良法善治,民尊国范——“公法中的法理”暨第四届“法理研究行动计划”学术研讨会述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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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英文篇名:Good Law,Good Governance,Respected People and Regulated Power: Review of the Seminar on “Fali in Public Law” and the Fourth “Action Plan for Fali Research”
  • 作者:郑磊 ; 宋华琳
  • 英文作者:Zheng Lei;Song Hualin;
  • 中文刊名:SFAS
  • 英文刊名:Law and Social Development
  • 机构: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南开大学法学院;
  • 出版日期:2019-01-10
  • 出版单位:法制与社会发展
  • 年:2019
  • 期:v.25;No.145
  • 语种:中文;
  • 页:SFAS201901014
  • 页数:23
  • CN:01
  • ISSN:22-1243/D
  • 分类号:204-226
摘要
<正>引言"法理"不仅仅是法理学研究中的中心主题,而且是"部门法学(法律学)与法理学共同关注"的中心主题。围绕"法理",法理学与部门法学之间形成一种互动结构:"法理学应当以各个部门法和部门法学为基础,应是对各个部门法的总体研究,对各个部门法学研究成果的高度概括。"(1)基于这样的共识,"法理研究行动计划"自2017年12月启动以来,受到法学界持续升温的广泛关注和积极参与,不仅燃起了法理学界"以法理为中心"的科学热情,而且触发了
        
引文
受会议秘书处委托合作而成的此份述评,由郑磊主笔并统稿,宋华琳执笔撰写了行政法学部分内容。
    (1)张文显:《法理:法理学的中心主题和法学的共同关注》,《清华法学》2017年第4期,第9页。
    (2)前三届会议的情况分别是:2017年12月1日至3日,“法理研究行动计划”系列活动第一期在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举行;2018年3月10日至11日,“新时代中国法理研究”暨第二届“法理研究行动计划”学术研讨会在中南大学法学院举行;同年8月4日至5日,“新时代法理的理论想象”暨第三届“法理研究行动计划”学术研讨会在南开大学举行。
    (3)参见张文显:《在“公法中的法理”学术研讨会上的致辞》(2018年11月3日),https://mp.weixin.qq.com/s/ED0nknxwQ_Ko2zOk7LYsww,2018年11月3日访问。
    (4)“法理研究行动计划”的倡议发起人张文显教授目前策划的专题性研究有20多个。其中,“公法中的法理”是第一个专题,聚焦宪法与行政法领域凝练法理。关于刑法、诉讼法等领域的法理问题,后续还将举办相关的专题研讨会。
    (5)同注(3)。
    (6)参见注(3)。
    (7)在与会论文和讨论中,除了关于公法法理内涵结构的直接阐述外,与会学者关于单项公法法理的提炼却未必明确指出该项法理在整个内涵结构中的逻辑层次,笔者在下文的述评中,则将各项法理分别放在宪法法理、行政法法理的三层内涵结构中予以阐述。
    (8)《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2014年10月23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通过)。
    (9)详见本文第五部分中关于“公法法理在良法善治法理中的重要地位”的阐述以及图7所示。
    (10)“法理”依托载体形式而呈现自身,“其载体大体分为词语、概念,谚语、格言,命题、论述,判例、案例,故事,法条等六组十种代表形式”。丰霏:《如何发现法理?》,《法制与社会发展》2018年第2期,第6页。在笔者看来,在部门法中,不同于该文排列顺序,法规范是部门法法理的第一载体。
    (11)在一般意义上,法释义学、法教义学、法解释学可以交替适用,本文中不再予以甄别细分。
    (12)参见[德]阿列克西:《法律论证理论---作为法律证立理论的理性论辩理论》,舒国滢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第311页。
    (13)参见注(8)。
    (14)参见许德峰:《法教义学的运用》,《中外法学》2013年第5期。
    (15)参见戴加佳:《探寻中国行政法释义学的体系化---评〈行政法释义学:行政法学理的更新〉》,载姜明安主编:《行政法论丛》(第21卷),法律出版社2017年版,第241页。
    (16)参见[德]耶利内克:《主观公法权利体系》,曾韬、赵天书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74页。
    (17)参见张翔:《基本权利的规范建构》(增订版),法律出版社2017年版,第70页。
    (18)参见吴庚:《行政法之理论与实用》,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02页。
    (19)参见鲁鹏宇:《论行政法权利的确认与功能---以德国公权理论为核心的考察》,《行政法学研究》2010年第3期。
    (20)习近平:《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2017年10月18日。
    (21)参见方世荣:《论行政相对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79-107页。
    (22)参见李建良:《行政法基本十讲》,元照出版公司2017年版,第54页。
