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我国海洋石油污染的生态修复责任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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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英文篇名:A brief disscussion on the ecological restoration responsibility of Marine oil pollution in China
  • 作者:李波 ; 宁清同
  • 英文作者:Li Bo;Ning Qingtong;
  • 关键词:海洋石油污染 ; 生态修复 ; 责任主体
  • 中文刊名:辽宁行政学院学报
  • 英文刊名:Journal of Liaoning Academy of Governance
  • 机构:海南大学;
  • 出版日期:2019-09-20
  • 出版单位:辽宁行政学院学报
  • 年:2019
  • 期:05
  • 基金:2017年度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法律责任生态化语境下生态修复责任研究”(17BFX126)阶段性成果
  • 语种:中文;
  • 页:85-89
  • 页数:5
  • CN:21-1405/D
  • ISSN:1008-4053
  • 分类号:X55;X171.4
摘要
由于海洋生态环境问题日益突出,海洋生态修复问题也越来越引发社会关注。但我国海洋石油污染的生态修复责任主体一直以来都不明确,主要存在类型不全、责任范围过窄、责任分担不清,监督不严等问题。可通过明确生态修复责任人范围、确立责任人的连带责任机制、完善生态修复责任监督制度等方式构建海洋石油污染的生态修复责任主体制度,以期有效落实海洋石油污染的生态修复法律责任。
        
引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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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海洋环境保护法》第66条规定:“船东和货主共同承担船舶油污损害责任。”
    (2)《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即指《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规定:“海上钻井平台漏油事故的责任由企业、事业单位及经营者承担。”
    (3)《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规定:“石油开采中的各方主体,即‘经营者’和‘承包者’,也对其概念做出了法律上的界定。”
    (4)《海洋石油安全生产规定》第3条规定:“油污损害的责任由经营者和承包者承担。”
    (1)参见天津海事法院民事判决书(2003)津海法事初字第183号。
    (2)生态修复费用:海洋沉积物回收费和潮滩生物环境、浮游植物和游泳动物恢复功能费。
    (1)“第三人代为履行”:人民法院委托他人替代修复生态环境,所需费用由被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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