积极自由的理论“复兴”——拉兹和森的自由理论旨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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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者:韩定祥
  • 关键词:积极自由 ; 自主 ; 能力 ; 复兴
  • 中文刊名:GWLD
  • 英文刊名:Foreign Theoretical Trends
  • 机构:中国人民大学哲学院;
  • 出版日期:2019-01-04
  • 出版单位:国外理论动态
  • 年:2019
  • 期:No.515
  • 语种:中文;
  • 页:GWLD201901012
  • 页数:10
  • CN:01
  • ISSN:11-4507/D
  • 分类号:112-121
摘要
传统主流自由主义倾向于主张"消极自由",而拉兹和森对自由主义的基本信条进行了重新审视。拉兹在对自由主义的个人主义进行批判的基础上提出了基于"自主"的自由,主张政府在促进公民的自主方面应该扮演更加积极的角色。森通过考察自由主义在自由问题上的局限性而提出了"能力"的自由,主张扩展自由是发展的"首要目的"和"主要手段"。拉兹的"自主"和森的"能力"均可归入"积极自由"的范畴。由于他们在积极自由理论的研究方面已经取得了突破性进展,并且产生了极大的影响力,因此在某种程度上这种现象可被视作积极自由的理论"复兴"。
        
引文
(1)哈耶克:《自由宪章》,杨玉生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27页。
    (1)拉兹是当代著名的法哲学家、政治哲学家和伦理学家,英国牛津大学讲座教授、美国哥伦比亚大学法学院教授。森是当代著名的经济学家、政治哲学家和伦理学家,于1998年获得诺贝尔经济学奖。
    (2)拉兹的《自由的道德性》出版以来在西方受到了极大的关注,围绕书中的重大议题产生了大量的研究成果,至今依然有大量文献在讨论该书提出的重大问题,拉兹于2016年(该书出版30周年之际)还专门撰文回应了对该书的主要批评(详见Joseph Raz,“Comments on The Morality of Freedom”,Jerusalem Review of Legal Studies,Vol.14,No.1,2016,pp.169-181)。
    (3)“autonomy”有不同的翻译,有的翻译为“自主”,有的翻译为“自律”,还有的翻译为“自治”,本文采用“自主”的译法。
    (1)哈耶克在《自由宪章》里写道:“目前,似乎还没有一部著作,对首尾连贯的自由观点的整个哲学基础做过全面的阐述,也没有一部著作能为希望理解自由理想的人提供理论指南……最终证明自由理想正当性的基础是什么……但在现实的指导下我已经逐步担当起一项野心勃勃的,甚至胆大妄为的任务,即通过全新全面阐述自由哲学的基本原则来研究经济政策问题。”参见哈耶克:《自由宪章》,杨玉生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16页。事实上,这一任务哈耶克也没算完成,并且他的自由理论也可以大致归入伯林式的“消极自由”范畴。罗尔斯和诺齐克关于“自由”的论述分别主要体现在《正义论》和《无政府、国家和乌托邦》中。罗尔斯认为自由包含了一系列的清单,而诺齐克则使用了“自我所有权”概念,并且改装了洛克的占有理论来进行论证。此外还有大量的相关研究,由于篇幅所限,本文不对自由的概念史进行专门的梳理和介绍。
    (2)Joseph Raz,The Morality of Freedom,Oxford:Clarendon Press,1986,p.2.
    (3)Ibid.,p.3.
    (4)Ibid.,p.18.
    (5)当然,也有一些观点认为,自由主义与个人主义的关系还值得进一步探讨,个人主义的着眼点是对个人价值的尊重和对个人权利的捍卫。不过,可以肯定的是,“个人主义”往往被其批评者理解为一种主张“自私自利”、忽视“集体善”的理论。拉兹注意到了第二种理解的挑战力量,因此致力于拆除所谓的“自由主义的个人主义基础”。
    (6)Joseph Raz,The Morality of Freedom,p.14.
    (7)Ibid.,p.15.
    (8)拉兹所谓的“自主”与传统意义上的“自主”有较大差别,与康德式的“自主”也不同。
    (1)Joseph Raz,The Morality of Freedom,p.369.
    (2)Ibid.,p.372.
    (3)Ibid.,pp.379-390.
    (4)Ibid.,p.391.
    (5)Ibid.,p.399.
    (6)Ibid.,pp.412-424.
