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缓刑犯社区矫正中强制亲职教育的制度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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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家庭不仅是未成年缓刑犯生活的重要场所,也是对未成年缓刑犯开展社区矫正的重要场所之一,家长监管、教育方式及亲子关系等家庭环境因素对社区矫正效果影响巨大,而家庭环境的改善又得益于亲职教育。有针对性的强制亲职教育,可以进一步增强其效果。强制亲职教育是亲职教育的发展,是指对未能有效履行监护职责以致未成年子女违法犯罪的监护人开展的教育,在我国未成年缓刑犯社区矫正中构建强制亲职教育制度意义重大,且具有一定的基础,可从强制亲职教育的确立、实施和评估三个层面着手建构。
        
引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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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是指祖父母与孙子女同住但没有中间一代的家庭户。参见彭希哲:《当代中国家庭变迁与家庭政策重构》,载于《中国社会科学》2015年第12期。
    (2)强制亲职教育的决定主体本应多元,包括居(村)委会、公安机构、检察机关、法院及社区矫正机构等。例如,居(村)委会可以决定是否对给其居(村)民生活造成重要不良影响的未成年人之监护人实施强制亲职教育,公安机关可以决定是否对附条件不予处罚、不捕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之监护人实施强制亲职教育,检察机关可以决定是否对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之监护人实施强制亲职教育。因本文仅探讨未成年缓刑犯社区矫正中的强制亲职教育,故决定主体限定为法院和社区矫正机构。
    (3)该项规定:“少年有下列情形之一,依其性格及环境,而有触犯刑罚法律之虞者:(一)经常与有犯罪习性之人交往。(二)经常出入少年不当进入之场所者。(三)经常逃学或逃家者。(四)参加不良组织者。(五)无正当理由经常携带刀械者。(六)吸食或施打烟毒或麻醉药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者。(七)有预备犯罪或犯罪未遂而为法所不罚之行为者。”
    (4)初级预防课程更加注重系统全面,是亲职教育的基础和更高层次表现。因初级预防课程对象是所有监护人,课程内容丰富、全面,但缺乏针对性,故本文不再展开。
    (5)家庭谘商强调自我帮助,监护人将未成年人的教养方法、课业辅导、亲子沟通或家庭经营等相关问题,主动向类似于辅导室的各县市家庭教育中心或各校成立的家庭谘商中心寻求协助,以解决亲职问题。
    (6)主要包括以下方式:家庭访问、家庭谘商、参与教学、亲子活动、父母成长团体、家庭参观教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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