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作为一种呈扩大趋势的现象,未成年人股东在社会实践中不断地出现,这也必将是一个需要法律予以妥善解决的问题,而要解决这个问题,首先就要正视未成年人股东是符合市场经济发展趋势的,是市场向前发展的要求,符合商事贸易自由化的历史进程。正是由于我国法律在此问题上的相对滞后,导致没有针对未成年人股东相关的法律规范,引发了社会各界以及学界对未成年能否担任股东的激烈争论。因此,对未成年人股东及其随之而来的各种问题进行探讨是十分有必要的,有助于推动我国未成年人股东保护制度建设。
引文
[1]梁慧星.民法总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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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德]迪特尔·梅迪库斯.德国民法总论[M].邵建东,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19条:“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1)《关于未成年人能否成为公司股东的答复》。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53条:“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以下行为:……(十四)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58条:“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