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長沙走馬樓三國吳簡複音詞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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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湖南长沙走马楼吴简的出土,补充、完善了三国文献的重要缺环,是二十年来考古学界的重大成果之一,为三国吴史研究提供了重要材料。目前,历史学界有关探讨最多,将吴简作为鲜活语料,从汉语史角度进行系统研究的成果仍较少见。
     以吴简词汇为例,本文在汉语史理论方面完成如下工作:
     目前学术界尚无全面描写、分析吴简复音词的成果,我们借鉴程湘清、刘叔新先生汉语描写词汇学的有关方法,首次开展此项工作。研究结论有三:第一、全面描写吴简复音词,总结构词类型。817个复音词中未见单纯词。合成词中,偏正式526个,占复音词总数的64.5%.这说明,偏正式复音词是吴简中最重要的门类。没有出现重叠词、单纯词等构词方式,但增加了连动式复音词类型,这在先秦两汉语料中亦不多见(详见第二章第三节、第五节)。
     第二、采用不同方法描写偏正式复音词。其中,偏语素表示性质或属性的171个词汇中,除采用“正语素表示人或事物→偏语素表示性质或属性”的两层划分外,更据“正语素”所表示的内容或类型,作进一步分类。这种分类借鉴了经济史、制度史的有关思想,以及词汇文化属性或概念属性等线索(详见第二章第三节)。
     第三、概括吴简复音词的特徵及在汉语词汇发展史上的地位。与《论衡》、东汉佛典、《搜神记》、《世说新语》等时代相近语料不同,吴简偏正式复音词数量最多,联合式居第二位,支配式、补充式、附加式等复音词数量极少。与两汉时期有关文献相比,吴简复音词比例达71.2%,复音化程度有明显提高。其与《三国志》等文献相类,复音词迅猛发展,以绝对优势取代单音词的主导地位(详见第二章第五节)。
     目前罕见借鉴现代语言学理论,分析吴简复音词的作品。本文吸收义素分析法、认知语义学有关思想,分析吴简词汇词义。结论如下:第一、调整义素提取方法,得出词汇更加准确的义项。本文从社会分层理论、财政管理等方面入手,调整提取义素方法,总结出“吏”类、“米”类词汇的规范、准确义项。这是义素分析法分析出土文献复音词的重要尝试之一(详见第三章第二节)。
     第二、本文探用“原型属性清单列举→制表统计属性情况→排列原型序列”之法,总结“吏”类词汇的原型序列,列举“米”类词汇的原型及范畴情况。这是运用认知语言学理论,分析吴简词汇为数不多的探索(详见第三章第三节)。
     本文在汉语史应用研究方面,完成如下工作:
     第一,总结吴简新词新义,可为《汉语大词典》增加新词129个,增补新义项21个,纠正误释义项2个,提供准确义项8个,提供更早书证20个;以上研究中,传世文献罕见的专有名词有122个,占吴简复音词新意数的额的71%,更加印证了专有名词在吴简复音词中的地位和重要研究价值(详见第四章)。
     第二,词汇考释部分的创新有如下方面:
     一、新义掘发。1、学术界仅给出“财用钱”的简单说明,本文除归纳“财用”有“政府办公物资,属财政支出范畴”义项外,还从财政管理角度,复原财用钱收支过程,并给出规范、准确的义项。即徵之於普通民众、用於官府各类行政机构采购笔墨、纸张、封泥等办公用品的一种税目;徵税对象为户中成丁(属於人头税的变种);而“财用”之名则说明,此税起徵阶段有政府采购办公用品“专款专用”的性质(详见第五章第二节)。
     2、学术界罕见吴简“禀米”、“禀斛米”的讨论。“禀米”、“禀斛米”与“廩米”、“廩斛”、“禀斛米”义同,与“稍食”、“月食”、“廩食”等义近,即按月由官方供给服役庶民百姓的口粮米。其与普通“税米”等租税的折算比例为100:96,属财政支出范畴。其收支过程为:仓吏经办“税米”、“监贾米”等物资入库,根据孙吴早期财政管理的要求,将之以“禀斛米”、“禀米”之名调出,转运、拨付并下发给吏人(详见第五章第三节)。
     3、关於“冬赐布”,目前未见有关探讨。其义为徵之於民间、缴之於府库,或用於每年定期举办的“腊赐”(“冬赐”),或作为俸禄的一种,赏赐群官之用的布匹类实物和租税。其徵税区域覆蓋全境,纳税主体是大男、男子等底层百姓,税率为定额税缴纳期限一般在当年三月至十一月。另外,为满足“冬赐”之需,还通过(临时)徵调、政府采购等方式加以解决(详见第五章第三节)。
     4.“从史位”与“从缘位”性质相同。从“编任资格”角度来看,作为“正编”员吏之一,“从史位”为郡县自辟“散吏”,参照掾、史“比秩”,享有掾、史的地位,但无掾、史名分和职权;与“职吏”不同,作为“备吏”(备用之吏)或助手可承担事务性工作,将来有转换身份、充任正式职吏甚至升职为官的可能。另外,学术界从服役年龄入手,提到“大男’、“大女”、“小男”、“小女”分别指成年或未成年的男女,本文认为这些词汇分别有“男性(女性)户主”及“未婚嫁儿子、女儿”的义项(详见第五章第四节)。
     二、方法创新。除借鉴文化语言学有关理论外,考释“租米”、“限米”等租税词时,我们充分借鉴财政管理的有关理论与方法,著重从税制要素分析入手,概括词汇准确义项(详见第五章第三章)。
The unearthed Wu State Inscribed Bamboo Slips at Zoumalou, Changsha,Hunan Province, supplement and complement the important missing links of the unearthed texts in the Three Kingdoms. As one of the major archaeological achievements in the past two decades, Wu State Inscribed Bamboo Slips also provide for the study on the Wu History in the Three Kingdoms period important historical materials, which have, in recent years, received the most heated discussion and exploration among historians. However, it is still rare that the related systemic study regards the Wu State Inscribed Bamboo Slips as fresh materials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history of Mandarin Chinese.
