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本文以《丹东鸭绿江口湿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为例,指出地方立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并试图提出解决办法,以促进我国地方立法的发展。
引文
(1)以下简称新《立法法》。
(2)陆雄文.管理学大辞典[M].上海:上海辞书出版社,2013.
(3)王锡锌.行政过程中公众参与的制度实践[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8:2.
(4)《立法法》第五条和第三十六条、《环境保护法》第六条和第五十三条、《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五条、《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九条、《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条和第十三条等。
(5)分别为丹东、锦州、营口、阜新、辽阳、铁岭、朝阳、盘锦、葫芦岛。
(6)易有禄.设区市立法权的权限解析[J].政法论丛,2016(2):73-79.
(7)伊士国,杨玄宇.论设区的市立法权限--兼评新《立法法》第72条[J].河北法学.2017(11):73-82.
(8)黄鑫.宪法秩序中的精神文明建设[J].上海政法学院学报,2015(4).
(9)伊士国.论设区的市立法权扩容的风险及其防控[J].政法论丛,201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