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自诉案件范围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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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现代社会中,国家基于尊重人权、维护统治秩序及有效配置司法资源等因素的考量,将刑事起诉的方式划分为国家机关公诉和被害人自诉。从理论上而言,对犯罪的追诉上,在公诉之外又设立了自诉,确能实现其设立的美好本意。然而,在司法实践中,由于自诉案件范围的规定存在一些缺陷,这就致使被害人权益得不到有效的保障。同时,学术界也对自诉案件宽泛的范围做出了激烈的争论。由此可以看出,如果不能合理确定自诉案件的范围,必然会对诉讼当事人权益的保护造成不利影响,同时也会给司法实务带来困惑,更会偏离现代刑事起诉的理念。因此,合理确定刑事自诉案件的范围成为本文讨论的主要问题。
     除导论和结语外,本文正文分为四个部分对刑事自诉案件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论述。
     文章第一部分主要对刑事自诉案件的基本情况进行考察。涉及刑事自诉案件的概念及特点,历史沿革和其存在的必要性。被害人自诉有着悠久的历史。这从一定程度上说明自诉的存在具有其重要的价值意义。从法理学角度看,刑事自诉案件的存在是基于实现社会正义、维护社会秩序和提高诉讼效率的需要。首先,我们知道,随着社会的飞速发展,人权呼声也越来越高。而在自诉案件中被害人拥有的自诉权正是对人权保障的一种程序性权利,是权利在遭受犯罪侵害后的一种救济权。而且,虽然一切犯罪都是对合法权益的侵害,但并不是所有的犯罪案件都适合国家机关提起公诉。在现实生活中,常常发生一些性质轻微且当事人之间又有一定关系的案件,并且这些案件通常侵犯的是公民的“私权”,而“私权”按照民法理论应该由当事人自己决定是否维护、以何种方式维护。设立自诉制度就很好地遵循了民法学这一理论——允许一部分案件由被害人自己选择是否起诉,这就充分体现了公民对私权充分的自由处分权。同时,自诉权对公诉权进行监督制约的机制,也从很大程度上弥补了司法机关互相监督的缺陷,进而更利于实现社会正义。其次,自诉案件的存在也是在协调公诉与自诉的关系,维护国家利益的同时兼顾被害人的个人利益。如自诉中和解、调解的存在,这都有利于调动双方当事人解决矛盾冲突的积极性,从而可以减少社会中不稳定的因素,更好的维护社会秩序。最后,从司法实践来看,将部分案件的起诉权交给被害人,更有利于及时打击犯罪。因为自诉案件大多是事实比较清楚,情节比较简单的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可以避免经侦查,提起公诉等阶段所造成的时间上的拖延,简化了诉讼程序。这就有利于节约成本,提高司法效益。
     第二部分是对刑事自诉案件的现实基础进行了比较考察。主要对自诉、公诉平分秋色型的国家和地区,自诉为辅、公诉为主型的国家和公诉垄断型的国家之刑事自诉制度进行了考察分析。从世界范围内刑事起诉的发展趋势来看,刑事追诉方式由个人追诉逐步向国家追诉方向发展。尤其是公诉制度诞生后,个人享有的起诉权逐渐转移到代表国家的检察机关手中,随之改变的是公诉案件范围的日益扩大而自诉案件范围日益缩小。当今世界各国,除保留自诉制度的国家允许一些特殊的案件如涉及婚姻、家庭、名誉、人格等的轻微案件,由被害人自行起诉外,绝大多数的刑事案件都是由国家机关进行追诉的,有的国家甚至采用公诉垄断模式——所有的犯罪都由国家进行追诉。
     第三部分笔者对我国刑事自诉案件范围的现状进行了考量。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将自诉案件分为绝对自诉案件(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和相对自诉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并一反刑事起诉制度的世界趋势,扩大了自诉案件的范围,在原来的两类自诉案件基础上,增加了第三类自诉案件即公诉转自诉案件。对我国这一现状进行分析的时候发现,三类自诉案件都存在一些问题。如绝对自诉案件中“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具体标准问题,侵占罪在该类自诉案件中存在的合理性问题;相对自诉案件中自诉权与公诉权的冲突问题;公诉转自诉案件的宽泛范围是否具有明确操作性问题。
     文章第四部分是建立在对前三个部分问题分析的基础之上的,是对我国刑事自诉案件范围的反思与重构。国外的自诉制度是值得借鉴的,在比较现代国家和地区的自诉制度之后,我们发现国外大多数国家都对自诉案件的范围都存在着大量限定性规定。因此本文借鉴了国外立法的优点,并结合我国具体国情,在刑事自诉制度设计的理念更新的基础上,从细化自诉案件相关标准和适当缩小自诉案件范围两个方面来构建我国刑事自诉案件的范围。
The thesis starts from the concept, characteristics, history evolution and the value basis of the criminal private prosecution system and China's tradition rationale. In the history of criminal proceedings the power to initiate a criminal prosecution used to be wholly exercised by the individuals and for the part of state. With the developments of society, people are more profound understanding of the nature of crime and the scope is concentrated in minor cases. In a modern society, the existence of private prosecution is of great value in the realization of the social justice, the maintenance of the ruling order and the elevation of the effectiveness of the proceedings.
