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批捕权配置的三种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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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英文篇名:Three Configuring Models of Detention Approval Power in the Procuratorial Organ
  • 作者:聂友伦
  • 英文作者:NIE Youlun;Renmin University of China Law School;
  • 关键词:审查批捕 ; 内设机构 ; 侦查监督 ; 捕诉合一 ; 批捕独立
  • 英文关键词:Detention Examination and Approval;;Internal Institution;;Investigation Supervision;;Combination of Detention Approval and Prosecution;;Independence of Detention Approval
  • 中文刊名:FXJA
  • 英文刊名:The Jurist
  • 机构: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 出版日期:2019-05-15
  • 出版单位:法学家
  • 年:2019
  • 期:No.174
  • 基金:中国人民大学2018年度拔尖创新人才培育资助计划成果
  • 语种:中文;
  • 页:FXJA201903005
  • 页数:16
  • CN:03
  • ISSN:11-3212/D
  • 分类号:48-61+196-197
摘要
审查批捕的功能发挥很大程度上与检察机关批捕权的配置相关。随着检察内设机构改革与地方试点探索的发展,我国检察机关批捕权配置逐渐形成了三种模式。其中,侦查监督模式为检察内部分权制约的结果,但为保障案件质量,该模式下的批捕权被用作了控制侦查的手段;捕诉合一模式则是上述分权的反向操作,通过审查批捕与公诉的集权,试图解决侦查监督模式侦查控制失灵、办案效率低下等问题;批捕独立模式更多关注逮捕必要性审查之实现,通过内部机构的单独设置,保证审查主体的中立与超然,以实现审查批捕人权保障的法治功能。通过分析其生成脉络与理论基础,可总结出一些检察机关批捕权配置应遵循的基本规律,并以此得出模式选择的应然结论。
        The function of detention examination and approval is largely related to the configuration of detention approval power in the procuratorial organ. With the continuous development of the procuratorial internal institutions reform and the local pilot exploration, the detention approval power in the procuratorial organ has gradually formed three models. Among them, the investigation supervision model is the result of the internal decentralization and mutual checks in procuratorate power, but in order to guarantee the quality of case investigation, the detention approval power is used as a means of control, supervision and guidance under this model. The "combination of detention approval and prosecution" model is the reverse operation of the abovementioned decentralization, through the centralizing of detention approval power and prosecution, which attempts to solve the problems caused by the investigation supervision model. The detention approval independence model pays more attention to the realization of the necessity examination of detention. Through the establishment of an independent executive organization, the neutrality and transcendentality of the examination subject could be guaranteed, which would realize the legal function of human rights protection. These three models all have rationality of existence and implementation, and also have a series of theoretical and practical problems. However, considering the litigation principle and the legal background, choosing any of the above models cannot solve all practical problems. By analyzing their generation context and theoretical basis, some general theories of the configuration of detention approval power can be summarized for choosing the ideal model.
引文
1.李心鉴:《刑事诉讼构造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
    2.朱孝清:“中国检察制度的几个问题”,《中国法学》2007年第2期。
    3.邓思清:“检察权内部配置与检察机关内设机构改革”,《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3年第2期。
    4.孙谦主编:《人民检察制度的历史变迁》,中国检察出版社2014年版。
    5.龙宗智:“检察机关内部机构及功能设置研究”,《法学家》2018年第1期。
    6.张建伟:“‘捕诉合一’的改革是一项危险的抉择?——检察机关‘捕诉合一’之利弊分析”,《中国刑事法杂志》2018年第4期。
    (1)参见郭烁:“徘徊中前行:新刑诉法背景下的高羁押率分析”,《法学家》2014年第4期,第86页。
    (2)数据来源:2014年至2018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3)参见孙谦主编:《人民检察制度的历史变迁》,中国检察出版社2014年版,第302-306页。
    (4)参见注③,第394页。
    (5)参见甄贞:“检察机关内部机构设置改革研究”,《河南社会科学》2013年第1期,第17页。
    (6)参见彭波:“最高检内设机构迎来重塑性变革十个检察厅重组亮相”,载《人民日报》2019年1月5日。
    (7)See D.S.Pugh,D.J.Hickson,C.R.Hinings & C.Turner.“Dimensions of Organization Structure”,Administrative Science Quarterly,Vol.13,No.1 (1968),pp.65-105.
