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场域的行动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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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民间纠纷解决与国家司法实践是理解中国法律、社会、政治与文化的一个重要路径,而官民关系则是观察国家与社会互动的一个重要切片。在号召依法治国的今天,国家的正式司法实践却面临着众多的问题与困境。行政诉讼即是其中一个最为突出的表现,以普遍性的立案难、执行难、败诉多、撤诉多等表现而为人所诟病。另外一方面官民关系也并不和谐,大量的行政诉讼与上访即是其中一个最为重要的反映。因而通过研究“民告官”现象,即法律术语中的行政诉讼将上述二者联结起来,无疑能够刺激我们社会学思维的想象力,给我们挖掘社会的纵深提供绝佳的理论平台,也能为和谐社会秩序的建构及现实司法改革的实践提供学术助力。
     在与日常意义上的法律失效区分的基础上,论文提出了一个核心概念:法律失效,即法律的表达与实践的不一致,试图用此概念来整合与涵盖当前国家复杂的正式司法实践,也借此来观察我国整体性的制度实践与变迁状况。法律多元主义、行动中的法以及法律冲突理论是解释法律失效的主要理论框架,但由于各自视野的局限因而都无法说明法律失效的内在机制,也不能说明法律制度变迁的深层逻辑。
     因此,本文从布迪厄的实践社会学分析进路出发,用其场域理论作为论文的分析框架,来研究中国国家司法实践中的行政诉讼。这就克服了法律研究传统思路:内部视角与外部视角,即形式主义与工具主义的局限,实现了制度与行动双重视角的融合。法律场域理论将法律看作是一种行动者的实践,将司法空间看作是争夺法律决定权的场域。法律的实践并不是理想状态中的中立性、标准化、规模化司法机器般的生产模式,而是需要利用各种资本与资源,需要各种策略与博弈技术的争斗。
     在问题明确后、在理论工具指导下,本文通过实地观察一个地方性社区民众的行政诉讼行动、行政机关的应对策略及一个基层人民法院处理行政案件的技术来探讨法律失效现象。我们发现,在当下的法律场域中,民众的诉讼过程就是一个资本运作与资源动员的过程。民众利用制度资本、社会资本、文化资本、人力资本来转化为法律资本,并运用问题化、诉冤话语、媒体介入、以访助讼、私力救济等策略来进行诉讼博弈。总的看来,民众的诉讼逻辑体现为合法逻辑、合理逻辑及生存逻辑的切换。而行政机关主要采取堵场、增加成本减小收益、干预判案、打击报复等等策略来息讼。夹在双重权力结构之中的法院则利用争取支持、实用主义的审判策略、调解及制度创新等摆平理顺技术来达到妥协与平衡,因而表现出一种代理型、利益型、回应型切换的审判逻辑。
     通过对上述法律场域中诉讼、审判两造三方的行动逻辑的经验考察,文章认为法律失效是中国社会制度实践的一种日常形式,也是一种各方合法性的冲突下的合法性再生产机制;法律失效使得暂时性、权宜性的局部均衡秩序得以形成,这种局部秩序是一种过渡性、动态性的中间秩序;在诱致型与强制型制度变迁方式以外,法律失效也是制度变迁的一种动力与机制,即博弈型变迁。在当前法律场域的权力结构下,法律制度变迁表现出制度内卷化的特征。本文在讨论中指出中国社会的发展需要迈向一种法治下的官民和谐关系及稳定性的社会秩序,而司法独立是破局的关键。
     最后用一句话来概括论文的内容,即通过对一个地方性司法空间行政诉讼行动的实证研究,来说明法律失效这一现象的原因、功能及内在机制,进而管窥我国的法律与社会秩序,以及普遍性的制度的实践与变迁模式。
The solution to civil disputes and state judicial practice open up an important way to understand law, society, politics and culture in China, and the relation between public servant and citizens offers a significant perspective from which we can discern the interaction between the state and society. At present our official judicial practices, however, encounter many problems and dilemmas under the circumstance of the call for rule of law. The administrative litigation is one the most typical among them, and was criticized severely since the universal difficulty in registration and execution as well as high rate of lawsuit losing and common nolle prosequi. Further, the relation between public servant and citizen is not harmonious too, as is shown from the enormous administrative litigation and mass appeal to the higher authorities for help. Hence through the study on the case that the citizen brings an action against the public servant, that is the administrative litigation in legal term, we can link these two up, as such, to undoubtedly stimulate our sociological imagination, to provide us the theory base to have a deeper understanding of the society, and offer help to construct the harmony social order and the judiciary reform.
     On base of the differentiating from common law failure, the paper put forward a core concept—law failure, namely expression inconsistent with practice, in attempt to use the concept to integrate and include the complicated practice of the state's official justice. In addition to this, the practice and transformation of our system can be detected as a whole. The Legal Pluralism, the Law in Action, and the Law Confliction theory can't expound the inner mechanism of law failure as well as the deep logic of the legal institution change for their own limited visions although they are the chief theoretical frames to explain the law failure.
     Thus, this dissertation, starting with Bourdieu's practical sociology, by exploiting the field theory as its analytical frame, studies the administrative litigation of judicial practice in China. In this way, the defects of thought have been overcome in traditional legal study: those of the internal and external perspectives, namely the formalism and instrumental ism; the integration of institution and action can be realized as well. The law field theory considers the law as actor's practice, the judicial sphere as contending for law judge power. The legal practice is not neutral, standard, of a scale and legal machine-like productive model as in ideal condition, but a fight acquiring various capital and resources, strategies and game skills.
     After clarifying the problem, and under the guide of the concerned theories, the paper explores by fieldwork the law failure of the citizen's action on administrative litigation in a local community; the expedient strategies of administrative departments; and techniques of a grass-roots court's dealing with administrative litigations. It's found that the citizen's litigation process in legal field nowadays is of capital operation and resource mobilization. Citizens transform the institutional, social, cultural and human capital into law capital, and utilize many strategies, such as problematization, stress injustice discourse, media intervention, appealing to the higher authorities for help, private relieving, to help their litigation game. On the whole, the suit logic of the citizen appears as the switch among the rightful, reasonable and survival logic. The administrative department will apply the blocking up field, increasing cost, decreasing gains, intervening verdict and revenging strategies to suppress the litigation. While the court, pressed by the double power structure, manipulates the techniques of striving for support, pragmatic judging strategies, intermediation and institution innovation to reach compromise and balance. So it shows flexibility among agency, interests and responsive judge logic.
     Through those researches on the law field action logic of the trilateral between the litigation and judge, the paper points out that the law failure is the practice form of normal institution in China, and also the legitimization reproductive system under the legitimization conflict of the several sides. The law failure formed a temporal and expedient local balanced order, which is a transitional and dynamic interim order. In addition to the imposed and induced institutional change, the law failure is a kind of motive and mechanism of institution transformation, namely the game transformation. In the power structure of the law field nowadays, the law institution change shows a character of institutional involution. This paper discusses and states briefly that the development of China should march toward a harmonious relation between the public servant and the citizen, and a stable social order under the rule of law, depending on the judicial independence.
     In a word, through a positivism study on the litigation in a local judicial space, we explain the reason, function and inner mechanism of the law failure, so as to look into both the legal and social order of our country, and the universal pattern of the institution change and practice.
