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的审主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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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英文篇名:On Leading Power of Procuratorial Organs in Pretrial
  • 作者:李奋飞
  • 英文作者:LI Fenfei;
  • 关键词:检察机关 ; 主导权 ; “三位一体”
  • 英文关键词:Procuratorial Organs;;Pretrial Authority;;the Trinity
  • 中文刊名:FXPL
  • 英文刊名:Law Review
  • 机构: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 出版日期:2018-11-13
  • 出版单位:法学评论
  • 年:2018
  • 期:v.36;No.212
  • 基金: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16JJD820016);; 安徽省侦查逻辑办案研究会重点课题(AHZC2018B02);; 中国人民大学科学研究基金持续支持项目(14XNJ003)的支持
  • 语种:中文;
  • 页:FXPL201806005
  • 页数:12
  • CN:06
  • ISSN:42-1086/D
  • 分类号:50-61
摘要
随着"以审判为中心"、"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等刑事司法改革项目的深入推进,特别是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全面铺开,检察机关的法律功能重构势在必行,尤其需要尽快明确其在刑事审程序中的地位和作用。藉由羁押控制权、程序控制权以及救济控制权的交替运用,检察机关无疑可以成为刑事审程序中当仁不让的主导者。在刑事审程序中,检察权的角色定位基本具有三重属性:一是侦查质量的评价主体;二是司法资源的调控主体;三是诉讼权利的保障主体。这种"三位一体"的类型设定,既可以大致勾勒出检察机关在刑事审程序中的动态脉络,也可有力地促成"审—审判"的无缝对接,进而实现刑事诉讼程序的整体流畅与和谐。
        With the furtherance of certain reform projects concerning criminal justice,such as the trial-centered reform and the system of leniency based on peccavi,it is of urgency to clarify the status and function of procuratorial organs in the criminal pretrial procedure and to reposition the legal function of it,especially with the comprehensive advancement of nationalsupervision system reform.By means of the alternate utilization of pretrial custody control power,procedure control power and legal remedy control power,procuratorial organs can undoubtedly become the authority in criminal pretrial procedure.The legal role of procuratorial power in pretrial procedure basically has three attributes:firstly,it is the subject to evaluate the quality of investigation activities;secondly,it is the subject to control judicial resources,and thirdly,it is the subject to protect the litigation rights.This type of trinity orientation of procuratorial organs can roughly outline the dynamic role of it in pretrial procedure,which can achieve ideal join"from pre-trial to trial"and then realize the overall smooth and harmony of criminal litigation procedure.
引文
(1)参见江琳:《按图施工,积极稳妥---2017年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综述》,载《人民日报》2018年1月9日,第1版。
    (2)参见李奋飞:《检察再造论---以职务犯罪侦查权的转隶为基点》,载《政法论坛》2018年第1期。
    (3)参见王超强:《论监察体制改革背景下监、检、法关系新构》,载《东方法学》2017年第5期。
    (4)参见孙皓:《论检察权配置的自缚性》,载《环球法律评论》2016年第6期。
    (5)[美]本杰明·N·卡多佐:《法律科学的悖论》,劳东燕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第70页。
    (6)参见李奋飞:《从“顺承模式”到“层控模式”---“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评析》,载《中外法学》2016年第3期。
