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前期思想控制之法律问题论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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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清朝是中国历史上的最后一个封建王朝,创建了封建君主集权专制制度下最后的鼎盛时期—康乾盛世。与此相对应,清朝前期的思想控制也是集前代之大成。近年来,关于清朝的文字狱已经有很多专门研究,但清初统治者为控制全民的思想,除文字狱外,还采取了种种被儒家视为“王道”的法律制度和法律手段。本文即是从历史和法律的两方面,对此进行探讨和分析。
     清初统治者对以科举制度笼络士心,束缚知识分子的头脑,这一点在科举的目的、内容和形式方面都有着鲜明的体现;同时其教育制度与科举制度一脉相承,儒学经义和八股文写作是教育的核心内容,无论官方教育还是民间教育机构,无不如此;他们还制定学规,严格控制士子的思想,同时通过德育教材,灌输忠孝观念,将读书人培养成大清朝的忠臣顺民。而旌表制度则专门针对百姓,为了将程朱理学的贞节观念推向全社会,清朝统治者煞费苦心,给予优惠政策,不断扩大旌表范围,简化旌表程序,以鼓励更多的人实行这种贞节观,以实现表彰的政治化。
     同时,清初诸帝极力推崇程朱理学,使其迅速上升为国家意识形态。他们一方面以儒家特别是理学的价值观来重塑社会伦理,制定所谓“教民圣谕”,设置观风整俗使,编写忠臣传等,以臻“一道同风”之治。另一方面,他们实行各种文化专制手段,编修《四库全书》,寓禁于征,严禁小说、戏曲等,以“正人心而厚风俗”。在运用国家权力的同时,他们又借助民间法,将理学向全社会推行,实现对基层人民的思想控制。
     清朝的思想控制措施及法律特色,在曾静案中体现得淋漓尽致,本文也对此进行了具体分析。
     清朝的思想控制在初期尚有巩固政权、维护社会秩序的积极意义,然而后来逐渐矫枉过正,使中华民族付出了沉重的代价,给后世留下了深刻的历史教训。
The Qing Dynasty is the last feudal dynasty in Chinese history. It founded the final prosperous time named“Kang-Qian prosperous times”which belonged to the feudal crowned head centralization despotic system. Corresponds with it, the thought control is also the greatest collection of former generation in earlier period of the Qing Dynasty. Besides the literary inquisition, the rulers of the Qing Dynasty adopted all sorts of legal system and legal means regarded as“the kingly way”by Confucianists. With the imperial civil service examination system and the educational system, they fettered intellectual’s brains and realized the commendation politicization by the testimonial conferred by the emperor to the honor deseased system. On the other hand, they esteemed the Cheng Zhu Neo-Confucianism by utilizing state power and drawing support from the folk custom, carried out it to the entire society and established the country ideology. At the same time ,they practiced lcultural despotism. The thought control of the Qing Dynasty produced positive effect on regime confirmation and maintenance of king’s peace in earlier peoriod. However, their overcorrecting made China to pay the heavy price and leaved behind profound historical lessons for the later generations.