引文
① 邓小平:《邓小平文选》第2卷[M],人民出版社1994年第2版,第342页。
    ② 《瞭望》周刊;“民告官”案件大幅增长的背后[J],2006年4月23日。
    ③ 著名的研究主要有[1]国外学者:布迪和莫里斯的《中华帝国的法律》,朱勇译,江苏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黄宗智的《清代的法律、社会与文化:民法的表达与实践》[M],上海书店出版社2001年版;滋贺秀山及其弟子寺田浩明所著的《明清时期的民事审判与民间纠纷》,王亚新等译,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高见泽磨《现代中国的纠纷与法》一书,何勤华等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S·斯普林克尔:《清代法制导论——从社会学角度加以分析》,张守东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Melissa, Macauley. 1998. Social Power andLegal Culture: Litigation Masters in Late Imperial China. Stanford, California: 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2]国内学者:瞿同祖的《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中华书局1981年版;萧公权的《调争解纷——帝制时代中国社会的和解》,刘梦溪主编:《中国现代学术经典 萧公权卷》,河北教育出版社1999年版;王铭铭和王斯福主编的《乡土社会的秩序、公正与权威》,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7年版;苏力所著《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及《送法下乡——中国基层司法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梁治平《寻求自然秩序中的法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及《清代习惯法:社会与国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王亚新的《社会变革中的民事诉讼》,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强世功的《调解、法制与现代性——中国调解制度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赵旭东著《权力与公正——乡土社会的纠纷解决与权威多元》,天津古籍出版社2003年版等。
    ④ 比如韦伯认为与西方形式理性法律相比较而言,中国的司法是一种非理性、姿意式的法律控制,即卡里斯马的审判方式,这导致了中国整体社会的非理性化整合,因而也影响了中国社会的理性化发展。韦伯:《论经济与社会中的法律》[M],张乃根译,中国大百科出版社1998年版。
    ⑤ 见强世功:《法制与治理——国家转型中的法律》[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刘军宁:《共和、民主、宪政》[M],上海三联书店1998年版;萨克斯、杨小凯等:经济改革和宪政转型,《精神档案——二十世纪末中国经济学备忘录》[C],太白文艺出版社2001年版;范亚峰:《百年中国宪政经验论》[J],中国公法网,2002年7月16日。
    ① 从1979年到2004年6月,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共审议通过包括宪法在内的法律323件(现行有效的法律212件),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138件,法律解释10件:国务院制定了970多件行政法规(现行有效的650件);有立法权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了上万件地方性法规(现行有效的7500多件);民族自治地方制定了480多件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经过不懈努力,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初步形成。洪文军:为依法治国奠定基石——中国人大立法50年回眸[N],《解放军报》20Q4年9月13日。
    ② 参加全国统一司法考试必须具有法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因参考人员众多、考试难度大、通过率低,被称为“天下第一考”。而且我们可以从一组数据中看出司法考试的难度:2002年首次举行司法考试,全国报考人数高达36万人,通过率为仅为8%,2003年共19万人参加考试,通过率为仅11.12%。
    ③ 张文显、信春鹰、孙谦:《法律共同体研究》[M],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④ 1996年2月,江泽民同志在“中央领导同志法制讲座”上首次提出“实行和坚持依法治国”的方针,八届人大四次会议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目标列入国家“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党的十五大进一步提出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自此,“依法治国”已经成为举国上下的共识。
    ⑤ 黄宗智:《清代的法律、社会与文化:民法的表达与实践》[M],上海书店出版社2001年版。
    ① 强世功:《法制与治理——国家转型中的法律》[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② 比如陈永贵亲属告北京青年报社、吴思因名誉权纠纷案[N](法律思想网事案专题,http://www.law-thinker.com/specialmore2.asp);王斌余杀人案[N](新华网专题,http://www.nx.xinhuanet.com/misc/2005-09/15/content_5151266.htm);陕西黄碟案(有关争议的系统分析可见苏力:《道路通向城市——转型中国的法治》[M],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等等,而最具有标本意义的莫过于下文将要讨论的刘涌案了。
    ③ 贺卫方,历史与社会交错中的当代法学学术史[J],《云梦学刊》,2005年第4期。
    ④ 龚祥瑞:《法治的理想与现实》[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148页。
    ⑤ 陈有西:对行政诉讼困境的宏观思考[J],《行政法学研究》,1993年第4期;房保国:我国行政诉讼面临的困境与解析[J],《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0年第5期。
    ① 塞德曼:《法律秩序与社会改革》[M],时宜人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34页。
    ② 见朱景文:《比较法社会学的框架和方法——法制化、本土化和全球化》[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517-535页。
    ③ 见于建嵘:中国信访制度批判[N],《中国青年报》,2004年12月8日;赵凌,中国信访制度实行50多年走到制度变迁关口[N],《南方周末》,2004年11月4日。
    ④ 私力救济现象说明法律并无法解决所有的社会问题。在这个意义上国家的成文法律是失效的。徐听:《论私力救济》[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⑤ 安·塞德曼等:《法律秩序与社会改革》[M],时宜人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34页。
    ⑥ 所谓法律多元是指两种或多中法律制度共存于同一社会的的一种状况。Sally Engle Merry, "Legal Pluralism", Law and Soiety Review, 1988, 22/5,P869。转引自苏力:《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51页。“法律多元”最初是法律人类学者研究殖民地法律问题时发现的一种现象。后来人们发现不仅殖民地,即使现代西方社会也存在一种“法律多元”的现象。因为这些国家也有历史,有一定程度的外来影响,有文化的断裂和更新,有大量的移民,有宗教、民族、文化、性别等方面的少数群体,更有社会阶级,因而实际上存在着规范和秩序的多元。法律多元主义强调现实社会的传统习惯、道德规范、行会规则等等非正式制度,认为其起到了与正式的法同样的维护社会秩序的作用。而行动中的法理论来源于现实主义法学传统对于纸面规则与实际规则这一区分,认为法律是一司法过程及其结果,法律体现于法官、检察官、警察、律师等法律主体的行动中,甚至“官员所作的有关纠纷的一切。就是法律本身。”(卢埃林:《棘丛》[M],美国欧欣阿纳出版公司1960年版,第12页)总之,这种理论强调现实行动中的法才是真正的法。
    ① 谢晖:《民间法》第一卷[C],山东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
    ② 苏力:《法治及其本土资源》[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60页。
    ③ 强世功:乡村社会的司法实践[J],《战略与管理》1997年,第4期。
    ① 罗斯科·庞德:《法理学》[M],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② 韦恩·莫里森:《法理学》[M],李桂林等译,武汉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8-9页。
    ③ 苏力:《道路通向城市——转型中国的法治》[M],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154页。
    ① 曾萍:关于人大对司法机关进行监督问题的观点综述,引自阚珂主编:《中国立法研究报告》[C],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5年版。
    ① 博西格诺等:《法律之门》[M],邓子滨译,华夏出版社2002年版,第627页。
    ① 虽然边沁被列为是分析法学派的代表人物及开创者之一,因为边沁明确区分了立法学和法理学,前者是批判性的,它是伦理学的一部分,其中贯穿了功利主义原则,后者是阐述性的,它是严格意义法理学的研究对象。这是区分“法律应该是什么”和“法律实际上是什么”的较早区分,并认为科学的法理学应该严格地限定在实在法领域。但这不能简单地将边沁划入分析法学派。因为边沁主张功利“应然是”衡量实体法的标准。J.Bentham: The Principle of Judicial Procedure, in 2 Works of J. Bentham i, 6 (J.Bowring ed.1838—1843)。
    ② 转引自陈瑞华:《刑事审判原理论》[M],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29页。
    ③ 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M],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0页。
    ① 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M],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4页。
    ② 陈瑞华:《刑事审判原理论》[M],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55页。
    ③ 程序自然法主要包括立法、法律解释和法律适用的八项法制原则:(1)法律的一般性;(2)法律的公布;(3)适用于将来的而非溯及既往的法律:(4)法律的明确性;(5)避免法律中的矛盾;(6)法律不应要求不可能实现的事情;(7)法律的稳定性;(8)官方行动和法律的一致性。富勒认为,这八项原则中的任何一项的丧失,都导致法治消失,都使法律不再是法律。换句话说,富勒对法律正义性的评价标准不再是实体性规则,而是程序性或形式性标准。见Lon L. Fuller: 1978, "The Forms and Limits of Adjudication", in American CourtSysterm[M], H. Freman&Company.及沈宗灵:《现代西方法理学》[M],北京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57-62页。
