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视野下的新闻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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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新闻审查是一个似曾相识但又难以言清的领域,因而成为本文的研究起点。本文将新闻审查纳入行政法的视野之下,试图通过对新闻审查的解构,建立起其与行政法的内在关联,进而实现一个完整闭合的可识可行的新闻审查法律制度体系构想。
     本文题为“行政法视野下的新闻审查”,除导论和结语部分外,共分七章。现将主要内容摘要如下:
     在进入正式分析之前,本文首先在导论部分阐明了论文命题的必要性,即行政法学为何关切新闻审查。新闻审查本质上是新闻审查主体对新闻媒体的监管,是公权力对新闻媒体的限制和干预。而这正是行政法学的优势所在,因此,以行政法视角研究政府(新闻审查的主体)与新闻媒体(新闻审查的相对人)两者的权利义务关系具有独特性和唯一性,与基于新闻学、经济学、政治学立场的解读有着重要的区别。新闻审查面临的困境是行政法学施予关切的重要原因:(1)新闻审查权的合法性问题;(2)新闻审查权的合理性问题;(3)新闻审查权的边界问题。走出困境无外乎遵循两个步骤:实体规范与程序规范,在此前提下,完善新闻审查主体、新闻审查原则、新闻审查程序、新闻审查救济势在必行。
     第一章“新闻审查概论”。从“审查”一词的西文演变看,其与新闻有着本来意义上的关联,指涉的对象从最初的书籍、文章、刊物发展到报纸,同时还包括电影和戏剧;从其功能上看,是专门针对违背新闻传播目的的失范行为。新闻审查这一概念由此得以确立,其所体现的含义是:国家依法对纸质媒体新闻、电视新闻、广播新闻以及以网络为代表的新媒体新闻从新闻源直至新闻刊载、播放全流程所进行的形式和内容的审查。一般意义上的新闻审查概念的厘清为行政法意义上的新闻审查概念的确定提供了实体法和程序法意义,新闻审查既是一种行政法律行为,又是一种程序行政行为,并具有职权性、单方性、直接性、强制性和法律性等行政法特征,因而,行政法意义上的新闻审查便可界定为:法律规定的特定主体,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新闻发布机构的新闻从发布主体资格、新闻来源、新闻发布形式、新闻内容真实性等方面进行审核的一种行政法律行为。从价值追求上讲,法律意义上的新闻审查是以新闻自由为最终归宿。二者并非对立,而是相互依存并共生发展。
     第二章“新闻审查演进及有限自由观”。可查的最早的新闻审查源自教皇西克斯特斯,1417年他宣布对一切书籍事先要实行检查。严格地说,新闻审查发轫于15世纪中叶活字印刷术的出现导致印刷品的规模化生产,所以说印刷术是新闻审查制度化的技术前提。近代的新闻审查制度多是从出版前审查开始的,执行的是皇家特许制,英、法、德大抵如此。美国虽未经历封建专制的束缚,但其战时新闻审查制度表现出了几近相同的苛严与专横。在新闻审查的历史进程中,思想家从来都担当思想先行和理论论证的重任,集纳起来的有限新闻自由思想恰为新闻审查提供了理论基石。
     第三章“新闻审查立法”。从法律渊源入手,研究英美法系的英国、美国和大陆法系的法国、德国的新闻审查立法,是本章的主要任务。同属普通法系的英美两国没有专门的新闻审查法,关于新闻审查的法律规定散见于广泛的法律、规章和判例之中,英国是世界上最早建立新闻审查事后追惩制的国家,形成了比较完备的与新闻审查相关的法制体系。而二战后的美国,通过判例形成的司法原则对新闻审查产生了不可低估的影响。以成文法为主体的德国和法国,判例法也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由晚清修律开启的中国近代法律转型除了丰富新闻审查的司法手段,还标志着大陆法系在中国的开始确立。
     第四章“新闻审查主体”。根据行政主体理论,结合多国广播电视体制现状,本章界分了三类新闻审查主体:职权新闻审查主体、授权新闻审查主体、自治性新闻审查主体。发端于行政法领域的行政监察专员制度经演变,已应用于新闻领域,并逐步成为新闻审查主体——新闻监察专员。这是本文的独到发现。目前各国均面对媒介融合的挑战,而新闻审查主体的界定是极为迫切的问题,本章对此进行了前瞻性研究。
     第五章“新闻审查原则”。新闻审查权所面临的合法性问题、合理性问题以及边界问题的破解,常常依归于法律原则的建立。本章从这三方面问题切入,提出了依法审查原则、公共利益原则、比例原则和社会责任原则,并结合具体判例,对各项原则进行了行政法学意义的评析。
     第六章“新闻审查程序”。新闻审查程序是指新闻审查主体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顺序、步骤做出审查决定的过程。它所包括的一般程序要件分别是:事先通知、表明身份、收集信息、事后告知和信息公开。新闻审查程序应该具有透明性、稳定性、可接受性、可辩驳性和可预期性等法律特征。由于新闻本身的时限性、复杂性和多变性特征,单一的、一成不变的新闻审查程序难以适应,因此,建立以公开原则、公正原则、参与原则和效率原则为主体的新闻审查程序原则尤显必要。
     第七章“新闻审查的法律救济”。就新闻审查而言,是否存在法律救济的问题,如果存在,又是因何而来,寻求法律救济的前提是什么。另一个要回答的问题是,法律救济的惯常手段,诸如复议制度以及诉讼制度是否都能适用新闻审查,尤其是对新闻审查进行行政诉讼救济,根本性的问题——新闻审查的可诉性能否建立起来、如何建立。这些都是本章将要探讨的,而且只能界定在理论上的探索,因为此前,似乎尚无这方面的先例。
This paper takes censorship of press as starting point for it is an area which is familiar but difficult to clear. By the deconstruction of censorship of press, this paper analyzes it from angle of Administrative Law attempting to establish the inherence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m so as to realize a totally complete closure legal system of censorship of press .
