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改革开放后,在检察机关的职能调整过程中,审查逮捕权与公诉权的关系呈现出捕诉合一到捕诉分立再到捕诉合一的脉络。一直以来,在司法实践和法学理论界存在着捕诉合一肯定说与捕诉合一否定说两种观点。本文认为,捕诉合一模式是检察机关在长期的司法实践中做出的应然选择,在当前的历史条件下捕诉合一是符合我国司法现实的需求的。在司法改革深入推进的背景下,我们不应该一味地肯定或者否定捕诉合一模式,而应当在充分发挥捕诉合一模式优势的前提下采取针对性措施来解决或者避免捕诉合一模式存在的弊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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