    ① 戈尔丁:《法律哲学》[M],三联书店1987年版,第240-241页。
    ② 罗尔斯:《正义论》[M],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版。
    ① 参见沈宗灵:《现代西方法理学》[M],北京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
    ② 朱景文、斯图尔特·马考利:关于比较法社会学的对话[J],《比较法研究》,1998年第1期。
    ① 卡多佐:《司法过程的性质》[M],苏力译,商务印书馆1998年版。
    ② 布莱克是美国弗吉尼亚大学的社会科学教授、理论社会学家。理论体现在他的《法律的运作行为》,唐越、苏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社会学视野中的司法》,郭星华等译,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等著作中。
    ③ 唐纳德·布莱克:诉讼社会学[J],韩旭译,《外国法译评》,1998年第1期。
    ① 棚濑孝雄:《纠纷的解决与审判制度》[M],王亚新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① 冉井富:《当代中国民事诉讼率变迁研究——一个比较法社会学的视角》[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② 如果在网上或书店中检索一下,会发现对诉讼的研究几乎是汗牛充栋,在google网上约有6,380,000项符合诉讼的查询结果,专著、硕博士论文、评论、报道今人目不暇接。但深入的挖掘,我们仍然发现从社会学角度研究的数量稀少。
    ① 见汪辉祖:《学治臆说》,载郭成伟主编:《官箴书点评与官箴文化研究》[C],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瞿同祖的《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M],中华书局1981年版:费孝通:《乡土中国生育制度》[M],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张中秋:《中西法律文化比较研究》[M],南京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张晋藩:《中国法律的传统与近代转型》[M],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樊崇义:《诉讼原理》[M],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梁治平:《寻求自然秩序的和谐——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研究》[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徐忠明:《包公故事:一个考察中国法律文化的视角》[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范忠信:《中国法律传统的基本精神》[M],山东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
    ② 梁治平:《寻求自然秩序中的和谐: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研究》[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205,212页。
    ① 也许这是最重要的原因,因为在西方的法律谚语中,“诉讼是一种必不可少的恶”,“诉讼会吞噬时间、金钱、安逸和朋友”,同样被认为是一种负价值,“这一点隐含下述前提中,即错误成本与直接成本大于程序利益。尽管个别的原告能够获得赔偿和其他救济,从而从诉讼中受益。但全面地看,诉讼纯粹是一种损失因此.从社会的立场或从潜在的原告或被告的立场来看,应避免打官司”。迈克尔·D·贝勒斯著:‘法律的原则—一个规范的分析》[M],张文显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第37页。因此制度上的原因才是造成传统中国社会无讼的根本原因。
    ② 于语和;试论“无讼”法律传统产生的历史根源和消极影响[J],《法学家》,2003年2月6日。
    ③ 转引自诺内特、塞尔兹尼克:《转变中的法律与社会——迈向回应型法》[M],张志铭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47页。
    ④ 黄晓明:无争无讼与中国古代诉讼价值的取向,转自樊崇义主编《诉讼法学研究》[C],中国检察出版社2002年版,第509页。
    ⑤ 高军: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与现代西方法律发展趋势若干契合现象之探讨[J],《山东科技大学学报》,2005年第2期。
    ⑥ S·斯普林克尔:《清代法制导论——从社会学角度加以分析》[M],张守东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12-123页。
    ① 夫马进:明清时期的讼师与诉讼制度,载滋贺秀三等:《明清时期的民事审判与民间契约》[M],王亚新等译,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401页。
    ② 岛田正郎:《东洋法史中国法史篇》[M],叶潜昭译,台湾文鼎书局1979年版,第62页。
    ③ 比如范忠信认为无讼的原因有(1)不体面的有辱人格的诉讼程序;(2)官司(不管输赢)导致的“结仇怨”、“乖名分”等不良后果;(3)诉讼中易受胥吏讼师撮弄敲榨,不得不低声下气屈己求人(包括暗中使钱)等等。范忠信:《中国法律传统的基本精神》,山东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美国学者罗伯特·F·尤也认为,“除了不同一般的费用、时间的消耗以及对诉讼结果的无法预知外,将纠纷诉诸县令通常还是一次残酷而屈辱的经历”这种人格受损的过程造成了无讼的心理认知。罗伯特·F·尤:中国法律纠纷的解决[J],《中外法学》,周红译,1990年第2期:徐忠明也认为面子、心理等人格上的原因是造成无讼的重要原因之一,见徐忠明:从明清小说看中国人的诉讼观念[J],《中山大学学报》,1996年第4期。
    ④ 尤陈俊:中国传统社会诉讼意识成因解读,引自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律史研究所编:《中西法律传统》第4卷[C],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① 转引自杨鸿烈:《中国法律思想史》[M],上海书店1984年版。
    ② 张中秋:《中西法律文化比较研究》[M],南京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340-342页。
    ③ 梁治平:《寻求自然秩序的和谐——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研究》[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188-250页。
    ① 王铭铭:读《黄岩诉讼档案及调查报告》,引自邓正来主编:《中国书评》第二辑[C],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② 费孝通:《乡土中国生育制度》[M],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56页。
    ③ 费正清、崔瑞德:《剑桥中国晚清史》(上卷)[M],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5年版。
    ④ 斯坦雷·卢曼:《毛和调解:共产主义中国的政治和纠纷解决》[M],许旭译,中国法理网,2004年4月13日。
    ① 梁治平:《寻求自然秩序的和谐一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研究》[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
    ② 黄仁宇:《资本主义与二十一世纪》[M],三联出版社1997年版,第22页。
    ③ 张中秋:《中西法律文化比较研究》[M],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340页。
    ④ 黄宗智:《清代的法律、社会与文化:民法的表达与实践》[M],上海书店出版社2001年版,第68页。
    ⑤ 滋贺秀三:《明清时期的民事审判与民间契约》[M],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13页。
    ① 黄宗智:《清代的法律、社会与文化:民法的表达与实践》[M],上海书店出版社2001年版。
    ② 徐忠明:小事闹大与大事化小:解读一份清代民事调解的法庭记录[J],《法制与社会发展》,2004年第6期。
    ③ 田梅梅、戚阳阳:预流之士与求实之作,《中国图书评论》[C],2005年第7期。
    ① 黄宗智:《清代的法律、社会与文化:民法的表达与实践》[M],上海书店出版社2001年版。
    ② 田涛:梦到酣时不愿醒,《第二法门》[M],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114-115页。
    ③ 范愉:《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研究》[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455-483页。
    ① 林端:《儒家伦理与法律文化》[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② 这两种解释均引自于强世功:《调解、法制与现代性:中国调解制度研究》[M],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
    ① 强世功:《法制与治理——国家转型中的法律》[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260页。
    ① 范愉:调解的重构——以法院调解的改革为重点[J],《法制与社会发展》,2004年第2期。
    ② 季卫东:法治中国的可能性——兼论对文化传统的解读和反思[J],《战略与管理》,2001年第5期;法治与调解的悖论[J],《法学研究》,1989年第5期。
    ③ 季卫东:法律体系的多元与整合,引自许章润主编:清华法学(第一卷)[C],清华大学出版社,2002年第1期。
    ① 按照美国人类学家罗伯特·雷德菲尔德(Robert Redfield)的看法,文化传统可以分为“大传统”和“小传统”。大传统是指以城市为中心,社会中少数上层人士、知识分子与精英所代表的文化;小传统是指散布在村落社区中多数农民所代表的生活文化。Redfield,R.1956.Peasant Society and Culture Chicago: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我们在这里借用这一概念,意图强调在法律社会史中实然与应然、表达与实践背离的意义。
    ② 见陈景良:讼学、讼师与士大夫——宋代司法传统的转型及其意义[J],《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2年第1期:邓建鹏:健讼与贱讼:两宋以降民事诉讼中的矛盾[J],《中外法学》,2003年第6期。
    ③ 夫马进:明清时代的讼师与诉讼制度,转引滋贺秀三等:《明清时期的民事审判与民间契约》[M],王亚新等译。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392~393页。
    ④ 徐忠明:从明清小说看中国人的诉讼观念[J],《中山大学学报》,1996年第4期。
    ① 陈柏峰:缠讼、信访与新中国法律传统——法律转型时期的缠讼问题[J],《中外法学》,2004年第2期。
    ② 在2003年中,人们遭遇的不仅仅是萨斯,还有信访洪峰。权威杂志《瞭望东方周刊》就以“2003年中国遭遇信访洪峰”为标题。将长期被压抑的信访问题暴露在公众眼前。“仅从今年7月1日到8月20日不到两个月的时间,到北京市委门前上访的就达1.9万人次,群体上访达347批;到中纪委门前上访的人员达1万多人次,群体上访453批,平均每天达100多人,最多一天达到152人,创改革开放以来的历史新高。”“在这些上访案件中,40%是反映公检法机关问题的,33%和政府行政工作有关,13%反映单位腐败,11%是受到不公正待遇的”。与信访数量爆炸情况相反的是两低,即信访问题极低的解决率。据社科院最新的一项调查显示,实际上通过上访解决的问题只有2‰(于建嵘:中国信访制度批判,《中国青年报》[N],2004年12月8日),对于上访的人群来说,这种解决率与中奖差不多。与行政诉讼案件受理低,以1996年为例,全国法院行政案件的审结数仅为79527件,而法院审结各类案件的总数为5273544件,仅占各类案件总数的1.52%。即使是提起的行政诉讼案件,与现实中实际发生的具体行政行为相比,也是微乎其微,凤毛麟角。房保国:我国行政诉讼面临的困境与解析[J],《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0年第5期。
