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个人网店是与应缴纳税费的个人实体店铺交易本质完全相同的在线经营的个人网络店铺。如果对个人网店不征税,则必然背离税收公平原则。为了保障税赋公平有效分摊,同时,遏制征税可能带来的税收风险和社会震荡,我国需要建立具有社会可接受性的个人网店税收制度。基于税法的社会可接受性的考量,在厘清现代个人网店税收制度全新的理念和思维的基础上,设计具体的个人网店税收制度,并从完善个人网店税收立法、执法、司法三个层面实现我国个人网店税收制度"四位一体"的法治化功能定位。
引文
1.吕庆明:《财政民主视角下的财政幻觉及其应用》,《人民论坛》2015年第2期。
2 .黄茂荣:《税法总论———法学方法与现代税法(第一册)》,台湾植根法学丛书编辑室2005年第10期。
3 .靳文辉:《税法的社会可接受性论纲》,《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15年第6期。
4 .王锡锌:《行政正当性需求的回归———中国新行政法概念的提出、逻辑与制度框架》,《清华法学》2009年第2期。
5 .谢平、邹传伟、刘海二编:《互联网金融手册》,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
6 .高薇:《互联网争议解决的制度分析两种路径及其社会嵌入问题》,《中外法学》2014年第4期。
1玛格丽特·利瓦伊认为,“准自愿服从”是纳税人基于他人的行为而作出的精打细算的决策。参见[美]玛格丽特·利瓦伊著:《统治与岁入》,格致出版社、上海人民出版社2010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