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秘密保护中的竞业禁止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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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如果说专利制度极大推动了工业时代的经济发展,那么在信息时代掌握了信息便掌握了市场先机,商业秘密是企业进行市场竞争的一种强有力武器。商业秘密越来越成为企业立足的必要条件,保护商业秘密成为企业经营管理必不可少的一环。人力资源作为企业资源中最活跃的部分,已成为影响企业发展的具有决定意义的因素。劳动力市场的完善,企业竞争日益激烈,使人才的流动愈加频繁和普遍。由此也加大了企业商业秘密被泄露的风险。竞业禁止是保护商业秘密的有效手段,具有比商业秘密的传统保护方式更大的优势,约定竞业禁止针对可能发生的侵害采取了事先的、主动的措施,达到防患于未然的效果。竞业禁止涉及到商业秘密权利人的经济利益、雇员的劳动权、就业权、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多方面的关系,其实质是通过法律制度对相互冲突的各方利益进行平衡,即在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利益、雇员的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之间寻求一个平衡点。竞业禁止就是调和这多种利益的有效手段。信息与人才的结合使得商业秘密保护中的竞业禁止制度这一问题更具有研究价值。
     本文第一章概述了商业秘密的内涵、外延、历史发展、特征及理论基础,运用比较分析和历史分析的研究方法介绍了国外和我国商业秘密保护的法律现状,并引出商业秘密的保护与人才流动之间的重要关系。近年大量案例证实了人才流动频繁的同时由此也加大了企业商业秘密被泄露的风险。竞业禁止与商业秘密的保护有密切的联系。
     第二章分析了竞业禁止制度中的基本理论问题,竞业禁止制度的概念、分类、历史发展及理论基础。对竞业禁止协议的研究是竞业禁止制度中重要的组成部分。法律在允许约定竞业禁止存在的同时必须对其加以合理限制,以求得用人单位商业秘密权与劳动者劳动权的平衡。
     第三章论述了我国竞业禁止制度的立法现状与完善,我国对竞业禁止的法律规定散见于部分法律、部门法规、地方性法规之中,法律规定分散且操作性不强,列举了我国法定竞业禁止和约定竞业禁止法律规定的不足,并通过法律实证分析提出了完善我国竞业禁止制度的若干建议,如适当扩大法定竞业禁止义务主体的范围,明晰法定竞业义务的范围,完善对归入权行使的法律规定,完善对约定竞业禁止的范围、地域、时间限制、经济补偿方面的规定,平衡“法定”与“约定”之间的关系,更好地体现劳动法对劳动者倾斜保护、扶弱抑强的立法精神。
     最后是结论部分,概括了全文的主要内容,竞业禁止是商业秘密保护的一种有效方式,具有比商业秘密的传统保护方式更大的优势,竞业禁止涉及到商业秘密权利人的经济利益、雇员的劳动权、就业权、以及社会公共利益多方面的关系,竞业禁止就是平衡协调多种利益有效手段。所以我国应当完善竞业禁止制度以更有效地保护商业秘密。
We could say that the patent system greatly promoted the economy development in the industrial age, then in the information age the one who seize the information will take the market opportunities, trade secret is a kind of powerful weapon for the enterprises in the market competition. Trade secrets become more and more necessary for enterprise management. Human resources have become a decisive factor of enterprise development, as the most active part of kinds of enterprise resources. With improvement of the labor market and increasingly intense competition, the flow of talent becomes more frequent and prevalent. It also intensifies the risk of trade secrets from being let out. Prohibition of business strife is a sort of effective means to protect trade secrets than the traditional one. Prohibition of business strife relates to the economic interests of obligees of trade secrets, labor rights and employment rights of employees, fair competition in the market economy. The essence of prohibition of business strife is balancing the conflicting interests of all parties through the legal system. Prohibition of business strife could reconcile these interests is an effective way. The combination of information and talent make the study on prohibition of business strife in the protection of commercial secrets more valuable.
     In this paper, ChapterⅠintroduces the connotation and denotation, historical development, theoretical basis of the trade secrets, analyzes and compares the legal status quo of trade secret protection of foreign and our country, and leads to important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protection of trade secrets and the flow of talent. The frequent flow of talent intensifies the risk of trade secrets from being let out at the same time. There is close relationship between prohibition of business strife and trade secret protection.
     ChapterⅡanalyzes the basic theoretical issues of prohibition of business strife system, eg. concept, classification, historical development and theoretical basis. Research on prohibition of business strife agreements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hibition of business strife system. Prohibition of business strife agreement must be reasonably restricted by law, in order to achieve balance between the rights of trade secret of employers and the labor rights of employees.
