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货币政策决策体制的建构原则、制度演进与法制重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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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货币政策决策体制的建构是推进宏观调控目标制定和政策手段运用机制的关键。独立决策、集体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是货币政策决策体制的建构原则。独立决策是对货币政策决策的外部影响的限制性原则,集体决策是对货币政策决策的内部机构、方式的程序性原则,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是相互制约的货币政策决策的价值性原则。1995年制定、2003年修改的《中国人民银行法》虽然确立行长负责制,但同时亦规定货币政策委员会,立法犹疑于首长型或委员会型的货币政策决策体制的选择,存在较多权力黑箱。我国应当按照独立决策、集体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等四项建构原则,尊重既有宪制安排,通过《中国人民银行法》修改,以货币政策委员会为中心,重构我国货币政策决策体制。
引文
[1]R.M.Lastra,Central Banking and Banking Regulation,Financial Markets Group,London:September,1996,p.10.
    [2]参见刘锡良、肖龄:“从独立走向合作——中央银行未来发展趋势”,载《金融研究》2003年第10期,第17~26页。
    [3]陈晓:《中央银行法律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121页。
    [4]参见朱大旗:“试论我国中央银行独立性的法律确认与实现”,载《法学家》1998年第5期,第90~95页。
    [5]See Stanley Fischer,“Modern Central Banking”,F.Capie,C.Goodbarr,S.Fischer,N.Schnadt,The Future of CentralBanking,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94,pp.262~304.
    [1]参见[美]阿兰·S.布兰德:《中央银行的现代化进程》,孙涛等译,中国金融出版社2006年版,第39页。
    [2]一些学者的研究,证明货币政策委员会型决策与平稳的通货膨胀之间存在内在联系。参见刘丽巍:《当代中央银行体制:世界趋势与中国选择》,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155页。
    [3]参见[美]阿兰·S.布兰德:《中央银行的现代化进程》,孙涛等译,中国金融出版社2006年版,第39~43页。
    [4]参见[加]皮埃尔·L希克洛斯、[德]马丁·T.波尔、[美]马克·E.瓦厄编:《中央银行的挑战——当下的制度环境及影响货币政策的力量》,宋泓明译,中国金融出版社2013年版,第290~294页。
    [1]货币政策的八项基本原理:①货币是通货膨胀关键因素,即弗里德曼指出的,“通货膨胀无论何时何地都是一种货币现象”。②低且平稳的通货膨胀有助于资源的有效配置。③在失业与通胀之间不存在长期上的互替关系。④通货膨胀预期影响货币政策的有效性,预期管理应当是货币政策的重要内容。⑤稳定的货币政策应当确保名义利率超过通货膨胀率的增幅。⑥货币政策受制于动态不一致性。⑦货币政策的独立行使有助于提高货币政策的效率。⑧盯住名义锚的可信承诺会促进价格和产出稳定。See Goodfriend&M.R.King,“The New Neoclassical Synthesis and the Role of Monetary Policy”,Ben S.Bernanke and Julio J.Rotenberg,eds.,NBER Macroeconomics Annual,Cambridge,Mass:MIT Press,1997,pp.231~283.
    [2][美]弗里德里希·米什金:“货币政策方略:来自金融危机的教训”,周莉萍译,载《金融评论》2010年第6期,第6~32页。
    [3][美]弗里德里希·米什金:“货币政策方略:来自金融危机的教训”,周莉萍译,载《金融评论》2010年第6期,第6~32页。
    [4]王锡锌:《公众参与和行政过程——一个理念和制度分析的框架》,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7年版,第184页。
    [1]参见[瑞典]汤姆·R.伯恩斯:《经济与社会变迁的结构化——行动者、制度与环境》,周长城等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0年版,第155页。
    [2]参见王锡锌:《公众参与和行政过程——一个理念和制度分析的框架》,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7年版,第184页。
    [3]参见[美]约翰·克莱顿·托马斯:《公共决策中的公民参与》,孙柏瑛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79页。
    [4]1983年《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决定》明确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成立有权威的理事会,作为决策机构。理事会由下列人员组成:人民银行行长、副行长和少数顾问、专家,财政部一位副部长,国家计委和国家经委各一位副主任,专业银行行长,保险公司总经理。理事长由人民银行行长担任,副理事长从理事中选任;理事会设秘书长,由理事兼任。理事会在意见不能取得一致时,理事长有权裁决,重大问题请示国务院决定。”
    [1]国务院领导同志发表重要讲话,明确指出:“人民银行理事会是一个决策机构,它的主要任务是审议和讨论金融工作的重大问题,如审议年度国家信贷计划、现金收支计划和外汇收支计划中的重大问题;讨论重要的金融政策问题,包括利率、汇价的较大变动;确定金融机构的设置,撤并和确定各专业银行之间业务分工的原则;以及讨论有关经济全局的其它重要事项等。日常业务工作由人民银行依据国务院规定的职权处理,不能事事都提到理事会讨论。人民银行在处理问题时,要同有关的专业银行、保险公司充分协商,尽量取得一致意见。对人民银行决定的事情,各专业银行和保险公司应当执行。如果认为人民银行决定的事情有不当的地方,可以提出由人民银行研究修改,必要时可以提请理事会或报请国务院审定。”转引自“中国人民银行理事会第一次会议在京举行——姚依林、田纪云副总理到会作了重要讲话”,载《中国金融》1984年第3期,第2~4页。
    [2]1986年《银行管理暂行条例》第7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设理事会,为总行决策机构,理事会的主要任务如下:一是审议金融方针、政策问题;二是审议年度国家信贷计划、现金计划和外汇计划的有关重大问题;三是确定专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设置、撤并、业务分工的原则;四是研究涉及金融全局的其他重要事项。”
    [3]1986年《银行管理暂行条例》第29条规定:“货币发行必须集中统一管理。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根据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提出货币发行计划,报经国务院批准后组织实施”;第35条规定:“专业银行的信贷收支必须按照规定纳入国家信贷计划。国家信贷计划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编制,报经国务院批准后,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下达执行”;第42条第1款规定:“各种存款的最高利率和各种贷款的最低利率,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拟订,报经国务院批准后,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根据国家经济政策,分别制定差别利率,并根据情况变化进行调整”。