    (7)参见陈卫东、刘计划:《公诉人的诉讼地位探析---兼评检察机关对法院的审判监督》,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03年第6期。
    (8)[美]安吉娜·J·戴维斯:《专横的正义---美国检察官的权力》,李昌林、陈川陵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12年版,第8页。
    (9)“沿着真相查明的目标逻辑继续延伸,政策实施型的司法程序苛求证据链条的可靠性就是一种自然结果。”参见孙皓:《论公诉权运行的机械性逻辑》,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17年第5期。
    (10)在十八届四中全会的文本表述中,“以审判为中心”的上下文承继了针对冤假错案的预防与遏制,而中国的案件质量缺失往往体现为事实真相的严重扭曲,由此可断定未来的刑事诉讼改造并不会导入默许法律真实的理论状态。在2017年由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全面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中,也开宗明义地确定了上述基调,即“确保有罪的人受到公正惩罚、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实现公正司法。”参见李奋飞:《我国刑事诉讼制度持续发展因子探析》,载《法商研究》2016年第5期。
    (11)傅美惠:《侦查法学》,中国检察出版社2016年版,第49页。
    (12)“证据充分、指控准确的关键与其说在于庭审本身,不如说在于卷宗。……卷宗的充分性并不取决于预审法官,也很少取决于检察官,而几乎总是取决于警察。”参见[美]亚伯拉罕·S·戈尔茨坦、[美]马丁·马库斯:《司法监督在三种纠问制(法国、意大利和德国)中的神话》,郭志媛译,载[美]虞平、郭志媛编译:《争鸣与思辨:刑事诉讼模式经典论文选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444页。
    (13)参见陈瑞华:《从“流水作业”走向“以裁判为中心”---对中国刑事司法改革的一种思考》,载《法学》2000年第3期。
    (14)参见陈卫东:《“以审判为中心”与审程序改革》,载《法学》2016年第12期。
    (15)参见陈卫东、郝银钟:《侦、检一体化模式研究---兼论我国刑事司法体制改革的必要性》,载《法学研究》1999年第1期。
    (16)蔡碧玉等:《检察官伦理规范释论》,中国检察出版社2016年版,第30页。
    (17)参见陈卫东:《公正和效率---我国刑事审判程序改革的两个目标》,载《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1年第5期。
    (18)[美]理查德·A·波斯纳:《证据法的经济分析》,徐昕、徐昀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年版,第45页。
    (19)参见李建玲:《论刑事诉讼程序回转》,载《政法论丛》2011年第5期。
    (20)[英]弗里德里希·冯·哈耶克:《哈耶克文选》,冯克利译,河南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第364页。
    (21)参见魏建:《理性选择理论与法经济学的发展》,载《中国社会科学》2002年第1期。
    (22)参见陈瑞华:《“认罪认罚从宽”改革的理论反思---基于刑事速裁程序运行经验的考察》,载《当代法学》2016年第4期。
    (23)[美]斯蒂芬诺斯·毕贝斯:《刑事司法机器》,姜敏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第226页。
    (24)“基于贯彻尊重人性尊严及法治国原则之精神与要求,国家任何之公权力措施,包括‘强制性取证’侦查作为在内,都不应把人民当成政府侦查措施上纯粹之客体看待,尤其被使用作为达成犯罪侦查(追缉犯行)目的之单纯手段,亦即,当人民成为国家侦查之目的,而变成单纯之手段或客体时,其人格及人性尊严即受到侵害。”同注(11),傅美惠书,第18页。
    (25)2018年伊始,最高人民法院就出台了《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企业家创新创业营造良好法治环境的通知》,指出要“严格执行刑事法律和司法解释,坚决防止利用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坚持罪刑法定原则,对企业家在生产、经营、融资活动中的创新创业行为,只要不违反刑事法律的规定,不得以犯罪论处。严格非法经营罪、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防止随意扩大适用。对于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产生的民事争议,如无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符合犯罪构成的,不得作为刑事案件处理。严格区分企业家违法所得和合法财产,没有充分证据证明为违法所得的,不得判决追缴或者责令退赔。严格区分企业家个人财产和企业法人财产,在处理企业犯罪时不得牵连企业家个人合法财产和家庭成员财产。”
    (26)参见左卫民:《刑事诉讼法再修改与被追诉人财产权的保护》,载《现代法学》2012年第1期。
    (27)同注(6),李奋飞文。
    (28)参见李奋飞:《中国律师业的“格局”之辨---以辩护领域的定性研究为基点》,载《政法论坛》2017年第4期。
    (29)参见李奋飞:《刑事误判纠正依赖“偶然”之分析》,载《法学家》2015年第4期。
    (30)[英]丹宁勋爵:《法律的正当程序》,李克强等译,法律出版社2016年版,第4页。