     ChapterⅢdiscusses the legislative status quo and improvement of prohibition of business strife system of our country. The legal provisions of the prohibition of business strife in our country are too dispersive to practice, scattered in the law, department regulations, and local regulations. Then specialize the shortcomings of legal prohibition of business strife and prohibition of business strife agreement, then make corresponding recommendations, such as, expanding the scope of obligor of legal prohibition of business strife appropriately, clarifying the scope of obligations, perfecting the legal provisions to exercise the right to bring the profit into the company, and improving provisions about the scope, geography and time restriction, economic compensation of the prohibition of business strife agreement.
     Last but not least are the conclusions of the paper. Summarize the general idea of the paper. Prohibition of business strife is a sort of effective means to protect trade secrets than the traditional one. Prohibition of business strife relates to economic interests of the obligees of trade secrets, labor rights and employment rights of employees, fair competition in the market economy. Prohibition of business strife could balance and reconcile these interests is an effective way. Therefore we should not only strengthen the protection of trade secrets, but also improve the prohibition of business strife system in the course of trade secrets protection in order to protect trade secrets more effectively.
引文
1 刘春田主编:《知识产权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333—334页。
    2 倪龙才主编:《商业秘密保护法》,上海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页。
    3 吴汉东主编:《知识产权法》(第二版),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313页。
    4 [法]克利斯蒂昂·勒·斯汤克:《法国的商业秘密》,载《外国法学译丛》,1982年第3期。转引自冯晓青、杨利华等著:《知识产权热点问题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500页。
    5 倪龙才主编:《商业秘密保护法》,上海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页。
    6 谢铭洋、古清华著:《营业秘密法解读》,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1页。
    7 杨燕绥等编著:《劳动法新论》,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4年版,第244页。
    8 种明钊主编:《竞争法》,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254页。
    9 冯晓青、杨利华等著:《知识产权热点问题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501页。
    10 四要件说的不同学说还有“非公知性、保密性、价值性和符合公共利益的要求”,参见冯晓青、杨利华等著:《知识产权热点问题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502—508页。
    11 参见张玉瑞著:《商业秘密法学》,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年版,五要件即实用性、价值性、管理性、秘密性和新颖性。
    12 刘春田主编:《知识产权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335页。
    13 吴汉东主编:《知识产权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329页。
    14 冯晓青、杨利华等著:《知识产权热点问题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506页。
    15 唐昭红:《商业秘密研究》,载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6卷,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723页。
    16 吴汉东主编:《知识产权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327页。
    17 吴汉东主编:《知识产权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327—328页。
    18 吴汉东主编:《知识产权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328页。
    19 孔祥俊著:《商业秘密保护法原理》,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年版,第2页。
    20 Morison v. Moat, England Reporter, Vol.68,1851, p.492.
    21 罗立:《论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2007年华东政法学院硕士学位论文。
    22 Michael P. Simpson, Future of Innovation Trade Secrets, Property Rights and Protectionism, Brooklyn Law Review, Vol.70,2005, p.1121.
    23 Werckmeister v. American Lithographic Co., Federal Reporter, Vol.134,1904, p.321.
    24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2卷,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第115页,转引自张耕主编《商业秘密法》,厦门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38页。
    25 张玉敏总编:《商业秘密法》,厦门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18页。
    26 郑成思著:《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225页。
    27 E.I. DuPont de Nemours Powder Co. v. Masland, United States Reports, Vol.244,1917, p.100.
    28 吴汉东、胡开忠等:《走向知识经济时代的知识产权法》,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369页。
