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新时代中国特色法治政府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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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英文篇名:On the Construction of the Government Under the Rule of Law in China in the New Era
  • 作者:姜明安
  • 英文作者:Jiang Ming'an;Research Center for the Constitution and the Administrative Law,Peking University;
  • 关键词:新时代 ; 中国特色 ; 法治 ; 法治政府
  • 英文关键词:New Era;;Chinese characteristics;;rule of law;;government under the rule of law
  • 中文刊名:BDZK
  • 英文刊名:Journal of Peking University(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s)
  • 机构:北京大学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
  • 出版日期:2018-01-20
  • 出版单位: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 年:2018
  • 期:v.55;No.305
  • 基金: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中国特色依宪治国和法治政府建设研究》(项目编号:16JJD820002)研究基金的资助成果
  • 语种:中文;
  • 页:BDZK201801002
  • 页数:9
  • CN:01
  • ISSN:11-1561/C
  • 分类号:7-15
摘要
党的十八大提出了到2020年在我国基本建成法治政府的任务,并在之后的三中全会、四中全会决定和《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中确定了法治政府建设的目标、具体任务和实施途径。党的十九大在此基础上又提出了新时代我国法治政府建设的若干新的任务和要求。中国法治政府建设不完全同于西方国家的法治政府建设,具有中国特色。中国法治政府建设的"特色"取决于中国法治的"特色"。新时代中国法治政府建设不完全同于中共十八大以前的中国法治政府建设,具有一定的新目标、新任务、新要求。这些新目标、新任务、新要求,是中共十八大以来所绘制的法治政府建设总蓝图的进一步完善和发展。
        The 18 th National Congress of the Communist Party of China put forward the task of basically establishing a government under the rule of law in China by 2020,and set the goals,specific tasks and implementation approaches of such a government in the decisions of the following Third and Fourth Plenary Sessions of the CPC Central Committee,and in the Outline for the Implementation of Building a Government Under the Rule of Law. On this basis,the CPC 19 th National Congress put forward a number of new tasks and requirements for the construction of the government under the rule of law in the New Era. The construction of such a government in China has its own characteristics and is not exactly the same as the construction of the government under the rule of law in the Western countries. The characteristics of building a government under the rule of law in China depends on the special features of the rule of law with Chinese characteristics. With its new goals,new tasks and new requirements,the construction of the government under the rule of law in China in the New Era is not exactly the same as that in China before the CPC 18 th National Congress. These new goals,new tasks and new requirements are the further improvement and development of the general blueprint drawn up by the CPC since its 18 th National Congress for the construction of the government under the rule of law.
引文
(1)习近平:《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人民日报》2017年10月28日。
    (1)1982年9月1日,邓小平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二次全国代表大会的开幕词中指出:“我们的现代化建设,必须从中国的实际出发。无论是革命还是建设,都要注意学习和借鉴外国经验。但是,照抄照搬别国经验、别国模式,从来不能得到成功。这方面我们有过不少教训。把马克思主义的普遍真理同我国的具体实际结合起来,走自己的道路,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这就是我们总结长期历史经验得出的基本结论。”参见《邓小平文选》第三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2—3页。
    (2)1982年,吴祖谋主编的《法学概论》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的解释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是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群众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经过人民革命斗争,在打碎旧的国家机器、摧毁旧的法制的基础上建立和发展起来的新型法制。它是保护人民,打击敌人,制裁犯罪,维护社会秩序,保护社会主义经济基础,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实现无产阶级专政历史任务的重要工具。”参见吴祖谋主编:《法学概论》,北京:法律出版社1987年版,第65页。
    (3)1997年,中共十五大报告第一次将“法制”改为“法治”,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参见1997年9月12日江泽民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把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全面推向二十一世纪》。
    (4)参见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邓小平文选》第三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62—66页。
    (5)参见1997年9月12日江泽民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把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全面推向二十一世纪》。
    (1)参见姜明安主编:《法治国家》前言和第一编“依法治国与建设法治国家”,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5年版,第1—70页。
    (2)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把党的领导贯彻到依法治国全过程和各方面,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一条基本经验。我国宪法确立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坚持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要求,是党和国家的根本所在、命脉所在,是全国各族人民的利益所系、幸福所系,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题中应有之义。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是一致的,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
    (3)《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总纲第2、3条。
    (4)美国学者路易斯·亨金指出:“三权分立必然带来低效率,但却防止了专制。……防止了权力集中,保护了个人自治和自由。”参见路易斯·亨金等编:《宪政与权利》,郑戈等译,北京:三联书店1996年版,第512页。
    (5)伊莱休·鲁特认为,公权力“本身就带有很多危险的可让其用于压迫和作恶的机会。如果我们要继续实行宪政的话,这些管理机关自身必须受管理。它们管理公民的权力范围必须固定、明确。公民反抗它们的权利必须规定得清清楚楚”。引自伯纳德·施瓦茨:《行政法》,徐炳译,北京:群众出版社1986年版,第27页。
    (1)《关于废止有关劳动教养法律规定的决定》于2013年12月28日由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作出。
    (2)参见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2017年3月12日在十二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上所作的工作报告。
    (3)2012年12月4日,第十八届中共中央政治局专门召开会议,制定《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人民日报》2012年12月5日。
    (4)关于新时代中国特色法治重视民主立法和科学立法的详细情况,可参阅姜明安:《进一步推进民主立法、科学立法与依法立法》,《立法研究》2016年11月创刊号。
    (1)资料和数据来源:中央纪委副书记杨晓渡在十九大记者招待会上的讲话,《新华网》2017年10月19日。
    (1)《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确定的法治政府建设总体目标是: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法治政府建设衡量标准是:政府职能依法全面履行;依法行政制度体系完备;行政决策科学民主合法;宪法法律严格公正实施;行政权力规范透明运行;人民权益切实有效保障;依法行政能力普遍提高。法治政府建设主要任务和具体措施是: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完善依法行政制度体系;推进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依法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全面提高政府工作人员法治思维和依法行政能力。
    (2)这里讲的“法律条文所蕴含的价值、理念”主要指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3)参见《行政处罚法》第37条、《行政许可法》第61条、《行政强制法》第18-20条等。
    (4)参见《行政许可法》第53条。
    (5)参见《行政处罚法》第4条。
    (1)以上关于宏观调控、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环境保护的任务和要求参见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的《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
    (2)参见姜明安:《市场经济需要什么样的政府》《转变职能,改革体制》,见姜明安:《法治的求索与呐喊》,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35—37、194—196页。
    (1)“三拍”决策指决策者进行决策不调查研究,不听取公众意见,不进行科学论证和风险评估,拍脑袋、凭兴趣决策;在有人对相应决策质疑时,拍胸脯担保决策正确;最后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时拍屁股走人。
    (2)“钓鱼执法”指执法者为罚款或其他利益,故意引诱行政相对人违法,然后对之罚款或进行其他行政处罚。
    (3)中共十六大对基本公共服务仅提出“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十九大报告增加“幼有所育、弱有所扶”,发展为“幼有所育、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弱有所扶”等更全面的基本公共服务。
    (4)关于服务型政府,可参见姜明安:《建设服务型政府应正确处理的若干关系》,《北京大学学报》2010年第6期。
    (1)“三定方案”“三定规定”是中央和地方各级编制办公室为各级各类国家机构制定的确定其内设机构、职能、人员编制的文件,实际起组织法的作用,但不符合法治原则和依法治国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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