公私合作下公用事业收费权的配置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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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公用事业可以分为公共用物和公用服务。由于公用事业具有自然垄断的经济属性,公用事业公有制是政府对自然垄断行业的一种管制形式。在给付行政领域,政府在公用事业领域的相关活动是围绕公用事业的所有权国有化——公有制展开的,其核心是公用事业的收费权。
     公用事业公有制经历了两个阶段:政府垄断和公私合作。前者以公营组织为载体,后者以私营组织为载体。政府垄断下,政府通过组织公法化保障公用事业公益性。当公营组织以公法利用方式提供服务时,所收取的为税和规费,适用于公共用物;当公营组织以私法利用方式提供服务时,所收取的为价金,适用于公用服务。民营化下,私有化使私营组织取得公用事业所有权,而公私合作使公用事业公有制得以延续。当私营组织以公法利用方式提供服务时,所收取的为规费;当私营组织以私法利用方式提供服务时,所收取的为价金。也就是说,收费权有两种属性:规费征收权和价金收取权。规费征收权依授权而取得,属于公权力;价金收取权依特许而取得,属于私权力。
     在公私合作下,政府、私营组织、利用人三方形成两级法律关系。私营组织的收费权属于复合权,有政府完全责任、政府主责的共同责任、私营组织主责的共同责任、私营组织完全责任四种形态,可以归入四个象限。前两者属于私营组织的公权力,后两者为私营组织的私权力。在政府完全责任象限下,私营组织的公权力表现为财政资金支配权,而收费权属于国家,与利用人不发生法律关系。在政府主责的共同责任象限下,私营组织经授权取得规费征收权,并与利用人形成行政法律关系。在私营组织主责的共同责任、私营组织完全责任象限中,私营组织经特许取得私权力,均与利用人形成民事法律关系。但在私营组织主责的共同责任象限,私营组织被赋予公法属性的强制权。
     对于私营组织的收费权,政府应遵循“物有所值原则”保障其公益性。公私合作契约包括内部效力契约和外部效力契约。其中外部效力契约并非独立的行为,而是授权行为与特许行为的载体。政府与私营组织基于该类契约形成的并非民事关系,而是行政法律关系。公私合作契约形成的纠纷应当适用行政诉讼救济。
Public utilities can be divided into two types of "public-goods" and"public-service". Because utilities have economic attributes of naturalmonopoly public, public-ownership of public utilities is a form ofregulation on the natural monopoly industries by the Government. Allproblems in public utilities Quadrant to the government services, whichsurrounding the ownership nationalization of public utilitiespublic-ownership, its legal issues was discussed by the charging power asthe core in the public utilities.
     Public-ownership in public utilities has experienced two stages: thedominant phase of public power and PPP stage. Former is the carrier bypublic organizations, and the latter is by private organizations. Underthe monopoly of the government, the government protected the publicwelfare of the public utilities through the organization of public law.When public organizations providing services as public law utilization,they charged as tax and charge for public goods; when publicorganizations providing services as private utilization, they charged as toll for public service. Under privatization, privatization let the privatelaw organizations obtain the ownership of utilities while PPP let publicownership of utilities survive. When private organizations providingservices as public law utilization, they charged as charge; when privateorganizations provide services as private law utilization, they charged astoll. The charging power has two properties: the charge-levied power andthe toll-received power. The charge-levied power achieves byadministrative authorization, which belongs to public power; thetoll-received power achieve by administrative franchised, which belongsto private power.
     Under the PPP, the government、 private law organizations,、peopletripartite form two stage of legal relationship. The charging power of theprivate organizations is a composite power. It has four forms whichbelong to four Quadrants: full responsibility by the government, theshared responsibility mainly by the government, the shared responsibilitymainly by the private organizations and full responsibility by the privateorganization. The former of two forms belong to private organizations aspublic power, and the latter of two forms belong to private organizationsas private power.
     In full responsibility by the government Quadrant, the privateorganizations who have no legal relationship with the user, has thepublic power of represents as the power of using-state-Treasury, and the charging power shall be vested in the country; In the shared responsibilitymainly by the government Quadrant, private organizations who formadministrative legal relationship with user, have been authorized to obtainthe fees-levied power; In the shared responsibility mainly by the privateorganizations and full responsibility by the private organizationQuadrants, the private organization obtain the private power byadministrative franchised, who form the civil legal relations with user. Inthe shared responsibility mainly by the private organizations Quadrant,private organizations are given the coercive power.
     In order to regulate the private organizations who gained thecharging power under PPP, the government protected its public welfareby "value of money". The PPP contract includes internal validity contractand external validity contract. The external validity contracts are notindependent behavior, but they are the carrier for administrativeauthorization behavior and administrative franchised behavior.Government and private organizations don't form the civil legalrelationship which based on those contracts, but an administrative legalrelationship. In order to relief for private organizations, the disputation ofPPP contract should apply to the Administrative Procedure Law.
引文
1参见陈敏:《行政法总论》,台湾新学林出版有限公司2011版,第674页。
    3参见黄剑文等:《自然垄断行业的政府管制创新思考》,载《商业时代》2005年第5期。
    4参见[美]奥利弗·威廉姆森:《资本主义经济制度:论企业签约与市场签约》,商务印书馆2002年版,第120页。
    5刘世锦:《经济体制组织选择与国有企业制度改革》,载《经济研究》1992年第4期。
    6参见郑景昕:《国有化与去工业化不利于未来中国经济增长》,载《上海经济评论》,《东方早报》2012年10月23日。
    7[英]安东尼·奥格斯:《规制法律形式与经济学》,骆梅英译,中国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269-270页。
    8参见周义程:《公共服务市场化、民营化、私有化:概念评析与辨析》,载《天府新论》,2008年第3期。
    9参见陈敏:《行政法总论》,台湾新学林出版有限公司2011版,第672页。
    10参见[美]E.S.萨瓦斯:《民营化与公私部门的伙伴关系》,周志忍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49页。
    12E. S. Savas, Privatization in the City: Successes, Failures, Lessons, Washington, DC: CQ Press,2005, P23.
    13参见陈敏:《行政法总论》,台湾新学林出版有限公司2011版,第655页。
    14参见[新西兰]迈克尔·塔格特主编:《行政法范围》,金自宁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91-195页。
    15参见陈敏:《行政法总论》,台湾新学林出版有限公司2011版,第249页。
    16参见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2004年7月16日发布,国发[2004]20号。
    17如《上海市奉浦大桥经营管理办法》(1995年10月17日发布),《内蒙古自治区收费公路管理暂行规定》(2000年4月30日发布),《北京市城市基础设施特许经营办法》(2003年8月28日发布,2006年3月1日废止),《河南省高速公路条例》(2004年11月26日发布),《湖北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2009年3月26日发布),《天津市城市基础设施投资建设开发企业发展和风险防控规定》(2009年8月18日发布),以及《成都市人民政府特许经营权管理办法》(2009年11月3日发布)。
    19参见吴海飞:《路桥收费业暴利超房地产,八成公司毛利超50%》,载《羊城晚报》2011年05月09日。6
    21杨卫东:《国有化与私有化研究——西方国企进退的历史轨迹》,载《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2年第1期。
    22Ford, Robin, and David Zussman, Alternative service delivery: Sharing governance in Canada. Institute of Public Administration of Canada,1997. http://www.ipac.ca/documents/WBI-AlternativeServiceDelivery1.pdf,最后浏览时间:2012年9月1日。
    23The World Bank and the International Finance Corporation (IFC), Investing in the Environment, Washington, DC: The World Bank Press,1992, PP.12-18.
