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现代法治国家检警关系的核心问题,是权力控制和职能充分发挥之矛盾的平衡。因此,借鉴达玛什卡关于科层式与协作式官僚体系架构的思想,将检警关系改革划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协作式职能关系,另一部分是人员体系科层式架构关系。在检警职能关系上趋于协作理想型模式,以充分借鉴"检警协作"之优点,在检警人员的体系架构层面趋于科层理想型模式,参照"检警一体"的优势,扬长避短以发挥各自优势,充分调动检警机关积极性,做到制度改革与结构体制改革并进,最终达到在保障司法公正的基础上兼顾司法效率的成效。这种改革既便于操作,不会造成来自实务机关的压力,又不会背离我国现有法律的框架,值得为我国司法改革所借鉴。
引文
1参见[美]米尔伊安·R.达玛什卡:《司法和国家权力的多种面孔》,郑戈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第92页。
2 参见[美]米尔伊安·R.达玛什卡:《司法和国家权力的多种面孔》,郑戈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第235页。
3[美]米尔伊安·R.达玛什卡:《司法和国家权力的多种面孔》,郑戈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第235页;See A.Goldstein,“Reflections on Two Models:Inquisitorial Themes in American Criminal Procedure”,26 Stanford Law Review,1009,1017-19(1974).
4 See M.Weber,Economy and Society,Vol.1,p.1059(1968).Max Rheinstein,ed.,Max Weber on Law in Economy and Society,349-56(1966).
5[美]米尔伊安·R.达玛什卡:《司法和国家权力的多种面孔》,郑戈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第21页。
6 See K.Marx,Critique of Hegel’s Philosophy of Rights,46(1970).
1 See C.Milosz,The Captive Mind,30-31(1953).
2 韦伯对于官僚制度下根据手段—目的这种功利性决策与依照准则进行决策进行过深入阐述。See M.Rheinstein,ed.,Max Weber on Law in Economy and Society,349-56(1966);N.Luhmann,Legitimation durch Verfahren,2d ed.,130,210(Darmstadt,1975);T.Eckhoff and K.Jacobsen,Rationality and Responsibility,9,17(Copenhagen,1960).
3[美]米尔伊安·R.达玛什卡:《司法和国家权力的多种面孔》,郑戈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第30页。
4[美]米尔伊安·R.达玛什卡:《司法和国家权力的多种面孔》,郑戈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第33页。
5 See S.Kadish and R.Kadish,“On Justified Rule Departures by Officials”,59 Calif.L.Rev.905,925(1971)。
6 卞建林:《论我国侦查程序中检警关系的优化——以制度的功能分析为中心》,载《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5年第2期。
1[美]米尔伊安·R.达玛什卡:《司法和国家权力的多种面孔》,郑戈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第63页。
2 该定理认为:无论分配给某项工作的时间有多长,其总会在最后期限完成。进而引申出其他一些关于行政机构的命题,比如:行政领导喜欢增加属员;机关乐于采用“委员会”形式进行管理,以协调内部利益等等。
3 See Parkinson’s Law,and Other Studies in Administration,Houghton Mifflin Co,1957.
4 参见刘计划:《检警一体化模式再解读》,载《法学研究》2013年第6期。
5 See N.Poulantzas,Pouv oir politique et classes sociales de l?tat capitaliste,303,388[Paris,1968]
6[法]贝尔纳布洛克:《法国刑事诉讼法》,罗结珍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5页。
7[德]克劳思·罗科信:《刑事诉讼法》,吴丽琪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60页;林钰雄:《刑事诉讼法》上册,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20页。
8 林钰雄:《检察官在诉讼法上之任务与义务》,台湾《法令月刊》1998年第10期。
9 日本刑事诉讼法学者认为,警察的活动大致可分为行政警察活动和司法警察活动。由此进行的警察分类为各国所普遍采纳,以避免职能各异的诸如治安、户籍、刑事、交通甚至森林、铁路警察分类管理困境。需要注意的是,在我国该“司法警察”概念是不同于检法机关内部司法警察这类警种的。
1[美]米尔伊安·R.达玛什卡:《司法和国家权力的多种面孔》,郑戈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第63页。
2[美]米尔伊安·R.达玛什卡:《司法和国家权力的多种面孔》,郑戈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第64页。
3 参见种松志:《检警关系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8页。
4 参见张建伟:《论检察》,中国检察出版社2014年版,第3页。
5[美]米尔伊安·R.达玛什卡:《司法和国家权力的多种面孔》,郑戈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第237页。
6 检警关系中的权力制约存在两种形式,其一是检察机关对侦查机关积极制约,其二是侦查机关对检察机关的消极制约(对检察机关不作为可以提请复议),检察监督的角度我们只讨论前一种情况。具体可参见种松志:《检警关系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54-156页。
1[英]伯特兰·罗素:《权力论》,吴三友译,商务印书馆1998年版,第189页。
2 值得注意的是美国检警关系情况又比较特殊,其检察、警察机关分为不具有隶属关系的联邦与地方两个独立系统。其中地方警察和地方检察官在组织上虽然互不隶属,但是在业务上,警察须受检察官指导。参见龙宗智《评“检警一体化”兼论我国的检警关系》,载《法学研究》2000年第2期。
3[德]约阿希姆·赫尔曼:《德国刑事诉讼法》(引言),李昌珂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7页。
