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书写载体与户籍制度的演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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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英文篇名:Evolution of the Writing Carrier and Household Registration System in Ancient China
  • 作者:张荣强
  • 英文作者:Zhang Rongqiang;Beijing Normal University;
  • 关键词:木牍 ; 简册 ; 简纸更替 ; 户籍制度
  • 英文关键词:wooden slips;;bamboo strip manuscripts;;conversion from bamboo slips to paper;;household registration system
  • 中文刊名:WSLD
  • 英文刊名:Wuhan University Journal(Philosophy & Social Science)
  • 机构:北京师范大学历史学院;教育部;
  • 出版日期:2019-05-05
  • 出版单位: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 年:2019
  • 期:v.72;No.362
  • 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17ZDA174)
  • 语种:中文;
  • 页:WSLD201903010
  • 页数:15
  • CN:03
  • ISSN:42-1071/C
  • 分类号:93-107
摘要
中国古代户籍的书写载体经历了两次大的变革,一是战国后期以简册取代木牍,二是魏晋之际由简册变为纸质。两次变革对当时的户籍制度都产生了重要影响,尤以后者的影响最著。秦汉时期,简册书写不便,更因形体繁重,运输保管不易,户籍只能在乡制作,副本仅呈报至县。魏晋之际纸张代替简册后,户籍上移至县廷制作,造好的户籍需要上报郡、州,直至中央户部。正、副本的关系也从原来乡掌握正本,变为中央机构对户籍拥有最终审核权。古代书写载体变革带来户籍制度演变的背后,反映了统治者因应技术进步不断加强中央集权的努力。
        The writing carrier of the household registration in ancient China has undergone two major changes. The first change was the replacement of wooden slips with bamboo strip manuscripts in the late Warring States period, and the second change was the conversion from bamboo strips to paper in the Wei and Jin dynasties. Both changes, especially the latter, had important influences on the household registration system at that time. During the Qin and Han dynasties, the household registration could only be made in the township,and the copies were then reported to the county because of inconveniences in writing on bamboo strips and difficulties in transportation and storage due to heaviness. After the conversion from bamboo strips to paper,the household registration was moved to the county court for production, and the copies needed to be reported to the commandery and the region, even the central ministry of household registration. Instead of township management of the original copy, the central ministry got the final right to review the household registration.The conversion of the writing carrier led to the evolution of the ancient household registration system, reflecting the rulers' efforts to constantly strengthen the centralization of power in response to technological progress.
引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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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说文·竹》:“简,牒也”,《汉书》卷51《路温舒传》颜师古注:“小简曰牒,编联次之。”
