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大数据时代,数字版权被侵权的形势日益严峻,数字版权犯罪呈现出新的犯罪特点。目前刑法的规定落后于数字版权保护的需要,存在着犯罪对象范围不确定,使司法认定显得困难;刑法规定内容的滞后性难以适应数字版权犯罪特点的新变化;以"营利为目的"的规定限制了版权刑法的适用;犯罪主体多元化给刑事责任的认定及追究带来困难等问题。应当从数字版权刑法保护的理念、刑事立法、刑事司法等方面完善数字版权保护刑法治理的路径。
引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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