    (8)参见杨春雷:“把握侦监工作属性推进‘一体两翼’格局”,载《检察日报》2013年8月7日。
    (9)参见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1950年9月发布的《关于建立检察机构问题的指示》。
    (10)参见[苏]列别金斯基等编:《苏维埃检察制度(重要文件)》,中国检察出版社2008年版,第414页。
    (11)法律监督一元论或将检察权等同于法律监督权的学说影响深远,是实务界的通说。参见王桂五:《论检察》,中国检察出版社2013年版,第161-166页;孙谦:“中国的检察改革”,《法学研究》2003年第5期,第4-7页。
    (12)参见叶青:“职务犯罪侦查与法律监督的关系”,《政治与法律》2007年第3期,第110页。
    (13)参见向泽选:“刑事公诉的法律属性与公诉改革”,《河北法学》2008年第4期,第71-72页。
    (14)参见周永年:“检察解释的法律监督作用”,《人民检察》2011年第16期,第19页。
    (15)参见朱孝清:“中国检察制度的几个问题”,《中国法学》2007年第2期,第122页。
    (16)譬如,公安机关行使的侦查权被视为行政权,而检察机关行使的侦查权则被解说为法律监督;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权被视为司法权(或立法权)的范畴,而检察机关作出司法解释也被认作法律监督。这种强行解释所导致的类型化割裂只能造成法律概念与法学研究体系的混乱,难以具备理论研究与对话的价值。
    (17)参见郝银钟:“论批捕权与司法公正”,《中国人民大学学报》1998年第6期,第65页。
    (18)参见龙宗智:“检察机关办案方式的适度司法化改革”,《法学研究》2013年第1期,第171页。
    (19)检察制度创设之目的在于革除纠问制诉讼控审一体的弊端,通过侦查、审判的阶段拆分,使法官与检察官相互制约,并形成三面诉讼的结构。现代刑事诉讼以检察行使之控诉权为其基础,亦即,控诉职能乃检察权之核心与基石所在。参见林钰雄:《刑事诉讼法》(上册),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15年版,第51页。
    (20)参见朱孝清:“侦查监督的工作格局”,《人民检察》2013年第14期,第7页。
    (21)参见李建明:“强制性侦查措施的法律规制与法律监督”,《法学研究》2011年第4期,第160页。
    (22)参见万春:“侦查监督制度改革若干问题”,《河南社会科学》2010年第2期,第17页。
    (23)实践中,批准逮捕在某种程度上起到了终结侦查的效果。一旦批捕,检察机关即承担错捕与逮捕质量责任,该责任迫使检察机关起诉并寻求有罪判决,公安机关负担的办案责任将部分转移;若不批捕,公安机关则需自己承担办案责任并使考核受到影响。
    (24)参见但伟、姜涛:“侦查监督制度研究——兼论检察引导侦查的基本理论问题”,《中国法学》2003年第2期,第144页。
    (25)孙谦:“司法改革背景下逮捕的若干问题研究”,《中国法学》2017年第3期,第25页。
    (26)参见聂友伦:“审查逮捕应以社会危险性审查为核心”,载《法制日报》2018年1月3日。
    (27)羁押的司法审查乃世界通行之标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9条规定:“任何因刑事指控被逮捕或拘禁的人,应被迅速带见审判官或其他经法律授权行使司法权力的官员,并有权在合理的时间内受审判或被释放。”
    (28)参见沈占明:“审查批捕七天时间有点短”,载《检察日报》2004年6月9日。
    (29)如根据美国的经验,一般案件羁押审查持续时间可能不超过几分钟。参见[美]爱伦·豪切斯泰勒·斯黛丽、南希·弗兰克:《美国刑事法院诉讼程序》,陈卫东、徐美君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332页。
    (30)参见易延友:“刑事强制措施体系及其完善”,《法学研究》2012年第3期,第154页。
    (31)王守安:“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对检察工作的影响”,《人民检察》2014年第22期,第47页。
