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戊戌时期梁启超的民主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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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英文篇名:Liang Qichao's Democratic Ideas in the Reform Movement of 1898
  • 作者:茅海建
  • 英文作者:Mao Haijian;
  • 关键词:梁启超 ; 康有为 ; 大同三世说 ; 《古议院考》 ; 《论君政民政相嬗之理》
  • 英文关键词:Liang Qichao;;Kang Youwei;;theory of "three phases of Great Commonwealth";;On Ancient Congress;;On Alternation of Monarch Politics and Civilian Politics
  • 中文刊名:XSYK
  • 英文刊名:Academic Monthly
  • 出版日期:2017-04-20
  • 出版单位:学术月刊
  • 年:2017
  • 期:v.49;No.575
  • 语种:中文;
  • 页:XSYK201704012
  • 页数:25
  • CN:04
  • ISSN:31-1096/C
  • 分类号:122-146
摘要
梳理和分析梁启超在戊戌变法时期的民主思想,可以发现,梁启超将中国古代经典中许多涉及到君臣关系、君民关系的记载,比附为"民主",并据康有为的"大同三世说",认为清朝此时处于"一君世"(小康、升平世)之中由"君主之世"向"君民共主之世"的过渡时期,故主张开民智等活动,以为将来设置议会之准备。梁启超这个时期的民主思想正是康有为的"大同三世说",与西方近代民主思想有着明显的差异。考察梁启超此时的民主思想,有助于理解戊戌变法时期康有为的政治思想,并有助于对戊戌变法的性质做出更为恰当的判断。
        In organizing and analyzing Liang Qichao's democratic ideas during Reform Movement of 1898, one can find that he has taken the recorded monarch-courtier and monarch-civilian relations as being "democratic". In line with Kang Youwei's "three phases of Great Commonwealth", Liang proposes that the Qing Dynasty is in "the phase of one monarch"(well-off, peaceful life) but transforming from "the epoch of monarch" to "the epoch of monarch and civilian rule together", so he advocates enlightenment for preparing a future parliament. Liang's democratic ideas in this period are exactly from Kang Youwei's theory of "three phases of Great Commonwealth", and it is quite different from the near-modern Western democratic ideas. Examining Liang's democratic ideas of that time can be helpful to understand Kang Youwei's political ideas in 1898, and be helpful to making a more proper judgment on the nature of the 1898 Reform Movement.
引文
(1)本文引用文献较多,为避免转换时造成的行文不便,本文使用中国传统纪年,并在重要处夹注公元。
    (2)张朋园:《梁启超与清季革命》,台北:“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专刊之十一,1964年,第1、2章;熊月之:《论戊戌时期梁启超的民权思想——兼论梁启超与康有为思想的歧异》,《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84年第3期;刘振岚:《论戊戌时期梁启超的民权民智思想》,《北京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1990年第3期;陈始强:《“兴民权”、“广民智”、“育人才”——戊戌变法期间梁启超民权思想初探》,《贵州教育学院学报》(社科版)1994年第1期;龚郭清:《论戊戌变法时期梁启超政治思想两大基本倾向》,《浙江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99年第5期。其中张朋园强调梁启超此期思想深受康有为“大同三世说”的影响,是值得重视的论点。
    (1)梁启超:《古议院考》,《时务报》第10册,光绪二十二年十月初一日,北京:中华书局影印,1991年,第1册,第626—628页。
    (2)在《古议院考》发表之前,梁启超已有两文论及于此。一、梁在《论不变法之害·变法通议一》中称:“谋及卿士、谋及庶人,国疑则询、国迁则询,议郎、博士非西官也(汉制博士与议郎、议大夫同主论议,国有大事则承问,即今西人议院之意)。”(《时务报》第2册,光绪二十二年七月十一日,北京:中华书局影印,第1册,第75页)二、梁在《论中国积弱由于防弊》中又提及:“古者国有大事,谋及庶人。汉世亦有议郎、议大夫、博士议曹。不属事,不直事,以下士而议国政。(余别有《古议院考》)所以通下情,固邦本。”(《时务报》第9册,光绪二十二年九月二十一日,北京:中华书局影印,1991年,第553页)大约在《古议院考》发表的同时,梁亦出版《西学书目表》,在该书《后序》中称:“……国人皆曰贤,国人皆曰不可,议院之制成矣。”(梁启超:《饮冰室合集》第1册,北京:中华书局影印,1989年,文集之一,第127页)