    29 罗立:《论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2007年华东政法学院硕士学位论文。
    30 Cadence Design Systems Inc. v. Avant Corp., California Reporter, Vol.29,2002, p.215.
    31 谢晓尧:《竞争秩序的道德解读》,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279页。
    32 罗立:《论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2007年华东政法学院硕士学位论文。
    33 Kewanee Oil Co. v. Bicron Corp., United States Reports, Vol.416,1974, p.487.
    34 Bonito Boats, Inc. v. Thunder Craft Boats, Inc., United States Reports, Vol.489,1989, p.141.
    35 张新宝著:《隐私权的法律保护》,中国检察出版社1997年版,第2页。
    36 罗立:《论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2007年华东政法学院硕士学位论文。
    37 罗立:《论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2007年华东政法学院硕士学位论文。
    38 徐红霞:《商业秘密的保护中的竞业禁止协议研究》,2007年中国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39 孔祥俊著:《商业秘密保护法原理》,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年版,第8页。
    40 刘春茂著:《商业秘密侵权的法律救济》,载《判例与研究》1997年第4期。
    41 倪才龙主编:《商业秘密保护法》,上海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02页。
    42 倪才龙主编:《商业秘密保护法》,上海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03—205页。
    43 倪才龙主编:《商业秘密保护法》,上海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82页。
    44 倪才龙主编:《商业秘密保护法》,上海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12—213页。
    45 戴永盛著:《商业秘密法比较研究》,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5页。
    46 徐红霞:《商业秘密的保护中的竞业禁止协议研究》,2007年中国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47 例如美国《统一商业秘密法》第三条规定:“与禁令救济同时或单独使用,原告因侵占受到的实际损失可获得赔偿。原告亦可获得不在实际损失之内的侵犯导致被告获得的违法收入。”“如果存在故意或恶意侵占,法院责令被告支付不超过上款中任何赔偿两倍的附加赔偿。”惩罚性赔偿的立法经验值得我们借鉴。
    49 冯晓青著:《企业知识产权战略》(第三版),知识产权出版社2008年版,第327页。
    50 中国法制出版社编:《商业秘密规定》,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年版。
    51 张耕等著:《商业秘密法》,厦门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204页。
    52 孔祥俊著:《商业秘密保护法原理》,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年版,第192页。
    53 张玉瑞著:《商业秘密法学》,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年版,第77页。
    54 徐红霞:《商业秘密保护中的竞业禁止协议研究》,2007年中国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55 张耕:《人才流动中的商业秘密保护》,载《河北法学》2003年5月期。
    56 董保华著:《十大热点事件透视劳动合同法》,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143页。
    57 http://www.unbank.info/webkuan/webdaik_newssw.asp?newsid=360,2009年1月17日登陆。
    58 http://news.sina.com.cn/o/2004-11-23/10534321376s.shtml,2009年1月17日登陆。
    59 http://www.chinacourt.org/public/detail.php7id=143009,2009年1月17日登陆。
    60 冯晓青主编:《知识产权法前沿问题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0页。
    61 王文海:《竞业禁止法律问题研究》,中国政法大学2005年硕士学位论文。
    62 倪龙才主编:《商业秘密保护法》,上海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19页。
    63 倪龙才主编:《商业秘密保护法》,上海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19页。
    64 孙祥俊著:《商业秘密保护法原理》,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年版,第226页。
    65 王文海:《竞业禁止法律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2005年硕士学位论文。
    66 王文海:《竞业禁止法律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2005年硕士学位论文。
    67 倪龙才主编:《商业秘密保护法》,上海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36页。
    68 郑尚元著:《劳动合同法的制度与理念》,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年3月版,第160页。
    69 郑爱青主编:《劳动合同法十大热点评析》,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8年11月版,第151页。
    70 王文海:《竞业禁止法律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2005年硕士学位论文。
    71 郑尚元著:《劳动合同法的制度与理念》,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年3月版,第155—157页。