    (32)参见徐建、赖姣红:“完善主诉检察官制度建立捕诉合一工作机制”,载阮荣富主编:《检察实务探索与思考》,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6年版,第146页。
    (33)参见马静华:“侦查权力的控制如何实现——以刑事拘留审批制度为例的分析”,《政法论坛》2009年第5期,第54页。
    (34)参见叶丽芳:“捕诉合一办案机制研究”,载李泽明主编:《检察基础理论与实践》(上册),中国检察出版社2008年版,第95页。
    (35)参见许世兰、黄自强:“‘捕诉合一’办案机制探析”,载孙长永主编:《刑事司法论丛》(第二卷),中国检察出版社2014年版,第252页。
    (36)参见许永俊、王宏伟:“捕诉合一办案机制研究”,《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1年第1期,第103页。
    (37)参见王松苗、王丽丽:“检察机关内设机构的风雨变迁”,载《检察日报》2009年10月12日。
    (38)相关代表性论述,包括陈卫东、郝银钟:“侦、检一体化模式研究——兼论我国刑事司法体制改革的必要性”,《法学研究》1999年第1期;郝银钟:“检察权质疑”,《中国人民大学学报》1999年第3期;龙宗智:“论检察权的性质与检察机关的改革”,《法学》1999年第10期;谢鹏程:“论检察权的性质”,《法学》2000年第1期;陈瑞华:“司法权的性质——以刑事司法为范例的分析”,《法学研究》2000年第5期;王敏远:“论我国检察机关对刑事司法的监督”,《中外法学》2000年第6期。
    (39)检察机关的内部制约改革早在80年代末就已起步,当时改革的对象是集侦、捕、诉为一体的职务犯罪侦查部门。1989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指出:“建立和完善内部制约制度。一要继续贯彻实行检察机关自行侦查的犯罪案件的分权制,即把侦查、预审与决定逮捕、起诉分开,由两个部门分别管理,消除权力过于集中的弊病,使各项业务活动都受到制约。”
    (40)最高人民检察院1999年2月发布的《检察工作五年发展规划》。
    (41)参见朱文俊:“浅谈关于‘捕诉合一’的几个问题”,载柏荣、李乐平主编:《基层建设与检察文化》,中国检察出版社2005年版,第265页。
    (42)参见注(34),第96-97页。
    (43)参见郭烁:“捕诉调整:‘世易时移’的检察机制再选择”,《东方法学》2018年第4期,第133页。
    (44)参见叶青:“关于‘捕诉合一’办案模式的理论反思与实践价值”,《中国刑事法杂志》2018年第4期,第4页。
    (45)参见詹建红:“司法责任制语境下的主任检察官制度改革——以检察官的职权配置为中心”,《法商研究》2017年第4期,第12页。
    (46)参见尚爱国:“论检察机关内设业务机构的科学设置与整合”,《河南社会科学》2015年第12期,第26-27页。
    (47)实际上,捕诉合一模式在办案质效方面的成效早已得到了实践证明。关于早期的试点情况,可参见钟全党、王静波:“捕诉职能集中行使问题研究”,载刘建柱主编:《检察实务疑难问题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04年版,第667-669页。
    (48)郎胜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改与适用》,新华出版社2012年版,第175页。
    (49)参见洪浩:“我国‘捕诉合一’模式的正当性及其限度”,《中国刑事法杂志》2018年第4期,第35-36页。
    (50)参见邓思清:“检察权内部配置与检察机关内设机构改革”,《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3年第2期,第52页。
    (51)有实务人士指出,捕诉分离“同样不能解决‘谁来监督监督者’的问题”,并以此作为“捕诉合一应当是更优的选择”的论据。参见张和林、严然:“检察机关内设机构改革若干问题探究”,《人民检察》2014年第6期,第51页。这种论证存在问题。虽然捕诉分离没有根本上解决“谁来监督监督者”的问题,但其构建的内部制约机制并非毫无作用,而“捕诉合一”连内部制约都不要了,岂不使上述监督的问题变得更为严重?