引文
①刘泽华等:《专制权力与中国社会》,吉林文史出版社1988年版,序言第2页。
    ①《韩非子·说疑》。
    ②艾永明:《清朝文官制度》,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第323页。
    ①《礼记·礼运》,转引自葛兆光:《中国思想史》,复旦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50页。
    ②《尚书·吕刑》,尧“乃命重黎,绝地天通,罔有降格”,参见葛兆光:《中国思想史》,第50页。
    ①《史记·秦始皇本纪》。
    ②《资治通鉴》卷十七。
    ③《资治通鉴》卷十九。
    ①葛兆光:《中国思想史》,第251、283-284页。
    ②葛兆光:《中国思想史》,第278页。
    ①柳诒徵:《中国文化史》(下卷),东方出版中心1988年版,第706页。
    ②本部分所引史料若非特别说明,均转引自艾永明先生的《清朝文官制度》。
    ③《清史稿·选举一》。
    ④参见叶晓川:《清代科举法律文化研究》,知识产权出版社2008年版,第23-54页。
    ①《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三五。
    ②《清史稿·选举三》。
    ③同上注。
    ④魏源《圣武记·开国龙兴记》:“是时剃发令下……揭竿裂裳十余万,是为上下江士民之师。”转引自周谷城:《中国通史》(下册),上海人民出版社1957年版,第312-313页。
    ①《清世祖实录》卷一九。
    ②《清史稿·范文程传》。
    ③褚稼轩《坚瓠集》五集卷三。
    ④或曰“博学鸿儒科”,乾隆元年与十四年,亦曾开此科,参见《清史稿·选举四》。
    ⑤《中华律令集成·清卷》,第593页。
    ⑥梁章钜:《退庵随笔》卷六。
    ①参见李帆:《科举考试与清代中期的理学》,载《长白学刊》2006年第5期。
    ②《清史稿·选举三》。
    ③《清圣祖实录》卷九。
    ④“康熙七年,复初制,仍用八股文”,参见《清史稿·选举三》。
    ①艾永明:《清朝文官制度》,第348页。
    ①参见叶晓川:《清代科举法律文化研究》,第23-54页。
    ②参见李世愉:《清代科举制度考辩》,沈阳出版社2005年版,第152-176页。
    ③《清史稿·选举一》。
    ②同上注:“义学,初由京师五城各立一所,后各省府、州、县多设立,教孤寒生童,或苗、蛮、黎、瑶子弟秀异者。”
    ③《清朝文献通考》,转引自柳诒徵:《中国文化史》,第738页。
    ④《清史稿·选举一》。
    ⑤柳诒徵:《中国文化史》,第738页。
    ⑥参见《红楼梦》第九回“恋风流情友入家塾,起嫌疑顽童闹学堂”:“贾家之义学……原系始祖所立,恐族中子弟有贫穷不能请师者,即入此中肄业……特共举年高有德之人为塾掌,专为训课子弟。”
    ①《清史稿·选举一》。
    ③参见严雄飞:《清代民间教育特点及社会地位与作用》,载《湖北工学院学报》2000年第4期。
    ①参见吴洪成、李文慧:《清代前期蒙学教材研究》,载《广州大学学报》2007年第9期。
    ②艾永明:《清朝文官制度》,第344页。
    ③《清朝文献通考·学校考七》,转引自顾树森:《中国历代教育制度》,江苏教育出版社1981年版,第196页。
    ①杨雍建:《严禁社盟疏》,转引自谢国桢:《明清之际党社运动考》,上海书店出版社2004年版,第171页。
    ②同上注,第172页。
    ③参见吴洪成、李文慧:《清前期蒙学教材研究》。
    ④参见严雄飞:《清代教育方针及士林风气对民间教育的影响》,载《湖北工业大学学报》2009年第3期。
    ①参见王尔敏:《明清社会文化生态》,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3页。
    ②参见辛灵美:《贞节牌坊考论》,载《聊城大学学报》2006年第4期。
    ③参见王传满:《妇女节烈旌表制度的建立与沿革及其影响》,载《武汉科技大学学报》2008年第5期。
    ④参见辛灵美:《贞节牌坊考论》。
    ①参见郭松义:《清代妇女的守节和再嫁》,载《浙江社会科学》2001年第1期。
    ②参见辛灵美:《贞节牌坊考论》。
    ③同上注。
    ④参见郭松义:《清代妇女的守节和再嫁》。
    ⑤参见王传满:《妇女节烈旌表制度的建立与沿革及其影响》。
    ⑥参见郭松义:《清代妇女的守节和再嫁》。
    ①参见王传满:《妇女节烈旌表制度的建立与沿革及其影响》。
    ②参见辛灵美:《贞节牌坊考论》。
    ③袁树:《哭素文三姊》,转引自冯尔康:《生活在清朝的人们》,中华书局2005年版,第103页。
    ①参见张涛:《被肯定的否定_从清史稿列女传中的妇女自杀现象看待清代妇女境遇》,载《清史研究》2001年第3期。
    ②俞正燮《癸巳类稿》,转引自冯尔康:《生活在清朝的人们》,第95页。
    ③参见张瑞泉:《略论清代的乡村教化》,载《史学集刊》1994年第3期。