4 林钰雄:《刑事诉讼法》上册,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14页。
5 See Vgl.Roxin,1969,385ff.;Eb.Schmidt,MDR 1964,629ff.,713ff.;Wohlers,1994.
6 参见林钰雄:《刑事诉讼法》上册,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02-103页。
7 See Vgl.Joachimski,Strafverfahrensrecht,3.Aufl.,1993,S.26:;Kramer,Crundbegriffe des Strafverfahrensrechts.Ermittlung und Ver fahren,3.Aufl.,1997,Rdnr.98;Kühne,Stranproze?lehre,4.Aufl.,1993,Rdnr.60;Ranft Stranproze?recht,2.Aufl.,1995,Rdnr.203.
1如前所述,这里仅指业务上的类似科层式的组织关系,即检察权参与到侦查权的行使过程中去,而检警机关在各自组织上并未不要求一体化,二者的角色也没有混同。“检警在组织、体制上互不隶属,而在刑事司法业务上相互协作,出于侦査服从于起诉需要,检察官通常对侦査人员有一定的监督指导甚至指挥的权力,只不过这仅是“一种工作关系”,而非“检、警一体化要求的组织关系”。参见龙宗智:《评“检警一体化”兼论我国的检警关系》,《法学研究》2000年第2期。刘计划:《检警一体化模式再解读》,载《法学研究》2013年第6期。
2 林钰雄:《检察官论》,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8页。
3 See Roxin,DRi Z 1969,385.
4 参见许永俊:《多维视角下的检察权》,《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115页。
5 See Eb.Schmidt,DRi Z 1957,273,275 f.
6 林钰雄:《检察官论》,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12页。
7 See Kramer,Crundbegriffe des Strafverfahrensrechts,1997,Rdnr.99;Kühne,Stranproze?lehre,4.Aufl.,1993,Rdnr.62.3.
8 See Geisler,stellung und Funltion der Staatsanwaltschaft im heutigen deutschen Strafverfahren,ZSt W93(1981),1109,1121.
9 See Vgl.Geisler,ZSt W93(1981),1109 ff.;Ranft Stranproze?recht,2.Aufl.,1995,Rdnr.204.;Peters,Strafproze?,4 .Aufl.,1985,S.170.
10 参见李建明:《检察机关侦查权的自我约束与外部制约》,载《法学研究》2009年第2期。
1 See news report:Retired NJ Judge Calls on Police,Prosecutor to Speed Justice,in West’s Legal News,Oct 15th,1996.
2[美]米尔伊安·R.达玛什卡:《司法和国家权力的多种面孔》,郑戈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第82页。
1参见张建伟:《人民检察院之职权配置:现状与未来》,载《人民检察》2007年第2期。
2 张建伟:《论检察》,中国检察出版社2014年版,第65页。
1臧荣华:《从对立式走向协作式的检察监督——基于检察机关与被监督机关间交互工作机制的分析》,载《求实》2013年第2期。
2 左卫民、赵开年:《侦查监督制度的考察与反思——种基于实证的研究》,载《现代法学》2006年第6期。
3 参见林钰雄:《干预处分与刑事证据》,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71页。
1 See Vgl.Jescheck,Verhandlungen des 46.DJT,1966,Teil3B,S.17.;Rogall,Stand und Entwicklungstendenzen der Lehre von den straf-prozessualen Beweisverboten,ZSt W 91(1979),1 ff.,16 ff.;Küpper,Tagebücher,Tonb?nder,Telefonate,JZ 1990,416 ,417.;V gl.nur Amelung,NJW 1991,2533f.;F.C.Schroeder,Strafproze?recht,2.Aufl.,1997,Rn.123;Kelnhofer,Hypothetische Ermittlungsverl?ufe,S.59 ff.
2 See Amelung,NJW 1991,2533f.
3 参见[法]米歇尔·克罗其埃:《被封锁的社会》,狄玉明等译,商务印书馆1989年版,第23页。
4 参见张栋:《我国检察权运行规律的层级化思考》,载《江海学刊》2013年第6期。
5 参见左卫民、赵开年:《侦查监督制度的考察与反思——种基于实证的研究》,载《现代法学》2006年第6期。
6 参见陈永生:《侦查程序原理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422页。
1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制裁措施和前文提及的程序控制是有区别的:程序性控制所指向的是正在进行或者将要进行的诉讼活动,是对于诉讼过程的评价,而制裁措施指向的是已经发生侦查行为中涉及到的证据效力、法律适用问题,是对前期诉讼行为的评价。具体可参见种松志:《检警关系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249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