    (7)最典型的比较系统性的批评参见Jonathan Quong,liberalism without Perfection,Oxford: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11。其他的系统性批评以及拉兹本人的回应,参见拉兹等:《作为实践理性的法律---约瑟夫·拉兹的法哲学思想》,陈锐编译,清华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其他的大多数批评与传统的“积极自由”所遭受到的批评多有重叠,有所区别的地方主要在于,拉兹承诺了服务性权威和自由主义大框架这一前提,这就意味着他不支持无限权威并且主张将自由限定在一定的范围内。此外,斯蒂芬·沃尔(Steven Wall)也敏锐地发现,G·A.科恩在《自我所有、自由与平等》中反驳诺齐克关于“自我-所有权”的时候所陷入的悖论与拉兹的基于自主的自由问题有所关联。关于这一问题的更进一步的研究,参见段忠桥:《基于社会主义立场对自由至上主义的批判---科恩对诺齐克“自我-所有权”命题的反驳》,载《中国社会科学》2013年第11期。
    (1)姚大志认为:“拉兹为自由主义提供的证明既不同于权利主义,也不同于传统功利主义。拉兹与权利主义的不同是实质性的,由此导致其理论从自由主义向社群主义的偏移。拉兹与传统功利主义的不同则不是实质性的,他对自由主义的证明可以被看作是一种‘新功利主义’。”详见姚大志、赵雄峰:《新功利主义---拉兹对自由主义的证明》,载《社会科学研究》2007年第3期。
    (2)他们都认为某种形式的“善”的目标值得追求,认为政府应该在公民的自主价值层面有所作为。详见George Sher,Beyond Neutrality:Perfectionism and Politics,New York: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97;Steven Wall,Liberalism,Perfectionism and Restraint,New York: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98。
    (3)详见Amartya Sen,“Equality of What?”,in S.McMurrin(ed.),Tanner Lectures on Human Values,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80;阿马蒂亚·森:《正义的理念》,王磊、李航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
    (4)阿马蒂亚·森:《以自由看发展》,任赜、于真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7页。
    (5)同上书,第30页。
    (6)同上书,第31页。
    (1)同上书,第30页。译文略有改动,如“capability”,中译本译为“可行能力”,本文采用“能力”的译法。
    (2)同上书,第31页。其中,“透明性保证”“所涉及的是满足人们对公开性的需要:在保证信息公开和明晰的条件下自由的交易”,而“防护性保障”则指为一些由于物质条件引起生活发生不利变化、因而处于受损害的边缘或者实际上已经落入贫苦境地的人所提供的社会安全网。森认为,各种工具性自由相互联系,同时具有互补性。
    (3)同上书,第51页。
    (4)同上书,第51-56页。
    (5)同上书,第54页。
    (6)同上书,第56页。
    (1)同上书,第63页。
    (2)同上。森所指的“功能性活动向量”(functionings)反映了一个人认为值得去做或达到的多种多样的事情或状态。
    (3)同上书,第68-71页。
    (4)同上书,第71页。
    (5)同上书,第85页。
    (6)姚洋:《自由可以这样来追求》,载《经济学(季刊)》2001年第1期。
    (1)徐向东:《能力探讨与基本善》,载《云南大学学报》2004年第6期。
    (2)姚洋:《自由可以这样来追求》,载《经济学(季刊)》2001年第1期。
    (3)详见斯蒂芬·霍尔姆斯:《反自由主义剖析》,曦中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2年版;斯蒂芬·马塞多:《自由主义的美德》,马万利译,凤凰出版社2010年版;查尔斯·拉莫尔著:《现代性的教训》,刘擎、应奇译,东方出版社2010年版。
    (1)具体参见罗尔斯:《正义论》,何怀宏、何包钢、廖申白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216页。原文译为“民主的财产所有制”,本文采用“财产所有权的民主制”译法,更进一步的研究参见周濂:《正义第一原则与财产所有权的民主制》,载《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15年第5期;《财产所有的民主制:理论与现实》,载《世界哲学》2016年第1期。
    (2)Joseph Raz,The Morality of Freedom,pp.14-16.
    (3)Ibid.,pp.373-375.
    (4)阿马蒂亚·森:《以自由看发展》,第5页。
    (5)同上书,第11页。
    (6)拉兹指出:“至于统治或政治行动的目标,一般而言,其线索乃在于个人应当具有的体面生活或比这更好的生活的性质。就体面生活或善生活而言,其要点乃在于它是这样一种生活:第一,人们渴望过这样的生活,他们投身于这样的生活,并经由他们自己的判断和意志力来追求这样的生活;第二,善生活或体面生活肯定充满着对有价值的关系和各种有意义的抱负的追寻。”详见邓正来、约瑟夫·拉兹、朱振:《关于道德与政治哲学视野中的法律哲学的对话(下)》,载《哲学研究》2010年第3期。
    (7)阿马蒂亚·森:《以自由看发展》,第6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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