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后,认定事故性质及事故责任、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等做出的综合性报告。近年来,由于民众对事故调查报告的性质、效力认识模糊,不断出现因事故调查报告引发的纠纷(案件),因此,有必要对事故调查报告的法律属性进一步厘清。文章通过分析事故调查处理这一具体行政行为的特征,明确作为全面体现该具体行政行为的事故调查报告,应具有公定力、确定力、拘束力及执行力这四个法律效力,最后就目前我国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在法律效力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建议及解决途径。
引文
[1]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6:150.
[2]宋曦,丁文梅,宁云才,等.煤矿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优化研究———以陕西某煤矿为例[J].矿业科学学报,2019(2):1-8.
[3]国家煤矿安监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联合发文要求加强煤矿产能释放期间安全生产工作[J].中国应急管理,201 6(1 0):51-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