    72 刘颖:《劳动合同中的商业秘密》,杨燕绥主编:《劳动法新论》,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4年11月版,第244页。同时认为职业道德实际上是忠诚义务的另一种表达,《劳动法》总则规定,劳动者应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在职职工的竞业禁止义务的主要特点是无偿性、默示性和差异性。雇员的忠诚义务也有称善意义务,善意义务的只要内容是:①不得为竞争企业工作;②不得以不正当手段劝诱同事脱离企业;③不得诱使企业的客户转向他人;④不得泄露企业的商业秘密和保密信息;⑤及时报告有关商业信息;⑥不得为自己利益使用应属雇主的信息;⑦不得侵占企业成功机会;⑧在职时不得为离职后进行有损于企业利益的准备活动,如系统的故意记忆图纸、说明书或客户名单等。参见张玉瑞著:《商业秘密法学》,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年版,第368页,转引自杨燕绥主编:《劳动法新论》,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4年11月版,第246页。。
    73 李永明:《竞业禁止的若干问题》,载《法学研究》2002年第5期。
    74 王文海:《竞业禁止法律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2005年硕士学位论文。
    75 粱慧星著《民法学说与立法研究(二)》,国家行政学院出版社,1999年,第17页。
    76 王文海:《竞业禁止法律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2005年硕士学位论文。
    77 对商业秘密而言,救济措施还有禁令的方式,禁令是英美法系国家实施的比损害赔偿更为有效的商业秘密保护手段。禁令的种类有初步禁令(preliminary injunction)、临时禁令(temporary restraining order)、永久禁令(permanent injunction),临时禁令属于单方面禁止侵权人从事侵权活动的禁令,一般无需事先口头或书面通知被告便可由法院颁布,是一种非常严厉的救济措施。参见张耕主编《商业秘密法》,厦门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217页。这一问题与英美法判例确定的“不可避免批露原则”有关,“不可避免批露原则”的性质、特点和限制在此不再赘述。
    78 郑尚元著:《劳动合同法的制度与理念》,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年3月版,第153页。
    79 焦兴铠:《重要英美法系国家对受雇者竞业禁止规范之研究》,载《万国法律》,2003年第10期。转引自郑尚元著:《劳动合同法的制度与理念》,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年3月版,第153页。
    80 罗伯特·霍恩、海因·科茨、汉斯·G·莱察:《德国民商法导论》,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第152页。
    81 郑尚元著:《劳动合同法的制度与理念》,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年3月版,第154页。
    82 李永明:《竞业禁止的若干问题》,载《法学研究》2002年第5期。
    83 倪龙才主编:《商业秘密保护法》,上海大学出版社2005年8月版,第120页。
    84 倪龙才主编:《商业秘密保护法》,上海大学出版社2005年8月版,第192页。
    85 倪龙才主编:《商业秘密保护法》,上海大学出版社2005年8月版,第121页。
    86 倪龙才主编:《商业秘密保护法》,上海大学出版社2005年8月版,第121页。
    87 孔祥俊著:《商业秘密保护法原理》,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年版,第183页。
    88 常健、饶常林:《试论商业秘密保护中的竞业禁止》,《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2年第1期。
    89 王文海:《竞业禁止法律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2005年硕士学位论文。
    90 冯晓青著:《企业知识产权战略》(第三版),知识产权出版社2008年版,第340页。
    91 浙江、广东、深圳、珠海等地也规定了商业秘密一经公开,竞业限制条款自行终止或者失效。《浙江省技术秘密保护条例》第18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竞业限制协议自行终止:(一)企业技术秘密已公开的;(二)负有竞业限制义务的员工死亡的;(三)企业终止的;(四)企业违反竞业限制协议,不支付或无正当理由拖欠补偿费的。”《广东省技术秘密保护条例》第17条:“技术秘密一经公开,原签订的技术秘密保护协议或者竞业限制协议即告失效。”《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第19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竞业限制协议自动终止:(一)技术秘密已经公开的;(二)负有竞业限制义务的员工实际上没有接触到技术秘密的;……”《珠海市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第23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竞业限制协议自行终止:(一)技术秘密已经公开的;(二)负有竞业限制义务的员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三)企业违反竞业限制协议,不支付或者无正当理由拖欠补偿费的;……”
    92 王文海:《竞业禁止法律问题研究》,中国政法大学2005年硕士学位论文。
    93 王文海:《竞业禁止法律问题研究》,中国政法大学2005年硕士学位论文。
    94 科技部《关于加强科技人员流动中技术秘密管理的若干意见》第7条、原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第2条规定,竞业禁止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年;《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16条第1款规定,竞业限制的期限由劳动合同当事人约定,最长不得超过3年;深圳特区《企业技术秘密保护规定》规定的竞业禁止的期限为最长不得超过3年,没有约定期限的,期限为3年。
    95 美国第二巡回法院在Earth Web, Inc.诉Mark Schlack违反雇用合同和侵害起商业秘密一案中,援引1997年的DoubleClick, Inc诉Henderson一案认为,网络产业发展迅速,相关竞业禁止条款期间不宜超过6个月。参见美国联邦法院判决网络业从业竞争要有规格》,www.chinaiprlaw.com。
    96 孔祥俊:《商业秘密保护法原理》,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年版,第180页。
    97 王文海:《竞业禁止法律问题研究》,中国政法大学2005年硕士学位论文。
    98 王文海:《竞业禁止法律问题研究》,中国政法大学2005年硕士学位论文。
    99 王文海:《竞业禁止法律问题研究》,中国政法大学2005年硕士学位论文。
    100 郑尚元著:《劳动合同法的制度与理念》,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年3月版,第156页。
    101 王文海:《竞业禁止法律问题研究》,中国政法大学2005年硕士学位论文。
    106 李振德:《竞业禁止相关理论研究及立法建议》,吉林大学2007年硕士学位论文。
    107 李振德:《竞业禁止相关理论研究及立法建议》,吉林大学2007年硕士学位论文。
    108 黄越钦著:《劳动法新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75页。