    ③ 应星:《大河移民上访的故事》[M],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1年版。
    ④ 欧中坦:千方百计上京城:清朝的京控,谢鹏程译,高道蕴、高鸿钧、贺卫方(合编)《美国学者论中国法律传统》[C],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473页。
    ① 应星:《大河移民上访的故事》[M],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1年版。
    ② 于建嵘:《岳村政治》[M],商务印书馆2001年版。郭正林:当代中国农民的集体维权行动[J]。《香港社会科学学报》2001年第19期。
    ③ 邓玮:信访的困境与出路[J],《求实》,2005年第3期。
    ④ 还有走中间的代替论的主张,既反对强化论,也不赞成取消论,而是认为当前改革的方向应该兼顾理想与国情,采取一种第三条道路,即加强法治,确保司法独立、消除司法不公,这才是解决信访问题的根本出路。然后在急迫的现实中,保留并加强信访工作的力度,以减轻信访压力(邓玮:信访的困境与出路。《求实》,2005年第3期)。而在2005年修订的信访条例实际上采取的也是最后一种办法。
    ① 范愉:《现代司法理念漫谈》[J],中国民商法律网。http://www.civillaw.com.cn,2004年11月20日。
    ② 陈景良:反思法律史研究中的“类型学”方法——中国法律史研究的另一种思路[J],《法商研究》,2004年第5期。
    ① 这里并没有列举我们常见的当事人模式与职权主义模式这两种类型,是因为这都属于“官方”的表达而非现实的诉讼实践模式。
    ② 滋贺秀三:《明清时期的民事审判与民间契约》[M],王亚新等译,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85页。
    ③ 黄宗智:《清代的法律、社会与文化:民法的表达与实践》[M],上海书店出版社2001年版。
    ① 徐忠明:小事闹大与大事化小:解读一份清代民事调解的法庭记录[J],《法制与社会发展》,2004年第6期。
    ② 黄松有:我国现代民事审判权构筑与实践的理性思考[J],《人民司法》,2004年第7期。
    ③ 范愉:简论马锡五审判方式——种民事诉讼模式的形成及其历史命运,《清华法律评论》[C],1999年第2期。
    ④ 强世功:《法制与治理——国家转型中的法律》[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⑤ 强世功:《调解、法制与现代性:中国调解制度研究》[M],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版。
    ① 贺卫方:中国司法管理制度的两个问题[J],《中国社会科学》,1997年第7期。
    ② 王盼、程政举等:《审判独立与司法公正》[M],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484-486页。
    ③ 苏力:《送法下乡——中国基层司法制度研究》[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④ 强世功、赵晓力:双重结构化下的法律解释—对十名中国法官的调查,引自梁治平编,《法律解释问题》[C],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
    ⑤ 高见泽磨:《现代中国的纠纷与法》[M],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211页。
    ① 张佩国:乡村纠纷中国家法与民间法的互动[J],《开放时代》,2005年第2期。
    ② 谢佑平、万毅:论司法改革与司法公正[J],《中国法学》,2002年第5期;张卫平:体制、观念与司法改革[J],《中国法学》,2003年第1期。
    ① 梁治平:死亡与再生:新世纪的曙光,《法律与宗教》[M]译者前言,三联书店1991年版,第15-16页。
    ② 帕森斯曾对中国传统社会的关系模型定为“特殊主义”,在这种关系体系中道德和法律都得看所施加的对象与自己的关系而加以程度上的伸缩,一切普遍的标准都难于发生作用。
    ③ 杨解君:法律关系背后的关系——“法律亚文化关系”初探,《南京大学法律评论》[C],2001春季卷。
    ① 陆益龙:《户籍制度——控制与社会差别》序二[M],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
    ② 费孝通:《乡土中国生育制度》[M],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57页。
    ① 布迪厄、华康德:《实践与反思——反思社会学导论》[M],李猛、李康译,中央编译出版社1998年版。
    ① 费孝通:《乡土中国生育制度》[M],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92页。
    ② 棚濑孝雄:《纠纷的解决与审判制度》[M],王亚新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4-6页。
    ③ 詹姆斯·S.科尔曼:《社会理论的基础》[M],邓方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9年版。
    ① 孙立平;“过程——事件分析”与当代中国国家农民关系的实践形态,《中国社会学》第一卷[C],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
    ② 吉登斯:《社会的构成》[M],李康等译,三联书店1998年版。
    ① 布迪厄、华康德:《实践与反思——反思社会学导论》[M],李猛、李康译,中央编译出版社1998年版。
    ② 布迪厄、华康德:《实践与反思——反思社会学导论》[M],李猛、李康译,中央编译出版社1998年版。
    ① 布迪厄、华康德:《实践与反思——反思社会学导论》[M],李猛、李康译,中央编译出版社1998年版,第170-171页。
    ① 布迪厄:法律的力量:迈向场域的社会学,强世功译,《北大法律评论》第2卷第2辑[C],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
    ① 凯尔森:《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M],沈宗灵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第3页。
    ② 胡水君:卢曼的法律与社会理论:现代与后现代,载朱景文主编:《当代西方后现代法学》[M],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
    ① 应该承认,在我国社会大部分的时期对法律的认识都属于一种工具主义的观念,将法律视为阶级统治、经济发展、政策制定、道德教化实现的工具。
    ② 罗斯科·庞德:《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M],沈宗灵译,商务印书馆1984年版,第5页。
    ① 布迪厄:法律的力量:迈向场域的社会学,强世功译,《北大法律评论》第2卷第2辑[C],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
    ② 博弈论(game theory)又称对策论,起源于本世纪初,1994年冯·诺依曼和摩根斯坦恩合著的《博弈论和经济行为》奠定了博弈论的理论基础。20世纪50年代以来,纳什、泽尔腾、海萨尼等人使博弈论最终成熟并进入实用。近20年来,博弈论作为分析和解决冲突和合作的工具,在管理科学、国际政治、生态学等领域得到广泛的应用。简单地说,博弈论是研究决策主体在给定信息结构下如何决策,即使用什么“策略”以最大化自己的效用,以及不同决策主体之间决策的均衡。
    ① 系统论是研究系统的一般模式,结构和规律的学问,它研究各种系统的共同特征,用数学方法定量地描述其功能。寻求并确立适用于一切系统的原理、原则和数学模型,是具有逻辑和数学性质的一门新兴的科学·系统论认为,整体性、关联性,等级结构性、动态平衡性、时序性等是所有系统的共同的基本特征。这些,既是系统所具有的基本思想观点,而且它也是系统方法的基本原则,表现了系统论不仅是反映客观规律的科学理论,具有科学方法论的含义,这正是系统论这门科学的特点。系统论反映了现代科学发展的趋势,反映了现代社会生活的复杂性.所以它的理论和方法在当前得到了广泛的应用。系统论不仅为现代科学的发展提供了理论和方法,而且也为解决现代社会中的政治、经济、军事、科学、文化等等方面的各种复杂问题提供了方法论的基础.
    ② 黄宗智:认识中国——走向从实践出发的社会科学[J],《中国社会科学》,2005年第1期。
    ① 布迪厄、华康德:《实践与反思——反思社会学导论》[M],李猛、李康译,中央编译出版社,1998年版,第132-145页。
    ② 杨善华主编:《当代西方社会学理论》[M],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69页。
    ① 布迪厄:《实践感》[M],蒋梓骅译,译林出版社2003年版,第80页。
    ① 费孝通:《乡土中国生育制度》[M],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27页。
    ① 棚濑孝雄:《纠纷的解决与审判制度》[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5-6页。
    ② 虽然包括野田良之在内的大多数中国法律研究者指出中国传统的诉讼模式乃是一种保护型或父母官型的诉讼模式,但也有研究讨论了传统诉讼中的策略与争斗。见徐忠明:小事闹大与大事化小:解读一份清代民事调解的法庭记录[J].《法制与社会发展》,2004年第6期。其实笔者认为,无论是传统还是现在的司法实践,如果用场域与博弈的理论来解释也许更为贴切。
    ① 杨善华主编:《当代西方社会学理论》[M],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99页。
    ② 朱国华:《权力的文化逻辑》[M],上海三联书店,2004年版。
    ① 朱国华:场域与实践:略论布迪厄的主要概念工具(下)[J],《东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4年第2期。
    ② 杨善华主编:《当代西方社会学理论》[M],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99页。
    ① 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上册)[M],邓正来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7年版,第273页。
    ② E·博登海默著:《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M],邓正来、姬敬武译,华夏出版社1987年版,第82页。
    ③ 在本文中,为避免对号入座及遵循社会学调查规范,凡波及到具体的调查地名或对象时,均采用技术化匿名处理的方式,用符号代表,特此说明。
    ① 南昌市统计年鉴[M],中国统计出版社,2001年版。
    ① 陈光中:《中国律师学》[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① 罗斯科·庞德:《普通法的精神》[M],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42页。
    ① 朱苏力:《法治及其本土资源》[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② 刘思达:法律移植与合法性冲突——现代性语境下的中国基层司法[J],《社会学研究》,2005年第2期。
    ① 贺卫方:《司法的理念与制度》[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王利明:《司法改革研究》[M],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信春鹰、李林:《依法治国与司法改革》[M],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年版。
    ① 引自贾春增:《外国社会学史》[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17页。
    ① Zhang, Qianfan 2003, "The People's Court in Transition: The Prospects of the Chinese Judicial Reform." [J], Journal of Contemporary China 12 (34).