    [4]参见魏本华、李德、景学成主编:《中国金融新框架》,机械工业出版社2010年版,第83页。
    [1]2003年《中国人民银行法》修改,第2条第2款删去“对金融业实施监督管理”,增加“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的规定。
    [2]1995年《中国人民银行法》第5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就年度货币供应量、利率、汇率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重要事项作出的决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就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有关货币政策事项作出决定后,即予执行,并报国务院备案。”
    [3]这一货币政策决策流程过长,内部时滞导致货币政策行使丧失最佳时机,削弱货币政策的行使效果。货币政策是短期需求管理,一旦长期化,难以保证科学性和最优性。参见刘丽巍:《当代中央银行体制:世界趋势与中国选择》,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173页。
    [4]“备案”在我国法律体系中使用不太规范,依据相关主体不同可类型化为以下:①人大常委会的立法备案;②外部行政的备案,即相对人向行政机关就特定事项的备案;③内部行政的备案,即下级行政机关向上级行政就特定事项的备案。
    [5]参见朱最新、刘云甫:《行政备案制度研究》,知识产权出版社2012年版,第105~113页。
    [1]参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民法室编著:《银行法全书》,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第63页。
    [2]1997年《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条例》第2条第1款规定:“货币政策委员会是中国人民银行制定货币政策的咨询议事机构。”
    [3]参见刘丽巍:《当代中央银行体制:世界趋势与中国选择》,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174页。
    [4]2005年《中国人民银行法》修改,增加“国务院建立金融监督管理协调机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一条,作为第9条,因此原第10条、第11条依序调整为第11条、第12条。
    [1]《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条例》第24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报请国务院批准有关年度货币供应量、利率、汇率或者其他货币政策重要事项的决定方案时,应当将货币政策委员会建议书或者会议纪要作为附件,一并报送。中国人民银行报送国务院备案的有关货币政策其他事项的决定,应当将货币政策委员建议书或者会议纪要,一并备案。”
    [2]《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条例》第3条规定:“货币政策委员会的职责是,在综合分析宏观经济形势的基础上,依据国家的宏观经济调控目标,讨论下列货币政策事项,并提出建议:①货币政策的制定、调整;②一定时期内的货币政策控制目标;③货币政策工具的运用;④有关货币政策的重要措施;⑤货币政策与其他宏观经济政策的协调。”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国办发[1998]65号)根据行政机构改革的变化,调整国家计划委员会为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国办发[2003]38号)根据行政机构改革的变化,调整发展计划委员会为发展改革委,取消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人员。
    [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国办发[2000]28号)。
    [5]《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国办函[2001]15号)。
    [6]《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国办发[2003]38号)。
    [1]行长工作会议是非正式性工作机制,一般在月初、季度初或行领导需要时召开,参加人员为有关行领导及部分司局领导。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负责行长办公会议组织,会议所需文件分别由有关业务局准备。参见张红地:《中国公开市场操作工具的选择》,上海三联书店2005年版,第36~38页。
    [2]《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议事制度》第4条规定:“货币政策委员会委员议案及货币政策委员会例会的议题包括以下内容:①一定时期内货币政策执行情况;②货币政策的制定、调整;③货币政策控制目标;④货币政策工具的运用;⑤有关货币政策的重要措施;⑥货币政策与其他宏观经济政策的协调。”
    [3]《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条例》第13条规定:“货币政策委员会设立秘书处,作为货币政策委员会的常设办事机构。”《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议事制度》第3条规定:“货币政策委员会秘书处作为常设办事机构,设在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司。”
    [4]《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条例》第20条规定:“货币政策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在每季度的第一个月份中旬召开例会。货币政策委员会主常或者1/3以上委员联名,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1]委员会规模大,可以容纳较多利益代表,民主性强,但决策效率较低。根据不完全统计,各国货币政策决策机构的景常见规模是5—10人。参见[加]皮埃尔·L希克洛斯、[德]马丁·T.波尔、[美]马克·E.瓦厄编:《中央银行的挑战——当下的制度环境及影响货币政策的力量》,宋泓明译,中国金融出版社2013年版,第299页。
    [2]2003年修正《中国人民银行法》第10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行长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常任免。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由国务院总理任免。”
    [3]参见汪增群:《中国货币政策区域非对称性效应》,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1年版,第19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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