    (31)刑事诉讼法第115条规定,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利害关系人对于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权向该机关申诉或者控告:(一)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不予以释放、解除或者变更的;(二)应当退还取保候审保证金不退还的;(三)对与案件无关的财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四)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不解除的;(五)贪污、挪用、私分、调换、违反规定使用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的。受理申诉或者控告的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对处理不服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对申诉应当及时进行审查,情况属实的,通知有关机关予以纠正。关于该条款的性质解读,参见陈卫东、林艺芳:《论检察机关的司法救济职能》,载《中国高校社会科学》2014年第5期。
    (32)2017年3月2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全国电视电话会议,要求各级检察院因地制宜,全面开展对公安派出所刑事侦查活动监督工作。该举措主要是探究在主城区、城乡分离部、刑事案件高发区域公安派出所设立驻所检察室,意在将监督程序移,有助于侦查环节的取证和当事人权利的保障。参见霍思伊:《派出所里的检察官如何工作?“挑毛病”、引导侦查》,载《中国新闻周刊》2017年6月8日。
    (33)参见李奋飞:《“调查---公诉”模式研究》,载《法学杂志》2018年第6期。
    (34)参见顾永忠、李晓:《侦检一体化:理想与现实》,载《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5年第2期。
    (35)参见毕赛男、杨强:《检察院提介入侦查的制度构建---以提介入侦查的必要性为视角》,载《重庆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11期。
    (36)参见刘计划:《逮捕审查制度的中国模式及其改革》,载《法学研究》2012年第2期。
    (37)[美]拉里·劳丹:《错案的哲学:刑事诉讼认识论》,李昌盛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第8页。
    (38)参见郭晶:《“逮捕实体化”之模式、危害及成因---“行政内控”与“诉讼制衡”之间的尖锐冲突》,载《西部法学评论》2012年第6期。
    (39)同注(10),李奋飞文。
    (40)参见韩东:《构罪即捕现象的解析及应对》,载《河南社会科学》2015年第11期。
    (41)[德]马克斯·韦伯:《支配社会学》,康乐、简惠美译,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90页。
    (42)参见朱孝清:《侦查监督的工作格局》,载《人民检察》2013年第14期。
    (43)参见王敏远:《中国刑事羁押的司法控制》,载《环球法律评论》2003年第4期。
    (44)参见易延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中国范式---基于1459个刑事案例的分析》,载《中国社会科学》2016年第1期。
    (45)参见龙宗智:《刑事印证证明新探》,载《法学研究》2017年第2期。
    (46)参见左宁:《论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排除范围与排除结果---基于我国新<刑事诉讼法>第54条及司法解释相关规定的省思》,载《法学杂志》2014年5期。
    (47)2014年3月15日,因被怀疑杀害同村村民王伟,王玉雷被公安机关提请检察机关批准逮捕。顺平县检察院审查案卷材料并经2014年3月18日和2014年3月19日两次提讯后发现,王玉雷疑似被冤。2014年3月21日,保定市两级检察院就王玉雷案进行专题研究,认为应当排除非法证据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并对该案提出新的侦查思路,认为应当扩大侦查范围。2014年3月22日,顺平县检察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对王玉雷案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2014年7月1日,王玉雷被无罪释放。2014年7月7日,公安机关将杀害王伟的犯罪嫌疑人王斌提请逮捕。2015年1月17日,保定市中级法院一审宣判,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王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参见徐盈雁:《纠正王玉雷冤错案:排除非法证据引导抓获真凶》,载《检察日报》2015年2月13日,第2版。
    (48)参见林喜芬:《论我国审查逮捕阶段的非法证据排除问题---基于刑诉法修订与实践语境的分析》,载《当代法学》2013年第6期。
    (49)1996年刑诉法增加了第12条的表述后,很多人就基于字面表达上与无罪推定原则的雷同性,而认为款项意味着中国已然确立了此理念。参见王永波:《无罪推定原则的内容和意义》,载《当代法学》2001年第10期。
