恢复性司法的理论基础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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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作为一种不同于传统刑事司法制度的犯罪处遇模式,恢复性司法从产生至今不过三四十年的时间,却迅速席卷全球,越来越成为刑事法学界的显学。无可否认,恢复性司法的诞生给司法理念和司法实践带来了巨大的革新,目前恢复性司法的研究已经成为国内学界和实务界的热点。笔者试图通过对恢复性司法现有著作、论文等相关资料的整理,对支撑其产生、存在和发展的相关理论的梳理,弄清恢复性司法的理论发展脉络,达到对恢复性司法的全面认识和正确评价。后现代主义哲学通过对犯罪概念的解构引导了司法视角的转变,确立了追求实质正义的恢复性司法理念。犯罪被害人学理论确立了恢复性司法以被害人为中心的理念,强调被害人在得到合理补偿的基础上可以宽恕犯罪人,实现和解。道德交流理论阐明了沟通和和解的重要性,强调对犯罪人既要进行必要的羞恶,也要尊重其人格,通过对其重整羞耻实现犯罪人的悔罪自新。社区主义理论提出了社区司法的观点并强调社区在处理犯罪案件中的相关责任。综上所述,恢复性司法正是这种潮流的具体表现,顺应了时代发展对刑事司法的要求。
     应该看到,恢复性司法在上述理论的支撑下有着最大限度保护被害人利益、转化犯罪人和重建社区和平和谐的功能,尤其是作为一种社会化的犯罪处遇方式得到了极大好评。笔者认为,恢复性司法的核心理念就是“恢复性”,即追求犯罪人的回归、被害人的补偿和社区关系恢复和谐。在目前我国的刑事法制体系下引入恢复性司法理念可以弥补传统刑事司法的缺陷,有利于被害人权利的保护和实现犯罪人的复归,并节约司法资源,实现刑罚的谦抑性追求。其充分利用社区等多元主体来解决犯罪问题,一定程度上有利于高效解决犯罪问题、增进社区成员间的信任和尊重、实现社区人际关系的和谐。而这正是我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应有之义,是构建和谐社会的指导思想在刑事司法领域的体现。
Restorative justice developed very rapidly in recent four decades, and it gradually becomes a popular subject of criminal law. Undeniably, restorative justice has brought great innovation to judicial philosophy and practice. At the same time, the research on restorative justice has become a hot issue. However, the current research is just a simple description or translation of foreign publications. I can’t find any books or articles that describe the developing process of restorative justice and theoretical basis which plays an important role in its birth and development. I tried to understand the developing process of restorative justice and achieve a comprehensive understanding and a correct evaluation of it through the existing books, papers and other relevant information that supports its formation, existence and development.
     This paper is divided into five parts, discussing the contents and contributions of four theories. At the same time, problems caused by these theories are discussed, too.
     The first part describes main points of post-modern philosophy, focusing on the perspectives of Marxism and methodological pluralism which has a significant impact on restorative justice. This part clarifies the link between post-modern philosophy and restorative justice by analyzing deconstruction of the concept of crime. The most important contribution of post-modern philosophy is changing the judicial perspective and promoting the formation of restorative justice in the context of critique of traditional criminal justice system. People do not concern just about crime and punishment any more. They concern about the nature of the harm caused by crime, and care about how to compensate for the harm and who to compensate for this harm. They give adequate attention to victims, perpetrators and the community. On the one hand, post-modern philosophy promoted the birth of restorative justice and established the concept of the pursuit of substantive justice. On the other hand, post-modern philosophy shook the basic order because of negation of the universality and unity. How can we pursue justice if the universality and unity of law is completely negative? In other words, how can we achieve justice? Also, how can we solve the issue of missing of the procedure?
     The second part describes the development of the victimology, focusing on issues of rights, status and relief of the victims. It connects victimology with restorative justice by analyzing the background of the rise of restorative justice and the outcome of the victims movement. On this basis, it discusses the theory of victimology's contribution to restorative justice, which is, forming a victim-centered restorative justice philosophy and providing the evaluation standard of the effectiveness of restorative justice measures.