    (3)蒋贵龄编:《万木草堂遗稿外编》,台北:成文出版社,1978年,上册,第350—351页;姜义华等编:《康有为全集》第1集,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第165—166页。引文中“吕郤宁武人民而誓”一句,疑有错漏字,很难解读,也未见康、梁后来再引用此典。
    (4)孔祥吉编著:《康有为变法奏章辑考》,北京:北京图书馆出版社,2008年,第39、66—67页。《洪范》《孟子》《周礼》三条,梁启超已引用。
    (1)原文为:“好人之所恶,恶人之所好,是谓拂人之性,灾必逮夫身”。梁将“人”改作“民”。
    (2)原文为王曰:吾何以识其不才而舍之?曰:国君进贤,如不得已,将使卑逾尊,疏逾戚,可不慎与?左右皆曰贤,未可也;诸大夫皆曰贤,未可也;国人皆曰贤,然后察之;见贤焉,然后用之。左右皆曰不可,勿听;诸大夫皆曰不可,勿听;国人皆曰不可,然后察之,见不可焉,然后去之。左右皆曰可杀,勿听;诸大夫皆曰可杀,勿听;国人皆曰可杀,然后察之,见可杀焉,然后杀之。故曰:国人杀之也。如此,然后可以为民父母。”梁省去了“左右”“诸大夫”两个层次。由于孟子的这段话当时人很熟悉,梁此处仅是省文,非为断章取义。
    (1)“盘庚进众于庭”一句,见《尚书·盘庚篇》:“王命众,悉至于庭。”《盘庚》三篇,皆是盘庚对贵族、臣民的当面训词,似与西方式议会无涉。“四目四聪,皆同辟门”一句,参见《尚书·尧典》:“月正元日,舜格于文祖,询于四岳,辟四门,明四目,达四聪。”大意为舜宣告正式即位后,问询于四方的诸侯领袖,并打开四方的大门,以能看到四方,听到四方。即指舜注重了解各地之情,似与西方式议院无涉。康有为在《孔子改制考》中再引此典,称“辟四门以开议院”。姜义华等编:《康有为全集》第3集,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第152页。
    (2)梁启超:《古议院考》,《时务报》第10册,光绪二十二年十月初一日,北京:中华书局影印,第1册,第626—628页。
    (3)光绪二十一年五月初六日(1895年5月29日),甲午战争刚刚结束,军机章京陈炽上条陈给光绪帝,提出十项变法建策。其第十项为十曰议院。泰西各国议院之制,以英为最优:有上议院,国家爵命之官也;有下议院,民间公举之绅也。每举一事,下院议之,上院酌之,而君主行之。国用偶亏,只须询谋佥同,亿万金钱,一呼可集;政归公论,人有定评;上下相准,永永不敝,所谓合亿万人为一心也。惟兹事体大,须俟十年之后,学校大成,然后开院仿行,以立万世无疆之业。”(转引自孔祥吉:《晚清政治改革家的困境:陈炽〈上清帝万言书〉的发现及其意义》,《晚清史探微》,成都:巴蜀书社,2001年,第132页;原文见《光绪朝夷务始末稿本》,光绪二十一年,台北故宫博物院文献馆所藏。)从某种意义上说,梁启超的这一策略与陈炽亦相同;而陈炽在光绪二十一年与梁启超走得很近,思想对梁亦可能有所影响。又,陈炽上条陈的时间,与康的《上清帝第三书》大体相同。再又,陈炽此期致康有为信,参见蒋贵麟编:《万木草堂遗稿外编》下册,第844页。
    (1)《康有为日本变政考》,故宫博物院藏进呈本,紫禁城出版社影印,1998年,第5册,卷七,第38页。又,此本为第二次进呈本。在此之前,光绪二十四年二月,康有为向总理衙门递交《日本变政考》,三月由总理衙门进呈光绪帝,是为第一次进呈本,今不存。
    (2)梁启超:《与严幼陵先生书》,《饮冰室合集》,中华书局,1989年影印,第1册,文集之一,第106—111页。该信在《文集》目录中称“光绪二十二年”,误。梁启超在信中自称:“二月间读赐书二十一纸”;梁又在光绪二十三年三月三日给康有为的信中称:“严幼陵有书来,相规甚至,其所规者,皆超所知也。然此人之学实精深,彼书中言,有感动超之脑气筋者……”(丁文江、赵丰田编:《梁启超年谱长编》,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85年,第77页)由此可知,该信似属光绪二十三年三四月间所写。
    (3)梁启超之所以写作此文,很可能与王修植的信有关。王修植给汪康年的信中称:“卓如近复何往?前者又陵先生贻书相规,此亦吾党切磋之意,不可久不报。弟谓吾党建一业、白一议,但当论是非,不当论胜负。论是非者,文明之事;论胜负者,土蛮之习也。”(《汪康年师友书札》,第1册,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6年,第78页)此信汪康年必定会示之于梁。从言辞来看,王修植此信的内容,似受严复所托。梁对“不可久不报”一语,很可能不满,不仅复一信“切磋”,更是在报刊上“论是非”了。
    (1)在此之前,梁启超在《变法通议·论学校一·总论》(《时务报》第5册,光绪二十二年八月十一日)、《论中国宜讲求法律之学》(《时务报》第5册)、《史记·货殖列传今义》(《时务报》第35册,光绪二十三年七月十一日出版)诸文中,提到了“《春秋》三世之义”“孔子三世之大义”,然言说甚简,没有政治学意义上的具体展开。相关的研究,可参见张朋园:《梁启超与清季革命》,第12—17页。
    (2)英国传教士艾约瑟(Joseph Edkins)曾在翻译希腊史时将tyrant音译为“代兰得”。其译《欧洲史略》《希腊志略》《罗马志略》皆被梁启超列入《西学书目表》,称“以上三书,古史之佳者”;梁并在《读西学书法》中介绍:“税务司所译《西学启蒙十六种》,中有《欧洲史略》一书,不以国分而以事纪,其体例似过于二书,惜译笔太劣耳。又有《希腊志略》《罗马志略》二书(《启蒙十六种》之二),希腊、罗马,并欧洲古时声明文物之国,今泰西政事、艺学,皆于此出焉,亦不可以不读也。”(梁启超著、夏晓虹辑:《饮冰室合集集外文》下册,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第1130、1163—1164页)《希腊志略》《罗马志略》也被梁列入《时务学堂功课详细章程》中第十月的专精之书。(梁启超著、夏晓虹辑:《饮冰室合集集外文》上册,第29页)相关的研究可参见陈德正:《艾约瑟对西方古典文化的引介和传播》,网页http://old.cawhi.com/plus/view.php?aid=8701.
    (1)《时务报》第41册,光绪二十三年九月十一日,中华书局影印,第3册,第2771—2777页。该文在《时务报》上发表时,其中一句为“今谓当中土多君之世,而西国已有民政”,多一“西”字,文意不通,《饮冰室文集》本删去“西”字;另一句“不能由君而人民”,“人”字不通,《饮冰室文集》文改为“入”。(梁启超:《饮冰室合集》,中华书局影印,第1册,文集之二,第10页)本文据《饮冰室文集》本删改。又,此时的梁启超与康有为皆不赞同严复的“天演论”,参见茅海建:《再论康有为与进化论》,待刊。