     And then the author introduces the scope of private prosecution cases of Taiwan, Thailand, Germany, Russia, England and other countries briefly. From the world-wide angle, it appears that private prosecution takes a fairly small proportion in comparison with the public prosecution. Most countries follow the principle that public prosecution dominates with private prosecution as a supplementary instrument. In some countries, prosecution power rest only with the state which monopolizes the prosecuting power.
     The author introduces the actuality of the scope of private prosecution cases in China, and analyses its loopholes. Present Chinese Criminal Procedure Law classifies cases of private prosecution into two categories:one is case to be complained and started by the victim and the other is the less serious case for which the victim may be able to present evidence to prove. Furthermore, the scope of privately I prosecuted cases has is widened against the general world tendency in the criminal prosecution system. A third category of privately prosecuted case is added to the present system.
     On the basis of introduction and analysis in former parts, the writer states the detailed conception of a new design for the criminal private prosecuting system, namely that the idea of design should be renewed firstly, meanwhile, it is necessary to revise the existing three types of oneself action cases.
引文
①陈卫东:《刑事诉讼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354页。
    ②孙洁冰:《自诉案件范围的扩大与实现》,载《法学》,1998年第8期,第38页。
    ③樊崇义:《刑事诉讼法学研究综述与评价》,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448-450页。
    ④王亚明、顾宁峰:《部分自诉案件应改为公诉案件》,载《检察日报》2003年8月6日第3版。
    ⑤孙长永在关于《公诉转自诉案件检察机关该如何进行监督》为专题的讨论会上的发言,载《人民检察》,2006年8月(上半月刊),第33页。
    ⑥汪本立:《试论刑事自诉制度的存废》,载《中国法学》,1993年第9期,第90页。
    ①樊崇义:《刑事诉讼法学研究综述与评价》,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447-448页。
    ①祝锡山:《中国刑事诉讼法教程》,人民法院出版社,1989年版,第211页。
    ②华加松:《刑事自诉案件及其审判》,人民法院出版社,1990年版,第1页。
    ③柴建国:《民商案件兴趣证要点与调解技巧》,人民法院出版社,2003年版,第531页。
    ④李玉成:《告诉申论概论》,人民法院出版社,1992年版,第100页。
    ①陈兴良:《刑事法判解》第2卷,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283-286页。
    ②杨春:《刑事自诉权初探》,载《武汉科技大学学报》,2005年12月第7卷第4期。
    ③[德]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张仲宝译,人民出版社,1954年版,第186页。
    ①蒲志坚:《中国法制通史》,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331-333页。
    ②北京政法学院法制史教研编:《外国法制史参考资料汇编》,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8页。
    ③[德]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起源》,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186页。
    ④[德]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起源》,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186页。
    ①顾培东:《社会冲突与诉讼机制》,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39页。
    ②左卫民、周长军:《刑事诉讼的理念》,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4页。
    ③邓伟艳:《我国刑事自诉制度的历史演变》,载《湖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6年10月第18卷第5期。
    ④李交发:《中国诉讼法史》,中国检察出版社,2002年版,第58页。
    ⑤陈光中:《刑事诉讼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1页。
    ①甄贞、汪建成:《中国刑事诉讼第一审程序改革研究》,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429页。
    ②[美]摩尔根:《古代社会》,杨东莼、马雍、马巨译,中央编译出版社,2007年版,第11页。
    ①[意]贝卡里亚:《论犯罪与刑罚》,黄风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版,第71页。
    ①范健、张中秋、杨春福:《法理学——法的历史、理论与运行》,南京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169页。
    ②吴宏耀:《刑事自诉制度研究》,载《政法论坛》,2000年第3期,第115页。