     The title of this paper is "Analysis on censorship of press from angle of administrative law", which has seven chapters except preface and epilogue. The main contents are summarized as follows:
     Before formal analysis, the thesis clarifies the necessity of proposition in the introduction, that is, why the administrative law should concern censorship of press. Censorship of press is essentially the intendance of administrative subject to news medium, in another way to say, it is restrictions and intervention of public rights to medium. This is precisely the advantages of administrative law, therefore, the study of rights and obligations between government (administrative subject of censorship) and news media (administrative relatives) from administrative law perspective. is unique and only, which is different from the interpretation based on news, economics, political. The plight facing gives reasons for the concern. News review of the administrative law: (1) legality (2) reasonableness (3) the right border issues. Maybe there are two steps to out of predicament: norms of procedures and entities. It is imperative under this situation to improve the administrative subject, censorship of press, principle, procedure and redress.
     ChapterⅠ"introduction to censorship of press". From the evolution of "censor", it can be known that it has traditional association with the news. The object of censorship references not only from the original books, articles, publications and newspaper, but also including movies and drama; From its functional perspective, it aims to anomie acts which is contrary to the media specifically purpose. The concept of press censorship is established, the meaning is: the government censors the form and content of newspaper, TV news, the broadcast as well as new media according to law through the whole process. Censorship of press is not only an administrative legal action, but also a kind of procedure administrative action. It has the features of press censorship in administrative law: authority, unilateral, direct, compulsory and legal. Therefore, the administrative sense, censorship of press can be defined as: a specific legal subject checks up the qualifications, the source of the news, the form of press releases and content authenticity through legal procedure. From the pursuit of value, the ultimate destination of press censorship is the freedom of press. They are not antagonistic, but symbiotic interdependence and development.
     ChapterⅡ" evolution of press censorship and limited freedom" The first time of press censorship is in 1417, the encyclic announced that all the books should be examined prior. Strictly speaking, censorship print of the In mid-15th century the invention of type leads to the emergence of large-scale printed production, so that printing is precondition of press censorship. Modern censorship system begins before publication. The United States has not yet experienced the shackles of feudal autocracy, but its wartime censorship system seems to be almost rigid and arbitrary.
     ChapterⅢ"press censorship legislation" The research of legislation in British, United States, France and Germany is the main task of this chapter. Britain and America do not have specific censorship law. The censorship law contains in a wide range of laws, regulations and precedents. United Kingdom is the first country in the world which established press censorship afterwards, and formed a more complete legal system of press censorship. China's modern legal transformation from late Qing Dynasty not only extenses news judicial means, but also marked the established of mainland law system in China.
     ChapterⅣ"administrative subject of press censorship" According to the administrative subject theory, this chapter has three kinds of administrative subject: authority administrative subject of press censorship, warrant administrative subject of press censorship, self-government administrative subject of press censorship. The censorship which started from administrative filed had been used for the field of press censorship, and gradually become the administrative subject of censorship - News Ombudsmen. It is the original discovery of this paper. All of the worlds are facing the challenges of media integration currently, and the definition of the subject of censorship is extremely urgent issue. This chapter makes a prospective study.ChapterⅤ: "the principle of censorship." It attributes to the establishment of legal principles that often refers to some questions: the legality of the censorship, the rationality and the solution of the related problem. The chapter from this three aspects of the intercept put forward the principle of legal censorship, the principle of public interests, the principle of proportionality and the principle of social responsibility, and integrate with the specific cases to make a meaningful assessment concerning the administrative law.ChapterⅥ"press review process." this process is that the principal parts should make a decision in accordance with the manner, the order and the steps which is provided by the law. Its main elements are: advance notice identity, information- gathering, informed afterwards and information disclosure. Press review process should be transparent, stable and acceptable, and can be disputed and expected as well as other legal characteristics. As the press have their own time limited, the complexity and variability, as well as the single, static press review process is difficult to adapt it, therefore, it is necessary to establish a new review process that is characteristic with its open principle, the principle of impartiality, the principles of participation and the principle of efficiency.ChapterⅦ" legal remedy of the press review." In this chapter, we will discuss some questions that can be explored in the theoretical field, as previously it seems that there is no precedent in this regard. The one is whether it exists the legal remedies for press review, if it exists, what is the reason and what is the premise. Another is the usual means of legal remedies, such as the review system, and its application, especially on the review of administrative proceedings news remedy. the fundamental problem is whether the censorship can be actionable set up, how to set up.