    (2)梁启超在湖南时务学堂学生李泽沄所作札记上作批语:“……又曰:‘则未知其为是与,其诸君子乐道尧、舜之道与,末不亦乐乎尧、舜之知君子也',言《春秋》不专言小康,而实有乐于尧、舜大同之义也。又曰:‘制《春秋》之意以俟后圣,以为君子之为亦有乐乎此也',言《春秋》大同之条理,可以俟诸三千年以后之圣人也。此公羊子所传微言也。”(《湖南时务学堂初集》,刻本,原书署“光绪戊戌刊于长沙”,《札记》卷三,第58页。该书的具体情况后将介绍)而这一条批语,又是该书的最后一条。
    (3)梁启超:《说动》,《知新报》,第43册,光绪二十四年正月二十一日(1998年2月11日),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影印,1996年,上册,第525—526页。梁启超称:“……今夫压力之重,必自专任君权,动力之生,必自参用民权始矣。”“若夫中国则不然,压力之重,既不如从前之欧美、日本,而柔静无为之毒,已深中人心,于是压力、动力两无,以成今日不君权、不民权之天下。故欲收君权,必如彼得、睦仁之降尊纡贵而后可;欲参民权,必如德、意、希腊之联合民会而后可。”其中提到了仿效彼得大帝、明治天皇以行改革,也提到“民会”,梁提出先废除科举,然后奖励豪杰,网罗志士,产生“动力”,方可有“民权”之参用。《论中国宜讲求法律之学》,《湘报》,第5号,光绪二十四年二月十九日(1898年3月11日),中华书局影印,上册,第33—34页。梁启超称言:“孔子圣之神也,而后世颂其莫大功德,在作《春秋》,文成数万,其指数千,有治据乱世之律法,有治升平世之律法,有治太平世之律法,所发示法之当变,变而日进也。秦汉以来,此学中绝,于是种族日繁,法律日简,不足资约束;事理日变,而法律一成不变,守之无可守,因相率视法律如无物,于是所谓条教部勒者荡然矣。”“今泰西诸国,非不知公之为美也,其仁人君子非不竭尽心力以求大功也,而于国与国、家与家、人与人,各私其私之根原,不知所以去之,是以揆诸吾圣人大同之世,所谓至繁至公之法律,终莫得而几也。故吾愿发明西人法律之学,以文明我中国,又愿发明吾圣人法律之学,以文明我地球。”后面引用的一段话,梁描绘了无国无家无私的“大同”世界。
    (4)《时务报》第51册(光绪二十四年正月二十一日出版)刊出了大同译书局的广告,其中《孔子改制考》是以分篇形式出现的,《春秋董氏学》的广告亦出现。(《时务报》,北京:中华书局影印,第4册,第3521—3522页)如果不过分计较精准的时间,这两部书应是由梁启超主持的大同译书局同时刊刻的,出版时间先后差别不大。
    (1)康有为在《孔子改制考》中涉及到“大同三世说”的文字为天既哀大地生人之多艰,黑帝乃降精而救民患,为神明,为圣王,为万世作师,为万国作保,为大地教主。生于乱世,乃据乱而立三世之法,而垂精太平,乃因其所生之国,而立三界之意,而注意于大地远近大小若一之大一统。乃立无统天,以天为仁,以神气流行而教庶物,以不忍心而为仁政。”“《春秋》言太平,远近大小如一,地球一统之后乃有。此时烦恼忧悲已无,不食土性盐类质,养生日精,此言必验。”“《春秋》乱世讨大夫,升平世退诸侯,太平世贬天子。”“尧、舜为民主,为太平世,为人道之至,儒者举以为极者也……孔子拨乱升平,托文王以行君主之仁政,尤注意太平,托尧、舜以行民主之太平……可知六经中之売、舜、文王,皆孔子民主、君主之所寄托……《春秋》始于文王,终于尧、舜,盖拨乱之治为文王,太平之治为尧、舜,孔子之圣意,改制之大义,《公羊》所传微言之第一义也。”“《春秋》《诗》皆言君主,惟《尧典》特发民主义。”(姜义华等编:《康有为全集》第3集,第3、96、110、149—150、152页)康在《春秋董氏学》中涉及“三世说”的文字为:“《春秋》义分三世:与贤不与子,是太平世。若据乱世,则与正而不与贤。宣公在据乱世时,而行太平世之义,不中乎法,故孔子不取。所谓王法,即素王据乱世之法。”“三世为孔子非常大义,托之《春秋》以明之。所传闻世为据乱,所闻世托升平,所见世托太平。乱世者,文教未明也。升平者,渐有文教,小康也。太平者,大同之世,远近大小如一,文教全备也。大义多属小康,微言多属太平。”“三统、三世皆孔子绝大之意,每一世中皆有三统。此三统者,小康之时,升平之世也。太平之世别有三统,此篇略说,其详不可得闻也。”“太平之世,大小、远近若一。大同之治,不独亲其亲,子其子,老有所终,壮有所用,鳏寡孤独废疾者有养,则仁参天矣。”“后世不通孔子三世之意,泥乱世、升平之文,反割放生为佛教,宜孔子之道日隙也。“(姜义华等编:《康有为全集》第2册,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第320、324、370、389、390页)
    (2)康有为论述“大同三世说”的著作,为《〈礼运〉注》《〈孟子〉微》《〈中庸〉注》《〈春秋〉笔削微言大义考》《〈论语〉注》等,大多写作、完成于光绪二十六至二十九年(1900—1903),即康有为避居南洋槟榔屿和印度大吉岭时期;刊刻更晚,多在1913年之后。后将详述。
    (3)《饮冰室合集》,中华书局影印,第1册,文集六,第68—69页。该文最初发表于《清议报》第100册(1901年12月21日)。
    (4)朱维铮校注:《梁启超论清学史两种》,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1985年,第66—67、69页。梁启超还称:“有为不轻以所学授人。草堂常课,除《公羊传》外,则点读《资治通鉴》《宋元学案》《朱子语类》等,又时时习古礼。千秋、启超弗嗜也,则相与治周秦诸子及佛典,亦涉猎清儒经济书及译本西籍,皆就有为决疑滞。居一年,乃闻所谓‘大同义'者,喜欲狂,锐意谋宣传。有为谓非其时,然不能禁也。”(朱维铮校注:《梁启超论清学史两种》,第68页)
    (1)孔祥吉编著:《康有为变法奏章辑考》,第155—156页。原折见《军机处录副·光绪朝·内政类·戊戌变法项》3/108/5615/10,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
    (2)梁启超《变法通议》进呈本,现存有两个版本,存于故宫博物院图书馆。以现在两个版本来推断,原进呈本应为七卷七册。其第一册为《变法通议上篇》,有以下各文:《自序第一》《论不变法之害第二》《论变法不知本原之害第三》《论中国积弱由于防弊第四》《论中国之将强第五》;其第二册为《变法通议下篇》,有以下各文:《论中国变法必自官制始》《古议院考》《论报馆有益于国事》《治始于道路说》《论加税》《丁酉列国岁计政要序》;其第三册为《变法通议学校篇》卷一,含以下内容:《学校总论第一》《论科举第二》;其第四册为《变法通议学校篇》卷二,含以下内容:《论师范学堂第三》《论幼学第四》;其第五册为《变法通议学校篇》卷三,含以下内容:《论译书第五》《论学会第六》;其第六册为《变法通议学校篇》卷四,含以下内容:《论女学第七》《附戒缠足会序》《学校余论第八上》《学校余论第八下》;其第七册为《湖南时务学堂课程》,含以下内容:《湖南时务学堂学约》《读书分月课程》。相关的研究,参见茅海建:《梁启超〈变法通议〉进呈本阅读报告》,《近代史研究》2016年第6期。
