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地三权分置背景下留种权制度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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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英文篇名:Th e Improvement of the System of Retained Power under the Th ree Rights of Farmland
  • 作者:张志伟
  • 英文作者:Zhang Zhiwei;
  • 关键词:留种权 ; 三权分置 ; 二权分离 ; 完善
  • 中文刊名:HDZX
  • 英文刊名:ECUPL Journal
  • 出版日期:2018-05-20
  • 出版单位: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 年:2018
  • 期:v.21;No.118
  • 基金:2017年度河南省政府决策研究项目(项目号2017B405);; 2017年河南省知识产权软科学研究项目(项目号20170106035);; 2017年度河南省高等学校青年骨干教师培养计划项目(项目号2017GGJS047)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 语种:中文;
  • 页:HDZX201803012
  • 页数:9
  • CN:03
  • ISSN:31-2005/D
  • 分类号:118-126
摘要
现行种子法关于留种权的规定是在二权分离的农地经营方式下赋予农民的权利,此规定已难以适应三权分置下的农地经营方式。最高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同样没有回应在农地经营主体多元和适度规模经营的情况下如何适用留种权制度。欧盟和美国关于留种权的立法经验对我国无直接的借鉴意义,但有启发意义,这就是留种权制度即使在规模经营的情况下仍有存在的正当性。在三权分置的背景下,出于维护国家粮食安全和发展现代农业的考虑,我国未来的《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可以从"由谁享有"和"如何享有"两个方面完善留种权制度。
        
引文
[1]李菊丹:《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研究》,浙江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167页。
    [2]参见2014年11月20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
    [3]黄丽娜:《论植物新品种权限制中的农民特权》,载《中国种业》2011年第9期。
    [4]参见中共中央:《深化农村改革综合性实施方案》,载《人民日报》2015年11月3日第7版。
    [5]侯仰坤:《植物新品种权保护问题研究》,知识产权出版社2007年版,第248页;牟萍:《植物品种权研究》,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186-198页;隋文香:《判例与理论--植物新品种侵权行为研究》,知识产权出版社2011年版,第111-124页;李菊丹:《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研究》,浙江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358-361页;孙炜琳:《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研究》,中国农业科学技术出版2014年版,第45、46页;程宇光:《美国法中农民留种行为与知识产权的冲突与协调》,载《环球法律评论》2010年第3期;李秀丽:《欧盟植物品种保护法对“农民特权”的限制及其启示》,载《甘肃社会科学》2011年第1期;焦和平:《植物品种权扩张背景下“农民特权”的法律保护》,载《西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2年第4期;李菊丹:《农民留种权利保护比较研究》,载《知识产权》2013年第7期。
    [6]韩大元:《中国宪法文本上“农民”条款的规范分析--以农民报考国家公务员权利为例》,载《北方法学》2007年第1期。
    [7]孙宪忠:《中国农民“带地入城”的理论思考和实践调查》,载《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4年第3期。
    [8]蒋志培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的理解与适用》,载《知识产权审判指导》2006年第2辑。
    [9]韩长赋:《土地“三权分置”是中国农村改革的又一次重大创新》,载《光明日报》2016年1月26日第1版。
    [10]陈洁、罗丹:《种粮大户:一支农业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载《求是》2012年第3期。
    [11]参见中共中央:《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的意见》,载《人民日报》2016年10月31日第1版。
    [12]韩长赋:《土地“三权分置”是中国农村改革的又一次重大创新》,载《光明日报》2016年1月26日第1版。
    [13]李菊丹:《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研究》,浙江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3页。
    [14]根据1994年《欧共体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CPVR)第5条的规定,“小型农民”是用“small farmer”的词汇表达的,而在所有的权威英文辞典当中“farmer”指的都是“a person who owns or manages a farm”,即拥有和管理一个农场的个人。参见李秀丽:《欧盟植物品种保护法对“农民特权”的限制及其启示》,载《甘肃社会科学》2011年第1期。
    [15]耿邦:《美、日、欧植物新品种权限制的立法与借鉴》,载《河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5年第1期。
    [16]李菊丹:《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研究》,浙江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116页。
    [17]李明德:《美国知识产权法》,法律出版社2014年版,第69-71页。
    [18]李菊丹:《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研究》,浙江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359页。
    [19]郭德忠:《专利权用尽原则辨析--以种子专利为主要视角》,载《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年第1期。
    [20]李菊丹:《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研究》,浙江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359页。
    [21]隋文香:《判例与理论--植物新品种侵权行为研究》,知识产权出版社2011年版,第120页。
    [22]为了方便权利人顺利收取使用费,这方面可以借鉴1995年欧共体制定的《农业豁免条例》的经验,该法第8条、第9条、第10条规定,农民有向权利人提供有关个人姓名、地址和使用种子真实信息的义务,育种者有向农民检查与种子使用相关信息的权利。这样的制度规定有利于保护育种者的合法权益。参见李秀丽:《欧盟职务品种保护法对“农民特权”的限制及其启示》,载《甘肃社会科学》2011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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