引文
[1]参见罗豪才主编:《行政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第43页。
    [1]司久贵、宋应红:《论行政权控制的理论模式》,载于《中州学刊》2000年第3期。
    [2]罗豪才:《行政法的核心与理论模式》,载于《法学》2002年第8期。
    [1]参见世新大学新闻学系编著:《传播与社会》,扬智文化事业股份有限公司1999年版,第83-86页。
    [2](英)哈洛、罗林斯著,杨伟东等译:《法律与行政》(下卷),商务印书馆2004年版,第556页以下。
    [3](英)伯顿著,史安斌主译:《媒体与社会:批判的视角》,清华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8页。
    [1]拉丁文cens(?)re一词最初意为评定、估算、税率等,[latin,from censere pronounce as an opinion,rate,assess;see-or],参见Shorter Oxford English Dictionary.Trumble,W.R.,Stevenson,A.,上海外语教育出版社2004年版。后来,cens(?)re一词的含义演变成“罗马监察官”。公元前443年,古罗马首次指定了监察官,他们每四年或每五年指定一次,其任职时间不超过18个月。他们与法律无直接关系,但是,他们行使着一般的道德监督权,这种监督可以称为对法律的重要补充。道德监督权产生于他们的主要职责:进行人口普查。参见(英)巴里·尼古拉斯著,黄风译:《罗马法概论》(第二版),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6页。
    [2]Shorter Oxford English Dictionary.Trumble,W.R.,Stevenson,A.,上海外语教育出版社2004年版,第367页。
    [3]Shorter Oxford English Dictionary,Trumble,W.R.,Stevenson,A.,上海外语教育出版社2004年版,第367页。
    [4]Shorter Oxford English Dictionary,Trumble,W.R.,Stevenson,A.,上海外语教育出版社2004年版,第367页。
    [5]Shorter Oxford English Dictionary,Trumble,W.R.,Stevenson,A.,上海外语教育出版社2004年版,第367页。
    [6]Shorter Oxford English Dictionary,Trumble,W.R.,Stevenson,A.,上海外语教育出版社2004年版,第367页。
    [7]Shorter Oxford English Dictionary,Trumble,W.R.,Stevenson,A.,上海外语教育出版社2004年版,第367页。
    [8]Shorter Oxford English Dictionary,Trumble,W.R.,Stevenson,A.,上海外语教育出版社2004年版,第367页。
    [9](英)沃克著,李双元等译:《牛津法律大辞典》,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80页。
    [1](罗马)查士丁尼著,张企泰译:《法学总论——法学阶梯》,商务印书馆1989年版,第7-8页。
    [2]Administration Law:Examples and Explanations,William F.Funk Richard H.Seamon,CITIC Publishing House,p103
    [1]杨海坤著:《行政行为》,载于应松年主编:《当代中国行政法》(上卷),中国方正出版社2004年版,第502页。
    [1]喻权域:《“新闻自由”不是科学的用语》,载于《江汉论坛》2006年第1期。
    [2](美)唐·R·彭伯著,张金玺、赵刚译:《大众传媒法》(第十三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353页。
    [1](美)汉密尔顿、杰伊、麦迪逊著,程逢如等译:《联邦党人文集》,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430页。
    [2]Thomas I,Emerson,The System of Freedom of Expression,New York:Vintage Books,1970,p.p.6-7.
    [1]James Curran and Michael Gurevitch著,徐咏絮、唐维敏等译:《大众媒介与社会》,五南图书出版有限公司,第98页。
    [1](英)约翰·基恩著,邵继红、刘士军译:《媒体与民主》,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3年版,第14页。
    [2](美)伽摩利珀编著,尹宏毅主译:《全球传播》,清华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63页。
    [3](英)戴雪著,雷宾南译:《英宪精义》,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279页。
    [1]刘莘、金石:《政府对新闻自由管制标准管窥》,载于《行政法学研究》,2004年第3期。
    [2]这些国际人权文件大致包括《世界人权宣言》(1948)、《欧洲保护人权与根本自由公约》(1976)、《消灭种族歧视的所有形式国际公约》(1969)、《民权与政治权利国际条约》(1976)、《美国人权公约》(1978)、《班珠尔人权与民族权利宪章》(1982)等。
    [1]陈新民著:《德国公法学基础理论》(上册),山东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204页以下。
    [1]沈固朝著:《欧洲书报检查制度的兴衰》,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58-59页。
    [2]参见沈固朝著:《欧洲书报检查制度的兴衰》,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96-101页。
    [3](法)让—诺埃尔·让纳内著,段慧敏译:《西方媒介史》,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36页。
    [1]郭华榕著:《法国政治制度史》,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441页。
    [1](奥)弗里德里希·希尔著,赵复三译:《欧洲思想史》,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452页。
    [2](法)让—诺埃尔·让纳内著,段慧敏译:《西方媒介史》,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40页。
    [3](美)威尔·杜兰著,幻狮文化公司译:《世界文明史——卢梭与大革命(中)》,东方出版社1998年版,第849页。
    [4]徐健著:《近代普鲁士官僚制度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62页。
    [5]《评普鲁士最近的书报检查令》,载于《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2版,第108页。
    [6](德)迪特尔·拉甫著:《德意志史——从古老帝国到第二共和国》,波恩Inter Nationes出版,第87页。
    [1](英)埃尔德里奇主编,张威、邓天颖主译:《获取信息:新闻、真相和权力》,新华出版社2003年版,第388页。