    24Graham M. Winch, Masamitsu Onishi, Sandra Schmidt, Taking Stock of PPP and PFI Around theWorld, Washington, DC: The World Bank Press,2012, PP.15.
    26Domberger, Simon, and Paul Jensen,"Contracting out by the public sector: theory, evidence,prospects", Oxford review of economic policy Vol.13No.4(1997) PP.67-78.
    27参见[美]E.S.萨瓦斯:《民营化与公私部门的伙伴关系》,周志忍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03页。
    29Jonas Prager, Contracting out Government Services: Lessons from the Private Sector,Public Administration Review Vol.54No.2(1994) pp.176-184.
    30Tang, L., Shen, Q.,&Cheng, E. W.,” A review of studies on 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 projects in the construction industry”, 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Project Management Vol.28No.7(2010) P.683-694.
    31Hodge, G. A. and C. Greve,” 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s: An International Performance Review”, Public Administration Review Vol.67No.3(2007) PP.545–558.
    32Vickram Cuttaree, Cledan Mandri-Perrott,2011.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 in Europe and Central Asia, Washington, DC: The World Bank Press,2011, PP.23-26.
    33Graham M. Winch, Masamitsu Onishi, Sandra Schmidt, Taking Stock of PPP and PFI Around theWorld, Washington, DC: The World Bank Press,2012, PP.12.
    34Warner, M., Kahan, D.,&Lehel, S., Market-oriented agricultural infrastructure: appraisalof 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s, Rome: FAO Press,2008, PP.23.
    35Tang, L., Shen, Q.,&Cheng, E. W.,” A review of studies on 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 projects in the construction industry”, 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Project Management Vol.28No.7(2010) P683-694.
    36Quiggin, John."Competitive tendering and contracting in the Australian public sector", Australian Journal of Public Administration Vol.55No.3(1996) P.49-57.
    37Grossman, Sanford J., and Oliver D. Hart."Implicit contracts, moral hazard, and unemployment." The American Economic Review Vol.71, No.2(1981):301-307.
    38Bennett, John, and Elisabetta Iossa,"Building and managing facilities for public services", Journal of Public Economics Vol.90No.10(2006):P.2143-2160.
    39参见[德]德国罗尔夫·施托贝尔:《经济宪法与经济行政法》,谢立斌译,商务印书馆2008年版,第534页。
    40参见陈敏:《行政法总论》,台湾新学林出版有限公司2011年版,第665页。
    41[英]安东尼·奥格斯:《规制法律形式与经济学》,骆梅英译,中国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英文版序。
    42参见高秦伟:《私人主体的行政法义务?》,载《中国法学》2011年第1期。
    44参见史济春等:《公用事业民营化及其相关法律问题研究》,载《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4年第4期。
    45参见肖兴志等:《公用事业民营化改革——理论基础与政策选择》,载《经济社会体制比较》2004年第4期。
    46参见章志远:《行政法学视野中的民营化》,载《江苏社会科学》2005年第4期;陈军:《变化与回应——公私合作的行政法研究》,苏州大学博士学位论文,第25页。
    47参见王守清等:《特许经营项目融资(BOT、PFI、PPP)》,清华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17页。
    48Tang, L., Shen, Q.,&Cheng, E. W.” A review of studies on 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 projects in the construction industry”, 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Project Management, Vol.28No.7(2010) P683-694.
    49参见石佑启:《论公共行政与行政行为理论的完善》,载《中国法学》2005年第2期。
    50参见邓敏贞:《公用事业公私合作合同的法律属性与规制路径——基于经济法视野的考察》,载《现代法学》2012年第3期。
    52[日]植草益:《微观规制经济学》,中国发展出版社1992年版,第65页。
    53赵振东等主编:《收费理论与收费管理》,中国物价出版社1995年版,第3页。
    54参见陈敏:《行政法总论》,台湾新学林出版有限公司2011年版,第655页。
    56参见史莉莉:《德国公共收费的概况、立法及启示》,载《政治与法律》,2012年第8期。
    57参见陈敏:《行政法总论》,台湾新学林出版有限公司2011年版,第991页。
    59参见茅于轼:《试论公用事业的收费标准和原则》,《长江建设》2003年第3期。
    60参见《辽宁省收费罚款没收财物管理暂行条例》第4、5、6条,以及《内蒙古自治区收费管理暂行规定》第2条等相关规定。
    61参见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实行预算管理的规定》,1994年11月15日发布,桂政发[1994]159号。
    62参见王成栋等:《行政收费的法治进路——对中国现行法律涉及四方规范的整理分析》,载《行政法学研究》2002年第3期。
    63参见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4年12月30日发布,财综[2004]100号。
    64学术界对行政收费的界定基本是从行政管理角度出发,迎合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而做的界定。有的从受益角度做了界定,有的从支出的角度做了界定。但行政收费属于行政管理概念,与此对应的行政法学概念为“规费”,包括行政性收费和事业性收费。被杨解君教授排除的经营服务性收费、民事性收费对应的法律概念为“价金”。(参见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1999版,第322页;方世荣:《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人民法院出版社、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212页;关保英:《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27页;应松年:《行政法学新论》,中国方正出版社1999版,第211页;杨解君:《行政法学》,中国方正出版社2002年版,第125页;肖明:《行政收费制度的法理研究》,载《政府法制研究》2010年第12期。
    65参见畅斌等:《行政收费探源及其他》,载《中国物价》1991年第6期。
    66参见李铠鋩等:《论费税关系及行政收费法治化》,载《浙江社会科学》2002年第3期;戴少一、简龙湘:《行政收费法治化初探》,载《湘潭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年第3期。
    67参见江利红:《论行政收费的范围》,载《法学》2012年第3期。
    68参见张效琴:《完善行政收费活动的几点思考》,载《新疆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4年第2期。
    69参见欧灵军:《行政收费管理若干法律问题研究》,2009年江西师范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70参见甘一宏:《行政收费法律规制研究》,2010年西南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71参见张其禄:《管制行政:理论与经验分析》,台湾商鼎文化出版社2006年版,第1-2页。
    72参见陈敏:《行政法总论》,台湾新学林出版有限公司2011版,第654页。
    73参见陈爱娥:《行政行为形式——行政任务——行政调控——德国行政法总论改革的轨迹》,载《月旦法学杂志》2005年第5期。
    74参见张桐锐:《行政法与合作国家》,载《月旦法学杂志》2005年第6期。
    75参见最高人民法院(2006)民一终字第47号民事裁定书,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7年第4期。
    76参见[美]丹尼尔·F·史普博:《管制与市场》,余晖等译,格致出版社、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1页。
    77参见王全兴等:《市场规制法的若干基本理论研究》,载《人大复印报刊资料:经济法学、劳动法学》2002年第2期。
    79参见[美]W·基普·维斯库思等:《反垄断与管制经济学》,陈甬军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303页。
    80George Stigler,“The Theory of Economic Regulation,”Bell Journal of Economic and Management,Vol.2(spring)(1971) p.3-21.