    ①参见林国标:《清初理学的重建及其意义》,载《湖南文理学院学报》2004年第2期。
    ③参见于本源:《清王朝的宗教政策》,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01页。
    ②参见黄爱平:《清代康雍乾三帝的统治思想与文化选择》,载《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学报》2001年第4期。
    ①参见林国标:《清初理学的重建及其意义》。
    ②参见黄爱平:《清代康雍乾三帝的统治思想与文化选择》。
    ③同上注。
    ④具体情况请参看于本源先生的著作《清王朝的宗教政策》。
    ①参见王尔敏:《明清社会文化生态》,第4页。
    ②参见尹钧科:《明代的宣谕和清代的讲约》,载《北京社会科学》1999年第4期。
    ①参见刘巨魁:《从清代讲圣谕看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载《党的建设》2006年第7期。
    ②参见王尔敏:《明清社会文化生态》,第3页。
    ③同上注,第4页。
    ④本部分史料若非特别标注,均转引自钟百红:《雍正朝观风整俗使研究》,东北师范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⑤《清世宗实录》卷十,转引自邹建达、熊军:《清代观风整俗使设置研究》,载《清史研究》2008年第3期。
    ⑥《清世宗实录》卷四九。
    ⑦《清世宗实录》卷五十。
    ①《清世宗实录》卷七八。
    ②《清世宗宪皇帝朱批谕旨》卷二一二。
    ③《雍正朝汉文朱批奏折汇编》,第518页。
    ④同上注,第477页。
    ⑤《雍正朝汉文朱批奏折汇编》,第867页。
    ①《清世宗宪皇帝朱批谕旨》卷二一六。
    ②参见邹建达、熊军:《清代观风整俗使设置研究》。
    ③参见《清史稿》卷二九一,列传七十八。
    ④《雍正朝汉文朱批奏折汇编》,第445页。
    ⑤参见《清史稿》卷二九一,列传七十八。
    ⑥本部分史料未特别标注者均转引自黄爱平:《清代康雍乾三帝的统治思想与文化选择》。
    ①《清高宗御制诗文全集·御制文二集》卷七,《命议与明季殉节诸臣谥典谕》。
    ②《四库全书总目》卷五八。
    ③《纂修四库全书档案》上册,第558页。
    ④《纂修四库全书档案》下册,第2170页。
    ⑤《纂修四库全书档案》下册,第2160页。
    ①《清高宗御制诗文全集·御制文二集》卷7 ,《命议与明季殉节诸臣谥典谕》。
    ②本部分所引史料未特别标注者均转引自陈正宏、谈蓓芳:《中国禁书简史》,学林出版社2004年版,第219-230页。
    ③参见门庭:《乾隆圣谕与四库全书纂修》,载《滨州学院学报》2005年第4期。
    ①《清高宗实录》卷九六四。
    ②参见门庭:《乾隆圣谕与四库全书纂修》。
    ①鲁迅《且介亭杂文·病后杂谈之余》。
    ②本部分所引史料未特别标注者均转引自陈正宏、谈蓓芳:《中国禁书简史》,第231-241页。
    ③《清圣祖实录》卷二五八。
    ①《学政全书》卷七。
    ②《清高宗实录》卷一一一八。
    ①田成有:《乡土社会的民间法》,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5-6页。
    ②同上注,第9页。
    ③参见段自成:《清代前期的乡约》,载《南都学坛》1996年第5期。
    ②本部分所引史料若无特别注明,均引自段自成《论清代的乡村儒学教化——以清代乡约为中心》,载《孔子研究》2009年第2期。
    ①民国本《封邱县志·掌故九》。
    ②参见张瑞泉:《略论清代的乡村教化》。
    ③参见王洪兵:《清代顺天府乡饮酒礼考释》,载《历史教学》2009年第6期。
    ④参见李云霞:《试论清代的礼治》,载《满族研究》2004年第2期。
    ⑤参见张瑞泉:《略论清代的乡村教化》。
    ①参见常建华:《清代的国家与社会研究》,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92页。
    ②同上注第95页:“雍正五年,定出凶人为尊长族人致死免拟抵偿之例,后因族权膨胀,草菅人命危及地方秩序,于乾隆元年禁止,并于翌年将此例删除。”
    ③参见张金俊:《清代江南宗族在乡村社会控制中的作用》,载《安徽师范大学学报》2006年第3期。
    ④参见常建华:《清代的国家与社会研究》,第103页。
    ①同上注,第97页。
    ②参见张金俊:《清代江南宗族在乡村社会控制中的作用》。
    ③参见费成康主编:《中国的家法族规》,上海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26-27页。
    ④参见张瑞泉:《略论清代的乡村教化》。
    ①本章中所用史料除特别标注外,均来自[美]史景迁:《皇帝与秀才——皇权游戏中的文人悲剧》,邱辛华译,上海远东出版社2005年版。