    [1](美)托马斯·戴伊著,张维、吴继淦、刘觉俦译:《谁掌管美国——里根时代》,世界知识出版社1985年版,第158页。
    [2](美)W·兰斯·班尼特著,杨晓红、王家全译:《新闻:政治的幻象》,当代中国出版社2005年版,第12页。
    [3](美)威廉·曼彻斯特著,广州外语学院美英问题研究室翻译组译:《1932—1972年美国实录(光荣与梦想)1》,商务印书馆1978年版,第112-113页。
    [1](美)迈克尔·埃默里、埃德温·埃默里著,展江、殷文主译:《美国新闻史:大众传播媒介解释史》,新华出版社2001年版,第511页。
    [2]参见(美)W·兰斯·班尼特著,杨晓红、王家全译:《新闻:政治的幻象》,当代中国出版社2005年版,第182-183页。
    [1]闫润鱼著:《自由主义与近代中国》,新星出版社2007年版,第57页。
    [2]参见马光仁著:《中国近代新闻法制史》,上海社会科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13页。
    [1](美)科恩著,聂崇信、朱秀贤译:《论民主》,商务印书馆1988年版,第145页以下。
    [1](英)弥尔顿著,吴之椿译:《论出版自由》,商务印书馆1958年版,第43页以下。
    [2](英)弥尔顿著,吴之椿译:《论出版自由》,商务印书馆1958年版,第51页。
    [3](美)威尔·杜兰著,幻狮文化公司译:《世界文明史——文艺复兴(下),东方出版社1998年版,第704页。
    [4](意)尼克洛·马基雅维里著,潘汉典译:《君主论》,商务印书馆1985年版,第113页。
    [5](英)罗素著,马元德译:《西方哲学史》(下卷),商务印书馆1976年版,第94页。
    [6](美)列奥·施特劳斯著,彭刚译:《自然权利与历史》,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3年版,第186页。
    [1](英)霍布斯著,黎思复、黎廷弼译:《利维坦》,商务印书馆1985年版,第164页。
    [2](英)霍布斯著,黎思复、黎廷弼译:《利维坦》,商务印书馆1985年版,第165页。
    [3]在第九章《论从亚当承袭下来的君主制》中,洛克论述到,“上帝扎根在人类心中和镂刻在他的天性上的最根本和最强烈的要求,就是保存自己的要求,这就是每一个人具有支配万物以维持个人生存与供给个人使用的权利的基础。”,参见(英)洛克著,瞿菊农、叶启芳译:《政府论》(上篇),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76页。
    [4]参见(英)洛克著,叶启芳、瞿菊农译:《政府论》(下篇),商务印书馆1964年版,第15页。
    [5](英)洛克著,叶启芳、瞿菊农译:《政府论》(下篇),商务印书馆1964年版,第39页。
    [6](英)洛克著,叶启芳、瞿菊农译:《政府论》(下篇),商务印书馆1964年版,第35-36页。
    [7](奥)弗里德里希·希尔著,赵复三译:《欧洲思想史》,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407页。
    [1](法)皮埃尔·米盖尔著,蔡鸿滨等译:《法国史》,商务印书馆1985年版,第245页。
    [2]伏尔泰(Voltaire,1694—1778年)在其哲学通信中一再表达对英国政制、法律和自由的钦羡:英国法制给予了每个人差不多在所有君主政体力都被剥夺的天赋的权利,包括人身和财产的全部自由;用笔向国家提意见的自由;只能在一个由自由人所组成的陪审员会面前才可受刑事审问的自由;不管什么案件,只能按照法律条文的明确规定来裁判的自由等等。参见(法)伏尔泰著,高达观等译:《哲学通信》,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47页。
    [3](法)孟德斯鸠著,张雁深译:《论法的精神》(上册),商务印书馆1959年版,第183页。
    [4](法)孟德斯鸠著,张雁深译:《论法的精神》(上册),商务印书馆1959年版,第184页。
    [5](法)卢梭著,何兆武译:《社会契约论》,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第35页。
    [6]唐海江著:《西方自由主义新闻思潮新论》,湖南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13页。
    [7](法)卢梭著,何兆武译:《社会契约论》,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第26页。
    [1](法)卢梭著,吕卓译:《论人类不平等的社会起源》,九州出版社2006年版,第145页。
    [2](法)卢梭著,何兆武译:《社会契约论》,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第26页。
    [3](法)罗伯斯庇尔著,赵涵舆译:《革命法制和审判》,商务印书馆1965年版,第155页。
    [4]但是,亦有学者指出了密尔的思想和言论自由理论的不足,这两种自由并不完全相同,我的仅是个人持有的思想,不会对他人造成任何影响,而公开表达出来的观点几乎肯定会产生这样的影响。思想自由最坏也只是引起个人的头疼;言论自由却可以引发一场骚乱、暴力、流血和内战。参见(英)杰弗里·托马斯著,顾肃、刘雪梅译:《政治哲学导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240页。
    [1](英)约翰·密尔著,许宝骥译:《论自由》,商务印书馆1959年版,第65页。
    [2](英)约翰·密尔著,许宝骥译:《论自由》,商务印书馆1959年版,第66页。
    [3](英)约翰·密尔著,许宝骙译:《论自由》,商务印书馆1959年版,第64页。
    [4]许正林著:《欧洲传播思想史》,上海三联书店2004年版,第180页。
    [1]丁建弘著:《德国通史》,上海社会科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15页。
    [2](德)伊曼努尔·康德著,何兆武译:《永久和平论——一部哲学的规划》,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45页。
    [1]参见王世杰、钱端升著:《比较宪法》,商务印书馆1999年版,第97-98页。
    [2](日)望月礼二郎著,郭建、王仲涛译:《英美法》,商务印书馆2005年版,第205页。
    [3]参见(英)戴雪著,雷宾南译:《英宪精义》,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280-281页。
    [1]陈欣新著:《表达自由的法律保障》,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22页。
    [1](美)施瓦茨著,王军等译:《美国法律史》,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2页。
    [1]韩大元、莫纪宏主编:《外国宪法判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84页。
    [2]邱小平著:《表达自由——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1页。
    [3](美)斯坦利·J·巴伦著,刘鸿英译:《大众传播概论——媒介认知与文化》(第三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525页。