    81Alan Stone, Regulation and Its Alternatives, Washington, D.C.: Congressional Quarterly press,1982, pp.10.
    82[英]安东尼·奥格斯:《规制法律形式与经济学》,骆梅英译,中国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1页。
    83参见[美]丹尼尔F史普博:《管制与市场》,余晖等译,格致出版社、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1页。
    84参见张其禄:《管制行政:理论与经验分析》,台湾商鼎文化出版社2006年版,第1-2页。
    85参见丹尼尔F史普博:《管制与市场》,余晖等译,格致出版社、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85页。
    86[英]A.C庇古,《福利经济学(上卷)》,朱泱等译,商务印书馆2006年版,第423页。
    87参见[法]埃哈尔·费埃德伯格:《权力与规则——组织行动的动力》,张月等译,格致出版社、上海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1页。
    88参见彭鑫:《谁拯救美国:大萧条中的罗斯福》,中国华侨出版社2009年版,第136页。
    89[美]史蒂芬·布雷耶:《规制及其改革》,李洪雷等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266页。
    90参见张其禄:《管制行政:理论与经验分析》,台湾商鼎文化出版社2006年版,第27-48页。另外两项为:一是矫正外部性(externalities),政府使外部成本内部化,措施包括赋予财产权(property)、命令与控制(command-and-control)、经济诱因(economic incentives);三是避免资讯失衡,政府可以直接提供资讯(information provision)——行政指导、社会管制(social regulation)或保险救助(insurance and cushions)。
    91参见张其禄:《管制行政:理论与经验分析》,台湾商鼎文化出版社2006年版,第89页,注30。
    92See Jordan,W. A,“Producer Protection, Prior Market Structure and Effects of Government Regulation”, Journal of Law and Economics Vol.15(April)(1998)p.151-176.
    93See George Stigler,“The Theory of Economic Regulation,”Bell Journal of Economic and Management,Vol.2(spring),(1971) p.3-21.
    94参见张其禄:《管制行政:理论与经验分析》,台湾商鼎文化出版社2006年版,第198页。
    95参见[美]E.S.萨瓦斯:《民营化与公私部门的伙伴关系》,周志忍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50页。
    96Ronald Coase,“The problem of Social Cost Revisited”,Journal of Law and Economics Vol.15.No.2(1972) p.427-437.
    97参见张成福:《当代西方政府再造的核心理念:企业型政府》,载《中国改革》1998年第9期。
    98参见[英]安东尼·奥格斯:《规制法律形式与经济学》,骆梅英译,中国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
    99[美]史蒂芬·布雷耶:《规制及其改革》,李洪雷等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266页。
    100参见[英]安东尼·奥格斯:《规制法律形式与经济学》,骆梅英译,中国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269-270页。
    101[美]史蒂芬·布雷耶:《规制及其改革》,李洪雷等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269页。
    102参见[英]彼得·莱兰等:《英国行政法教科书》,杨伟东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50-51页。
    103参见杨寅:《公私法的汇合与行政法演进》,载《中国法学》2004年第2期。
    104Engel, Eduardo, Ronald Fischer, and Alexander Galetovic, Privatizing roads: A new methodfor auctioning highways, World Bank, Washington, DC,1997,pp.5.
    105[英]安东尼·奥格斯:《规制法律形式与经济学》,骆梅英译,中国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269页。
    106参见[法]狄骥:《公法的变迁》,辽海出版社,郑戈译,春风文艺出版社1999年版,第53页。
    107陈新民:《中国行政法学原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52页。
    108参见[英]安东尼奥格斯:《规制法律形式与经济学》,骆梅英译,中国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103-106页。
    110参见章志远:《行政法学视野中的民营化》,载《江苏社会科学》2005年第4期;参见章志远:《我国国家政策变迁与行政法学的新课题》,载《当代法学》2008年第3期。
    111参见程明修:《行政行为形式选择自由》,载程明修主编:《行政法之行为与法律关系理论》,台湾新学林出版有限公司2006年版,第308页。
    112参见陈敏:《行政法总论》,台湾新学林出版有限公司2011年版,第673页。
    113参见张其禄:《管制行政:理论与经验分析》,台湾商鼎文化出版社2006年版,第94页及第207页。
    115Graham M. Winch, Masamitsu Onishi, Sandra Schmidt, Taking Stock of PPP and PFI Around theWorld, Washington, DC: The World Bank Press,2012, pp.2-13.
    116参见[德]德国罗尔夫·施托贝尔:《经济宪法与经济行政法》,谢立斌译,商务印书馆2008年版,第17-18页。
    117参见[英]安东尼·奥格斯:《规制法律形式与经济学》,骆梅英译,中国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274-275页。
    118[美]W·基普·维斯库思等:《反垄断与管制经济学》,陈甬军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42页。
    119参见[德]德国罗尔夫·施托贝尔:《经济宪法与经济行政法》,谢立斌译,商务印书馆2008年版,第14页。
    120参见[美]詹姆斯·布坎南《财产与自由》,韩旭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2版,第46页。
    121[法]让-雅克拉丰:《规制与发展》,聂辉华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51页。
    122[法]埃哈尔费埃德伯格:《权力与规则——组织行动的动力》,张月等译,格致出版社、上海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2页。
    123[美]E.S.萨瓦斯:《民营化与公私部门的伙伴关系》,周志忍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70页。
    124李子江:《关于公有制市场经济的机制设计问题》,载《学术研究》1998年第6期。
    125余金成:《从宏观上认识公有制市场经济的建立》,载《天津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1996年第4期。
    126参见[美]詹姆斯布坎南:《财产与自由》,韩旭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2版,第59页。
    127参见陈敏:《行政法总论》,台湾新学林出版有限公司2011版,第996页。
    133[美]詹姆斯布坎南:《财产与自由》,韩旭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2版,第50页。
    134参见王泽鉴:《物权法上的自由与限制》,载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19卷,金桥文化出版(香港)有限公司2001年版,第237页。
    135参见[英]安东尼·奥格斯:《规制法律形式与经济学》,骆梅英译,中国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274-275页。
    136参见詹国斌:《我国公用事业民营化的现状及其发展趋势透析》,载《经济前沿》2003年第11期。
    138Guasch, J. Luis, Logistic Costs and Their Impact and Determinants in Latin America and the Caribbean,Washington, DC: The World Bank Press,2002, PP.24.