    ② 张卫平:体制、观念与司法改革[J],《中国法学》,2003年第1期。
    ③ 舒国滢:从“司法的广场化”到“司法的剧场化”[J],《政法论坛》,1999年第3期。
    ① 贺卫方:法官的法官袍代表了什么[J],《中国律师》,2002年第1期。
    ② 乔治·瑞泽尔:《后现代社会理论》[M],谢立中等译,华夏出版社2003年版。
    ① 黄仁宇:《中国大历史》[M],三联书店1997年版。
    ① 吉登斯:《社会的构成》[M],李康等译,三联书店1998年版。
    ② 福柯:《规训与惩罚》[M],刘北成、杨远婴译,三联书店2003年版。
    ① 刘思达;法律移植与合法性冲突:现代性语境下的中国基层司法[J],《社会学研究》,2005年第3期。
    ② Michelson, Ethan: 2003, Unhooking from the State: Chinese Lawyers in Transition. Ph.D. diss. Department of Sociology, Univvrsity of Chicago, Chicago, IL.
    ③ 朱国华:场域与实践:略论布迪厄的主要概念工具(下)[J],东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4年第2期。
    ① 陈端洪:行政许可与个人自由[J],《法学研究》,2004年第5期。
    ② 储建国:市场经济、市民社会和民主政治[J],《武汉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1999年第1期。
    ① 郁建兴:黑格尔的市民社会理论[J],《人文杂志》,2000年第3期。
    ① 张国玉:行政诉讼困境的成本收益分析[J].《行政论坛》,2005年第3期。
    ② 高娣:行政诉讼:民与“官”在法律的天平上[N],《法制日报》,1998年9月23日。
    ① 赵凌:2004中国信访制度实行50多年走到制度变迁关口[N],《南方周末》,2004年11月4日。
    ② 杨海坤:摆脱行政诉讼困境的出路[J],《中国法学》,1994年第3期。
    ③ 彭贵才:关于行政诉讼困境的法律思考[J],《法制与社会发展》,1998年第3期。
    ④ 薛刚凌:《行政诉权研究》[M],华文出版社1999年版,第213页。
    ① 应松年,引自罗豪才等著《中国法学家访谈丛书 中国行政与刑事法治世纪展望》[C],昆仑出版社2001年版,第50页。
    ② 曲力秋:寻求司法独立:中国“民告官”胜诉率解读[N],《新民周刊》,2004年4月17日。
    ① 陆游:示儿,《陆放翁全集》[M],中国书店出版社1995年版。
    ① 高宣扬:《布迪厄的社会理论》[M],同济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17页。
    ① 杨海冲:“民告官”制度推行难的法律文化原因分析——纪念《行政诉讼法》颁布十周年[J],《南京化工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9年第1期。
    ② 李孝猛:《社会变迁与制度重构——中国行政诉讼制度现代化研究》[M],华东政法学院博士论文2004年。
    ③ 吴思:《隐蔽的秩序——拆解历史弈局》[M],海南出版社2004年版,第11页。
    ① 转引自方志远:明清湘鄂赣地区的“讼风”[J],《文史》,2004年第3期。
    ② 转引自牛杰:民讼官——宋代民众对官员的诉讼抗争论略[J],《云南社会科学》,2005年第3期。
    ③ 方志远:明清江南“好讼”成风[J],《小康》,2004年第10期。
    ① G县志[M]。
    ① 吴思:《隐蔽的秩序——拆解历史弈局》[M],海南出版社2004年版。
    ① 应星:《大河移民上访的故事》[M],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1年版,第364页。
    ② 翟学伟:《中国人行动的逻辑》[M],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1年版。
    ① 苏珊·索比:为什么美国人相信法治,引自郭星华、陆益龙等《法律与社会:社会学和法学的视角》[C],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54页。
    ② 詹姆斯·S.科尔曼:《社会理论的基础》[M],邓方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9年版。
    ③ 吉登斯:《社会的构成》[M],李康等译,三联书店1998年版。
    ④ 布莱克:《社会学视野中的司法》[M],郭星华等译,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
    ① 赵旭东:习俗、权威与纠纷解决的场域——河北一村落的法律人类学考察[J],《社会学研究》,2001年第2期。
    ① 科斯、诺思、威廉姆森等著,克洛德·梅纳尔编:《制度、契约与组织:从新制度经济学角度的透视》[C],经济科学出版社2003年版。
    ① 张静:土地规则的不确定性,引自郭星华、陆益龙等《法律与社会:社会学和法学的视角》[C],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54页。
    ② 王亚新:《社会变革中的民事诉讼》[M],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216页。
    ① 詹姆斯.S.科尔曼:《社会理论的基础》[M],邓方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9年版。
    ② 李金泽:中国人的关系意识与中国社会的法化[J],《法制与社会发展》,1999年第2期。
    ③ 王亚新:司法腐败现象的一种解读[J],《思想战线》,2005年第4期。
    ④ 翟学伟:《中国社会中的日常权威——关系与权力的历史社学研究》[M],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年版。
    ① 格兰诺维特:弱关系的力量[J],《国外社会学》,1998年第2期;边燕杰:找回强关系:中国的间接关系、网络桥梁和求职[J],《国外社会学》,1998年第2期。
    ② 费孝通:《皇权与绅权》[M],天津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第12-13页。
    ① 刘高超、黄辉妍:八年官司,农民“打”成了律师[N],《三秦都市报》,2001年3月17日。
    ① “男秋菊”打官司四十载终获胜[N],《齐鲁晚报》,2001年5月5日。
    ① 何海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一页司法权的实践史(1990—2000),《北大法律评论》第4卷第2辑[C],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
    ① 浙江省高院调查问卷的统计表明,大约80%的法官表示会重视并阅读专家的意见书,因为出具意见书的专家中许多是学术权威。看到专家意见书后,法官处理案件会显得更谨慎些,虽然不一定同意专家的意见,但通常不会很快做出判决,并且倾向于将意见书的情况向庭、院领导汇报。张惠娥:《法律专家论证干扰司法公正畸形制度产生怪胎》[N],南方都市报,2003年10月9日。
    ② 强世功:《调解、法制与现代性——中国调解制度研究》[M],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
    ① 转引自宋功德:《法学的坦白》[M],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105页。
    ① 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词典编辑室:《现代汉语词典》[M],商务印书馆1988年版。
    ② 韦森,从语言的经济学到经济学的语言——评鲁宾斯坦《经济学与语言》[J],http://www.beiwang.com/a/Article.asp?ArtID=885
    ③ 刘擎:理论无意识与反思社会学[J],《开放时代》,2002年第1期。
    ④ 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上册[M],董果良译,商务印书馆1991年版,第310页。
    ⑤ 朱苏力:《制度是如何形成的》[M],中山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① 贺卫方:《运送正义的方式》[M],上海三联书店2002年版。
    ② 贺卫方:法学漫谈——贺卫方在北大法学院2000级新生迎新讲座[J],http://www.law-walker.netldetail.asp?id=2339。
    ③ 陈卫东:上访申诉与刑事救济[J],http://www.legaldaily.com.cn/bm/2005-07/16/content_168610.htm。
    ④ 应星:《大河移民上访的故事》[M],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1年版,第317-318页。
    ⑤ 于建嵘:当前农民维权活动的一个解释框架[J],《社会学研究》,2004第2期。
    ① 李连江、欧博文:《当代中国农民的依法抗争》,吴国光编:《九七效应》[C],香港太平洋世纪研究所1997年版。
    ① 郑乐平:《超越现代主义和后现代主义:论新的社会理论空间之建构》[M],上海教育出版社2003年版,第62-65页。
    ② 王治河:《福柯》[M],湖南教育出版社1999年版,第159页。
    ③ 波德里亚:符号政治经济学批判[M]。Paris:Gallimard,1972.p.91
    ① 杜金榜:《法律语言学》[M],上海外语教育出版社2004年版,第118页。
    ② 寺田浩明:权利与冤抑——代听讼和民众的民事法秩序,载王亚新、梁治平编:《明清时期的民事审判与民间契约》[M],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215页。
    ③ 徐忠明:小事闹大与大事化小:解读一份清代民事调解的法庭记录[J],《法制与社会发展》,2004年第6期。
    ④ 李猛:论抽象社会,《中国社会学》第一卷[C],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
    ① 应星:论当代中国的新德治[J],《战略与管理》,2002年第1期。