    (3)康有为:《康有为日本变政考》,北京:紫禁城出版社影印,第4册,卷六,第12页下;第1册,卷一,第36页下。康有为相关的言论还有:“……而日本乃以此国家大政,尽付之天下之庶人贤士,而不以一大官干预其间,岂不异哉?泰西各国略如此,然皆强矣。吾一二人谋之至重至密,然而割地失权,岌岌恐亡矣。《书》云谋及庶人,孟子称国人皆曰,盖真吾中国之经义之精也。”(康有为:《康有为日本变政考》第1册,卷一,第43页下)“日本变法之有成,全在广集众议,博采舆论……故彼之所采者,上有侯、伯,而下及于庶、士,真有如《尚书》所谓‘谋及卿士,谋及庶人'者矣。”(康有为:《康有为日本变政考》第2册,卷二,第3页)“《诗》称:‘询于刍荛';《书》称:‘谋及卿士。谋及庶人',‘辟四门,明四目,达四聪',皆以广听舆人之论也……日本有议院以议事,故以议院受建白之书,与众议员共决之,登日志,公评之,则下情可通,而众议皆集矣。”(康有为:《康有为日本变政考》第3册,卷四,第11页)“日本变法,以民选议院为大纲领。夫人主之为治,以为民耳。以民所乐举乐选者,使之议国政,治人民,其事至公,其理至顺。《孟子》进贤杀人,皆归之国人,《洪范》谋及庶人,即此义也。”(康有为:《康有为日本变政考》第4册,卷六,第3页上)
    (4)国家档案局明清档案馆编:《戊戌变法档案史料》,北京:中华书局,1958年,第172—173页。
    (1)本节的目的是分析《湖南时务学堂初集》,但湖南时务学堂本身的研究也值得重视,其中最重要的论文有:朱荫贵:《梁启超与时务学堂》,《近代史研究》1984年第3期;汤志钧:《梁启超与时务学堂》,《中华文史论丛》,1987年第2—3期;丁平一:《湖南时务学堂的教育改革》,《湖南社会科学》,1990年第1期;马勇:《梁启超与湖南时务学堂再研究》,《社会科学研究》2010年第5期;《湖南时务学堂内外冲突平议》,《晋阳学刊》2011年第2期;贾小叶:《陈宝箴与戊戌年湖南时务学堂人事变动》,《人文杂志》2011年第6期;《梁启超出任湖南时务学堂总教习首荐人考》,《历史档案》2013年第3期等等。其中朱荫贵、梁志钧的论文已使用《湖南时务学堂遗编》。又,谢本书:《蔡锷大传》(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3年),叙述时务学堂的蔡锷,已使用《湖南时务学堂初集》。
    (2)朱维铮校注:《梁启超论清学史两种》,第69页。
    (3)该序文原刊于由熊希龄主持刊印的《湖南时务学堂遗编》,共四卷四册,其版权页称:“前清光绪戊戌年初版,中华民国十一年十二月重印。著作者:湖南时务学堂。出版者:北京香山慈幼院。总发行所:北京香山慈幼园。”该序文后收人《饮冰室合集》时,改题为《时务学堂札记残卷序》,参见《饮冰室合集》,第4册,文集之三十七,第69页。
    (4)转引自丁文江、赵丰田编:《梁启超年谱长谱》,第84页。原载《晨报》,1926年11月8日。
    (5)《湖南时务学堂初集》,刻本,原书署“光绪戊戌刊于长沙”。从该书的内容来看,应当是由梁启超或韩文举、叶湘南所编。熊希龄主持刊印的《湖南时务学堂遗编》,即是该书的重新排印本。又,梁启超撰《时务学堂功课详细章程》,其第十四节称:“学生札记、问格、课卷,皆择其尤者,钞存刊刻。每季刻一次,公诸天下。”(梁启超著、夏晓虹辑:《饮冰室合集集外文》上册,第23页)由此观之,该书当是在时务学堂年假时刊刻。
    (6)《论变法不知本原之害·变法通议二》,《时务报》,第3册,光绪二十二年七月廿一日出版,北京:中华书局影印,第1册,第138页。
    (7)《论学校一·变法通议三之一·总论》,《时务报》,第5册,光绪二十二年八月十一日,北京:中华书局影印,第1册,第271页。
    (1)梁启超撰写《变法通议》有着极大的计划,但实际完成者,主要是学校,即《学校总论》《论师范》《论女学》《论幼学》《学校余论》;剩下的内容为《论科举》《论学会》《论翻译》和《论商务·金银涨落》。相关的研究,可参见茅海建:《梁启超〈变法通议〉的写作计划、发表与结集》,《南国学术》(澳门)2016年第2期。
    (2)梁启超不仅主持了湖南时务学堂,而且是后来京师大学堂章程的起草者。他的近代教育行政知识,很可能来自《时务报》日本文翻译古城贞吉所译《日本学校制度》《日本高等师范学校章程》。(《时务报》,第51册,光绪二十四年正月二十一日,北京:中华书局影印,第4册,第3523页)
    (3)《湖南时务学堂初集》,第1册,《学约》,第1-7页。该学约后在《时务报》第49册(出版于光绪二十三年十二月初一日)发表,题名为《湖南时务学堂学约十章》,内容稍有变动。(《时务报》,北京:中华书局影印,第4册,第3319—3326页)
    (4)梁启超后来发表《三十自述》,对于这段经历,自称:“而湖南时务学堂,于精神教育,亦再三致意焉。”(梁启超:《饮冰室合集》,北京:中华书局影印,第2册,文集十一,第18页)
    (5)《湖南时务学堂初集》,第1册,《界说》,第1-20页。梁启超称《孟子》大义为一、孔子之学至战国时有二大派,一曰孟子,二曰荀卿”;“二、荀卿之学在传经,孟子之学在经世;《荀子》为孔门之文学科,《孟子》为孔门之政事科”;“三、孟子于六经之中其所得力在《春秋》”;“四、孟子于《春秋》之中,其所传为大同之义”;“五、‘仁义'二字为孟子一切学问宗旨”;“六、保民为孟子经世宗旨”;“七、孟子言‘无义战'为大同之起点”;“八、孟子言井田为大同纲领”;“九、孟子言性善为大同之极致”;“十、孟子言尧、舜,言文王,为大同之名号”;“十一、孟子言王霸即大同小康之辨”;“十二、距杨墨为孟子传教宗旨”;“十三、不动心为孟子内学宗旨”;“十四、孟子之言即孔子之言”;“十五、孟子之学至今未尝一行于天下”。梁启超称《春秋》大义为:“一、《春秋》为孔子改定制度以教万世之书”;“二、《春秋》为明义之书,非记事之书”;“三、《春秋》本以义为主,然必托事以明义,则其义愈切著”;“四、孔子因避时难,故仅借事以为记号,而大义皆传于口说”;“五、既明第二至第四三条之理,则可以知《春秋》有三书:一曰未修之《春秋》,二曰记号之《春秋》,三曰口说之《春秋》”;“六、先师所传口说与经别行,故著之竹帛之时间有遗漏错置”;“七、《春秋》既借记号以明义,有时据事直书,恐其义不显明,故常变其辞、变其实以著其义”;“八、《春秋》之例乃借以明义,义既明,则例不必泥”;“九、《春秋》立三世之义,以明往古来今天地万物递变递进之理,为孔子范围万世之精意”;“十、《春秋》既为改制之书,故必托王以行天子之事”;“十一、《春秋》托王于鲁,非以鲁为王”。两文后刊于《中西门径书七种》(大同译书局,光绪二十三年);亦刊于《清议报》(光绪二十四年),但《读〈春秋〉界说》一文在《清议报》上未刊全,梁启超似乎正在重新考虑这些“大义”了。