    139Public-Private Infrastructure Advisory Facility (PPIAF), PPP Basics and Principles of a PPP Framework, http://www.ppiaf.org/sites/ppiaf.org/files/documents/Note-One-PPP-Basics-and-Principles-of-a-PPP-Framework.pdf,最后访问日期:2012年9月1日
    141Fussell, Heather, Charley Beresford."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s: Understanding the Challenge." Columbia: Columbia Institute Press,2009, PP.15.
    143Miller, John B,”Principles of public and private infrastructure delivery” Vol.101.Springer (2000) p.30.
    146参见詹国斌:《我国公用事业民营化的现状及其发展趋势透析》,载《经济前沿》2003年第11期。
    147原文为民间投资,本文改用“私营组织”,在内地,公共设施基本由国有企业承接,内地的公私合作主要为政府与国企的合作(参见董保城:《台湾行政组织变革之发展与法制面之挑战》,载台湾行政法学会编:《国家赔偿与征收补偿·公共任务与行政组织》,台湾元照出版公司2007年版,第217-298页)。
    148Oliver Williamson将制度划分为四个层次,本节引入第三个层次来阐述特定象限中的制度类型(参见张其禄:《管制行政:理论与经验分析》,台湾商鼎文化出版社2006年版,第90-91页)。
    149[美]朱迪弗里曼:《合作治理与新行政法》,毕洪海等译,商务印书馆2010年版,第352页。
    150参见[美]约翰·L·坎贝尔:《制度变迁与全球化》,姚伟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10年版,第1页。
    151参见[美]奥利弗·威廉姆森:《资本主义经济制度》,段毅才等译,商务印书馆2002年版,第34页。
    152参见陈敏:《行政法总论》,台湾新学林出版有限公司2011年版,第677页。
    153参见[美]E.S.萨瓦斯:《民营化与公私部门的伙伴关系》,周志忍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50页。
    154参见[美]E. S.萨瓦斯:《民营化与公私部门的伙伴关系》,周志忍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28页。
    155参见陈敏:《行政法总论》,台湾新学林出版有限公司2011年版,第672-673页。
    156参见[德]德国罗尔夫·施托贝尔:《经济宪法与经济行政法》,谢立斌译,商务印书馆2008版,第534页。
    157参见[法]埃哈尔费埃德伯格:《权力与规则——组织行动的动力》,张月等译,格致出版社、上海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13页。
    158参见金成晓、李政、袁宁:《权力的经济性质》,吉林人民出版2008年版,第22页。
    159参见[法]埃哈尔费埃德伯格:《权力与规则——组织行动的动力》,张月等译,格致出版社、上海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127页。
    160参见金成晓等:《权力的经济性质》,吉林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30页。
    162[美]哈罗德·D·拉斯维尔等:《权力与社会——一项政治研究的框架》,王菲易译,上海世纪出版集2012年版,第13页。
    163参见[美]哈罗德·D·拉斯维尔等:《权力与社会——一项政治研究的框架》,王菲易译,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12年版,第153页。
    164参见童之伟:《对权利与义务的基本看法》,载《法商研究》1998年第6期。
    165参见陈敏:《行政法总论》,台湾新学林出版有限公司2011年版,第246-250页。
    166参见陈新民:《中国行政法学原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54页。
    167周佑勇主编:《行政法专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2010年版,第34页。
    168参见童之伟:《法权中心说补论》,载《法商研究》2002年第1期;童之伟:《法权中心主义要点及其法学应用》,载《东方法学》2011年第1期。
    169参见[德]汉斯·J·沃尔夫等:《行政法》,高家伟译,商务印书馆2002年版,第387页。
    170叶必丰:《行政法的人文精神》,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33页。
    171[法]卢梭:《社会契约论》,何兆武译,商务印书馆2005年版,第4页。
    175童之伟:《对权利与义务的基本看法》,载《法商研究》1998年第6期。
    176陈敏:《行政法总论》,台湾新学林出版有限公司2011年版,第254页。
    177参见[法]埃哈尔费埃德伯格:《权力与规则——组织行动的动力》,张月等译,格致出版社、上海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127页。
    178参见[新西兰]迈克尔塔格特主编:《行政法范围》,金自宁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91-195页。
    179参见陈敏:《行政法总论》,台湾新学林出版有限公司2011年版,第249页。
    180参见童之伟:《对权利与义务的基本看法》,载《法商研究》1998年第6期。
    181参见[法]埃哈尔费埃德伯格:《权力与规则——组织行动的动力》,张月等译,格致出版社、上海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117页。
    182参见[法]卢梭:《社会契约论》,何兆武译,商务印书馆2005年版,第9页。
    183哈特穆特毛雷尔将公共行政分为秩序行政、给付行政、引导行政、税务行政、后备行政;他认为“给付行政”是指为个人提供特定目的的支持和通过建设公共设施,保障和改善公民生活条件(参见[德]哈特穆特·毛雷尔:《行政法学总论》,高家伟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8-9页)。
    184汉斯·J·沃尔夫等将公共行政分为秩序行政、给付行政、计划行政、可持续发展行政、后备行政、经济行政;他认为“给付行政”是指为共同体成员提供或改善生活条件,通过给付直接或者间接的协助或者追求利益的行为,包括基础设施行政、担保给付行政、社会行政、促进行政、信息行政;经济行政包括经营活动和公企业行政(参见[德]汉斯·J·沃尔夫等:《行政法总论》,高家伟译,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28-29页及第31-33页)。
    185参见陈敏:《行政法总论》,台湾新学林出版有限公司2011年版,第12-13页及第654页。
    186参见陈敏:《行政法总论》,台湾新学林出版有限公司2011年版,第1042页。
    188参见[新西兰]迈克尔塔格特主编:《行政法的范围》,金自宁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84页。
    189参见[美]朱迪·弗里曼:《合作治理与新行政法》,毕洪海等译,商务印书馆2010年版,第486页。
    190参见[德]德国罗尔夫·施托贝尔:《经济宪法与经济行政法》,谢立斌译,商务印书馆2008年版,第534页。
    191参见陈敏:《行政法总论》,台湾新学林出版有限公司2011年版,第662页。
    192[法]埃哈尔费埃德伯格:《权力与规则——组织行动的动力》,张月等译,格致出版社、上海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5页。
    194参见[法]埃哈尔费埃德伯格:《权力与规则——组织行动的动力》,张月等译,格致出版社、上海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161-163页。
    195参见[新西兰]迈克尔塔格特主编:《行政法的范围》,金自宁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65页。
    197[法]埃哈尔费埃德伯格:《权力与规则——组织行动的动力》,张月等译,格致出版社、上海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167页。
    198参见[美]朱迪弗里曼:《合作治理与新行政法》,毕洪海等译,商务印书馆2010年版第2-3页。。
    200参见[法]埃哈尔费埃德伯格:《权力与规则——组织行动的动力》,张月等译,格致出版社、上海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167页。
    201参见陈敏:《行政法总论》,台湾新学林出版有限公司2011年版,第249页。
    202参见[美]哈罗德·D·拉斯维尔等:《权力与社会——一项政治研究的框架》,王菲易译,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12年版,第87页。
    203参见金成晓等:《权力的经济性质》,吉林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25页。
    204参见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2001)金堂行初字第11号行政判决书。
    205参见罗海平:《从政府垄断到政府规制:论我国电信业发展中的政府行为变迁》,载《宁波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1年第3期。
    206参见[法]埃哈尔费埃德伯格:《权力与规则——组织行动的动力》,张月等译,格致出版社、上海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165页。
    207参见张其禄:《管制行政:理论与经验分析》,台湾商鼎文化出版社2006年版,第28页。
    208参见张其禄:《管制行政:理论与经验分析》,台湾商鼎文化出版社2006年版,第28页。
    209参见陈敏:《行政法总论》,台湾新学林出版有限公司2011年版,第654-655页。
    210参见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建设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2002年6月7日发布,计价格[2002]872号。
    211参见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收取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实施细则>的通知》,2002年10月29日发布,穗容环[2002]125号。