    ② 欧文·戈夫曼:《日常生活中的自我呈现》[M],黄爱华、冯钢译,浙江人民出版社1989年版。
    ① 高见泽磨:《现代中国的纠纷与法》[M],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207页。
    ① 石发勇:《关系网络、以法抗争和当代中国城市集体行动——个街区维权运动个案研究》[J],中国社会学网www.sociology.cass.cn。
    ② 项飚:《跨越边界的社区:北京“浙江村”的生活史》[M],三联书店2000年版。
    ① 于建嵘:中国信访制度批判[N],《中国青年报》,2004年12月8日。
    ② 应星:《大河移民上访的故事》[M],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1年版。
    ① 阿尔蒙德:《公民文化》[M],华夏出版社1989年版。
    ② 应星:《大河移民上访的故事》[M].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1年版。
    ① 应星:《大河移民上访的故事》[M],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1年版。
    ② 应星:作为特殊行政救济的信访救济[J],《法学研究》,2004年第3期。
    ① 赵凌,中国信访制度实行50多年走到制度变迁关口[N],《南方周末》,2004年11月04日。
    ① 胡锦涛温家宝就汉源移民聚集事件作四点指示[N],凤凰网,http://www.phoenixtv.eom/phoenixtv/79658517920743424/20041110/453298.shtml 2004年11月10日。
    ① 苏力:《送法下乡——中国基层司法制度研究》[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29页以下。
    ① 高见泽磨:《现代中国的纠纷与法》[M],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96页。
    ② 邓轶:民事诉讼与弱者的博弈技术,转引自王亚新等编,《法律程序的运作的实证分析》[C],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535页。
    ① 比如广东肇庆四会一对老夫妇在一宗民事欠款纠纷案中败诉,被判还钱后(实为原告诬告),在法院门口喝农药自杀。随后,审判这宗案件的法官莫兆军被捕,涉嫌罪名是玩忽职守。后虽宣判这个法官无罪,但对莫兆军的同事产生不小的影响。据四会市法院一负责人介绍,“莫兆军事件”发生后,有个别法官不敢自行断案,提交审委会讨论的案件多了好几倍。见《夫妇不服判法院门口自杀法官玩忽职守受审》[N],北京青年报,2003年5月11日。另外一例则发生在江西。2002年4月7日,一名叫叶财兴的农民因琐事与邻居发生纠纷被判决败诉后,怀揣“冤枉”书服毒自尽于余干县城大街。在一边倒的“社会正义”影响下,审判此案的三位法官被超期羁押,而后终获无罪及减罪判决。而受此案影响,这一年余干县法院超审限的案件从往年的最多几十件飙升至200多件,立案数也直线下降。法院一负责人说,全院法官办案积极性受到沉重打击,很多人不敢办案,怕担风险。见《江西余干县一个农民的自杀和三个法官的被捕》[N],南方都市报,2004年2月17日。
    ② 赵世龙:《阳光下的黑幕:调查中国》[M],中国方正出版社2004。
    ③ 高见泽磨:《现代中国的纠纷与法》[M],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① 许灿、唐莹莹:《中国公民法律意识与权利意识研究》[J],http://www.chinalawinfo.com/research/academy/details.asp?Iid=2089。
    ① 耶林:为权利而斗争,胡宝海译,《民商法论丛》第2卷[C],法律出版社1994年版,第21页。
    ② 银寿:论“民不与官斗”[N],《南方日报》,2005年8月11日。
    ① 赵树凯:乡村治理:组织与冲突,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编,《第三届中外农业现代化比较国际研讨会论文集》[C],2003年版。
    ② 詹姆斯·C.斯科特:《农民的道义经济学——东南亚的反叛与生存》[M],程立显、刘建等译,译林出版社2001年版。
    ③ 吴思:中国:帝国及其变体的命运,《隐蔽的秩序——拆解历史弈局》[M],海南出版社2004年版。
    ④ 黄宗智:《法典、习俗与司法实践:清代与民国的比较》[M],上海书店出版社2003年版。
    ① 拉德布鲁赫:《法学导论》[M],米健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年版,第100页。
    ② 布迪厄、华康德:《实践与反思——反思社会学导论》[M],李猛,李康译,中央编译出版社,1998年版,第136页。
    ③ 徐忠明:小事闹大与大事化小:解读一份清代民事调解的法庭记录[J],《法制与社会发展》,2004年第6期。
    ④ 布迪厄、华康德:《实践与反思——反思社会学导论》[M],李猛、李康译,中央编译出版社1998年版,第143页。
    ⑤ 布迪厄:法律的力量:迈向场域的社会学,强世功译,《北大法律评论》第2卷第2辑[C],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
    ① 吉登斯:《社会的构成》[M],李康等译,三联书店1998年版,第410页。
    ② M·沃特斯:《现代社会学理论》[M],杨善华等译,华夏出版社2000年版,第231页。
    ③ 尼克斯·波朗查斯:《政治权力与社会阶级》[M],叶林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2年版,第108页。
    ④ 彼得·布劳:《社会生活中的交换与权力》]M],孙非等译,华夏出版社1988年版。
    ⑤ 罗伯特·达尔:《现代政治分析》[M],王沪宁、陈峰译,上海译文出版社1987年版,第72-76页。
    ① 引自苏国勋:《理性化及其限制:韦伯思想引论》[M],上海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
    ② 杨善华:《当代西方社会学理论》[M],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388页。
    ③ 哈贝马斯:《交往与社会进化》[M],张博树译,重庆出版社1989年版。
    ④ 杨善华:《当代西方社会学理论》[M],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90页。
    ① 裴敏欣:美国国会对中国司法改革的观察[J],《二十一世纪法学评论》,2005年8月15日。
    ② 比如现在有些地方搞“依法治理”,要统计行政案件的败诉率,甚至实行行政审判“一票否决”的考核制度。
    ③ 许多研究表明中国历史上向来有强调均贫富,不重视私人产权的传统。如贺卫方:《中国宪政之起步》[J],http://www.lcgal-history.net/articlcshow.asp?id=231,因而在私人财产与私人权利方面往往得不到保护,这也是中国民告官的事件产生的文化根源。
    ① 布迪厄、华康德:《实践与反思——反思社会学导论》[M],李猛、李康译,中央编译出版社1998年版,第134页。
    ① 李孝猛:《社会变迁与制度重构——中国行政诉讼制度现代化研究》[M],华东政法学院博士学位论文。
    ① 郭国松:工商局罚没200万引发长达15年的行政诉讼[N],《21世纪经济报道》,2005年12月15日。
    ① 强世功:《法制与治理》[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① 吴思:《隐蔽的秩序——拆解历史弈局》[M],海南出版社2004年版。
    ① 福柯:《规训与惩罚》[M],刘北成译,三联书店 1998年版。
    ① 熊金超:《谭根元“拍马屁”拍来官司 告官换来10年迫害》[N],中国网,2005年7月14日。
    ② 甘景山、江信银:“民告官”刚休庭 官将民打在地[N],《法制日报》,1999年7月7日。
    ③ 费孝通:经济全球化和中国“三级两跳”中的文化思考[N],《光明日报》,2000年11月7日。
    ④ 翟学伟:《中国人行动的逻辑》[M],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2001年版,第142页。
    ① 罗豪才主编:《行政法学》[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9年版。
    ① 布迪厄:法律的力量:迈向场域的社会学,强世功译,《北大法律评论》第2卷第2辑[C],法律出版社 1999年版。
    ① 布迪厄:法律的力量:迈向场域的社会学,强世功译,《北大法律评论》第2卷第2辑[c],法律出版社 1999年版。
    ① 何海波:行政撤诉考[J],《中外法学》,2001年第2期。
    ② 见本章第二节
    ① 龚祥瑞:《法治的理想与现实》[MI,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3年版,第67页。
    ② 梁治平:乡土社会中的法律与秩序,王铭铭、王其福主编《乡土社会的秩序、公正与权威》[c],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7年版,第464页。
    ③ 苏力:《送法下乡——中国基层司法制度研究》[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0年版,第181页。
    ① 韦伯:《中国的宗教》[M],简惠美译,台北远流出版公司 1989年版,第214页。
    ② 林端:中西法律文化的对比——韦伯与滋贺秀三的比较[J],《法制与社会发展》,2004年第6期。
    ③ 滋贺秀山:《明清时期的民事审判与民间纠纷》[M],法律出版社 1998年版。
    ④ 黄宗智:《清代的法律、社会与文化:民法的表达与实践》[M],上海书店出版社 2001年版,第194-223页。
    ① 苏力:《送法下乡——中国基层司法制度研究》[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0年版。
    ② 季卫东:法律解释的真谛——探索实用法学的第三道路[J],《中外法学》,1999年第1期。
    ③ 波斯纳:《法理学问题》[M],苏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2年版,第十五章。