     The third part describes the basic content of moral communication theory, mainly about labeling theory, re-shaming theory and sociological analysis of the apology. Based on these theories, restorative justice advocates the implementation of re-shame instead of stigmatic shaming such as imprisonment in order to change perpetrators. Moral communication theory established a philosophy focusing on communication and reconciliation and responded to how to achieve substantial justice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perpetrators. On the one hand, we give maintain respect and positive evaluation to perpetrators. On the other hand, we shame the perpetrators and re-evil them in order to get the perpetrators repent and re-integration into the community.
     The fourth part describes communitarianism. First, I discussed the revival of civil society theory.And then I discussed the relationship of communitarianism and civil society theory. Then I analyzed its impact on restorative justice through analysis of the interaction relationship of state and society. Communitarianism established the philosophy of community harmony, with exclusion of imprisonment and leadership of community to achieve the perpetrators’repenting, victims’receiving compensation and community-building. The community should not only assume responsibility for the perpetrators and the victims, but also undertake the responsibility to protect their peace and harmony. This part also noted the problem caused by the communitarianism, which is mainly about the qualifications and status of community in the restorative justice program. How to determine the application scope of restorative justice is also a problem.
     The fifth part describes author’s basic concepts of restorative justice. I believe that restorative justice still have an important reference on China's legal reform in spite of their own unresolved issues. We should pay more attention to interests of victims and rights of perpetrators, achieve the goal of people-oriented effectively and make good use of the community in order to conserve judicial resources and improve judicial efficiency.
引文
[1]这里的传统刑事司法是相对于恢复性司法而言的,即是指当今世界的主流刑事司法模式,下同。
    [2]以我国为例,2006年,我国各级法院受理的严重危害社会治安案件总数是245 715件,比2005年同期上升2.77%。其中故意杀人、抢劫、重伤、强奸、爆炸等暴力犯罪案件140006件,占严重危害社会治安案件的56.98%。2007年上半年,我国各级法院受理的严重危害社会治安案件总数是121824件,比2006年上半年上升2.56%。一些严重危害社会管理秩序和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的治安案件大幅度上升:如重大盗窃案件17057件,同比上升11.59%;聚众斗殴案件2251件,同比上升33.04%;寻衅滋事案件8249件,同比上升18.88%;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案件3022件,同比上升3.71%。另外,2007年上半年,我国共受理的经济犯罪案件数是21213件,比2006年同期上升5.54%;交通肇事罪案件32306件,同比上升6.97%;重大责任事故罪案件541件,同比上升32.92%。参见胡云腾:《2007年上半年刑事一审案件统计分析》,《法制资讯》2007年第8期,第37页。
    [3]这种热度表现在:1、学术方面研究成果显著。中国期刊网上收录的以恢复性司法为题的论文已经达到400多篇,中国政法大学已经于2004年6月设立了恢复性司法研究中心,恢复性司法学术研讨会已经举办数届,如2007年在山东大学召开的恢复性司法国际学术研讨会有40多位来自全国各高校、实务界、研究机构的专家、学者出席。2、实务方面各地已经纷纷展开试点。如2004年4月,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检察院开始试行恢复性司法程序,制定了一套操作规则;2005年,上海市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中吸收了恢复性司法的理念;2006年10月,苏州市沧浪区法院制定了以恢复社会关系为主的司法程序的操作规则。通过让犯罪人与被害人面对面接触,法官、社区工作人员、教师等作为中立的第三者进行调解。