    212参见南京市人民政府《南京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2008年7月1日发布;佚名:《南京环卫体制改革的实践与思考》,载http://www.yulin.gov.cn/info/152658。最后访问时间:2012年9月2日。
    215参见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成立南京长江第三大桥有限责任公司的通知》,2003年1月28日发布,宁政发[2001]196号;南京市交通集团文件宁交集董字[2004]3号。
    216交通部《关于加强公路设施产权交易管理的紧急通知》(1994年6月7日发布,交财发[1994]539号)规定:“按照国家现行政策规定,公路设施的所有权不得进行交易”。
    217参见袁竞峰:《PPP模式立法规制及其在我国的应用研究》,载《建筑经济》2007年第3期。
    218参见[日]松下圭一:《政策型思考与政治》,蒋杨译,社会科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26页。
    219参见美国联邦公路局:Public-Private Partners,http://www.fhwa.dot.gov/ipd/p3/faqs/index.htm#1。最后访问时间:2012年10月28日。
    220参见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教出版社1999年版,第217页、第219页。
    221参见陈敏:《行政法总论》,台湾新学林出版社有限公司2011年版,第1177页和第266页。
    222参见陈敏:《行政法总论》,台湾新学林出版有限公司2011年版,第1005页。
    225参见罗承宗:《规费征收与司法审查——评台北高等行政法院91年简字第292号判决》,载《德明学报》2004年第24期。
    226参见财政部、电力工业部《电力建设基金征收使用监督管理办法》,财工字[1996]134号。
    227参见陈敏:《行政法总论》,台湾新学林出版有限公司2011年版,第266-267页。
    228参见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通知》,1988年6月3日发布,价涉字[1988]278号;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规定》,1987年10月10日发布;内蒙古自治区《收费管理暂行规定》,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1990年4月16日发布。
    230交通部、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贷款修建高等级公路和大型公路桥梁、隧道收取车辆通行费规定》(1
    231参见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1999)永中初字第1号行政判决书。
    233参见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1999)宁民终字第573号民事判决书。
    234参见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1999)常行终字第31号行政判决书。
    235参见国务院《关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试行资本金制度的通知》,1996年8月23日发布,国发[1996]35号。
    236参见江苏省财政厅、物价局、交通厅《江苏省关于调整通行费征收标准》(1996年6月12日发布,苏财综(96)75号)规定:“收取的通行费收入中50%为代省征收工程建设基金,另50%才用于贷款本息和开支”。
    237参见国务院《关于发布<水利工程水费核订、计收和管理办法>的通知》,1986年7月30日发布,国发[1985]94号。
    238参见财政部《关于公路车辆通行费管理等有关政策问题的复函》,2000年8月24日发布,财规[2000]25号。
    239据世界银行计算,发达国家的无谓损失达0.3左右,就是说每次政府筹集1个会计单位需要花费纳税人1.3个单位。发展中国家的无谓损失明显超过1.0,就是说每次政府筹集1个会计单位需要花费纳税人2.0个单位。税收的无谓损失越大,政府实施一项计划的成本就越高(参见[法]让-雅克·拉丰:《规制与发展》,聂辉华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4页)。
    240参见[法]让-雅克·拉丰:《规制与发展》,聂辉华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4页。
    244参见刘晓峰:《电话初装费为中国电信立下过汗马功劳》,载http://www.people.com.cn/GB/jinji/32/180/20010713/511014.html。最后访问日期:2012年7月22日。
    245参见国际在线专稿:《翁孟勇谈公路收费问题:正研究逐步建低标准收费系统》,载http://gb.cri.cn/27824/2011/01/18/4865s3127891.htm。最后访问时间:2012年7月22日。
    246参见黄茂荣:《税法手册(第一册)》,台湾植根出版社2002年,第19页。
    247参见财政部、信息产业部《关于取消市话初装费和邮电附加费等政府性基金项目的通知》,2001年6月21日发布,财综(2001)44号。
    248参见财政部《关于印发<民航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12年3月21日发布,财综[2012]17号,第15条。
    249参见安替:《初装费取消:中国电信早已准备好的入世牌》,载《商务周刊》2001年第14期。
    250参见[美]E.S.萨瓦斯:《民营化与公私部门的伙伴关系》,周志忍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31页。
    251参见国家审计署:《18个省市收费公路建设运营管理情况审计调查结果》,载《审计结果公告》2008年第2号。
    252参见[法]让-雅克·拉丰:《规制与发展》,聂辉华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3页。
    253参见《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建设部1999年10月14日第72号令发布)第8条。
    254参见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浙知终字第125号民事判决书。
    255参见国家计委《关于公路、桥梁、隧道收取车辆通行费有关问题的复函》,1997年10月31日发布,计价管[1997]2070号。
    256参见财政部《关于公路车辆通行费管理等有关政策问题的复函》,2000年8月24日发布,财规[2000]25号。
    257台湾地区《公路经营业管理规定》第22条第3项规定:“利润每年不得超过未收回过程费百分之八。”
    258孙洁:《PPP管理模式对城市公共财政政策的影响》,载《财政研究》2004年第10期。
    259[日]米丸恒治:《私人行政:法的统制的比较研究》,田思源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208页。
    260刘道勤:《收费公路政策陷入严重的公信力危机》,载《中国物流与交通》2011年第3期。
    261台湾地区《公路经营业管理规定》第22条第3项规定:“利润每年不得超过未收回过程费百分之八。”
    262参见[法]让-雅克·拉丰:《规制与发展》,聂辉华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3页。
    263参见叶必丰:《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年版,第139-140页。
    264参见黄俊杰:《财政宪法》,台湾元照出版公司2005年版,第44页。
    265参见顾大松等:《行政诉讼典型案例精析》,东南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68页。
    267参见[日]甲裴素直:《财政法规之宪法原理》,日本大学法学部业书,第11卷,第1版,1996年,第278页。转引自许宗力:《基本权利对国库行为之限制》,载《法与国家权力》,月旦出版社股份有限公司1993年版。
    268参见叶必丰:《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年版,第42-45页。
    269参见王成栋等:《行政收费的法治进路——对中国现行法律涉及四方规范的整理分析》,载《行政法学研究》2002年第3期。
    271参见财政部《关于印发<民航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12年4月17日发布,财综[2012]17号)第6、7、23条。
    272参见葛克昌:《租税与现代化国家》,载《月旦法学教室》2004年第17期。
    273参见朱海齐:《论行政规费》,载《中国行政管理》2001年第2期。
    275参见朱迪·弗里曼:《合作治理与新行政法》,毕洪海等译,商务印书馆2010年版,第507页。
    276李东研:《“制度外”政府收支:内外之辨与预算管理》,载《财贸经济》2011年第6期。
    277林伊亘:《对公路收费权质押贷款担保的探讨》,载《交通财会》1999年第7期。
    278参见农行湖北省分行营业部质押信贷调研组:《关于我行收费权质押信贷业务的调查报告》,载《湖北农村金融研究》2003年第2期。
    279参见国务院《关于收费公路项目贷款担保问题的批复》,1999年4月26日发布,国函[1999]28号。
    280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7条。
    281王利明:《收费权质押的若干问题探讨》,载《法学杂志》2007年第2期。
    282参见程啸:《物权法——担保物权》,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年版,第473页。
    283李富成:《公共基础设施收费权的法律定性》,载《法学》2006年第2期。
    284参见姜占平:《关于公路建设项目申请银行贷款的体会》,载《吉林交通科技》2001年第3期。
    285参见广东省财政厅等3部门《广东省非经营性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收支两条线”管理办法》(2001年12月19日发布,粤财综〔2001〕117号),第10条。
    286陈建成:《以权利为标的债之担保形式——权利抵押与权利质押》,载《法律适用》2004年第4期。
    288[美]W·基普·维斯库思等:《反垄断与管制经济学》,陈甬军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42页。
    289Richard B.Stewart,“The reformation of American Administrative Law”,Harvard Law ReviewVol.88. No.8.(1975) p:1669-1813.
