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逮捕是刑事诉讼中最严厉的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我国现行的审查逮捕程序某种程度上是检察机关一种书面化、行政化的单方职权行为,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在逮捕程序中缺乏参与和表达意见的权利和渠道,不能充分介入审查批捕程序,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障。基于此,文章探讨了构建审查逮捕程序诉讼化的基本途径,包括在审查批捕阶段积极听取律师意见,引入听证制度,明确犯罪嫌疑人批捕后的救济制度,以期对改革试点工作的顺利推进有所裨益。
引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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