    ②指雍正六年九月二十八日,即公元1728年10月30日。
    ③参见柳诒徵:《中国文化史》,第730页。
    ①参见《清史稿·高宗本纪》。
    ②《清高宗实录》卷四。
    ③参见《清史稿·高宗本纪》。
    ④本节中《大义觉迷录》引文皆引自百度文库。
    ①雍正似乎对口诛笔伐特别感兴趣,前此处理钱名世案时,他曾下旨命在京官员出身举人、进士者,“仿诗人刺恶之意,各为诗文,纪其劣迹,以儆顽邪”,“欲使天下臣工,知获罪名教,虽腼颜而生,更胜于正法而死”,参见郭成康、林铁钧:《清朝文字狱》,群众出版社1990年版,第141页。
    ①《清代文字狱档》第九辑,第23页。
    ②《清代文字狱档》第九辑,第38-39页。
    ①《雍正朝起居注册》,第3180-3181页。
    ②同上注,第3186-3196页。
    ③同上注,第3209-3214页。
    ④同上注,第3224页。
    ⑤《清代文字狱档》第九辑,第7页。
    ⑥《清世宗实录》卷一二六。
    ⑦《清世宗实录》卷一五九。转引自叶孝信主编:《中国法制史》(新编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342页。
    1、《论语》
    2、《孟子》
    3、《史记》
    4、《资治通鉴》
    5、《大义觉迷录》百度文库,网址: http://wenku.baidu.com/view/a67719d4b14e852458fb57a0.html
    6、《红楼梦》
    7、《清史稿》
    1、赵晓耕主编:《中国法制史原理与案例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出版。
    2、商传:《明代文化史》,东方出版中心2007年出版。
    3、[美]史景迁:《皇帝与秀才—皇权游戏中的文人悲剧》,邱辛晔译,上海远东出版社2005年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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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谢国祯:《明清之际党社运动考》,上海书店出版社2004年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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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陈正宏、谈蓓芳:《中国禁书简史》,学林出版社2004年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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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0、叶孝信主编:《中国法制史》新编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
    31、顾树森:《中国历代教育制度》,江苏教育出版社1981年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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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林国标:《清初理学的重建及其意义》,《湖南文理学院学报》,2004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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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3、邹建达、熊军:《清代观风整俗使设置研究》,2008年第3期。
    34、申立增:《清代乡里制度研究综述》,《首都师范大学学报》,2004年增刊。
    35、刘巨魁:《从清代讲圣谕看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党的建设》,2006年第7期。
    36、段自成:《论清代的乡村儒学教化—以清代乡约为中心》,《孔子研究》,2009年第2期。
    37、钟百红:《雍正朝观风整俗使研究》,东北师范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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