    290See Barry R.Weingast and Mark J. Moran:“Bureaucratic Discretion or Congressional Control:Regulatory Policy making by the federal trade Commission”, Journal of Political Economy Vol.91. No.5(1983) p:765-800.
    291参见[美]W·基普·维斯库思等:《反垄断与管制经济学》,陈甬军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41-43页。
    292Ronald Coase,“The problem of Social Cost Revisited”,Journal of Law and EconomicsVol.15.No.2(1972) p.427-437.
    293参见张其禄:《管制行政:理论与经验分析》,台湾商鼎文化出版社2006年版,第94、204-205页。
    296参见[法]让-雅克·拉丰:《规制与发展》,聂辉华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47、61页。
    297参见周黎安:《晋升博弈中政府官员的激励与合作——兼论我国地方保护主义和重复建设问题长期存在的原因》,载《经济研究》2004年第6期。
    299参见[法]让-雅克·拉丰:《规制与发展》,聂辉华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5-16页。
    300参见陈新民:《公法学札记》,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77-80页。
    301Laffont and Tirole,“The Politics of Government Decision Making: Regulatory institutions”,Journal of Law,Economics and Organization,1990,Vol.12. No.4(1991) p.94-110.
    302[美]朱迪弗里曼:《合作治理与新行政法》,毕洪海等译,商务印书馆2010年版,第114页。
    303[美]朱迪弗里曼:《合作治理与新行政法》,毕洪海等译,商务印书馆2010年版第349页。
    304参见[美]莱斯特·萨拉曼:《公用事业的伙伴:现代福利国家中政府与非营利组织的关系》,转引自[美]朱迪弗里曼:《合作治理与新行政法》,毕洪海等译,商务印书馆2010年版,第324页。
    305参见[法]让-雅克·拉丰:《规制与发展》,聂辉华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4页。
    306Douglass C. North,“Institutions, Institutional Change and Economic Performance”, LD: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90, p.18.
    307Moe,“The New Economics of Organization.”American Journal of Political Science Vol.6. No.4(1984) p.213-253.
    308参见[英]亚当·斯密:《国富论》,文熙译,武汉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36页。
    309参见国家审计署《全国地方政府性债务审计结果》(《审计结果公告》2011年第35号)。
    310参见[法]卢梭:《社会契约论》,何兆武译,商务印书馆2005年版,第9页。
    314[美]麦克尼尔:《新社会契约论》,雷喜宁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4页。
    316参见唐德华等主编:《合同法及司法解释新编教程(上)》,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版,第26页。
    317参见彭万林主编:《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42页。
    318参见[美]麦克尼尔:《新社会契约论》,雷喜宁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5页。
    319参见[美]朱迪弗里曼:《合作治理与新行政法》,毕洪海等译,商务印书馆2010年版第489页。
    320参见[美]麦克尼尔:《新社会契约论》,雷喜宁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8页。
    325参见[美]麦克尼尔:《新社会契约论》,雷喜宁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71页。
    326[美]朱迪弗里曼:《合作治理与新行政法》,毕洪海等译,商务印书馆2010年版第353页。
    327季卫东:《关系契约论的启示(代译序)》,载[美]麦克尼尔:《新社会契约论》,雷喜宁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9页。
    328参见[美]麦克尼尔:《新社会契约论》,雷喜宁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71页。
    329参见季卫东:《关系契约论的启示(代译序)》,载[美]麦克尼尔:《新社会契约论》,雷喜宁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10页。
    330姜明安:《软法的兴起与软法之治》,载《中国法学》2006年第2期。
    331参见[美]朱迪弗里曼:《合作治理与新行政法》,毕洪海等译,商务印书馆2010年版第497页。
    332参见[新西兰]迈克尔·塔格特主编:《行政法范围》,金自宁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34页。
    333参见陈敏:《行政法总论》,台湾新学林出版有限公司2011年版,第559-561页。
    335参见季卫东:《关系契约论的启示(代译序)》,载[美]麦克尼尔:《新社会契约论》,雷喜宁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3页。
    337参见江嘉琪:《公私法混合契约初探——德国法之观察》,载台湾《中原财经法学》2002年第9期。
    338参见[法]让-雅克·拉丰:《规制与发展》,聂辉华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71页。
    339[英]卡罗尔·哈洛、理查德·罗林斯:《法律与行政(上卷)》,杨伟东等译,商务印书馆2004年版,第403页。
    340参见[美]朱迪弗里曼:《合作治理与新行政法》,毕洪海等译,商务印书馆2010年版第2-3页。
    341参见[美]Alfred C·Aman:《由上而下的全球化——一个国内的观点》,林荣光译,台湾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11年版,第59页。
    342[英]卡罗尔·哈洛、理查德·罗林斯:《法律与行政(上卷)》,杨伟东等译,商务印书馆第2004版,第406页。
    343参见最高人民法院(2006)民一终字第47号民事裁定书,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7年第4期。
    344参见[美]朱迪弗里曼:《合作治理与新行政法》,毕洪海等译,商务印书馆2010年版第494页。
    345参见陈敏:《行政法总论》,台湾新学林出版有限公司2011年版,第688页。
    346参见周佑勇主编:《行政法专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81页。
    347[英]卡罗尔·哈洛等:《法律与行政(上卷)》,杨伟东等译,商务印书馆2004年版,第280页。
    348参见陈敏:《行政法总论》,台湾新学林出版有限公司2011年版,第605页。
    349参见叶必丰:《我国区域经济一体化背景下的行政协议》,载《法学研究》2006年第2期。
    351参见陈敏:《行政法总论》,台湾新学林出版有限公司2011年版,第655页。
    353参见陈敏:《行政法总论》,台湾新学林出版有限公司2011年版,第582页。
    354参见[新西兰]迈克尔·塔格特主编,《行政法范围》,金自宁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91-195页。
    355参见[英]卡罗尔·哈洛等:《法律与行政(上卷)》,杨伟东等译,商务印书馆2004年版,第403页。
    357参见张其禄:《管制行政:理论与经验分析》,台湾商鼎文化出版社2006年版,第1页。
    358参见[德]德国罗尔夫·施托贝尔:《经济宪法与经济行政法》,谢立斌译,商务印书馆2008年版,第14页。
    359参见张屹山:《一个权力经济学的研究框架(代序)》,载金成晓等:《权力的经济性质》,吉林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13页。
    360参见[美]朱迪·弗里曼:《合作治理与新行政法》,毕洪海等译,商务印书馆2010年版,第324页。
    363朱新力等:《现代行政法学的建构与政府规制研究的兴起》,载《法律科学》2005年第5期。
    364参见[美]E.S.萨瓦斯:《民营化与公私部门的伙伴关系》,周志忍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5页。
    365参见[德]德国罗尔夫·施托贝尔:《经济宪法与经济行政法》,谢立斌译,商务印书馆2008年版,第297页。