    (6)《湖南时务学堂初集》《答问》,收录提问者和问题数为:李炳寰(6)(括号内为问题数,下同)、蔡艮寅(锷)(1)、左景伊(7)、周镇藩(1)、部代城(3)、黄瑞麒(2)、李洞时(11)、曾继寿(6)、谭国黼(4)、杨树穀(3)、黄颂銮(4)陈为镆(2)、杨士辉(2)、李渭贤(2)、周宏业(7)、唐自杰(1)、戴修礼(1)、汪燮(1)、谭学序(1)、唐才质(4)、蔡钟沅(4)、徐世琼(1)、李泽沄(1)方传鸾(5)、朱茂芸(2)、陈其殷(14)、黄敦(?)(2)、郑宝坤(4)。又,梁启超撰《时务学堂功课详细章程》,第九节规定:“堂上设一待问匦,学生读书所有疑义,用待问格纸而纳之醒中,由院长当堂批答榜示。凡所问,必须按切古人切问、审问二义。凡其琐屑不经及夸大无当者,皆不许问。”第十节又规定……凡每生每日最少必须有札记或问疑共二条。苟满二条之数,即记半分;不满者,不记分;其善问者,于札记册外别记分数。”(梁启超著、夏晓虹辑:《饮冰室合集集外文》,上册,第23页)由此可见,每个学生每天须提问是学堂的规定。
    (1)(3)(4)《湖南时务学堂初集》,第1册,《答问》,第11页下至12页上,第32页,第53页。
    (2)斯宾塞尔,Herbert Spencer,今多作斯宾塞,英国思想家,将进化化揉合至其政治与社会学说之中。严复译《天演论》,亦采用其学说。严复曾将其译稿抄示给梁。
    (5)梁启超在《西学书目表·后序》中称:“当知孔子之为教主。”(《饮冰室合集》,第1册,文集之一,第128页)
    (6)《湖南时务学堂初集》收入的札记作者为:李炳寰、蔡艮寅(锷)、左景伊、张伯良、周镇藩、黄瑞麒、李洞时、曾继寿、谭国黼、杨树穀、成曜高、易凤翔、陈为镄、杨士辉、李渭贤、杨树达、黄颂銮、杨树藩、周宏业、唐自杰、戴修礼、汪燮、方传鸾、沈崇德、陈其殷、黄敦菡、郑宝坤、唐才质、蔡钟沅、李泽沄。由于札记的长短不一,且刊刻时有错行与移行,一时还难以精确统计每人的条数。又,梁启超撰《时务学堂功课详细章程》,其第七条规定凡学生,每人设札记册一分,每日将专精某书某篇共几叶,涉猎某书某篇共几叶详细注明。其所读之书,有所心得,皆记于册上……”第八条规定:“凡札记册,五日一缴,由院长批答发还。学生人设两册,缴此册时,即领回彼册。”第十条规定:“札记册由院长评定后,按日填注分数,共分六等:最高者三分,次者二分半,次者二分,次者分半,平常者一分,劣下者半分。凡每生每日最少必须有札记或问疑共二条。苟满二条之数,即记半分;不满者,不记分;其善问者,于札记册外别记分数。”(梁启超著、夏晓虹辑:《饮冰室合集集外文》,上册,第22—23页)由此可见梁启超对此的重视程度,学生每日记札记,五日交札记册,是学堂的规定。
    (1)《湖南时务学堂初集》,第1册,《界说》,第2页下。
    (2)杨树达作札记云:“孟子推杨、墨之祸,至于无父无君。韩昌黎谓:孔必须墨,墨必须孔,惜不同时也。孟子之言如此,岂不大相剌谬哉?”梁启超作批语云:“问得极好。孟子者,孔教之教徒也。以墨子非儒,故孟子不得不攻之。犹忠于本国者,有他国相攻,则不能不与之为敌也。若夫墨子之兼爱、尚同,皆与孔子同义。墨子者,真天下之大仁人,与杨朱实不可同年而语。后人固不可妄攻之。”(《湖南时务学堂初集》,第3册,《札记》卷二,第1页)梁后来作《子墨子学说》《墨子学案》等书,对“兼爱”有许多评述。梁在李炳寰札记批语中说:“他日则以大同之道兼救全球”。此中的“兼”字,即“兼爱”之意。
    (3)《湖南时务学堂初集》,第2册,《札记》卷一,第2—3页。
    (1)康有为此时确有自视为世界救主的思想。光绪二十四年底,他在日本东京著《我史》(《康南海自编年谱》),称言:“幼博又曰:‘伯兄生平言教,以救地球,区区中国,杀身无益。'凡言此者屡矣。”(翦伯赞等编:《中国近代史资料丛刊·戊戌变法》,上海:神州国光社,1953年,第4册,第152页。以下简称《戊戌变法》)“幼博”,康有为之弟康广仁。康借其弟之口说出。
    (2)《富国策》是当时英国重要的学术著作。梁启超评价称:“同文馆所译《富国策》,与税务司所译《富国养民策》,或言本属一书,译笔皆劣,而精义甚多。其中所言商理商情,合地球人民土地,以几何公法盈虚消长之,盖非专门名家,不能通其(?)奥也。中国欲振兴商务,非有商学会聚众讲求,大明此等理法不可。”(《读西学书法》,梁启超著、夏晓虹辑:《饮冰室合集集外文》,下册,第1166页)相关的研究,可参见熊月之:《西学东渐与晚清社会》,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年,第319—320页;张登德:《〈富国策〉与西方经济学在中国的传播》,《山东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2008年第4期;傅德元:《丁韪良与近代中西文化交流》,台北:台湾大学出版中心,2013年,第441一462页;森时彦:《清末吸纳经济学(political economy)路径考——以梁启超为中心》,狭间直树、石川祯浩主编:《近代东亚翻译概念的发生与传播》,袁广泉等译,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5年,第270—277页。
    (3)《佐治刍言》,Chambers's Educational Course:Political Economy for Use in Schools,and for Private Instruction,又简称Political Economy。该书是英国中等辅助教材。梁启超对此评价称:“《佐治刍言》,言立国之理,及人所当为之事。凡国与国相处,人与人相处之道,悉备焉。皆用几何公理,探本穷原,论政治最通之书。其上半部论国与国相处,多公法言;下半部论人与人相处,多商学家言。”(《读西学书法》,梁启超著、夏晓虹辑:《饮冰室合集集外文》,下册,第1165页)相关的研究,可参阅熊月之:《西学东渐与晚清社会》,第517—519页;梁台根:《近代西方知识在东亚的传播及其共同文本之探索:以〈佐治刍言>为例》,《汉学研究》(台北),第24卷第2期(2006年12月);森时彦:《清末吸纳经济学(political economy)路径考——以梁启超为中心》,狭间直树、石川祯浩主编:《近代东亚翻译概念的发生与传播》,第277—282页。森时彦指出,该书的作者是伯顿(John Hill Burton,1809—1881)。上海书店出版社2002年出版该书的校点版,由叶斌校点。