    ③卓泽渊:《法理学》,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112页。
    ④[美]约翰·罗尔斯: 《正义论》,何怀宏、何包钢、廖申白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3页。
    ⑤[美]博登海默: 《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52页。
    ⑥[德]克劳斯·罗科信:《刑事诉讼法》,吴丽琪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659页。
    ⑦杨正万:《刑事被害人问题研究——从诉讼角度的观察》,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93页。
    ①甄贞、汪建成:《中国刑事诉讼第一审程序改革研究》,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431页。
    ②梁治平:《法律的文化解释》增订本,三联书店,1995年版,第418页。
    ③卓泽渊:《法理学》,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112页。
    ④吴春波:《刑事自诉案件和解、调解研究》,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19页。
    ⑤樊崇义:《刑事诉讼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373页。
    ①樊崇义:《刑事诉讼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32页。
    ②张琛华:《论刑事自诉制度的价值》,《山西省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2005年第10期,第81页。
    ③顾培东:《效益:当代法律的一个基本价值目标》,载《中国法学》,1992年第3期,第92页。
    ④左卫民:《价值与结构——刑事程序的双重分析》,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42页。
    ①陈光中、沈国峰:《中国古代司法制度》,群众出版社,1984年版,第47页。
    ②《论语·为政》。
    ③《论语·颜渊》。
    ④卞建林:《刑事起诉制度的理论与实践》,中国检察出版社,1993年版,第248页。
    ①柯葛壮:《刑事诉讼法比较研究》,福建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第134页。
    ②黄东熊、吴景芳:《刑事诉讼法论》,台湾三民书局,2002年版,第124-128页。
    ③樊崇义:《诉讼法学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03年版,第586页。
    ①黄东熊、吴景芳:《刑事诉讼法论》,台湾三民书局,2002年版,第124-128页。
    ②申华林:《东盟国家法律概论》,广西民族出版社,2004年版,第207页。
    ③[德]克劳斯·罗科信:《刑事诉讼法》,吴丽琪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661页。
    ①甄贞、汪建成:《中国刑事诉讼第一审程序改革研究》,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448页。
    ②黄道秀译:《俄罗斯联邦刑事诉讼法典》,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30页。
    ③黄道秀译:《俄罗斯联邦刑事诉讼法典》(新版),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8页。
    ④[芬]马蒂·乔森著:《芬兰刑事司法制度》,王大伟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4页。
    ①程荣斌:《外国刑事诉讼法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78页。
    ②卞建林、刘玫:《外国刑事诉讼法》,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年版,第351页。
    ③程味秋:《外国刑事诉讼法概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123页。
    ①[法]卡斯东·斯特法尼著:《法国刑事诉讼法精义》,罗结珍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21页。
    ②[法]卡斯东·斯特法尼著:《法国刑事诉讼法精义》,罗结珍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21页。
    ③彭海青:《刑事诉讼程序设置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年版,第175页。
    ①王永臣、范春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与自诉案件的审判》,中国法制出版社,1995年版,第211页。
    ②卞建林:《刑事起诉制度的理论与实践》,中国检察出版社,1993年版,第245页。
    ③卞建林:《刑事起诉制度的理论与实践》,中国检察出版社,1993年版,第245页。
    ①[美]霍贝尔:《初民的法律》,周勇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369页。
    ①肖刚、张慧:《论刑事自诉案件的范围的不足与完善》,载《安徽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4年第4期,第1页。
    ①樊崇义:《刑事诉讼法修改专题研究报告》,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68页。
    ①陈兴良:《刑法疏议》,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442页。
    ①卞建林:《刑事诉讼法学》,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378页。
    ②卞建林:《刑事起诉制度的理论与实践》,中国检察出版社,1993年版,第246页。
    ③吴宏耀:《刑事自诉制度研究》,载《政法论坛》,2000年第3期,第118页。
    ④此种情形是否属于“一事不再理”在理论界存在争议,并且“一事不再理”的原则在我们国家的法律中并没有得以真正确立,如对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公诉案件,检察机关撤诉后,如果发现新的犯罪事实,仍可以再次提起公诉。
    ⑤吴宏耀:《刑事自诉制度研究》,载《政法论坛》,2000年第3期,第118页。
    ①张东超:《对刑事自诉制度现存问题的探讨》,载《法律适用》,2002年第5期,第53页。
    ②见最高人民法院等关于重婚案件管辖的联合通知。
