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法庭“无案可审”现象再审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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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英文篇名:Re-examination of the Environmental Court's "No Case to Trial" Phenomenon
  • 作者:韩晓明
  • 英文作者:HAN Xiaoming;Law School,Ocean University of China;
  • 关键词:司法专门化 ; 环保法庭 ; 制度效率 ; 公共选择
  • 英文关键词:judicial specialization;;environmental court;;system efficiency;;public choice
  • 中文刊名:法学论坛
  • 英文刊名:Legal Forum
  • 机构:中国海洋大学法学院;
  • 出版日期:2019-03-10
  • 出版单位:法学论坛
  • 年:2019
  • 期:02
  • 语种:中文;
  • 页:129-135
  • 页数:7
  • CN:37-1343/D
  • ISSN:1009-8003
  • 分类号:D922.68
摘要
环保法庭在我国大规模设立却无案可审。其主要原因并非如学界所普遍认为的机制运行障碍,而更可能是因为环境司法需求薄弱且环保法庭的审判专业化优势十分可疑。由于案件受理数量过少,基于审判效率、专业性和司法统一性所进行的功能评估表明,环保法庭的设立多流于形式,制度效率不高。依据公共选择理论,法院内部治理、政治需求等自身利益诉求才是环保法庭制度化发展的实际推动力。更具社会福利意义的司法专门化改革应当以效率为目标,通过预算硬约束以及限制法院司法解释的范围等方式来约束其行为的自利倾向。
        Environmental courts are set up on a large scale but have few cases to decide. The main reason for this is not that there is a general obstacle in the operation of the mechanism as the academic circles generally consider it, but more likely because of the weak social demand for environmental justice and the suspicious advantages of court trial specialization in Environmental Tribunals. Due to the low number of cases accepted, based on the functional evaluation of the trial in terms of efficiency, professional judgment and judicial unification, it shows that the establishment of environmental courts is formal and the efficiency of the system is not high. Based on the theory of public choice, the actual driving force for the institutional development of environmental courts is the self-interest demands of the internal governance and political demands of the courts. Judicial specialization reform with more social welfare goals should aim at restraining the self-serving tendency of its behavior by means of hard budget constraints and limits on the judicial interpretation of the courts.
引文
①参见刘忠:《论中国法院的分庭管理制度》,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09年第5期。
    ②在相关学术讨论和实践中,此类机构存在多种指称,例如环境资源审判机构、环境专门审判机构,环保法庭和环境资源审判庭。本文将其统一称作环保法庭并只在有具体的区分意义时对单独设立的环保法庭与合议庭做进一步区分。
    ③参见《中国环境资源审判白皮书(2016-2017)》,最高人民法院网http://www.court.gov.cn/zixun-xiangqing-50682.html,最后访问日期2018年12月26日。
    ④参见孙佑海:《对当前环境资源审判若干问题的分析和对策建议》,载《人民法院报》 2014 年 9 月 17 日。
    ⑤参见宋宗宇、陈丹:《环境司法专门化在中国的机制障碍与路向转换》,载《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3年第6期。
    ⑥参见张忠民:《环境司法专门化发展的实证检视:以环境审判机构和环境审判机制为中心》,载《中国法学》2016年第6期。
    ⑦参见刘超:《反思环保法庭的制度逻辑——以贵阳市环保法庭和清镇市环保法庭为考察对象》,载《法学评论》2010年第1期。
    (1)参见BAUM L.Probing the Effects of Judicial Specialization.Duke Law Journal,2008:1672.