    ① 当然行政机关对民众的打击报复是造成这种畸高的撤诉率的另外一个原因。何海波:行政诉讼撤诉考[J],《中外法学》,2001年第2期。
    ② 杨海坤、朱中一:我国行政诉讼制度步履维艰的原因探析[J],《行政法学研究》,1999年第4期。
    ③ 高秦伟:中国行政诉讼调解制度的现状与课题[J],《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4第1期。
    ① 李浩:民事审判中的调审分离[J],《法学研究》,1996年第4期。
    ① 徐忠明:小事闹大与大事化小:解读一份清代民事调解的法庭记录[J],《法制与社会发展》,2004年第6期。
    ② 应星:《大河移民上访的故事》[M],三联书店 2001年版,第152页。
    ③ 卢现祥:《新制度经济学》[M],武汉大学出版社 2004年版。
    ④ 徐苏刚、谭剑:非正常撤诉:行政诉讼中的法律规避[J],《海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4年第4期。
    ① 苏力:《送法下乡——中国基层司法制度研究》[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0年版,第112页。
    ① 这两种类型的提出及论证无疑是受到了杨善华与苏红关于基层乡镇政权角色转型观点的启发。在张静提出“政权经营者”概念的基础上,他们认为,在市场转型背景下,财政体制改革带来了乡镇政权角色和行为取向的转变,即乡镇政权从改革前“代理型政权经营者”转向“谋利型政权经营者”。这一观点认为,改革前乡镇政权首要和基本的任务是贯彻来自中央的方针政策和组织社区生活。在经济领域,地方政府也主要是贯彻国家意志和维护国家利益,他们只是受国家的委托,管理、组织和参加自己辖区的经济活动。因此,即使是“经营”,它也是“代理式”的,即它是在“代”国家经营。他们把这种特征归结为“代理型政权经营者”。20世纪80年代以来的财政体制改革使乡镇政权获得了谋求自身利益的动机和行动空间,乡镇政权扮演着国家利益的代理人和谋求自身利益的行动者的双重角色。政府本身也是一个经济意义上的组织。乡镇政府几乎直接参与经营活动,但其目的却不是为了(至少不是完全为了)完成国家的指令,也不是为了社区的福利,而主要是为了本乡镇政权这个利益集团的利益。这种特性可以概括为“谋利型政权经营者”。具体参见杨善华、苏红:从代理型政权经营者到谋利型政权经营者[J],《社会学研究》,2002年第1期。
    ② 米尔伊安·R·达玛什卡:《司法和国家权力的多种面孔——比较视野中的法律程序》[M],郑戈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4年版,第106-144页。
    ① 左卫民、周长军:《变迁与改革》[M],法律出版社 2000年版,第22页。
    ② 滕彪:“司法”的变迁[J],《中外法学》,2002年第6期。
    ③ 陈欣新:中国语境中的司法独立,引自张明杰主编:《改革司法——中国司法改革的回顾与前瞻》[C],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2005年版,第140页。
    ① 贺欣:当代中国农村紧张的官民关系及有限的司法独立[J],《香港社会科学学报》,2003年第25期。
    ② 诺斯在研究国家理论时就引入了国家利益的概念。诺斯认为,国家有两种职能,一是促进社会福利最大化;二是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在这个分析框架中,诺斯承认了国家有着自身的利益。而国家利益的代表就是政府。所以,从诺斯的理论中我们可以严格地判断:政府除了代表社会公众的利益外,也有着自身的利益。道·诺斯:《经济史中的结构与变迁》[M],上海三联书店 1991年版。
    ③ 理查德·A·波斯纳:《超越法律》[M],苏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1年版,第156-167页。
    ④ 苏力:《送法下乡——中国基层司法制度研究》[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0年版,第39页。
    ① 诺内特、塞尔兹尼克:《转变中的法律与社会》[M],张志铭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4年版,第140-144页。另见高鸿钧等著:《法治:理念与制度》[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2年版。
    ① 米尔伊安·R·达玛什卡:《司法和国家权力的多种面孔——比较视野中的法律程序》[M],郑戈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4年版,第106-144页。
    ① 罗斯科·庞德:《法理学》第一卷[M],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4年版,第295页。
    ① 翟学伟:《中国人行动的逻辑》[M],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2001年版。
    ② 陈心想:从陈村计划生育中的博弈看基层社会运作[J],《社会学研究》,2004年第3期。
    ③ 张静:二元整合秩序:一个财产纠纷案的分析[J],《社会学研究》,2005年第3期。
    ① 强世功:《调解、法制与现代性》[M],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1年版,第459页。
    ① 杜赞奇:《文化、权力与国家:1900——1942年的华北农村》[M],王福明译,江苏人民出版社 1995年版。
    ② 康晓光:《权力的转移——转型时期中国权力格局的变迁》[M],浙江人民出版社 1999年版。
    ③ 杜赞奇:《文化、权力与国家:1900——1942年的华北农村》[M],王福明译,江苏人民出版社 1995年版。
    ④ 崔效辉:论20世纪中国地方国家政权的内卷化[N],《世纪中国》网站。
    ① 杨敏:后发现代化的发展逻辑与现实悖论——从国家与社会的分离看社会现代化[J],《贵州社会科学》,2000年第4期,
    ① 谢维雁:论宪政的平衡性[J],《四川师范大学学报》(社科版),2002年第2期。
    ② 约瑟夫·S.奈、约翰·D.唐纳胡:《全球化世界的治理》[M],王勇译,世界知识出版社 2003年版。
    ③ 高旭晨:谈清末修宪的背景,《法制史论丛》第四辑[C],江西高校出版社 1998年版,第366页。
    ① Parikshit Dasgupta,朱景文译:法律全球化和实践[J],《印度法律服务》(Legal Services India),2003年3月6日。
    ② 毛寿龙:《政治社会学》[M],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2001年版,第92页。
    ① 刘思达:法律移植与合法性冲突——现代性语境下的中国基层司法[J],《社会学研究》,2005年第3期。
    ② 国家一般是通过一定的权力技术,与社会政治生态系统中的权力弱势方结合起来,抑制官僚滥用国家权力,并由此完成自己的合法性再生产,获得社会对权力的承认与服从。让一马克·夸克:《合法性与政治》[M],佟心平、王远飞译,中央编译出版社 2002年版,第12页。
    ③ 梁治平:乡土社会中的法律秩序,引自王铭铭、王斯福,《乡土社会的秩序、公正与权威》[C],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7年版。
    ④ 王志强:比较法律文化视角下司法公正的隐性危机机器解决[J],《中国法学》,2003第1期。
    ① Lon Fuller: 1969, The Morality of Law, rev. ed., Yale University Press. p.106。
    ② 苏力:反思法学的特点[J],《读书》,1998年第1期。
    ① 局部秩序是费埃德贝格用来讨论组织的一个重要概念。他从行动的角度来界定组织,用局部秩序取代了组织的概念,局部秩序不再局限于具有明确边界的正式组织,而是行动实际发生的领域。局部秩序有三层含义:1、宏观社会结构不可能决定一个组织的具体特征,在同样的社会结构之下,不同的组织都表现出各自不同的特点,每个组织都具有自己的特殊性,组织是具体的、局部的社会秩序。2、组织中人的活动是围绕着具体问题而展开的具体行动,问题不同,人的具体行动自然也不同。对于组织的认识必须结合组织的具体问题以及与之相应的具体行动;3、由于每个行动都具有一定的“自由余地”,其行动具有一定的投机性,并由此导致了行动的不确定性,即使同一个具体问题。在不同的组织中,在不同的行动者身上,也会有不同的解决方案,有不同的具体行动。行动者的行动具有创造性,也具有任意性、随机性和因变性,却不存在其必然遵循的普遍法则。见费埃德伯格:《权力与规则:组织行动的动力》[M],张月等译,上海人民出版社 2005年版。翁定军:《冲突的策略》[M],上海大学 2005年博士学位论文。总之,局部秩序不是一种固定的结构性的秩序,而是一种具体的、建构的、针对特殊问题的秩序,行动者在这种秩序的建构中具有积极能动的作用。
    ② 费孝通:《乡土中国生育制度》[M],北京大学出版社 1998年版,第50页。
    ① 昂格尔:《现代社会中的法律》[M],吴玉章、周汉华译,译林出版社 2001年版。
    ② 张虎祥:《社会治理与权力秩序的重构》[M],上海大学 2005年博士论文。
    ① 林毅夫:诱致性变迁与强制性变迁,载R·科斯、A·阿尔钦、D·诺斯等著:《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C],上海三联出版社 1994年版。
    ② 宋功德:行政法的制度变迁,《行政法论丛》[C],法律出版社 2001年版第4卷。
    ① 孙立平:改革到了哪一步?[N],《经济观察报》,2005年10月09日。
    ② 苏力:《法治及其本土资源》[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4年版,第69页。
    ③ 禁放令:法规与民俗的尴尬博弈[N],《新京报》,2005年2月11日。
    ④ 付学超:鞭炮声中话“禁放令”[N],《江门日报》,2006年2月10日。
    ① 韦森:《社会制序的经济分析导论》[M],上海三联书店 2001年版,第66-67页。
    ① Clifford Geertz. 1963. Agricultural Involution: The Process of Ecological Change in Indonesia. California.