    (1)段玉裁《说文解字注》“牍专谓用于书者,然则《周礼》之版,礼经之方皆牍也”。
    (2)木牍作为单独的文件固然不用编联,但是为了方便文书传递,尤其是便于文件归档后作为档案保存,有时也会将内容相关或性质类似的多枚木牍缠缚甚至编联起来。木牍缠缚的例子见于江陵高台汉墓出土的编号为M:18-35的木牍乙和丙,木牍编联的例子则见于长沙走马楼出土的孙吴嘉禾吏民田家莂。不过,木牍的编联是出于同一类文件的归档、集中,以便利用;与为了保证同一份文件的完整性,以免散佚进行的编联有本质不同。籾山明揭示过简牍在传递时性质和功能发生变化这一事实。
    (3)高村武幸推测,牍作为公文书使用在西汉后半期开始明显减少,但中国古代墓葬中随葬品清单的书写载体经历了一个相反的过程,战国至西汉初年普遍使用简册,随着随葬品数量的减少,西汉中期以后逐渐用木牍来代替。
    (1)而如K2/23这样的联合家庭中,由于户主宋午之外还存在着宋熊、宋卫两个核心家庭,在著录这两个人的配偶及其子女时,就要分别标出宋熊、宋卫的名字。
    (1) 《汉书》卷9《元帝纪》颜师古注引应劭,第287页。原文为“二尺竹牒”,据晋崔豹《古今注》,“二尺”实为“尺二”之倒。
    (1)长沙东牌楼东汉简《光和六年自相和从书》中,李升在介绍自己的家庭情况时说:“升[娉]取(精)张同产兄宗女娅为妻,产女替,替弟建,建弟颜,颜女弟条”,列举子女的方式与户籍著录的格式完全相同。
    (2)我们不能机械认为,纸本户籍取代简牍户籍,书写方式马上就会发生改变;而更应该理解是在实际操作中,为了简便,逐渐调整的结果。就目前发现的纸本户籍实物看,前秦籍与西凉籍仍保留着简册户籍的书写方式,到西魏大统籍时已发生了变化。
    (1)“乡“有二义,一是郡、县、乡、里系统中的体行政机构,二泛指乡村、乡间;但参诸西北汉代传书中“户籍藏乡”之语,“乡户籍”的“乡”还是解释为行政机构为宜。当然,我们还可以认为既然秦汉时期的户籍是在乡制作,故县户籍也有可能被称为乡户籍。无论如何,战国时期的户版仅存放于乡,推行县制后,县里保存的户籍已是简册制作,这点没有问题。
    (2)已往学界包括笔者在内习惯上将“秋岁末之时”理解成秋季是岁末的最后一个季节,认为这条法令反映的是秦始皇统一六国后(前221)至汉武帝太初改历(前104)时期的事。“秋岁末”其实是说秋季之后才是岁末,秋季为七、八、九月,接踵而至的岁末则是十月,这体现的正是战国时期齐国以十一月为岁首的历法。
    (3)包山楚简共涉及七个具体的年代,据学者考证,最早的为公元前322年,最晚的为公元前316年。
    (1)整理者原释为“细”,陈剑认为当作“紬”字,见《读秦汉简札记三篇》,收入《出土文献与古文字研究》第四辑,上海古籍出版社,2011年。
    (2)既然战国后期无论楚国还是秦国的户籍已经采用简册,为什么时代更晚的迁陵县仍用的是原始的户版形制呢?简JI(16)9迁陵县要求启陵乡移“年籍”,启陵乡回答“未有牒”,从“籍”“牒”(牒可以指木牍,但更常见是指简册)的用语中也透露出当时帝国制度设计中的户籍就应该是简册。前引角谷常子将里耶秦简大量使用木牍的现象归结为当时文书制度不成熟所致,问题是,与里耶同时甚至更早的楚国和秦国在公文书领域已经广泛使用简册了;再联系秦国占领迁陵后境内反叛不断、迁陵县官吏多从秦国旧地调用等事实,笔者怀疑,里耶秦简广泛使用木牍的现象很可能和当时迁陵县的特殊形势有关。
    (3)前引里耶JI(16)9A简,启陵乡回复县廷移年籍的命令时,说“启陵乡未有枼(牒),毋以智(知)劾等初产至今年数”,在使用户版的过渡时期,迁陵县也不掌握辖乡编造户籍的情况。
    (4)见拙文《简纸更替与中国古代基层统治重心的上移》,待刊发《中国社会科学》2019年第6期。
    (1)此处计算有误,二者相差实际只有47人。
    (2)如《梁书》卷49《庾于陵附弟肩吾传》、《南史》卷43《江夏王锋传》有“纸札”之说,《南史》卷62《徐摛附徐陵传》径称“黄纸”为“黄札”。
    (3)西晋中书令荀勖《上穆天子传序》就称自己“谨以二尺黄纸写上”,见《全上古秦汉三国六朝文》。
    (1)简8-550:“晳色,长二尺五寸,年五月,典和占。浮晳色,长六尺六寸,年丗岁,典和占。”(见《里耶秦简牍校释》,第178页)张家山《二年律令·户律》则谓“民皆自占年。小未能自占,而毋父母、同产为占者,吏以□比定其年”,负责占年事宜的吏就应该是里吏。
    (2)这也和走马楼吴简几乎看不到专门的乡吏存在,而是由临湘县分部派遣劝农掾或典田掾负责各乡查核户口、编制户籍、催交赋税、度量田亩等日常事务一致。
    (1)或许有学者认为,所谓“凡受籍,县不加检合”云云,仍是指乡里造籍。但我们知道,东晋南朝乡级机构弱化,我们在史籍中甚至看不到专门乡吏的存在,这一时期的乡不可能承担如此繁重的造籍任务。再者说,户籍萎滥,临督、审核机构固有责任,造籍机构责任更大,如果此处不是对造籍机构而是只对审核机构提出要求,显然不合情理。
    (1)唐玄宗时一度改为一式四本,送中央两本,其中东京、西京各一本。
    (2)明代在全国首次推行黄册制度时,就明确规定:“册成,一本进户部,布政司及府州县各存一本”(正德《大明会典》卷21《户部六·户口二·攒造黄册》),其呈交户部者为正本,用黄纸面;留存布政司及府州县者是副本,用青纸面。
    (3)如元代湖州路户籍册中就有“一户王万四,元系湖州路安吉县浮玉乡六管施村人氏”“一户卢千石,元系湖州路安吉县浮玉乡陆管东卢村人氏”等,明清时期户主籍贯的写法亦是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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