    ①姜启波、孙邦清:《诉讼管辖》,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版,第256页。
    ②俞树毅:《刑事自诉人范围及自诉案件性质探析》,载《科学.经济.社会》,2002年第2期。
    ①姜启波、孙邦清:《诉讼管辖》,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版,第258页。
    ①甄贞主:《刑事诉讼法学研究综述》,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295页。
    ①徐静村:《刑事诉讼前沿研究》(第一卷),中国检察出版社,2003年版,第295页。
    ②王新清:《简论刑事自诉案件的立法完善》,载《刑事诉讼法的修改与完善》,中国诉讼法学会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305页。
    ①卞建林:《刑事起诉制度的理论与实践》,中国检察出版社,1993年版,第256页。
    ②樊崇义:《刑事诉讼法实施问题与对策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86页。
    ③宋桂兰:《刑事自诉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硕士论文,载中国期刊网,第32页。
    ④丁万星、宋桂兰:《“公诉转自诉”案件中之自诉权微探》,载《河北法学》,2002年第6期,第72页。
    ①王亚明、顾宁峰:《部分自诉案件应改为公诉案件》,载《检察日报》,2003年8月6日第3版。
    ②王亚明、顾宁峰:《部分自诉案件应改为公诉案件》,载《检察日报》,2003年8月6日第3版。
    ③樊崇义、张建伟:《自由裁量与不起诉制度的完善》,载《人民检察》,2000年第6期。
    ①甄贞、汪建成:《中国刑事诉讼第一审程序改革研究》,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442页。
    ①曾培芳、马强、徐明明:《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究》,载《南京理工大学学报》,2004年10月第17卷第5期,第56页。
    ①赵秉志、彭新林:《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范围如何确定—对刑法典第246条第2款但书规定的理解》,载《法学评论》,2009年第5期,第129页。
    ①汪本立:《论刑事自诉制度的存废》,载《中国法学》,1993年第6期,第90页。
    ②柯葛壮:《刑事诉讼法比较研究》,福建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第134页。
    ①陈光中:《刑事诉讼法学》(新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338页。
    ②章礼明:《公诉转变自诉的立法缺陷分析》,载《法学》,1998年第1期。
    ③龙宗智:《相对合理主义》,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4页。
    ④马克昌、丁慕新:《刑罚的修改与完善》,人民法院出版社,1995年版,第30页。
    ①谢晖:《刑事起诉模式之我见—从三类刑事自诉案件看我国的刑事起诉模式》,载《襄樊学院学报》,2005年第4期,第50页。
    ②吴卫军:《我国刑事自诉制度的反思与重构》,载《河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4年7月第4期,总第118期,第27页。
    ③苗琳:《刑事自诉制度的改革研究》,西南政法大学2007届硕士毕业论文。
    [1]陈卫东:《刑事诉讼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2]樊崇义:《刑事诉讼法学研究综述与评价》,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
    [3]祝锡山:《中国刑事诉讼法教程》,人民法院出版社1989年版。
    [4]华加松:《刑事自诉案件及其审判》,人民法院出版社1990年版。
    [5]柴建国:《民商案件兴趣证要点与调解技巧》,人民法院出版社2003年版。
    [6]李玉成:《告诉申论概论》,人民法院出版社1992年版。
    [7]陈兴良:《刑事法判解》第2卷,法律出版社2000版。
    [8][德]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人民出版社1954年版。
    [9]蒲志坚:《中国法制通史》,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
    [10]北京政法学院法制史教研编:《外国法制史参考资料汇编》,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11]顾培东:《社会冲突与诉讼机制》,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12]左卫民、周长军:《刑事诉讼的理念》,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
    [13]李交发:《中国诉讼法史》,中国检察出版社2002年版。
    [14]陈光中:《刑事诉讼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15][意]贝卡里亚:《论犯罪与刑罚》,黄风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版。
    [16]甄贞、汪建成:《中国刑事诉讼第一审程序改革研究》,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
    [17][美]摩尔根:《古代社会》,商务印馆1995年版。
    [18]范健、张中秋、杨春福:《法理学——法的历史、理论与运行》, 南京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
    [19]卓泽渊:《法理学》,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20][美]约翰·罗尔斯: 《正义论》,何怀宏、何包钢、廖申白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
    [21][美]博登海默: 《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22][德]克劳斯·罗科信:《刑事诉讼法》,吴丽琪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23]杨正万:《刑事被害人问题研究——从诉讼角度的观察》,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24]梁治平:《法律的文化解释》增订本,三联书店1995年版。
    [25]吴春波:《刑事自诉案件和解、调解研究》,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