    ② 刘世定、邱泽奇:内卷化概念辨析[J],《社会学研究》,2004年第5期。
    ③ 黄宗智:《华北小农经济与社会变迁》[M],中华书局2000年版。及《长江三角洲小农家庭与乡村发展》,中华书局2000版。
    ④ 杜赞奇:《文化、权力与国家:1900-1942年的华北农村》[M],江苏人民出版社 1995年版,第51页。
    ① 新华网:《设定任职“门槛”,严防“编外法官”——人民陪审员制度步入法制化轨道》[N],2004年8月29日。
    ② 汉密尔顿、杰伊、麦迪逊:《联邦党人文集》[M],程逢如、在汉、舒逊译,商务印书馆 1995年版,第396页。
    ① 贾谊:《新书·大政上》卷第九[M],上海古籍出版社 1989年版。
    ② 中国国家主席胡锦涛于2005年2月19日在中共中央举办的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专题研讨班开班式上的讲话中指出,“实现社会和谐,建设美好社会,始终是人类孜孜以求的一个社会理想,也是包括中国共产党在内的马克思主义政党不懈追求的一个社会理想。根据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和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实践经验,根据新世纪新阶段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新要求和我国社会出现的新趋势新特点,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
    ① 王亚南:《中国官僚政治研究》[M],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1981年版,第123页。
    ① 吴宏林:民意调查实录:56%的领导认为官民关系不和谐[N],《华兴时报》,2006年3月14日。
    ② “仇官”已成一种社会病官民关系为何“不亲”[N],中华网,2005年12月18日。
    ③ 《晾望》:“民告官”案件大幅增长的背后[J],2006年4月23日。
    ④ 杨涛:去年上访数量有增长司法终极是减少的有效途径[N],《法制日报》,2004年1月13日。
    ① 孙立平:《失衡——断裂社会的运作逻辑》[M],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2004年版。
    ② 肖扬:用行政诉讼制度协调“官民关系”[N],《法制早报》,2004年12月16日。
    ① 赵凌:中国信访制度实行50多年走到制度变迁关口[N],《南方周末》,2004年11月4日。
    [1] 昂格尔:2001,《现代社会中的法律》[M],吴玉章、周汉华译,译林出版社。
    [2] 布迪厄、华康德:1998,《实践与反思——反思社会学导论》[M],李猛、李康译,中央编译出版社。——:1999,法律的力量:迈向场域的社会学,强世功译,《北大法律评论》第2卷第2辑[C],法律出版社。——:2003,《实践感》[M],蒋梓骅译,译林出版社。
    [3] 博登海默:1987,《法理学——法哲学及方法》[M],邓正来、姬武译,华夏出版社。
    [4] D·布莱克:1994,《法律的运作行为》[M],唐越、苏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社会学视野中的司法》[M],郭星华等译,法律出版社。
    [5] 毕天云:2004,《社会福利场域的惯习:福利文化民族性的实证研究》[M],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6] 包亚明:1997,《文化资本与社会炼金术:布尔迪厄访谈录》[M],上海人民出版社。
    [7] 陈柏峰:2004,缠讼、信访与新中国法律传统——法律转型时期的缠讼问题[J],《中外法学》,第2期。
    [8] 川岛武宜:2004,《现代化与法》[M],申政武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9] 陈弘毅:2003,《法理学的世界》[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0] 陈光中:2000,《中国律师学》[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11] 陈卫东:2002,《司法公正与司法改革》[M],中国检察出版社。
    [12] 杜赞奇:1995,《文化、权力与国家:1900——1942年的华北农村》[M],王福明译,江苏人民出版社。
    [13] 房保国:2000,我国行政诉讼面临的困境与解析[J],《华东政法学院学报》,第5期。
    [14] 樊崇义:2003,《诉讼原理》[M],法律出版社。
    [15] 福柯:2003,《规训与惩罚》[M],刘北成、杨远婴译,三联书店。
    [16] 费丽芳:2005,我国行政审判现状管窥——以湖州市两级法院十五年行政诉讼案件调查为例[J],《浙江社会科学》,第3期。
    [17] 樊平:1998,社会转型和社会失范:谁来制定规则和遵守规则,《中国社会现象分析》[C],中国城市出版社。
    [18] 冯象:2004,《政法笔记》[M],江苏人民出版社。
    [19] 费孝通:1998,《乡土中国生育制度》[M],北京大学出版社。
    [20] 范愉:1999,简论马锡五审判方式——种民事诉讼模式的形成及其历史命运,《清华法律评论》[C],第2期。——:2000,《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研究》[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调解的重构——以法院调解的改革为重点[J],《法制与社会发展》,第2期。
    [21] 范志海:2003,“内卷化”:一个值得重视的制度创新机制[J],《社会学家茶座》,第5期——:2004,论中国制度创新中的“内卷化”问题[J],《社会》,第4期。
    [22] 高见泽磨:2003,《现代中国的纠纷与法》[M],何勤华等译,法律出版社。
    [23] 郭星华、陆益龙等:2004,《法律与社会:社会学和法学的视角》[C],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4] 龚祥瑞:1993,《法治的理想与现实》[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5] 高宣扬:2005,《布迪厄的社会理论》[M],同济大学出版社。
    [26] 韩波:2003,《法院体制改革研究》[M],人民法院出版社。
    [27] 哈贝马斯:2000,《合法化危机》[M],刘北成、曹卫东译,上海人民出版社。
    [28] 何海波:2001,行政撤诉考[J],《中外法学》,第2期。——:2002,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一页司法权的实践史(1990—2000),《北大法律评论》第4卷第2辑[C],法律出版社。
    [29] 侯钧生:2001,《西方社会学理论教程》[M],南开大学出版社。
    [30] 贺卫方:1997,中国司法管理制度的两个问题[J],《中国社会科学》,第7期。——:1998,《司法的理念与制度》[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运送正义的方式》[M],上海三联书店年版。
    [31] 弗里德利希·冯·哈耶克:1997,《自由秩序原理》[M],邓正来译,三联书店。
    [32] 黄宗智:2000a,《华北的小农经济与社会变迁》[M],中华书局。——:2000b,《长江三角洲小农经济与乡村发展》[M],中华书局。——:2001,《清代的法律、社会与文化:民法的表达与实践》[M],上海书店出版社。——:2003,《法典、习俗与司法实践:清代与民国的比较》[M],上海书店出版社。——:2005,悖论社会与现代传统[J],《读书》,第2期。
    [33] 吉登斯:1998,《社会的构成》[M],李康等译,三联书店。
    [34] 科特威尔:1989,《法律社会学导论》[M],潘大松等译,华夏出版社
    [35] 姜明安:1993,《行政诉讼法学》[M],北京大学出版社。
    [36] 强世功:1998,双重结构化下的法律解释—对十名中国法官的调查,引自梁治平编,《法律解释问题》[C],法律出版社。——:2001,《调解、法制与现代性——中国调解制度研究》[M],中国法制出版社。——:2003,《法制与治理》[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37] 千叶正士:1997,《法律多元——从日本法律文化迈向一般理论》[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38] 林端:2002,《儒家伦理与法律文化》[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39] 李全生:2002,布迪厄场域理论简析[J],《烟台大学学报》第2期。
    [40] 刘思达:2005,法律移植与合法性冲突——现代性语境下的中国基层司法[J],《社会学研究》,第2期。
    [41] 刘少杰:2002,《后现代西方社会学理论》[M],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42] 林毅夫:1994,诱致性变迁与强制性变迁,载R·科斯、A·阿尔钦、D·诺斯等著:《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C],上海三联出版社。
    [43] 刘焯:2003,《法与社会论——以法社会学的视角》[J],武汉出版社。
    [44] 梁治平:1997,《寻求自然秩序中的法律》[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清代习惯法:社会与国家》[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梁治平自选集》[M],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
    [45] 马长山:2003,《法治的社会根基》[M],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46] 马怀德:2004,《司法改革与行政诉讼制度的完善:行政诉讼法修订建议稿及理由说明书》[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47] D·布迪、C·莫里斯:1998,《中华帝国的法律》[M],朱勇译,江苏人民出版社。
    [48] 诺内特、塞尔兹尼克:1994,《转变中的法律与社会——迈向回应型法》[M],张志铭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49] 罗斯科·庞德:1984,《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沈宗灵译,商务印书馆。——:2004,《法理学》[M],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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