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正>围绕乡镇卫生院投资主体的争论起源于上世纪80年代,经历了二十多年的争论,党中央国务院在2002年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中最终敲定"乡镇卫生院由政府举办",由此明确了乡镇卫生院的所有权。所有权是经营权的基础,但并不意味着所有者一定要直接经营。早在1984年,中共中央就在十二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中提出,"所有权同经营权是可以适当分开的"。就乡镇卫生院而言,何为"适当"?怎样"分开"?如何才能避免"一管就死,一放就乱"的轮回?这是"建机制"无法绕开的命
引文
[1]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财务司《2017年全国卫生健康财务年报资料》(系年末在职职工人数与临时工人数的合计数)
[2]1985年《国务院批转卫生部关于卫生工作改革若干政策问题报告的通知》国发[1985]62号
[3]2002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中发[2002]13号
[4]《健康报》2005年9月15日
[5]1991年《国务院批转卫生部等部门关于改革和加强农村医疗卫生工作请示的通知》国发[1991]4号
[6]1997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中发[1997]3号
[7]《中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