    [3]萨姆·谢泼德(sam Sheppard)是俄亥俄州的一位著名外科医生,1954年因涉嫌杀害已有身孕之妻而被捕。他自称无辜,其妻是外人入室将她击昏后所杀害。此案公开后,立刻引起全国和地方各媒体的极大关注,有关评论和报道随即铺天盖地而来。在谢波德被捕前,各报纸就认定他犯有谋杀罪。对于庭审过程,传媒亦紧追不放,记者及照相机、摄影机充诉法庭。在选定陪审员、举证及认定事实等方面,传媒极力施加影响。主审法官对此听之任之,未采取任何措施保护陪审团的判断不受干扰。此种情形一直持续至有罪判决作出后方才停息。随后,谢波德以审判过程被严重干扰为由上诉至联邦最高法院,当时最高法院驳回了上诉。1966年,谢波德在依人身保护令获得联邦最高法院重审之前,已在俄亥俄州的监狱里度过了10年的时光。这10年之中,最高法院的认识有了很大的改变,在大众传播时代保护刑事被告的经验也日益丰富,最后,最高法院推翻了原判,该案经重审后,谢波德被宣告无罪释放。参见(美)唐·R·彭伯著,张金玺、赵刚译:《大众传媒法》(第十三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400页。
    [1](美)唐·R·彭伯著,张金玺、赵刚译:《大众传媒法》(第十三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402页。
    [2](美)唐·R·彭伯著,张金玺、赵刚译:《大众传媒法》(第十三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403页。
    [3]参见(美)唐·R·彭伯著,张金玺、赵刚译:《大众传媒法》(第十三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430-431页。
    [1](美)唐·R·彭伯著,张金玺、赵刚译:《大众传媒法》(第十三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559页。
    [1]龚祥瑞著:《比较宪法与行政法》,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56页。
    [1]张千帆著:《西方宪政体系》(下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99页。
    [2]参见张千帆著:《西方宪政体系》(下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02页。
    [1]德国《基本法》第一章规定了人格保护条款:(1)人的尊严不可侵犯。一切国家权力均有责任,去尊敬与保护之;(2)德国人民承认,不可侵犯与不可剥夺之人权,既是每个社团、也是世界和平与正义之基石……第二章规定了自由权利条款:(1)只要不妨碍他人权利、不违反宪政秩序或道德,每个人都有权自由发展其个性;(2)每个人都有生命和人身完整之权利。个人自由不可侵犯。对这些权利之限制,只有根据法律才能加以实现。
    [2]参见张千帆著:《西方宪政体系》(下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424页。
    [1]参见张晋藩著:《中国法律的传统与近代转型》,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406页。
    [1]《第六届莱茵省议会的辩论(第一篇论文)——关于新闻出版自由和公布省等级会议辩论情况的辩论》,载于《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2版,第178页。
    [2]《第六届莱茵省议会的辩论(第一篇论文)——关于新闻出版自由和公布省等级会议辩论情况的辩论》,载于《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2版,第175页。
    [1]参见王世杰、钱端升著:《比较宪法》,商务印书馆1999年版,第98-100页。
    [1](法)让—诺埃尔·让纳内著,段慧敏译:《西方媒介史》,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71页。
    [2](英)戴雪著,雷宾南译:《英宪精义》,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286页。
    [1](法)米涅著,北京编译社译:《法国革命史》,商务印书馆1977年版,第231页。
    [1]王名扬著:《法国行政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39页。
    [2]陈新民著:《中国行政法学原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84页。
    [3]姜明安主编:《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12页。
    [4]应松年、薛刚凌著:《行政组织法研究》,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115页。
    [5]张树义主编:《行政法学案例教程》,知识产权出版社2003年版,第28页。
    [6]马怀德主编:《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126页。
    [7](英)L·赖维乐·布朗、约翰·S·贝尔、(法)让—米歇尔·加朗伯特著,高秦伟、王锴译:《法国行政法》(第五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24页。
    [1]吴庚著:《行政法之理论与实用》,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17页。
    [2](美)托马斯·戴伊著,梅士、王殿宸译:《谁掌管美国——卡特时代》,世界知识出版社1980年版,第118页。
    [1]参见王名扬著:《美国行政法》(上),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年版,第172-178页。
    [2]Administration Law:Examples and Explanations,William F.Funk Richard H.Seamon,CITIC Publishing House,P138
    [1]1983年,在第十一次全国广播电视工作会议上,我国确定了中央、省、有条件的省辖市(地、州、盟)和县(旗)四级办广播、四级办电视、四级混合覆盖的事业建设方针。
    [1]苏西刚:《社团自治及其法律界限的基本原理》,载于罗豪才主编:《行政法论丛》(第8卷),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107页。
    [2]The American Heritage Dictionary of the English Language,Fourth Edition,Houghton Mifflin Company.
    [1](英)彼得·莱兰、戈登·安东尼著,杨伟东译:《英国行政法教科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42页。
    [2](英)L·赖维乐·布朗、约翰·S·贝尔、(法)让—米歇尔·加朗伯特著,高秦伟、王锴译:《法国行政法》(第五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30页。
    [3](英)L·赖维乐·布朗、约翰·S·贝尔、(法)让—米歇尔·加朗伯特著,高秦伟、王锴译:《法国行政法》(第五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30页以下。
    [1]Ethics In Media Communications—cases and controversies,Fourth Edition,Louis Alvin DAY,P47.
    [2],Takeshi Maezawa,Tokyo Keizai University.
    [3],Takeshi Maezawa,Tokyo Keizai University.