    [4]冯俊等:《后现代主义哲学讲演录》,陈喜贵等译,商务印书馆2003年第1版,第9-22页。
    [5][英]布洛克、[英]斯塔列布拉斯主编:《枫丹娜现代思潮辞典》,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88年第1版,第466页。
    [6]参见冯俊等:《后现代主义哲学讲演录》,陈喜贵等译,商务印书馆2003年第1版,第169-188页。
    [7]参见冯俊等:《后现代主义哲学讲演录》,陈喜贵等译,商务印书馆2003年第1版,第219-237页。
    [8]单勇、周彬彬:《被害人权利保护与恢复性司法》,《当代法学》2008年第5期,第48页。
    [9]王平:《第三只眼睛看刑事司法》,载王平主编:《恢复性司法论坛》,群众出版社2005年第1版,第5-10页。
    [10]参见王平主编:《恢复性司法论坛》,群众出版社2005年第1版,第512页。
    [11]陈晓明:《修复性司法的理论与实践》,法律出版社2006年第1版,第210页。
    [12]转引自陈晓明:《修复性司法的理论与实践》,法律出版社2006年第1版,第210页。
    [13]被害人学的三个主要分支学科:实证主义被害人学、激进主义被害人学和批判主义被害人学迅速发展,与被害人运动的趋势紧密联系。具体参见[英]詹姆斯·迪南:《解读被害人与恢复性司法》,刘仁文等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9年第1版,第25-30页。
    [14][英]詹姆斯·迪南:《解读被害人与恢复性司法》,刘仁文等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9年第1版,第72-73页。
    [15]单勇、周彬彬:《被害人权利保护与恢复性司法》,《当代法学》2008年第5期,第48页。
    [16]陈晓明:《修复性司法的理论与实践》,法律出版社2006年第1版,第194页。
    [17][英]詹姆斯·迪南:《解读被害人与恢复性司法》,刘仁文等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9年第1版,第119页。
    [18]参见陈孜:《关于犯罪标签理论的评析》,《法学杂志》2004年第9期,第82页。
    [19]于改之、吴玉萍:《多元化视角下恢复性司法的理论基础》,《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年第4期,第44页。
    [20]参见张庆方:《恢复性司法——一种全新的刑事法治模式》,载陈兴良主编《刑事法评论(第12卷)》,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第1版,第438-482页。
    [21][英]詹姆斯·迪南:《解读被害人与恢复性司法》,刘仁文等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9年第1版,第122页。
    [22][英]詹姆斯·迪南:《解读被害人与恢复性司法》,刘仁文等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9年第1版,第119页。
    [23]陈晓明:《修复性司法的理论与实践》,法律出版社2006年第1版,第163页。
    [24][英]安德鲁·瑞格比:《暴力之后的正义与和解》,刘成译,译林出版社2003年第1版,第237-238页。
    [25]参见陈晓明:《修复性司法的理论与实践》,法律出版社2006年第1版,第165页。
    [26]转引自[英]戈登·休斯:《解读犯罪预防——社会控制、风险与后现代》,刘晓梅、刘志松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9年第1版,第175页。
    [27]爱德华·希尔斯:《市民社会的美德》,李强译,载邓正来、[美]杰弗里·亚历山大主编:《国家与市民社会》,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年第1版,第56页。
    [28]邓正来、[美]杰弗里·亚历山大主编:《国家与市民社会》,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年第1版,第1页。
    [29]于改之、吴玉萍:《多元化视角下恢复性司法的理论基础》,《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年第4期,第40页。
    [30]邓正来:《市民社会与国家——学理上的分野与两种架构》,载邓正来、[美]杰弗里·亚历山大主编:《国家与市民社会》,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年第1版,第97页。
    [31]“文明理论”是在对传统刑事司法制度过多地关注对犯罪人的惩罚却忽视了遭受犯罪侵害的被害人的利益批评的基础上产生,主张“文明”地对待犯罪人,提倡将犯罪人对被害人进行修复或复原作为取代传统刑罚形式的积极有效方式,该理论的拥护者之一吉尔伯特·坎特甚至主张把犯罪行为重新定义为民事违法行为,并以民事程序取代刑事程序。“文明”路径的主要吸引力在于:它提供了一种可以缓解犯罪人困境的手段,同时又帮助弥补被害人损失。详见[英]詹姆斯·迪南:《解读被害人与恢复性司法》,刘仁文等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9年第1版,第111-112页。
    [32]参见[英]詹姆斯·迪南:《解读被害人与恢复性司法》,刘仁文等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9年第1版,第112-114页。
    [33]参见陈晓明:《修复性司法的理论与实践》,法律出版社2006年第1版,第213-217页。
    [34]参见张庆方:《恢复性司法研究》,载王平主编:《恢复性司法论坛》,群众出版社2005年第1版,第320-321页。
    [35]参见陈晓明:《修复性司法的理论与实践》,法律出版社2006年第1版,第31页。
    [36]转引自陈晓明:《修复性司法的理论与实践》,法律出版社2006年第1版,第30页。
    [37]转引自[英]戈登·休斯:《解读犯罪预防——社会控制、风险与后现代》,刘晓梅、刘志松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9年第1版,第113页。
    [38]陈晓明:《修复性司法的理论与实践》,法律出版社2006年第1版,第14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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