    109 忠诚义务包括三个方面:首先,劳动者应当尽力避免或减少用人单位的损害,凡对用人单位可能发生损害的一切行为均不得作为;其次,劳动者应当保护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需要明确的是不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是否有明示的约定,劳动者均应承担保密义务;第三,劳动者的竞业限制义务。参见黄越钦著:《劳动法新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75页。
    110 商业秘密法制丛书编辑委员会:《商业秘密法制现状分析及案例》,中国法制出版社1995版,第67页。
    111 参见《公司法》第217条第(一)项作出的解释: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112 对于监事会的设立模式问题,监事会制度是由大陆法系国家创设的,大陆法系国家公司法一般规定监事会是公司必设机关,但对于监事会的设置,则有着不通的规定,具体可分为并列二元制、上下级制和折衷制。并列二元制是指监事会与董事会互不隶属并互相监督,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是真正的三权分立制。日本、我国台湾地区公司法均采取此种体制;上下级制是指监事会凌驾于董事会之上,董事会由监事会选举产生。德国采取此制;折衷制是指公司法同时规定了两种监事会模式任由当事人选择。法国采取这种制度。我国采取的是并列二元制。参见倪龙才主编:《商业秘密保护法》,上海大学出版社2005年8月版,第132页。
    113 倪龙才主编:《商业秘密保护法》,上海大学出版社2005年8月版,第132-133页。
    114 曹顺明著:《董事竞业禁止义务法律问题研究》,参见顾功耘主编:《公司法律评论》2003年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年9月版,第74页。
    115 张俊浩主编:《民法学原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78页。
    116 倪龙才主编:《商业秘密保护法》,上海大学出版社2005年8月版,第134页。
    1.张耕等著:《商业秘密法》[M],厦门大学出版社2006年4月版。
    2.倪才龙主编:《商业秘密保护法》[M],上海大学出版社2005年8月版。
    3.郑尚元著:《劳动合同法的制度与理念》[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年3月版。
    4.刘春田主编:《知识产权法》[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5.冯晓青、杨利华等著:《知识产权热点问题研究》[M],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6.杨燕绥等编著:《劳动法新论》[M],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4年版。
    7.吴汉东主编:《知识产权法》[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8.种明钊主编:《竞争法》[M],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
    9.吴汉东主编:《知识产权法》(第二版)[M],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
    10.董保华主编:《劳动合同法研究》[M],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5年10月版。
    11.冯晓青主编:《知识产权法前沿问题研究》[M],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12.杜国强著:《侵犯知识产权罪比较研究》[M],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年10月版。
    13.张玉瑞著:《商业秘密法学》[M],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年10月版。
    14.孔祥俊著:《商业秘密保护法原理》[M],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年版。
    15.张玉敏总编:《商业秘密法》[M],厦门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16.郑成思著:《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
    17.吴汉东、胡开忠等:《走向知识经济时代的知识产权法》[M],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
    18.董保华著:《十大热点事件透视劳动合同法》[M],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
    19.黄越钦著:《劳动法新论》[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20.戴永盛著:《商业秘密法比较研究》[M],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21.张新宝著:《隐私权的法律保护》[M],中国检察出版社1997年版。
    22.张俊浩主编:《民法学原理》[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
    23.罗伯特·霍恩、海因·科茨、汉斯·G·莱察:《德国民商法导论》[M],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
    24.谢铭洋、古清华著:《营业秘密法解读》[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25.冯晓青著:《企业知识产权战略》(第三版)[M],知识产权出版社2008年版。
    26.吕鹤云等著:《商业秘密法论》,湖北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
    27.顾功耘主编:《公司法律评论》2003年卷[M],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年9月版。
    1.李永明:《竞业禁止的若干问题》[J],《法学研究》2002年第5期。
    2.盛建:《约定竞业禁止的比较法分析》[J],载于《山东审判》2005年第2期。
    3.徐敬云著:《商业秘密保护中的竞业禁止的探讨》[J],载《河北法学》第20卷增刊,2002年11月期。
    4.张耕:《人才流动中的商业秘密保护》[J],载《河北法学》2003年5月期。
    5.甄世辉:《对我国商业秘密保护中的竞业禁止问题的新思考》[J],载《河北法学》2008年11月期。
    6.问清泓:《劳动法之竞业限制问题探析》[J],载《行政与法》2008年第2期。
    7.胡良荣:《论劳动权和商业秘密权保护的冲突与协调——以<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取向为视角》[J],载江苏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年11月第9卷第6期。
    8.王旭青:《论商业秘密保护与竞业禁止》[J],载《科技情报开发与经济》2007年第17卷第23期。
    9.韩一衍:《论商业秘密保护中的竞业禁止制度》[J],载广东技术师范学院学报2007年第2期。
    10.杜慧:《商业秘密保护中竞业禁止制度研究》[J],载《前沿》2008年第6期。
    11.欧广远:《竞业禁止与商业秘密保护——从李开复跳槽案谈起》[J],载《学习月刊》2005年第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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