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一带一路"建设为推进沿线国家的贸易自由化提供了畅通渠道,自由贸易需要平衡贸易的公平与效率价值。贸易调整援助为贸易受损企业提供了调整与协助机制,有益于促使企业改善经营计划以重获国际竞争力。在政策定位方面,贸易调整援助不仅可为自由贸易提供补偿,而且与"两反一保"等贸易救济措施相比具有独特的优势。在国际法框架与国内法体系下,贸易调整援助都可作为一种可行的制度选择。探讨中国贸易调整援助立法的构建时,需要解决援助机构、援助对象、申请程序、援助方式、定期评价等问题。
引文
(1)参见蓝庆新:《以新型国际关系推动贸易自由化发展》,《人民论坛·学术前沿》2018年第20期。
(2)参见孔庆江:《国际经济法律规范的可移植性与国家经济安全的相关性研究——以WTO法为例》,武汉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第47页。
(1)参见[德]鲁道夫·多尔查、[奥]克里斯托弗·朔伊尔:《国际投资法原则》,祁欢、施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第90页。
(2)参见张丽英:《世界贸易组织法律制度与实践》,高等教育出版社2012年版,第341页。
(3)参见陈利强、屠新泉:《WTO体制下美国贸易调整援助制度合法性探》,《国际经贸探索》2011年第2期。
(1)参见沈四宝、刘俊敏:《经济全球化下的中国贸易调整援助制度》,http://chinawto.mofcom.gov.cn/article/dh/cyjieshao/201008/20100807092096.shtml,中国WTO/FTA咨询网,2019年4月30日访问。
(2)参见张建:《中国贸易调整援助立法:路径选择与方案设计》,《深圳社会科学》2019年第3期。
(3)参见高维新:《WTO贸易救济权研究》,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67页。
(4)参见王利明:《法治:良法与善治》,北京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第23页。
(5)同注(1)。
(1)参见韩立华、刘幸:《建立健全衰退产业调整援助政策探析》,《学术交流》2005年第11期。
(2)参见邱亦维:《WTO下我国幼稚产业适度保护的思考》,《商业时代》2009年第28期。
(3)参见陈业宏、黄媛媛:《中小企业贸易调整援助制度的构建》,《现代经济探讨》2012年第11期。
(4)参见张锐:《试论国企扭亏中政府的产业调整援助作用》,《管理现代化》1995年第4期。
(5)参见陈金松、张文波、田苗:《应对困难行业实施产业调整援助政策》,《中国经贸导刊》1999年第19期。
(6)参见陈利强、屠新泉:《WTO体制下美国贸易调整援助制度合法性探析》,《国际经贸探索》2011年第2期。
(1)WTO,Trade Policy Review Report by Secretariat,WT/TPR/G/3 50,p.79.
(2)WTO,Trade Policy Review Report by United States,WT/TPR/G/382,p.28.
(3)参见宋和平:《自贸区建设的重要法律保障——贸易救济法律与贸易调整援助》,《智慧中国》2018年第12期。
(4)参见韩秀丽:《保障措施、贸易保护与产业调整援助立法》,《河北法学》2005年第1期。
(5)参见胡语宸:《贸易调整援助制度的实施路径探析——兼评上海自贸试验区试点办法简评》,《海关与经贸研究》2019年第2期。
(1)参见商务部贸易救济调查局:《领导致辞》,http://trb.mofcom.gov.cn/article/gywm/2 00612/2 0061204007073.s html,商务部贸易救济调查局网,2019年5月16日访问。
(2)参见商务部贸易救济调查局:《贸易救济调查局主要职能》,http://trb.mofcom.gov.cn/article/gywm/2 002 03/200203 00004002.shtml,务部贸易救济调查局网,2019年5月16日访问。
(3)参见孙叶平:《论我国企业贸易调整援助制度的构建——以美国贸易调整援助制度为借鉴》,中国政法大学2011年硕士学位论文,第34页。
(1)参见薛波:《元照英美法词典》,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476页。
(2)参见马忠法:《法律、商业与社会》,上海人民出版社2017年版,第170页。
(3)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障措施条例》第8条。
(1)参见李星星:《论农业贸易调整援助法律制度》,中国政法大学2011年硕士学位论文,第17页。
(2)参见《试点办法》第13条规定:当某一企业生产销售的产品所在产业已有相关行业组织或企业向商务部提出贸易救济申请并获立案的,也应当予以优先考虑调整援助。
(3)参见《试点办法》第16条规定:市商务委应结合贸易调整援助试点实施对本市贸易结构和产业发展的影响,按年度组织开展上海市全口径和重点产业国际竞争力评估,发布上海产业国际竞争力指数。
(4)EGF最初只适用于至少有500名员工下岗的援助,2008年金融危机爆发后,经欧盟委员会批准,EGF也适用于因经济危机引发的大幅度裁员后的再就业援助。该基金的65%由欧盟委员会提供,剩余部分由成员国政府提供。不过,该基金只适用于工人下岗,而不适用于失业保险、退休后的养老金项目等社会救助制度。参见Tina Weber,Inga Pavlovaite,Richard Smith and Meagan Andrews,Ex-post Evaluation of the European Globalization Adj ustment Fund(EGF),http://www.europarl.europa.eu/meetdocs/2014_2019/documents/empl/dv/empl-egf-expost_evaluation_report_/empl-egf-expost_evaluation_report_en.pdf,accessed November 2,2014.
(5)参见张斌:《欧洲全球化调整基金:制度演变与实施绩效》,《国际商务研究》2013年第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