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随着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纳入到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之中,司法理论和实践开始逐渐探索由检察机关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制度。但由于相关司法解释对此规定过于原则,导致检察机关在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时的做法不一致。例如是否需要履行诉前程序,各地检察机关的做法不尽相同;保全措施与刑事侦查措施如何衔接、如何平衡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与附带民事诉讼等问题都没有实际的操作准则。通过对司法判决的研究及法理分析,从内在正当性和外在有用性角度,完善检察机关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制度,从而与现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进行有效衔接。
引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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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百七十条。
(1)本文提到的针对检察机关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中的保全措施与侦查措施的相关解决办法,这种对策同样适用于被害人申请的保全措施与侦查机关采取的侦查措施之间的衔接问题。由于本文主要针对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故不再对一般的附带民事诉讼进行阐述。
(1)http://wenshu.court.gov.cn/list/list/?sorttype=1&number=9XJT4UQY&guid=5b2e4b86-7f46-efbaa362-0825ed640d54&conditions=searchWord+QWJ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