    [4]www.newsombudsmen.org 新闻监察员组织官方网站。
    [5]在英国,早期的议会行政监察专员或议会监察专员在担任该职务之前均为公务员,但在1977年司法界的一份报告提出建议后,越来越多的法律界人士开始担任这一职务。
    [1]参见(英)丹宁勋爵著,刘庸安、张弘译:《法律的界碑》,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前言部分。
    [2](德)汉斯·J·沃尔夫、奥托·巴霍夫、罗尔夫·施托贝尔著,高家伟译:《行政法》(第一卷),商务印书馆2002年版,第323页。
    [1](古希腊)亚里士多德著,颜一、秦典华译:《政治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10页。
    [2](古希腊)亚里士多德著,颜一、秦典华译:《政治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32页。
    [3]参见(英)戴雪著,雷宾南译:《英宪精义》,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231-245页。
    [4](英)哈耶克著,杨玉生等译:《自由宪章》,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324页。
    [1](法)卢梭著,吕卓译:《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九州出版社2006年版,第163页。
    [2]参见(德)毛雷尔著,高家伟译:《行政法学总论》,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103-104页;(德)奥托·迈耶著,刘飞译:《德国行政法》,商务印书馆2002年版,第66-76页;(德)平特纳著,朱林译:《德国普通行政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43-50页。
    [3](日)盐野宏著,杨建顺译:《行政法》,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50页。
    [4]参见吴庚著:《行政法之理论与实用》,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52-74页;翁岳生著:《行政法》(上册),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183页。
    [5]参见刘莘著:《行政法基本原则》,载于应松年主编:《当代中国行政法》(上卷),中国方正出版社2004年版,第83页;应松年主编:《行政法学新论》,中国方正出版社1998年版,第43-50页。
    [6]该条规定全文是:思想和见解的自由交流,乃是最为宝贵的人权之一;因此,除了根据法律决定的情形而必须为这项自由的滥用负责,每个公民皆可自由言论、写作并发表。
    [7]第四条规定:自由在于能够做不损害他人的任何事:因此,每个人行使自然权利的仅有限制,乃是那些保证社会其他成员享受同样权利之限制。只有法律(Loi)才能规定这些限制。
    [1]韩大元、莫纪宏主编:《外国宪法判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78-181页。
    [2]检阅是指行政权作为主体以预防的手段审查、选择发表以前的思想、意见的内容,是一种禁止发表未经许可内容的制度。
    [1]参见(美)唐·R·彭伯著,张金玺、赵刚译:《大众传媒法》(第十三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550页。
    [1]Mass Communication Theory:Foundations,Ferment and Future(Third Edition),Stanley J.Baran,Dennis K Davis,Thomson learning,P104
    [2]The Dynamics of Mass Communication:Media in the Digital Age(Seventh Edition),Joseph R.Dominick,University of Georgia,Athens P421
    [3](美)约瑟夫·R·多米尼克著,蔡骐译:《大众传播动力学:数字时代的媒介》(第七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522页。
    [1]邱小平著:《表达自由——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485页。
    [1](美)约翰·D·泽莱兹尼著,王秀丽译:《传播法判例:自由、限制和现代媒介》,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96-199页。
    [1](德)卡尔·拉伦茨著,陈爱娥译:《法学方法论》,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第285页。
    [2]英国钢铁公司诉格拉纳达电视有限公司案(1980年)3WLR774:英国钢铁公司的某人以某种方式接触到了一大批秘密文件,其中不少都标有“机密”字样。他把一些文件交给了一个不知姓名的格拉纳达电视有限公司雇用的记者。这个记者说:“我非常感谢你为我提供的这些文件,我向你保证,我决不会把你的姓名以及你给我的那些东西告诉任何人。”当记者仔细翻阅那些文件时,他认为那些文件中包含着一些爆炸性的材料,可以用来揭露英国钢铁公司。于是他把这些文件交给了格拉纳达的总经理,并对他说:“我不想告诉你这是怎么得来的。这些都是英国钢铁公司的绝密文件。”格拉纳达的总经理让专家对这些文件进行了彻底研究,专家们经研究后断定,有许多地方同公众利益有很大关系,应当揭露出来。总经理认为可以编排一个节目对英国钢铁公司进行批评,而且若能请到英国钢铁公司总经理参加就更好了。结果查尔斯先生应邀参加了,节目公开播出了。英国钢铁公司觉得这个节目对他们是很不公平的,他们提出了起诉,控告格拉纳达。最后英国钢铁公司想让他们披露把秘密文件经记者转交给格拉纳达的那个“英国钢铁公司的某人”的真实姓名。各级法院也都命令格拉纳达必须提供那个泄密者的姓名。参见(英)丹宁勋爵著,刘庸安、张文镇译:《法律的未来》,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280-288页。
    [1]宋华琳:《美国广播管制中的公共利益标准》,载于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编:《修宪之后的中国行政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655页。
    [2](德)汉斯·J·沃尔夫、奥托·巴霍夫、罗尔夫·施托贝尔著,高家伟译:《行政法》(第一卷),商务印书馆2002年版,第323页。
    [1]翁岳生著:《行政法》(上册),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15页。
    [2](英)韦德著,徐炳等译:《行政法》,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年版,第56页。
    [1]董云虎、刘武萍编著:《世界人权约法总览》,四川人民出版社1990年版,第229页。
    [1]翁岳生著:《行政法》(上册),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195页。
    [2](德)卡尔·拉伦茨著,陈爱娥译:《法学方法论》,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第281-282页。
    [3]参见(德)卡尔·拉伦茨著,陈爱娥译:《法学方法论》,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第195页。
    [1]陈欣新著:《表达自由的法律保障》,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77页。
    [1]Mass Communication Theory:Foundations,Ferment and Future(Third Edition),Stanley J.Baran,Dennis K Davis,Thomson learning,P110
    [1]参见(美)韦尔伯·斯拉姆等著,中国人民大学新闻系译:《报刊的四种理论》,新华出版社1980年版,第114-116页。
    [1]参见(美)约翰·D·泽莱兹尼著,王秀丽译:《传播法判例:自由、限制和现代媒介》,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243-247页。
    [1]参见罗万里著:《论新闻社会责任原则的立法选择》,载于《求索》2005年第四期,第104-107页。
    [1](美)伯尔曼著,梁治平译:《法律与宗教》,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出版社1991年版,第48页。
    [2]王名扬著:《美国行政法》(上),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年版,第341页。
    [1]R.Saphine.Specifying Due Pi'1393e88 Valuel Towards a More Pesponsive Approach to Proceadual Protection(JJ.University of Pennsylvania Law Review,1978,(127)