    (4)《西学书目表后序》,《饮冰室合集》,北京:中华书局影印,第1册,文集之一,第127页。
    (1)梁启超在戴学礼札记上作批语《春秋》一切皆用代数,习于代数者,一望而知为某代数。如‘王'字,恒为‘公法'二字之代数。‘中国、夷狄',恒为‘文明、野蛮'之代数。此七等皆代数之元也。”(《湖南时务学堂初集》第3册,《札记》卷二,第45页)梁在唐才质札记上作两条批语:“此言大谬!‘夷狄'者,不过一记号耳,‘人'者,亦不过一记号耳。邾娄、牟、葛本中国也……至于称‘人'者,亦不过代数之记号而已。‘夷狄'二字为无教政(政教)之代数,以‘人'为‘夷狄'之代数,因知‘人'字亦即无政教之代数。此辨学极浅之例,又何疑乎?”“通极。所谓‘小夷'‘大夷'‘中国'皆代数之记号耳。”(《湖南时务学堂初集》第4册,《札记》卷三,第32—33、34页)梁在《读〈春秋〉界说》第五、第七义中,更是强调要从无文之处读出意义来。(《湖南时务学堂初集》第1册,《界说》,第11—12、14—15页)
    (2)《湖南时务学堂初集》,第2册,《札记》卷一,第12页下至第13页下。
    (3)梁启超在《读〈孟子〉界说》第六义称:“孟子言‘民为贵'‘民事不可缓',此全书所言仁政,所言王政,所言不忍之政,皆以为民也。泰西诸国今日之政,殆庶近之。惜吾中国孟子之学久绝也。明此义以读《孟子》,皆迎刃而解。”(《湖南时务学堂初集》,第1册,《界说》,第2—3页)
    (4)《湖南时务学堂初集》,第3册,《札记》卷二,第1页。
    (1)《湖南时务学堂初集》,第4册,《札记》卷三,第29页。唐才质为唐才常之弟。
    (2)相关的研究,可参见蔡鸿生:《俄罗斯馆纪事》(增订本),北京:中华书局,2006年,第一、二章。
    (3)《湖南时务学堂初集》,第3册,《札记》卷二,第31页。
    (4)《湖南时务学堂初集》,第1册,《学约》,第7页。该学约后在《时务报》第49册以《湖南时务学堂学约十章》发表,将“行教”改为“传教”,并增加了一段话传教之功课,在学成之后。然堂中所课一切,皆以昌明圣教为主义,皆传教之功课也。”(《时务报》,北京:中华书局影印,第4册,第3326页)
    (1)光绪二十四年,苏舆编《翼教丛编》,卷五收入《宾凤阳等上王益吾院长书》,摘录梁启超、韩文举、叶湘南的批语。(《翼教丛编》,陈同、宋钻友、承载标点,上海:上海书店出版社,2002年,第144-149页)后来的研究者多使用之。我也将之与《湖南时务学堂初集》进行对照。宾凤阳等将批语分作三类:(一)“湖南时务学堂课艺总教习梁启超批(以下刻本)”,收入批语七条,我在《湖南时务学堂初集》中仅发现一条,即第一条,为李炳寰札记的第五条,少了开头与结尾。(《湖南时务学堂初集》,第2册,《札记》卷一,第6—7页)还有一条文词接近,即第六条,为戴学礼札记的第六条,其中的意思有差别。(《湖南时务学堂初集》,第3册,《札记》卷二,第37页)其余五条未发现。(二)“《学堂日记》梁批(以下手书本)”,收录批语六条,《湖南时务学堂初集》未收日记,且宾凤阳称是“手书本”,无法对照察看。(三)“《学堂问答》韩批(以下近日改刊本)”,收入批语六条,《湖南时务学堂初集》中全有。其第一条,见李炳寰之第六问,未引全。(《湖南时务学堂初集》,第1册,《答问》,第5页下)其第二条,见蔡锷之第一问,未引全。(同上书,第6页)其第三条,见左景伊之第二问,引全。(同上书,第8页)其第四条,见邹代城之第二问,引全。(同上书,第8页)其第五条,见杨树穀之第二问,未引全。(同上书,第25—26页)其第六条,见陈为(?)之第一问,未引全。(同上书,第28—29页)。由此可见,除了《湖南时务学堂初集》之外,还应有其他刻本和手书本,不知今天是否还存世。汤志钧从《湘报》捡出多条,见其论文《梁启超与时务学堂》(《中华文史论丛》1987年第2—3期)。若能再有发现,可更加全面地检视梁启超此期的思想和复原湖南时务学堂当时的学习生活。
    (2)《实理公法全书》,蒋贵麟编:《万木草堂遗稿外编》,台北:成文出版社,1976年,第37—60页;《中国文化研究集刊》第1辑(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1984年)所刊,亦是一个很好的本子。
    (3)《时务学堂功课详细章程》,梁启超著、夏晓虹辑:《饮冰室合集集外文》,上册,第22—31页。然梁启超等人的《公理书》是否编成,笔者还持怀疑态度。
    (4)《汨罗乡人〈学约>纠误》,《翼教丛编》,第139页。
    (1)湖南时务学堂头班学生唐才质对此回忆称:“学堂的总理是熊希龄,他与总教习梁启超研究教学宗旨,是以振新政艺为大宗,而振新政艺,又以发明‘孔教嫡传'为第一义;功课以《孟子》《公羊传》为主。总之,时务学堂的教学,主要是宣传康有为的‘素王改制'的学说,为维新变法创造有利的条件。本来总教习梁启超及分教习韩文举、欧榘甲、叶觉迈,皆康有为之门弟子,他们之所以阐扬师说,借此培养变法人才,是完全可以理解的。”(《唐才常与时务学堂》,《湖南历史资料》第3辑,长沙:湖南人民出版社,1958年,第104页)
    (2)梁启超后来作《三十自述》,称其光绪二十四年春,在长沙“大病几死”。(《饮冰室合集》,北京:中华书局影印,第2册,文集十一,第18页)湖南学者皮锡瑞光绪二十四年正月三十日日记,称“卓如病疟”,可见其劳累。又,关于梁启超主办湖南时务学堂的宗旨与教学方法,笔者拟另文叙述。
    (3)《上南皮张尚书书》,《饮冰室合集》,北京:中华书局影印,第1册,文集之一,第104—106页。
    (4)《论湖南应办之事》,《湘报》第26、27、28号,光绪二十四年三月十五日至十七日,北京:中华书局影印,2006年,上册,第201—202、209—210、217—218页。《湘报》刊出该文时,梁启超已离开湖南,北上京师。
    (1)孔祥吉编著:《康有为变法奏章辑考》,第67页。又,在此之前,康有为《上清帝第二书》(即联省公车上书),这一段话是完全相同的。(孔祥吉编著:《康有为变法奏章辑考》,第39页)再又,“三占从二”,典出于《尚书·洪范》三人占,则从二人之言”。“占”,占卜之意。又再又,光绪十四年,康有为《上清帝第一书》即提出了“通下情”一策。所谓“通下情”,即是要改变“上体太尊而下情不达”,康对此称言:“……通之之道,在霁威严之尊,去堂陛之隔,使臣下人人得尽言于前,天下人人得献其才于上。周有土训、诵训之官,掌道地图、地慝、方志、方慝,汉有光禄大夫、太中大夫、议郎,专主言议。今若增设训议之官,召置天下耆贤,以抒下情,则皇太后、皇上高坐法宫之中,远洞万里之外,何奸不照,何法不立哉?以皇太后、皇上明目达聪,宜通下情久矣。”(孔祥吉编著:《康有为变法奏章辑考》,第9页)可见康有为这一思想的一贯性。
