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18年9月公布的《侵权责任编(草案)》在第九章规定了饲养动物的损害责任,对责任主体进行规定时,并未采取大陆法系普遍以"动物占有人"或"动物保有人"为责任主体的做法,而采用了"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的概念。司法实践中因法官对该概念的理解不同,同类案件司法裁判的结论大相径庭,其根源在于"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的概念侧重描述行为,与动物侵权责任强调状态的旨趣相悖。有鉴于此,宜借鉴民法上"占有"的概念并在法教义学范畴内对其进行改造。
引文
[1] 福克斯.侵权行为法(第5版)[M].齐晓琨,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266.
[2] 王泽鉴.民法物权[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416-419.
[3]巴尔.欧洲比较侵权行为法(上)[M].张新宝,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280.
[4] 王胜明.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释义[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392.
[5] 张新宝.侵权责任法[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320-321.
[6] 程啸.侵权责任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1:501.
[7] 王利明.《侵权责任法》研究(下卷)[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628-629.
[8] 杨立新.饲养动物损害责任一般条款的理解与适用[J].法学,2013(7):25.
[9] 张新宝.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赔偿责任[J].法学研究,1994(2):89-90.
(1)《德国民法典》第833条规定,因动物致使某人死亡,或某人的身体或健康受到伤害,或某物被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有义务向受害人赔偿因此而发生的损害。损害系由规定用于动物饲养人的行业、从业活动或生计的家畜引起,且动物饲养人在监督动物时尽了交易上必要的注意,或纵使尽此注意也会发生损害的,不发生赔偿的义务。参见陈卫佐译.德国民法典[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5:319-320.
(1)Vgl.Larenz/Canaris SBT&84Ⅱ1 b.转引自韩强.流浪动物损害责任的个案解析[J].法商研究,2013(4):22-23.
(2)Vgl.Basler Kommentar,Obligationenrecht I,Art,56,n 11.转引自韩强.流浪动物损害责任的个案解析[J],法商研究,2013(4):22-23.
(3)例如发生在江西赣县的一起案例中,原告刘某帮被告邹某家修路,在其去邹某家上厕所的过程中被邹某家的狗咬伤并发生纠纷诉至法院,审判过程中邹某提出自己并非该狗饲养人的抗辩。参见华律网.江西赣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书[EB/OL].(2018-10-28)[2019-02-23].http://www.66law.cn/goodcase/12568.aspx.
(4)《德国民法典》第834条规定,以合同为动物饲养人承担动物看管的人,对动物给第三人造成损害时负担责任,看管人在实施看管时尽了交易上必要的注意,或纵使尽此注意也会发生损害的,不发生该项责任。参见陈卫佐译.德国民法典[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5:320.
(5)Ferid,Das Franz9esische Zivilrecht(1971),S.876.转引自王泽鉴.侵权行为[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467.
(1)参见前田达明.不法行为法[M].东京:青林书院,1980:169;潮见佳男.不法行为法[M].东京:信山社出版,1999:475.
(2)Robert C.Ellickson,Of Coase and Cattle:Disputes Resolution among Neighbors in Shasta Country 38,Standford Law Review623(1986);Dobbs,Law of Torts,p.944.转引自王泽鉴.侵权行为[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469.
(1)即《侵权责任法》第79-81条。第79条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80条规定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81条规定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责任的,不承担责任。
(2)《侵权责任法》第82条规定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原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3)《侵权责任法》第83条规定因第三人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