    [1](德)哈贝马斯著,张博树译:《交往与社会进化》,重庆出版社1989年版,第191页。
    [2](古希腊)亚里士多德著,颜一、秦典华译:《政治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51页。
    [3](美)博登海默著,邓正来译:《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326页。
    [4](美)博登海默著,邓正来译:《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326页。
    [1](美)欧内斯特·盖尔霍恩、罗纳德·M·列文著,黄列译:《行政法和行政程序概要》,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4页。
    [1]Letter from James Madison to W.T.Barry,August 4,1822
    [1]马怀德:《行政程序法的价值及立法意义》,载于《行政法的中国之路》,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365页。
    [1]王万华著:《行政程序法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186页。
    [2]在古罗马法中,答辩是相对于抗辩提出的,是是诉讼过程中的一个阶段。赋予被告的辩护手段称作抗辩,而赋予原告的称作答辩。答辩是指为了保护原告起见,有必要让他再次表明他的主张,称为答辩,通过答辩,推翻和消除抗辩所根据的权利。参见(罗马)查士丁尼著,张企泰译:《法学总论——法学阶梯》,商务印书馆1989年版,第230页。
    [1]陈新民著:《德国公法学基础理论》(下册),山东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603页。
    [2](英)威廉·韦德著,徐炳等译:《行政法》,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年版,第137页。
    [3](英)威廉·韦德著,徐炳等译:《行政法》,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年版,第181页。
    [4]袁军著:《新闻媒介通论》,北京广播学院出版社2000年版,第35页以下。
    [5]王成栋:《论行政法的效率原则》,载于《行政法学研究》,2006年第2期。
    [1](美)博登海默著,邓正来、姬敬武译:《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华夏出版社1987年版,第142页。
    [1]The Dynamics of Mass Communication:Media in the Digital Age(Seventh Edition),Joseph R.Dominick,University of Georgia,Athens P333
    [1]The Dynamics of Mass Communication:Media in the Digital Age(Seventh Edition),Joseph R.Dominick,University of Georgia,Athens P333
    [1]The Dynamics of Mass Communication:Media in the Digital Age(Seventh Edition),Joseph R.Dominick,University of Georgia,Athens P335
    [2]西方新闻业为避免政府的过多干预和经济上的损失,目前在管理上整体的趋向是逐渐加强行业自律。当前,西方的新闻媒介都建立了比较完善的自我管理、自我约束机制,因此在新闻伦理学涉及的诸多问题中,自律是个核心问题。
    [1]若文:《对于报刊审读制度的解析》,载于《今传媒》2006年1月,第27-28页。
    [1](英)巴里·尼古拉斯著,黄风译:《罗马法概论》(第二版),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21页。
    [1]Kenneth Culp Davis,Administrative Law Treatise,P238
    [2]孙笑侠著:《法律对行政的控制——现代行政法的法理解释》,山东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190页。
    [3]周佑勇、伍劲松:《论行政法上之法律保留原则》,载于《中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年第6期。
    [1]萧文生著:《程序瑕疵之法律效果》,载于台湾行政法学会主编《行政法争议问题研究》,五南图书出版有限公司2000年版,第605页。
    [1]柏杨:《“权利救济”与“内部监督”的复合——行政复议制度的功能分析》,载于《行政法学研究》2007年第1期。
    [2](德)奥托·迈耶著,刘飞译:《德国行政法》,商务印书馆2002年版,第183页。
    [3]陈端洪著:《中国行政法》,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124页。
    [1]马怀德主编:《行政诉讼原理》,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00页。
    [1]参见陈桂明、马怀德著:《案例诉讼法教程》(上卷),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247页。
    [2](德)尤翰林编著:《中德行政诉讼法与地方自治法比较》,中国致公出版社2005年版,第68页以下。
    [1](古希腊)亚里士多德著,颜一、秦典华译:《政治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11页。
    1.(法)罗伯斯庇尔著,赵涵舆译:《革命法制和审判》,商务印书馆1965年版。
    2.罗豪才主编:《行政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
    3.世新大学新闻学系编著:《传播与社会》,扬智文化事业股份有限公司1999年版。
    4.(英)哈洛、罗林斯著,杨伟东等译:《法律与行政》(下卷),商务印书馆2004年版。
    5.(英)伯顿著,史安斌主译:《媒体与社会:批判的视角》,清华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6.(英)巴里·尼古拉斯著,黄风译:《罗马法概论》(第二版),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7.(英)沃克著,李双元等译:《牛津法律大辞典》,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8.(罗马)查士丁尼著,张企泰译:《法学总论——法学阶梯》,商务印书馆1989年版。
    9.杨海坤著:《行政行为》,载于应松年主编:《当代中国行政法》(上卷),中国方正出版社2004年版。
    10.(美)唐·R·彭伯著,张金玺、赵刚译:《大众传媒法》(第十三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11.(美)汉密尔顿、杰伊、麦迪逊著,程逢如等译:《联邦党人文集》,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
    12.James Curran end Michael Gurevitch著,徐咏絮、唐维敏等译:《大众媒介与社会》,五南图书出版有限公司。
    13.(英)约翰·基恩著,郤继红、刘士军译:《媒体与民主》,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3年版。
    14.(美)伽摩利珀编著,尹宏毅主译:《全球传播》,清华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15.(英)戴雪著,雷宾南译:《英宪精义》,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
    16.陈新民著:《德国公法学基础理论》(上册),山东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
    17.(英)J·B·伯里著,宋桂煌译:《思想自由史》,吉林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
    18.Asa Briggs and Peter Burke著,李明颖、施盈廷、杨秀娟译:《大众传播史:从 古腾堡到网际网路的时代》,韦伯文化国际出版有限公司2004年版。
    19.沈固朝著:《欧洲书报检查制度的兴衰》,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20.(法)让—诺埃尔·让纳内著,段慧敏译:《西方媒介史》,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21.(法)伏尔泰著,高达观译:《哲学通信》,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
    22.郭华榕著:《法国政治制度史》,人民出版社2005年。