    (50)主持1996年刑事诉讼法修改起草工作的原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顾昂然在修改案通过的1996年1月15日曾表示:“封建社会采取有罪推定原则,资产阶级针对有罪推定,提出了无罪推定,我们坚决反对有罪推定,但也不是西方国家那种无罪推定,而是以客观事实为依据。”这是时任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的顾昂然先生在刑事诉讼法修正案通过的特殊时刻说的话,大抵可以看作是官方对于无罪推定原则的立场和态度。参见孙皓:《看守所规范化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第176页。
    (51)[德]马克斯·韦伯:《学术与政治》,钱永祥等译,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80页。
    (52)免予起诉是1979年刑诉法设定的一项权力,指检察机关对已构成犯罪,但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可免除刑罚的被告人所作出的不提请人民法院审判而终结诉讼的处理决定。人民检察院对自己侦查终结的案件和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均可作出免予起诉的决定。由于存在大量的滥用情形,加之理论层面对于法院享有审判权的冲击,1996年刑诉法修改最终将其废除。参见崔敏:《为什么要废除免予起诉》,载《中国律师》1996年第7期。
    (53)参见陈卫东、李奋飞:《论刑事诉讼中的控审不分问题》,载《中国法学》2014年第2期;高洪宾:《从无罪推定看免予起诉的存废》,载《政治与法律》1996年第2期。
    (54)参见万毅:《刑事不起诉制度改革若干问题研究》,载《政法论坛》2004年第6期。
    (55)该规范性文件的第1条表述为:“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56)同注(9),孙皓文。
    (57)参见赵恒:《刑事速裁程序试点实证研究》,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16年第2期。
    (58)陈瑞华:《论刑事诉讼的全流程简化---从刑事诉讼纵向构造角度的分析》,载《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7年第4期。
    (59)参见陈卫东:《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研究》,载《社会科学文摘》2016年第2期。
    (60)[美]弗朗西斯·福山:《政治秩序的起源:从人类时代到法国大革命》,毛俊杰译,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第235页。
    (61)参见朱孝清:《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几个问题》,载《法治研究》2016年第5期。
    (62)“两个基本”最早是由彭真同志针对司法实践中过分追求查清全面犯罪事实和全部证据,纠缠细枝末节,从而影响打击犯罪力度和效果的情况提出的。1981年5月,彭真同志在五大城市治安座谈会上指出:“现在有的案件因为证据不很完全,就判不下去。其实,一个案件,只要有确实的基本的证据,基本的情节清楚,就可以判,一个案件几桩罪行,只要主要罪行证据确凿就可以判,要求把每个犯人犯罪的全部细节都搞清楚,每个证据都拿到手,这是极难做到的,一些细微末节对判刑也没有用处。”“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实充分”是对彭真同志讲话精神的概括,简称“两个基本”。参见陈国庆、王佳:《“两个基本”与我国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载《法制资讯》2014年第4期。
    (63)同注(28),李奋飞文。
    (64)参见程衍:《论值班律师制度的价值与完善》,载《法学杂志》2017年第4期。
    (65)参见刘少军:《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改革与完善》,载《东方法学》2012年第3期。
    (66)参见[英]阿克顿:《法国大革命讲稿》,高望译,中华书局2014年版,第28页。
    (67)谢佑平:《刑事程序法哲学》,中国检察出版社2010年版,第381页。
    (68)参见王玄玮:《挑战与机遇:“监察委员会”时代的检察机关》,载《民主与法制时报》2017年第2期,第7版。
    (69)参见张建伟:《法律正当程序视野下的新监察制度》,载《环球法律评论》2017年第2期。
    (70)[英]弗里德里希·奥古斯特·冯·哈耶克:《自由宪章》,杨玉生、冯兴元、陈茅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106页。
    (71)[德]古斯塔夫·拉德布鲁赫:《法哲学》,王朴译,法律出版社2013年版,第205页。
    (72)同注(31),陈卫东、林艺芳文。
    (73)[英]萨达卡特·卡德里:《审判为什么不公正》,杨雄译,新星出版社2014年版,第167页。
    (74)参见敬大力:《北京市检察机关推进司法改革的实践探索》,载《人民检察》2016年第12期。
    (75)[美]米尔伊安·R·达马什卡:《司法和国家权力的多种面孔---比较视野中的法律程序》,郑戈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第66页。
    (76)“‘不公正的偏见’要根据语境来判断,它是指裁判会建立在一个不当基础之上的过度倾向,这个基础一般是,但不必是,一个感情上的基础。”同注(37),[美]拉里·劳丹书,第23页。
    (77)参见史兆琨:《聚焦主责主业,全面加强检察监督工作》,载《检察日报》2017年3月1日第1版。
    (78)参见李奋飞:《打造中国特色的刑事诉讼模式》,载《人民法院报》2016年10月11日第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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