    366参见[德]德国罗尔夫·施托贝尔:《经济宪法与经济行政法》,谢立斌译,商务印书馆2008年版,第14页。
    369参见[德]汉斯·J·沃尔夫等:《行政法》,高家伟译,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28-29页。
    371参见W基普维斯库思等:《反垄断与管制经济学》,陈甬军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3-7页。
    372参见张其禄:《管制行政:理论与经验分析》,台湾商鼎文化出版社2006年版,第225-226页。
    374参见沈宏亮:《中国规制政府的崛起:一个供给主导型制度变迁过程》,载《经济学家》2011年第4期。
    375参见[法]让-雅克拉丰:《规制与发展》,聂辉华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8页。
    377参见叶必丰:《区域经济一体化法制研究参照系》,载《法学论坛》2012年第4期。
    378参见[美]朱迪弗里曼:《合作治理与新行政法》,毕洪海等译,商务印书馆2010年版,第34页
    379参见[新西兰]迈克尔塔格特主编:《行政法的范围》,金自宁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53页。
    380[日]盐野宏:《行政法》,杨建顺译,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11页。
    382参见周佑勇主编,《行政法专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2010年版,第253页。
    383参见陈敏:《行政法总论》,台湾新学林出版有限公司2011年版,第619页。
    384参见王泰和:《行政任务私人化之研究——兼论警察任务脱警化》[学位论文],台湾“中央”警察大学,“台湾国家图书馆”,2005年。
    385参见[英]卡罗尔·哈洛等:《法律与行政(下卷)》,杨伟东等译,商务印书馆2004年版,第501页。
    386陈爱娥:《行政行为形式——行政任务——行政调控》,载《月旦法学杂志》2005年第120期。
    387朱新力等:《现代行政法学的建构与政府规制研究的兴起》,载《法律科学》2005年第5期。
    388参见[美]朱迪弗里曼:《合作治理与新行政法》,毕洪海等译,商务印书馆2010年版,第319-320页。
    389陈敏教授认为,公民对国家的金钱负担有租税、规费、收益费、特别基金(公课)、公共团体负担、社会保险费。特别基金系国家特别支出之金钱给付义务,这里是国家规定经营者承担的法定教育费用义务,用于学校基础建设的特别基金(参见陈敏:《行政法总论》,台湾新学林出版有限公司2011年版,第266-270页)。
    390参见安徽省黔县人民法院(2000)黔行初字第2号行政判决书。
    391参见国家法官学院、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编:《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03年行政审判案例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版,第173页。
    392参见石佑启:《论公共行政变革与行政行为理论的完善》,载《中国法学》2005年第2期。
    393参见[美]Alfred C·Aman:《由上而下的全球化——一个国内的观点》,林荣光译,台湾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11年版,第59页。
    394参见[美]朱迪弗里曼:《合作治理与新行政法》,毕洪海等译,商务印书馆2010年版,第130页。
    395参见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通知》(2004年3月22日发布,国发[2004]10号)第9条。
    396[美]史蒂芬·霍尔姆斯、凯斯·R·桑斯坦:《权利的成本——为什么自由依赖于税》,毕竞悦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3页。
    397参见[美]朱迪·弗里曼著,毕洪海等译,《合作治理与新行政法》,商务印书馆2010年版,第13页。
    398参见于立深:《概念法学和政府管制背景下的新行政法》,载《法学家》2009年第3期。
    399[新西兰]迈克尔塔格特主编:《行政法的范围》,金自宁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55页。
    400参见[美]朱迪弗里曼:《合作治理与新行政法》,毕洪海等译,商务印书馆2010年版,第3-4页。
    401[新西兰]迈克尔塔格特主编:《行政法的范围》,金自宁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58页。
    405参见杨娟:《公交地铁:所有权与经营权可分离——我国市政公共交通促进竞争提高效率降低成本相关建议》,载《中国经济导报》2011年8月11日。
    406参见《广东省交通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广东省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赔(补)偿费标准的通知》,2000年12月6日发布,粤交路[2000]133号。
    407参见《山东省每年超限超载损失三百多亿》,载http://info.secu.hc360.com/HTML/001/009/47179.htm。最后访问时间:2012年3月27日。
    408参见陈荫三:《运用经济杠杆长效治理超载超限运输》,载《中国公路学报》2004年第17卷第2期。
    409参见河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交通厅《关于对载货汽车超载运输实施计重收费的通知》豫计收费[2003]1216号。
    410参见江苏省交通厅、财政厅、物价局《关于同意常州外环路青龙收费站开征车辆通行费的通知》,2001年11月6日发布,苏交公[2001]97号。
    411参见《关于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2000年1月14日发布,交通部[2000]2号部令。
    412参见江苏省交通厅《江苏省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实施办法》,2000年8月19日发布,苏交公(2000)107号。
    413参见国家发展改革委委员会《关于统一车型分类后合理调整车辆通行费工作的通知》,2003年6月11日发布,发改价格[2003]518号。
    414参见交通部《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制》(GB1589—2004)。
    415参见江苏省物价局、交通厅、财政厅《关于试行对载货汽车实施计重征收通行费并对超限运输加重收费的通知》,2003年12月3日发布,苏交公[2003]2号。
    416参见交通部《关于贯彻<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车型分类>行业标准(JT/T489-2003)有关问题的通知》,2003年10月1日发布,交公路发[2003]151号。
    417参见[美]朱迪弗里曼:《合作治理与新行政法》,毕洪海等译,商务印书馆2010年版第494页。
    418参见中国法律出版社:《关于在全国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中国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43页。
    419参见中国法律年鉴编辑部:《2010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事故统计表》,载《中国法律年鉴》,中国法律出版社2011版,第1061。
    421参见《黑龙江省公路载货类机动车超限部分加收车辆通行费实施办法(试行)》,2008年11月28日发布,黑交发〔2008〕412号。
    422参见交通部《关于收费公路试行计重收费的指导意见》,2005年10月26日发布,交公路发[2005]492号。
    423参见王利明:《民法·侵权行为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138页。
    424参见广东省交通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赔(补)偿费标准(2000)》,2000年12月6日发布,粤交路[2000]133号。
    425陈荫三:《运用经济杠杆长效治理超载超限运输》,载《中国公路学报》2004年第17卷第2期。
    426参见葛克昌:《论公法上金钱给付义务之法律性质》,载《行政法争议问题研究(下)》2000年第67期。
    427参见刘德法:《法官释疑河南天价过路费案重审判决》载http://www.famouscase.net/show.php?contentid=7315。最后访问时间:2012年4月3日。
    428参见交通部《关于收费公路试行计重收费的指导意见》,2005年10月26日发布,交公路发[2005]492号。
    429参见农行湖北省分行营业部质押信贷调研组:《关于我行收费权质押信贷业务的调查报告》,载《湖北农村金融研究》2003年第2期。
    430参见陈敏:《行政法总论》,台湾新学林出版有限公司2011年版,第178页。
    431参见[德]哈特穆特毛雷尔:《行政法学总论》,高家伟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112-114页。
    432[日]松下圭一:《政策型思考与政治》,蒋杨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1年版,第81页。