    (2)相关的争论可见宋德华:《戊戌维新派政治纲领的再探讨》,《历史研究》1985年第5期;房德邻:《维新派政治纲领之演变》,《历史研究》,1989年第6期;宋德华:《维新派的政治纲领及其他——与房德邻同志商榷》,《华南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90年第4期;《早期维新派议院观若干问题辨析》,《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1991年第2期。值得注意的是,房德邻学生李春馥的研究成果:《戊戌时期康有为议会思想研究》(北京:人民出版社,2010年),将其师的观点发挥到极致。又,我个人以为,康所称的“因用汉制”一句,应予以特别关注。再又,在此之前,光绪十四年,康有为在《论时务》一文中也谈到了议会。他认为国家一级不应设置,而在省与县两级设置上、下议院。上院由同乡官员组成,下院由地方富贵进行选举。(蒋贵麟编:《万木草堂遗稿外编》上册,第350—351页;《康有为全集》,第1集,第165—166页)这是康在戊戌前惟一具体说明其设计的议员产生方案。
    (3)《论湖南应办之事》,《湘报》第27号,光绪二十四年三月十六日,北京:中华书局影印,上册,第210页。
    (1)《皮锡瑞日记》,吴仰湘编校:《皮锡瑞全集》,北京:中华书局,2015年,第9册,第736页。
    (2)在谭嗣同的观念中,学会与议院之间还是有相联的。他此时所著《治事篇第四·通情》中的内容,与梁启超信中所言,有许多相同之处,并称言:“于是无议院之名而有议院之实。”(《湘报》第35号,光绪二十四年三月二十五日,北京:中华书局影印,上册,第274页;又见蔡尚思、方行编:《谭嗣同全集》(增订本),北京:中华书局,1981年,下册,第438页)
    (3)《皮锡瑞日记》,《皮锡瑞全集》,第9册,第742页。
    (4)(5)《皮锡瑞日记》,《皮锡瑞全集》,第10册,第768、800页。
    (6)相关的研究,可参见汤志钧:《论南学会》,《湖南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82年第2期;卢智:《戊戌维新时期的南学会》,《求索》1987年第2期;吴仰湘:《南学会若干史实考辨》,《近代史研究》2001年第2期;彭平一:《戊戌南学会集会讲论活动若干史实的补正》,《中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年第4期。
    (7)《湘报》,第34、35、36号,北京:中华书局影印,上册,第268—269、277—279、283—284页。又,《湘报》第33号(光绪二十四年三月二十三日出版)“南学会问答”栏中刊出湘阴范源濂的问题:“学会所以合群力、牖民智,诚救时上策,宜设法推行也”,“仍望在上者力为之倡也”。“答曰:所见极是。现拟学会总管所章程,即是办理此事,不日禀请抚宪定夺施行。”(同上书,第260页)由此可见,章程由陈宝箴批复。再又,除南学会的实际活动来看,《南学会大概章程十二条》《南学会总会章程二十八条》《南学会入会章程十二条》也没有完全执行。此外,《湘报》第11、15日(光绪二十四年二月二十六日、三月初二日出版),有南学会问答,亦涉及到学会与议院之事,亦可注意。
    (1)《戊戌政变记》卷八《湖南广东情形》,复旦大学藏清铅印本,《续修四库全书》,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5年,第446册,第275、279页。引文中“学长□□□”,指皮锡瑞。
    (2)蒋贵麟编:《万木草堂遗稿外编》上册,第350页;《康有为全集》,第1集,第165页。
    (3)蒋贵麟编:《万木草堂遗稿外编》下册,第580—581页;《康有为全集》,第1集,第176页。
    (4)即《康南海自编年谱》,《戊戌变法》,第4册,第126页。
    (5)《湖南时务学堂初集》,第1册,《界说》,第5页
    (1)明光整理、陈庆年:《〈横山乡人日记〉选摘》,《近代史资料》,第76号,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9年,第201页;光绪二十三年七月十一日(1897年8月8日)。“南皮”,张之洞。“康长素”,康有为。张之洞之所以大发脾气,以至言及“三更始散”,是因为《湘学报》中刊出了“素王改制”内容。七月十二日,即陈记“谈宴”的次日,张发电当时的湖南学政江标,直接进行干预。
    (2)《请厘正学术造就人才折》,光绪二十四年五月二十七日,汪叔子等编:《陈宝箴集》,北京:中华书局,2003年,上册,第777—781页。该折未从档案中检出,据军机处《随手档》光绪二十四年六月十八日所记,光绪帝收到此折时另有两折三片一单,其中“设立制造枪弹两厂就盐斤加价拨款折”,上奏日期为五月二十七日,由此推知该折上奏日期。至于陈宝箴与康有为的思想与政治的对立关系,参见茅海建:《张之洞档案阅读笔记之五:张之洞与陈宝箴及湖南变法运动》,《中华文史论丛》2011年第3期;《康有为一派对陈宝箴父子政治态度的误解与夸张》,《社会科学》2013年第8期。
    (3)《国闻报》,光绪二十四年五月二十八日。相关的研究,可参见孔祥吉:《关于康有为的一篇重要佚文》,《戊戌维新运动新探》,长沙:湖南人民出版社,1988年,第52—61页。
    (4)梁启超致汪诒年,此信大约写于光绪二十二年底或二十三年初。上海图书馆编:《汪康年师友书札》,第2册,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6年,第1862页。
    (5)梁启超在《西学书目表·后序》中称:“吾不忍言西学……今日非西学不兴之为患,而中学将亡之为患……今夫六经之微言大义,其远过于彼中之宗风者,事理至赜,未能具言,请言其粗浅者。生众食寡,为疾用舒,理财之术尽矣;百姓足,君孰与不足,富国之策备矣;谷与鱼鳖不可胜食,材木不可胜用,农务、渔务、林木之利辟矣;行旅皆出于涂,道路通矣;通功易事,羡补不足,商务兴矣;使于四方,不辱君命,乃谓之士,公法之学行矣;以不教民战,是谓弃之,兵学之原立矣;国人皆曰贤,国人皆曰不可,议院之制成矣。(以上仅证之于四书,又每事仅举其一条,其详具于专书)又如《春秋》之义,议世卿以伸民权,视西人之贵爵执政,分人为数等何如矣?(古之埃及、希腊,近今之日本,皆有分人数等之弊,凡国有上议院者,皆未免此弊。盖上议院率世族盘跟也。英至今未革,俄尤甚)疾灭国,疾火攻,而无义战,视西人之治兵修械、争城争地者何如也?自余一切要政,更仆难尽。夫以士无世官之制,万国太平之会,西人今日所讲求之而未得者,而吾圣人于数千年前发之,其博深切明,为何如矣?然则孔教之至善,六经之致用,固非吾自袒其教之言也……要之,舍西学而言中学者,其中学必为无用;舍中学而言西学者,其西学必为无本。无用无本,皆不足以治天下……”(《饮冰室合集》,中华局影印,第1册,文集之一,第126—129页)梁启超在读西学书之时,更强调读经、读子、读史,并提出读经十二义,读子九义,读史八义。其中读史第四义称:“当知三代之后,君权日益尊,民权日益衰,为中国致弱之根原。其罪大者,曰秦始皇,曰元太祖,曰明太祖。”(出处同上)与“中本西用”相同的言论,又见于梁致张之洞的信。(《上南皮张尚书书》,《饮冰室合集》,北京:中华书局影印,第1册,文集之一,第104—106页)