    (23)参见[德]施密特·阿斯曼:《秩序理念下的行政法体系建构》,林明锵等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146页。
    (24)参见黄锦堂:《行政组织法论》,翰芦图书出版有限公司2005年版,第25页。
    (25)参见注(23),第148页。
    (26)参见李东颖:《新行政法学在德国的发展及其在方法上的问题》,载东吴大学法律学系公法研究中心:《东吴公法论丛》2017年第10卷,第150页。
    (27)参见注(26),第148页。
    (28)参见廖义男:《夏虫语冰录(九十二)---宪法平等原则在经济法领域中之具体实践》,《法令月刊》2015年第9期。
    (29)参见刘飞:《信赖保护原则的行政法意义---以授益行为的撤销与废止为基点的考察》,《法学研究》2010年第6期。
    (30)参见高秦伟:《正当行政程序的判断模式》,《法商研究》2004年第4期。
    (31)范剑虹:《欧盟与德国的比例原则---内涵、渊源、适用与在中国的借鉴》,《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0年第5期,第99页。
    (32)参见注(23),第283页。
    (33)参见赵宏:《法律关系取代行政行为的可能与困局》,《法学家》2015年第3期。
    (34)参见赵宏:《行政行为作为行政法教义学核心的困境与革新---兼论我国行政行为学理的进化》,载《北大法律评论》编辑委员会编:《北大法律评论》(第15卷·第2辑),北京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
    (35)参见赖恒盈:《行政法律关系论之研究》,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03年版,第53页。
    (36)同注(33)。
    (37)参见章剑生:《现代行政程序的成因和功能分析》,《中国法学》2001年第1期。
    (38)参见[德]沃尔夫、巴霍夫、施托贝尔:《行政法》(第2卷),高家伟译,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第198-199页。
    (39)参见朱芒:《论行政程序正当化的法根据---日本行政程序法的发展及其启示》,《外国法译评》1997年第1期。
    (40)参见宋华琳:《政府职能配置的合理化与法律化》,《中国法律评论》2017年第3期。
    (41)参见李洪雷:《深化改革与依法行政关系之再认识》,《法商研究》2014年第2期。
    (42)参见杨登峰:《行政改革试验授权制度的法理分析》,《中国社会科学》2018年第9期。
    (43)参见李洪雷:《行政体制改革与法治政府建设四十年(1978-2018)》,《法治现代化研究》2018年第5期。
    (44)参见注(43)。
    (45)参见李玫:《西方政策网络理论研究》,人民出版社2013年版,第111页;宋华琳:《论政府规制中的合作治理》,《政治与法律》2016年第8期。
    (46)参见王瑞雪:《论行政法上的治理责任》,《现代法学》2017年第4期。
    (47)参见张文显:《法治与国家治理现代化》,《中国法学》2014年第4期。
    (48)参见罗豪才等:《软法与公共治理》,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49)关于风险行政法的研究,参见赵鹏:《风险社会的行政法回应:以健康、环境风险规制为中心》,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8年版;金自宁:《风险中的行政法》,法律出版社2014年版;沈岿:《食品安全、风险治理与行政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18年版;沈岿主编:《风险规制与行政法新发展》,法律出版社2013年版;宋华琳:《风险规制与行政法学原理的转型》,《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07年第4期。
    (50)参见注(3)。此外,在2018年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年会的开幕式致辞中,张文显教授同样指出,在各个部门法学中,宪法学领域的“法理”资源是最为丰富的。参见张文显:《在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2018年年会上的讲话》,https://www.chinalaw.org.cn/Column/Column_View.aspx?ColumnI D=783&InfoID=29355,2018年9月17日访问。
    (51)日本宪法学巨擘宫泽俊义的巨擘弟子芦部信喜将“宫泽宪法学的最为基本的特征”概括为“将对象的政治性与方法的政治性加以峻别的学问方法论”这一点上。参见林来梵:《芦部宪法学是这样的体系》,载[日]芦部信喜:《宪法(第六版)》,[日]高桥和之补订,林来梵、凌维慈、龙绚丽译,清华大学出版社2018年版,“译者序”。
    (52)[英]马丁·洛克林:《公法与政治理论》,郑戈译,商务出版社2002年版,第8页。
    (53)另见前文第二部分关于“良法的法理与善治的法理”的阐述。
    (54)示意图结构说明:Con.0:良法标准的内涵法理、宪法的法理(狭义)。虚线标明其更大程度的开放性。1区域:良法标准的具体化法理、普通法律部门法立法领域的法理。0、1区域:良法的法理。2区域:善治的法理、法律实施的法理。1、2区域:普通法律部门法的法理。Con.0、Con.Rel.L.、Adm.L.区域:公法的法理。Bran.L.EL G:其他部门法法理中国家治理相关部分;其中,1区域是立法领域部分,2区域是实施领域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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