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植物新品种保护法是为激励育种创新和对育种创新成果提供专门保护的知识产权制度。我国现行的植物新品种立法层级不高、保护水平偏低、原始育种创新激励不足、品种权保护范围狭窄,育种剽窃、模仿性育种和育种同质化现象比较严重。《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的修改应坚持激励育种创新、农业绿色发展和单行法的思想理念。在育种者权利控制范围的扩大、实质性派生品种制度的建立、农民留种权利的规范、品种权授予条件的细化等方面进行制度设计。立法部门应在提升立法层次,制定《植物新品种保护法》;回应植物育种技术的需求,提高立法质量;立法技术上,准确使用基本术语等方面进行制度完善。
引文
[1]吴汉东.国际知识产权制度的发展潮流与中国知识产权制度的发展道路[J].法制与社会发展,2009(6):148.
[2]李菊丹,宋敏.论《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的修订[J].中国种业,2014(8):1.
[3]参见关于《中国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的说明.http://www.zzj.moa.gov.cn/gggs/gg/201902/t20190202_6171134.htm[EB/OL].
[4]吴汉东.知识产权法的制度创新本质与知识产权创新目标[J].法学研究,2014(3):95.
[5]参见原农业部就十八大以来种业改革创新情况举行发布会,http://www.moa.gov.cn/hdllm/zbft/sbdylzyggcxqk/[EB/OL].
[6]参见农业农村部余欣荣副部长在全国现代种业发展推进会议上的讲话.http://www.zzj.moa.gov.cn/gdxwzzj/201804/t20180418_6140517.htm[EB/OL].
[7]参见关于《中国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的说明.http://www.zzj.moa.gov.cn/gggs/gg/201902/t20190202_6171134.htm[EB/OL].
[8]李菊丹.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研究(第1版)[M].浙江大学出版社,2011:333.
[9]UPOV1991 Art.14.
[10]这6个国家指日本、韩国、肯尼亚、荷兰、巴拉圭、突尼斯.参见List of UPOV Membership,/www.int/UPOV..Lex/cn/[EB/OL].
[11]李菊丹,陈红.新《种子法》对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的积极作用与局限[J].法学杂志,2016(7):74.
[12]李菊丹.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研究(第1版)[M].浙江大学出版社,2011:2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