    23.(奥)弗里德里希·希尔著,赵复三译:《欧洲思想史》,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24.(美)威尔·杜兰著,幻狮文化公司译:《世界文明史——卢梭与大革命(中)》,东方出版社1998年版。
    25.徐健著:《近代普鲁士官僚制度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26.《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2版。
    27.(德)迪特尔·拉甫著:《德意志史——从古老帝国到第二共和国》,波恩Inter Nationes出版。
    28.(英)埃尔德里奇主编,张威、邓天颖主译:《获取信息:新闻、真相和权力》,新华出版社2003年版。
    29.(美)托马斯·戴伊著,张维、吴继淦、刘觉俦译:《谁掌管美国——里根时代》,世界知识出版社1985年版。
    30.(美)W·兰斯·班尼特著,杨晓红、王家全译:《新闻:政治的幻象》,当代中国出版社2005年版。
    31.(美)威廉·曼彻斯特著,广州外语学院美英问题研究室翻译组译:《1932—1972年美国实录(光荣与梦想)1》,商务印书馆1978年版。
    32.(美)迈克尔·埃默里、埃德温·埃默里著,展江、殷文主译:《美国新闻史:大众传播媒介解释史》,新华出版社2001年版。
    33.闫润鱼著:《自由主义与近代中国》,新星出版社2007年版。
    34.马光仁著:《中国近代新闻法制史》,上海社会科学出版社2007年版。
    35.(美)科恩著,聂崇信、朱秀贤译:《论民主》,商务印书馆1988年版。
    36.(英)弥尔顿著,吴之椿译:《论出版自由》,商务印书馆1958年版。
    37.(美)威尔·杜兰著,幻狮文化公司译:《世界文明史——文艺复兴(下),东方出版社1998年版。
    38.(意)尼克洛·马基雅维里著,潘汉典译:《君主论》,商务印书馆1985年版。
    39.(英)罗素著,马元德译:《西方哲学史》(下卷),商务印书馆1976年版。
    40.(美)列奥·施特劳斯著,彭刚译:《自然权利与历史》,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3年版。
    41.(英)霍布斯著,黎思复、黎廷弼译:《利维坦》,商务印书馆1985年版。
    42.(英)洛克著,瞿菊农、叶启芳译:《政府论》(上篇),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
    43.(英)洛克著,叶启芳、瞿菊农译:《政府论》(下篇),商务印书馆1964年版。
    44.(法)皮埃尔·米盖尔著,蔡鸿滨等译:《法国史》,商务印书馆1985年版。
    45.(法)孟德斯鸠著,张雁深译:《论法的精神》(上册),商务印书馆1959年版。
    46.(法)卢梭著,何兆武译:《社会契约论》,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
    47.唐海江著:《西方自由主义新闻思潮新论》,湖南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48.(法)卢梭著,吕卓译:《论人类不平等的社会起源》,九州出版社2006年版。
    49.(英)杰弗里·托马斯著,顾肃、刘雪梅译:《政治哲学导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50.(英)约翰·密尔著,许宝騤译:《论自由》,商务印书馆1959年版。
    51.许正林著:《欧洲传播思想史》,上海三联书店2004年版。
    52.丁建弘著:《德国通史》,上海社会科学出版社2004年版。
    53.(德)伊曼努尔·康德著,何兆武译:《永久和平论——一部哲学的规划》,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
    54.王世杰、钱端升著:《比较宪法》,商务印书馆1999年版。
    55.(日)望月礼二郎著,郭建、王仲涛译,牛豫燕校:《英美法》,商务印书馆2005年版。
    56.陈欣新著:《表达自由的法律保障》,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年版。
    57.(美)施瓦茨著,王军等译:《美国法律史》,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
    58.韩大元、莫纪宏主编:《外国宪法判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59.邱小平著:《表达自由——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60.(美)斯坦利·J·巴伦著,刘鸿英译:《大众传播概论——媒介认知与文化》(第三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61.龚祥瑞著:《比较宪法与行政法》,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62.张千帆著:《西方宪政体系》(下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63.张晋藩著:《中国法律的传统与近代转型》,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
    64.(法)米涅著,北京编译社译:《法国革命史》,商务印书馆1977年版。
    65.王名扬著:《法国行政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
    66.陈新民著:《中国行政法学原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67.姜明安主编:《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68.应松年、薛刚凌著:《行政组织法研究》,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
    69.张树义主编:《行政法学案例教程》,知识产权出版社2003年版。
    70.马怀德主编:《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
    71.(英)L·赖维乐·布朗、约翰·S·贝尔、(法)让—米歇尔·加朗伯特著,高秦伟、王锴译:《法国行政法》(第五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72.吴庚著:《行政法之理论与实用》,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73.(美)托马斯·戴伊著,梅士、王殿宸译:《谁掌管美国——卡特时代》,世界知识出版社1980年版。
    74.王名扬著:《美国行政法》(上),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年版。
    75.(英)彼得·莱兰、戈登·安东尼著,杨伟东译:《英国行政法教科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76.(英)丹宁勋爵著,刘庸安、张弘译:《法律的界碑》,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
    77.(德)汉斯·J·沃尔夫、奥托·巴霍夫、罗尔夫·施托贝尔著,高家伟译:《行政法》(第一卷),商务印书馆2002年版。
    78.(古希腊)亚里士多德著,颜一、秦典华译:《政治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79.(英)哈耶克著,杨玉生等译:《自由宪章》,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9年版。
    80.(德)毛雷尔著,高家伟译:《行政法学总论》,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
    81.(德)奥托·迈耶著,刘飞译:《德国行政法》,商务印书馆2002年版。
    82.(德)平特纳著,朱林译:《德国普通行政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83.(日)盐野宏著,杨建顺译:《行政法》,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
    84.翁岳生著:《行政法》(上册),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
    85.刘莘著:《行政法基本原则》,载于应松年主编:《当代中国行政法》(上卷),中国方正出版社2004年版。
    86.应松年主编:《行政法学新论》,中国方正出版社1998年版。
    87.马怀德主编:《行政诉讼原理》,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88.周佑勇著:《行政法原论》(第二版),中国方正出版社2005年版。
    89.杨海坤、章志远著:《中国行政法基本原理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90.马怀德著:《行政法概述》,载于应松年主编:《当代中国行政法》(上卷),中国方正出版社2004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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