    (1)此可见梁启超在湖南时务学堂教学之一例。学生方传鸾问:“‘郑人来输平',《传》云:‘狐壤之战,隐公获焉'。案《左传》以狐壤之战为春秋以前之事,而《公羊》以为输平之事。其左氏之谬乎,抑公羊之纪事有不确乎?”梁启超批复《春秋》本不重事,所以其事原不必深考。即使有错误,然但求取足明义而止耳,无甚紧要也。故此等以不辨为是。既欲辨之,则左氏谓狐壤之战在春秋前者,不甚合情理。盖未即位而以太子抚军,是不多见之事也。要之,此等事今日实无可考,亦不必考,若斤斤考之,便落考据家蹊径矣。譬如读此《传》文,知其中含有恶郑人擅获诸侯之意,又含有国君被获当死难之义。今日我辈但求明此两义,足矣。此外事迹无从考起,亦不必考也。”(《湖南时务学堂初编》,第1册,《答问》,第44页)
    (2)康有为在《答友论议院书》中称:“夫议院之议,为古者辟门明目达聪之典,泰西尤盛行之,乃至国权全畀于议院,而行之有效。”(《国闻报》,光绪二十四年五月二十八日)《湘报》又刊出:“时务学堂教习欧君榘甲来自上海,言南海康工部又有六次上书,由总署代达皇太后、皇上天听,并呈《俄皇彼得变政记》,皆蒙采纳。日日催上条陈,毅然变法。皇上并谓:旧法只可治前日之天下,不可治今日之天下。现议开制度局,专办改制之事;开民政局,仿下议院之意,开议政局,仿上议院之意。旋经刚子良议改议政局为统筹局……”(《湘报》,第26号,光绪二十四年光绪二十四年三月十五日,北京:中华书局影印,上册,第206页)“民政局”,参见康有为《上清帝第六书》,设在县一级,由道一级新政局督办“派员会同地方绅士公议新政”。(参见孔祥吉编著:《康有为变法奏章辑考》,第140页)“议政局”,似为“议政处”,参见康有为代拟的御史宋伯鲁《请设议政处折》,称“今拟略师泰西议院之制,仍用议政名目,设立议政处一区,与军机、军务两处并重”。(孔祥吉编著:《康有为变法奏章辑考》,第156页)
    (3)参见康有为于光绪二十九年(1903)所写的《官制议》,尤其是其中卷七“开议院”和卷八“公民自治”。(《康有为全集》,第7集,第231—341页)
    (4)梁启超:《清代学术概论》,朱维铮校注:《梁启超论清学史两种》,第70页。
    (5)《尧、舜为中国中央君权滥觞考》,《清议报》,第100册,光绪二十七年十一月十一日,北京:中华书局影印,1991年,第6册,第6225页。
    (1)梁启超:《卢梭学案》下,《清议报》第100册,光绪二十七年十一月十一日,北京:中华书局影印,第6册,第6220—6221页。
    (2)关于这一时期梁启超的思想转变,现有的研究著作与论文极多,我这里可以不再展开叙述。然对我影响较大的著作与论文有:萧公权:《中国政治思想史》,北京:新星出版社,2005年,第22章,该书初版于1940年;王好立:《从戊戌到辛亥梁启超的民主政治思想》,《历史研究》1982年第1期;宝成关:《梁启超的民权观与卢梭主权在民说》,《历史研究》1994年第3期;狭间直树编:《梁启超·明治日本·西方——日本京都大学人文科学研究所共同研究报告》,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1年;方平:《卢梭民约论的一份中国遗产——略论梁启超的国民国家思想及其价值》,《学术研究》2002年第8期;郑匡民:《梁启超启蒙思想的东学背景》,上海:上海书店出版社,2003年;狭间直树:《中江兆民〈民约译解〉的历史意义——“近代东亚文明圈”形成史之思想篇》,参见狭间直树、石川祯浩主编:《近代东亚翻译概念的发生与传播》,第1—62页。
    (3)相关的研究,可参见茅海建:《再论康有为与进化论》(未刊稿)。
    (4)楼宇烈整理:《〈孟子〉微·〈中庸〉注·〈礼运〉注》,北京:中华书局,1987年,第7—8、20、27页。又,第二段引文中的“日”,指“日斯巴尼亚”,今译为“西班牙”。再又,第二段引文中“一切政法,以下议院为与民共之”一句,《新民丛报》刊出时改为“一切政法,以下议院为主,与民共之”。又再又,吴仰湘告:“‘尧之师锡众曰'一句,疑为‘《尧(典)》之师锡、佥曰'之误字。”
    (5)楼宇烈整理:《〈孟子〉微·〈中庸〉注·〈礼运>注》,第222—223页。
    (1)光绪二十八年(1902),梁启超主持《新民丛报》第10号上发表《〈孟子〉微》的序言及最初四节;1913年,该书在康有为主持的《不忍》杂志连载,刊出部分内容;1916年,在上海广智书局出版。1913年,《不忍》杂志上刊出《〈中庸〉注》序文,1916年,在上海广智书局出版。1913年,《不忍》杂志刊出《〈春秋〉笔削微言大义考》序文,1917年作为“万木草堂丛书”一种出版。1913年,《不忍》杂志刊出《〈论语〉注》序文,1917年作为“万木草堂丛书”一种出版。1913年,《不忍》杂志刊出《〈大学〉注》序文,该书未见出版。由此可见,梁启超仅发表康有为《〈孟子〉微》的极少部分,其余未加援手;在此之后,光绪二十八年至三十年(1902—1904),《新民丛报》还刊出了康有为《官制议》中的主要部分。光绪三十年,由梁启超控制的上海广智书局刊出康有为《官制议》十四卷,光绪三十一年(1905)、三十三年,上海广智书局又刊出康有为《欧洲十一国游记》;但未刊出康有为“大同三世说”一类的著作。
    (2)康有为离开大吉岭后,对《大同书》有着多次修改,以至于1913年在《不忍》杂志上仅刊出《甲部入世界观众苦》《乙部去国界合大地》。这似乎说明康的修改还没有最后完成,即康的思想还没有最后定型。可参见拙文《再论康有为与进化论》,即将发表。康有为在该书《神圣仙佛之苦》一节中写道:“故吾之言大同也,非徒救血肉之凡民,亦以救神圣仙佛舍身救度之苦焉。盖孔子无所用其周流削迹绝粮,耶稣无所用其钉十字架,索格拉底无待下狱,佛无待苦行出家,摩诃末无待其万死征伐,令诸圣皆优游大乐,岂不羡哉?”(康有为:《大同书》,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5年,第52页)言词中颇有众神平等之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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