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经营亏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已成为近年来会计处理监管的焦点。文章介绍了经营亏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识别确认、预测要求,剖析现有准则中的理论差异和近年来实务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把握计量上限和变动规则两大要点,以真实反映因经营损失而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的风险和价值。
引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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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号准则第13条规定:“……同时具有下列特征的交易中因资产或负债的初始确认所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不予确认:(一)该项交易不是企业合并;(二)交易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或可抵扣亏损)。”
(2)8号准则第12条规定:“预计资产的未来现金流量,应当以资产的当前状况为基础,不应当包括与将来可能会发生的、尚未作出承诺的重组事项或者与资产改良有关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
(3)18号准则第19条规定:“企业不应当对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进行折现。”
(4)18号准则第20条规定:“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应当对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账面价值进行复核。如果未来期间很可能无法获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用以抵扣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利益,应当减记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账面价值。在很可能获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记的金额应当转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