    433张嘉尹:《宪政法治国的实相与虚像——一个介于法律与政治之间的考察点》,台湾法学会2003年度法学会议论文。
    434参见[美]W基普维斯库思等:《反垄断与管制经济学》,陈甬军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363页。
    435参见陈敏:《行政法总论》,台湾新学林出版有限公司2011年版,第88页。
    436张其禄:《管制行政:理论与经验分析》,台湾商鼎文化出版社2006年版,第206-207页。
    437参见奚晓明:《行政执法与行政审判(2005年第1集总第13集)》,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117页。
    438[英]卡罗尔·哈洛等:《法律与行政(上卷)》,杨伟东等译,商务印书馆2004年版,第280页。
    439参见江必新主编:《中国行政审判指导案例(第1卷)》,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年版,第216-221版。
    440参见陈敏:《行政法总论》,台湾新学林出版有限公司2011年版,第985页。
    441参见[日]米丸恒治:《私人行政:法的统制的比较研究》,田思源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27页。
    442参见陈敏:《行政法总论》,台湾新学林出版有限公司2011年版,第989页。
    445参见王克稳:《政府业务委托外包的行政法认识》,载《中国法学》2011年第4期。
    446参见江苏省交通厅《关于委托公路管理机构等有关组织实施交通行政执法和行政处罚的通知》,1996年9月24日发布,苏交办[1996]67号。
    448[美]史蒂芬·霍尔姆斯等:《权利的成本——为什么自由依赖于税》,毕竞悦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52页。
    449参见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行政允诺相对人的合法利益应当受到保护》,载《中国行政审判指导案例(第1卷)》,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年版,第108页。
    450参见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2006)东行初字第00047号行政判决书。
    451参见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行政机关的奖励承诺可构成合法性审查之依据》,《中国行政审判指导案例(第1卷)》,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年版,第216-221页。
    452参见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东行终字第43号行政判决书。
    453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市区外(内)招商投资项目引荐者实行奖励的规定通知》,2002年1月1日发布,绍政发[2002]6号。
    454周黎安:《晋升博弈中政府官员的激励与合作——兼论我国地方保护主义和重复建设问题长期存在的原因》,载《经济研究》2004年第6期。
    455参见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2006)东行初字第00047号行政判决书。
    456参见最高人民法院(2006)民一终字第47号民事裁定书,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7年第4期。
    458参见最高人民法院(2009)民二终字第37号民事判决书。
    459参见陈敏:《行政法总论》,台湾新学林出版有限公司2011年版,第254页。
    460杨建顺:《日本行政法通论》,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367页。
    461参见陈敏:《行政法总论》,台湾新学林出版有限公司2011年版,第342-343页。
    462[英]安东尼奥格斯:《规制法律形式与经济学》,骆梅英译,中国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215页。
    463[英]安东尼奥格斯:《规制法律形式与经济学》,骆梅英译,中国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321页。
    464参见《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建设部2004年2月24日第126号令发布。
    465参见王智斌:《行政特许的私法分析》,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11页。
    466《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2007年1月31日第485号令发布。
    468参见[美]E.S.萨瓦斯:《民营化与公私部门的伙伴关系》,周志忍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28页。
    469[美]查尔斯弗里德:《契约即允诺》,郭锐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页。
    470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行政案件案由的通知》,2004年1月14日发布,法发[200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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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时军锋、时建锋诈骗案,简称“河南省天价过路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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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常德市自来水公司诉常德市武陵区水利水电局行政处理决定案,参见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1999)常行终字第31号行政判决书。
    [6]湖州一亭白蚁防治服务有限公司诉湖州市白蚁防治研究所有限公司垄断纠纷案,参见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浙知终字第125号民事判决书。
    [7]徐涛诉南京市交通局不服行政收费案,(参见顾大松、孙村中:《行政诉讼典型案例精析》,东南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68页)。
    [8]孙农、周润凡诉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交通厅请求撤销珠海市政府车辆通行费年票制一案参见广州市中院(2012)穗中法行初字第21号行政裁定书。
    [9]张浩等3人诉黔县碧阳镇人民政府教育费附加征收案,“碧阳镇人民政府违法征收案”,参见安徽省黔县人民法院(2000)黔行初字第2号行政判决书。
    [10]云顶山慈云寺诉金堂县云顶石城风景管理处违法收费案,参见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2001)金堂行初字第11号行政判决书。
    [11]黄银友、张希明诉湖北省大治市人民政府、大治市保安镇人民政府行政允诺案,(参见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行政允诺相对人的合法利益应当受到保护》,载《中国行政审判指导案例(第1卷)》,江必新(主编),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年版,第108页)。
    [12]陈增月诉东台市富安镇人民政府履行行政允诺义务案,参见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2006)东行初字第00047号行政判决书。
    [13]张炽脉、裘爱玲诉浙江省绍兴市人民政府不履行招商引资奖励行政职责案,简称“绍兴市人民政府不履行招商引资奖励职责案”,参见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浙行终字第65号行政判决书。
    [14]温兴利诉垦利县招商局招商行政允诺案,简称“温兴利诉招商局兑奖案”,参见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东行终字第43号行政判决书。
    [15]大庆市振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大庆市人民政府债务纠纷案,参见最高人民法院(2006)民一终字第47号民事裁定书。
    [16]彭泽县物资平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江西省彭泽县公路运输管理所、江西省彭泽县交通局联营合同纠纷案,参见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03)赣民一终字第72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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