    [26]樊崇义:《刑事诉讼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27]樊崇义:《刑事诉讼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
    [28]左卫民:《价值与结构——刑事程序的双重分析》,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29]陈光中、沈国峰:《中国古代司法制度》,群众出版社1984年版。
    [30]《论语·为政》。
    [31]《论语·颜渊》。
    [32]卞建林:《刑事起诉制度的理论与实践》,中国检察出版社1993年版。
    [33]柯葛壮:《刑事诉讼法比较研究》,福建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
    [34]黄东熊、吴景芳:《刑事诉讼法论》,台湾三民书局2002年版。
    [35]樊崇义:《诉讼法学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03年版。
    [36]申华林:《东盟国家法律概论》,广西民族出版社2004年版。
    [37]黄道秀译:《俄罗斯联邦刑事诉讼法典》(新版),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38][芬]马蒂·乔森著:《芬兰刑事司法制度》,王大伟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39]程荣斌:《外国刑事诉讼法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40]程味秋:《外国刑事诉讼法概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
    [41]卞建林、刘玫:《外国刑事诉讼法》,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年版。
    [42]彭海青:《刑事诉讼程序设置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年版。
    [43][法]卡斯东·斯特法尼:《法国刑事诉讼法精义》,罗结珍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44]王永臣、范春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与自诉案件的审判》,中国法制出版社1995年版。
    [45][美]霍贝尔:《初民的法律》,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3年版。
    [46]樊崇义:《刑事诉讼法修改专题研究报告》,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47]陈兴良:《刑法疏议》,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
    [48]卞建林:《刑事诉讼法学》,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
    [49]姜启波、孙邦清:《诉讼管辖》,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版。
    [50]甄贞:《刑事诉讼法学研究综述》,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
    [51]徐静村:《刑事诉讼前沿研究》(第一卷),中国检察出版社2003年版。
    [52]陈光中:《刑事诉讼法学》(新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
    [53]龙宗智:《相对合理主义》,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54]马克昌、丁慕新:《刑罚的修改与完善》,人民法院出版社1995年版。
    [55]王新清:《简论刑事自诉案件的立法完善》,载《刑事诉讼法的修改与完善》,中国诉讼法学会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
    [1]孙洁冰:《自诉案件范围的扩大与实现》,载《法学》1998年第8期。
    [2]王亚明、顾宁峰:《部分自诉案件应改为公诉案件》,载《检察日报》2003年日月6日第3版。
    [3]孙长永在关于《公诉转自诉案件检察机关该如何进行监督》为专题的讨论会上的发言,《人民检察》2006年8月(上半月刊)。
    [4]汪本立:《试论刑事自诉制度的存废》,载《中国法学》1993年第9期。
    [5]杨春:《刑事自诉权初探》,载《武汉科技大学学报》2005年12月第7卷第4期。
    [6]邓伟艳:《我国刑事自诉制度的历史演变》,载《湖南公安高等专科学 校学报》2006年10月第18卷第5期。
    [7]吴宏耀:《刑事自诉制度研究》,载《政法论坛》2000年第3期。
    [8]张琛华:《论刑事自诉制度的价值》,载《山西省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2005年第10期。
    [9]顾培东:《效益:当代法律的一个基本价值目标》,载《中国法学》1992年第3期。
    [10]肖刚、张慧:《论刑事自诉案件的范围的不足与完善》,载《安徽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4年第4期。
    [11]张东超著:《对刑事自诉制度现存问题的探讨》,载《法律适用》2002年第5期。
    [12]俞树毅:《刑事自诉人范围及自诉案件性质探析》,载《科学.经济.社会》2002年第2期。
    [13]宋桂兰:《刑事自诉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硕士论文,载《中国期刊网》。
    [14]丁万星,宋桂兰:《“公诉转自诉”案件中之自诉权微探》,载《河北法学》2002年第6期。
    [15]樊崇义、张建伟:《自由裁量与不起诉制度的完善》,载《人民检察》2000年第6期。
    [16]曾培芳、马强、徐明明:《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究》,载《南京理工大学学报》2004年10月第17卷第5期。
    [17]赵秉志、彭新林:《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范围如何确定—对刑法典第246条第2款但书规定的理解》,载《法学评论》2009年第5期。
    [18]章礼明:《公诉转变自诉的立法缺陷分析》,载《法学》1998年第1期。
    [19]谢晖:《刑事起诉模式之我见—从三类刑事自诉案件看我国的刑事起诉模式》,载《襄樊学院学报》2005年第4期。
    [20]吴卫军:《我国刑事自诉制度的反思与重构》,载《河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4年7月第4期。
    [21]苗琳:《刑事自诉制度的改革研究》,西南政法大学2007届硕士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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