    (52)将是否批准逮捕完全取决于侦查质量,会出现一个有趣的悖论。若案件侦查质量愈高、证据愈确实充分,则犯罪嫌疑人妨碍诉讼顺利进行的可能性、逮捕对侦查产生的促进作用就愈小,此时批捕事实上缺乏实益。但是,实践中此类案件的批捕率却仍然很高,甚至适用速裁程序的认罪案件亦是如此,这即为实体审查与必要性审查之间不相容的体现。除了规避潜在的办案风险外,将逮捕视为“刑罚的预支”可能也是其中缘由。参见陈卫东、聂友伦:“侦查视角下的刑事速裁程序效率研究——现状、问题与展望”,《中国刑事法杂志》2016年第6期,第12页。
    (53)相关研究包括陈卫东:“逮捕程序司法化三题”,《人民检察》2016年第21期;闵春雷:“论审查逮捕程序的诉讼化”,《法制与社会发展》2016年第3期;张晓津、刘涛:“简论审查逮捕的诉讼化转型”,《人民检察》2017年第21期;张泽涛:“构建中国式的听证审查逮捕程序”,《政法论坛》2018年第1期。
    (54)有观点似乎认为,只要构建了逮捕诉讼化审查的正当程序,即可保障审查的公正、中立。参见注(44),第4-5页。该论断显然存在问题。例如,法治发达国的审判程序可被视为正当程序,但各国无一例外对法官回避作出了规定,这就足以说明即使正当程序,亦非徒法自行,主体因素在任何具有裁决性质的程序中皆不可忽略。
    (55)同注(25),第27页。
    (56)参见敬大力:《检察实践论》(上册),中国检察出版社2016年版,第610页。
    (57)关于湖北的实践做法,参见中国人民大学诉讼制度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破解检察监督难题的湖北经验——湖北省检察机关‘两个适当分离’改革情况调研报告”,《法制资讯》2012年第4期,第48-51页。
    (58)参见敬大力:“检察机关强制措施审查工作须优化配置”,《人民检察(首都版)》2018年第2期,第5-7页。
    (59)参见陈卫东、李训虎:“检察一体与检察官独立”,《法学研究》2006年第1期,第10页。
    (60)“关于完善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载《法制日报》2015年9月29日。
    (61)参见张建伟:“‘捕诉合一’的改革是一项危险的抉择?——检察机关‘捕诉合一’之利弊分析”,《中国刑事法杂志》2018年第4期,第22页。
    (62)孙国华、朱景文主编:《法理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83页。
    (63)类比其他具有类似制度的国家或地区,无一不将审前羁押条款设定为授权性规则,如《德国刑事诉讼法》第112条规定,“具有行为的重大嫌疑,且构成逮捕理由的,对该犯罪嫌疑人允许命令待审羁押”。参见《德国刑事诉讼法典》,岳礼玲、林静译,中国检察出版社2016年版,第57页。
    (64)参见注(48),第232页。
    (65)虽然审查逮捕与公诉的性质存在争议,但通说认为存在显著区别,检察机关权威人士亦在著述中将其作为不同的职能表述。参见朱孝清、张智辉主编:《检察学》,中国检察出版社2010年版,第326页;孙谦主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中国检察出版社2009年版,第152页。
    (66)参见闵春雷:“论审查逮捕程序的诉讼化”,《法制与社会发展》2016年第3期,第63-64页。
    (67)参见注(61),第1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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