    (2)在学理探讨和司法实践中,行政非诉执行案件也称为行政非诉审查案件。
    (3)参见王旭光:《环境资源审判专门化的基本特性与路径方法》,载《人民法院报》2016年6月22日。
    (4)参见刘超:《反思环保法庭的制度逻辑——以贵阳市环保法庭和清镇市环保法庭为考察对象》,载《法学评论》2010年第1期。
    (5)参见张忠民:《环境司法专门化发展的实证检视:以环境审判机构和环境审判机制为中心》,载《中国法学》2016年第6期。
    (6)参见《探寻无锡城与太湖的8年恩怨蓝藻至今仍未消失》,载《新华日报》2015年6月26日。
    (7)《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环境司法保护情况报告》,云南法制报http://www.ynfzb.cn/PolLawWorks/FaYu/201310189485.shtml,最后访问日期2018年12月26日。
    (8)包括但不限于《民法通则》第124条,《侵权责任法》第25-27条、第65-68条,《侵权责任法司法解释》第7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环境侵权解释》)第1条以及《环境保护法》第64条。
    (9)参见王旭光:《环境资源审判专门化的基本特性与路径方法》,载《人民法院报》2016年6月22日。
    (10)同②。
    (11)参见由然:《反思环保法庭制度化发展之正当性》,载《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年第4期。
    (12)参见GEORAGE R,CATHERINE K.Greening Justice.Planning News,2010,36(6):6.
    (13)参见李挚萍:《外国环境司法专门化的经验及挑战》,载《法学杂志》2012年第11期。
    (14)BENTLEY A.The Process of Government. Evanston:Principia Press,1949:211.转引自[美]曼瑟尔·奥尔森:《集体行动的逻辑》,陈郁、郭宇峰、李崇新译,格致出版社、上海三联出版社、上海人民出版社2014年版,第7页。
    (15)参见刘忠:《论中国法院的分庭管理制度》,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09年第5期。
    (16)参见滕彪:《话语与实践:当代中国司法“中心工作”的变迁》,载《法哲学与法社会学论丛》,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73页。
    (17)参见刘忠:《规模与内部治理——中国法院编制变迁三十年(1978-2008)》,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12年第5期。
    (18)贺欣:《法院司法创新的前提是赢得党委的支持》,中国法律评论网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5NDI0MzgyMA==&mid=2651876299&idx=1&sn=3199c2ebad32d2fee5e1e030c4a96ba3&scene=0#wechat_redirect,最后访问日期2018年12月26日。
    (19)参见董必武:《关于筹设中央政法干部学校方案的说明》,载《董必武政治法律文集》,法律出版社1986年版,第162页。转引自刘忠:《规模与内部治理——中国法院编制变迁三十年(1978-2008)》,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12年第5期。
    (20)参见王旭光:《环境资源审判专门化的基本特性与路径方法》,载《人民法院报》2016年6月22日。
    (21)参见刘忠:《论中国法院的分庭管理制度》,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09年第5期。
    (22)参见刘忠:《规范与内部治理——中国法院编制变迁三十年(1978-2008)》,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12年第5期。
    (23)《答复》:“1.环保法庭与人民法庭性质不同,目前在基层人民法院设立环保法庭尚无法律根据。为适应实际需要,可在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有关审判庭内设立专门审理环保案件的合议庭进行试点,并注意总结经验。2.国家审判机关的审判职能与国家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职能不应混淆,人民法院不要在法院以外同行政管理部门联合(或共同)另行设立专业法庭。3.人民法院在审理专业性较强的案件时视案情需要,可请有关专家作为陪审员参加合议庭。”
    (24)参见刘超:《反思环保法庭的制度逻辑——以贵阳市环保法庭和清镇市环保法庭为考察对象》,载《法学评论》2010年第1期。
    (25)《决议》规定:“一、凡关于法律、法令条文本身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或作补充规定的,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进行解释或用法令加以规定。 二、凡属于法院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由最高人民法院进行解释。”
    (26)参见《邓小平: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团结一致向前看》,人民网https://people.com.cn/GB/channel1/10/20000529/80792.htm,最后访问日期2018年12月26日。
    (27)由然:《环保法庭为何无案可审?——法律经济学的分析和解释》,载《东岳论丛》2018年第2期。
    (28)参见[美]戈登·塔洛克:《公共选择》,柏克、郑景胜译,商务印书馆2015年版,第373-37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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