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由于海洋生态环境问题日益突出,海洋生态修复问题也越来越引发社会关注。但我国海洋石油污染的生态修复责任主体一直以来都不明确,主要存在类型不全、责任范围过窄、责任分担不清,监督不严等问题。可通过明确生态修复责任人范围、确立责任人的连带责任机制、完善生态修复责任监督制度等方式构建海洋石油污染的生态修复责任主体制度,以期有效落实海洋石油污染的生态修复法律责任。
引文
[1]杨芃,宁清同.民法典编纂中的生态修复责任探讨[J].治理现代化研究,2018(5):90-96.
[2]文连飞,吴小玉.南海海域生态修复责任主体探究[J].黑龙江生态工程职业学院学报,2016(11):6-8.
[3]李天生.海洋油气开发污染损害赔偿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6:186-188.
[4]王嘎利,杨士龙.中外视域中的环境法理论[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10:110.
[5][11]汪卡峰.海上溢油私人损害赔偿民事主体问题研究---以渤海康菲案为视角[D].上海:华东政法大学,2014,33-42,43-51.
[6]李贽萍.生态环境修复责任法律性质辨析[J].中国地质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2):48-59.
[7]魏旭.生态修复制度基本范畴初探[J].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16(1):1-10.
[8]吴鹏.生态修复法律责任之偏见与新识[J].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17(1):108-116.
[9]高翔.论海上石油开发环境污染之法律救济[J].法律适用,2012(3):90-96.
[10]易崇燕.我国污染地生态修复法律责任主体研究[J].学习论坛,2014(7):80.
[12]万鄂湘,高翔.论海洋石油开发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法律机制之构建[J].武大国际法评论,2013(1):1-21.
[13]任洪涛.区域环境资源综合整治和合作治理法律问题研究---2017年全国环境资源法学研讨会(年会)论文集(C).2017:720-724.
[14][15]任洪涛,敬冰.我国生态修复法律责任主体研究[J].理论研究,2016(8):57,58-70.
(1)《海洋环境保护法》第66条规定:“船东和货主共同承担船舶油污损害责任。”
(2)《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即指《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规定:“海上钻井平台漏油事故的责任由企业、事业单位及经营者承担。”
(3)《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规定:“石油开采中的各方主体,即‘经营者’和‘承包者’,也对其概念做出了法律上的界定。”
(4)《海洋石油安全生产规定》第3条规定:“油污损害的责任由经营者和承包者承担。”
(1)参见天津海事法院民事判决书(2003)津海法事初字第183号。
(2)生态修复费用:海洋沉积物回收费和潮滩生物环境、浮游植物和游泳动物恢复功能费。
(1)“第三人代为履行”:人民法院委托他人替代修复生态环境,所需费用由被告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