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梳理当前对聚众斗殴犯罪及其转化犯主要研究的基础上,明确聚众斗殴转化犯的概念、理论基础及基本特征和《刑法》第292条第2款的注意规定之属性,也可以明确聚众斗殴转化犯成立的前提条件及构成要件。客观、公正地认定聚众斗殴转化犯基本疑难问题,可以减少因理论争议和司法实务分歧导致的法律实施不统一,进而维护法律的权威与尊严,为当前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重要部署提供法治保障,亦为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夯实法治基础。
引文
(1)陈英慧:《聚众斗殴罪基本问题的探讨》,《长春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年第4期。
(2)王明江:《试析聚众斗殴罪的犯罪主体》,《中国检察官》2017年第16期。
(3)陈结淼、刘洋:《论聚众斗殴双方应为必要共犯一罪》,《安徽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3年第4期。
(4)卢有学、桑骊:《聚众斗殴定罪转化新探》,《学术论坛》2009年第10期。
(5)(9)高娜:《比较法视野下的“转化犯”理论——以“聚众斗殴”的司法认定为切入点》,《刑事法判解》2012年第2期。
(6)张海波:《聚众斗殴转化犯司法认定实证探析》,《人民检察》2015年第2期。
(7)张启环:《聚众斗殴罪的实务问题研究》,《公安研究》2013第2期。
(8)张明楷:《刑法学》,法律出版社2016年版,第106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