     Taking the vocabulary of Wu State Inscribed Bamboo Slips as the example, the study covers the following aspects in the theories of history of Mandarin Chinese.
     The study initiates comprehensive description and analysis of polysyllabic words, following the related methods of Cheng Xiangqing and Liu Shuxin in descriptive vocabulary of Mandarin. There are three main findings below:
     First, as the elaborate description of the polysyllabic words and summarization of the morphological types have herein shown, no monosyllabic words are found while817polysyllabic words categorized. The adverbial-headword modifying words are526, accounting for64.5%. This shows that the adverbial-headword modifying polysyllabic words are the most important category in Wu State Inscribed Bamboo Slips. There is such word formation process as ricochet words and monosyllabic words, but a new type does show up, that is the serial-verb polysyllabic words, which is rather rarely seen in the corpus of the Pre-Qin and the Former and the Latter Han Dynasty (See detail in section3and5etc., Chapter2).
     Second, various methods are employed to describe polysyllabic words. When analyzing171polysyllabic words whose modifying morpheme presents the nature or property of the modified, in addition to the dichotomy of "the head morpheme presenting people or things while the modifying the nature or property," we further classify them according to what the head morpheme presents. This classification mainly adopts thought and various clues provided by the Economic History and Institution History, and cultural attributes of the cultural words or concept attributes (See detail in Section3, Chapter2).
     Third, the characteristics of the polysyllabic vocabulary of Wu State Inscribed Bamboo Slips are generalized and its place in the Chinese lexical history is explored. Different from the materials in the chronologically close periods, such as Lun Hung, Buddhist Text,Sou Shen Ji,Shi Shuo Xin Yu, in Wu State Inscribed Bamboo Slips polysyllabic words outnumber the others while the joint ones come secondary and the governable type, supplemental type and adjuncts type are very few. In comparison with the related literature in the Former and the Latter Han Dynasty, the percentage of the polysyllabic words in Wu State Inscribed Bamboo Slips reaches as high as71.2%, which shows a clear increase in polysyllabic word production. Similar to such literature as The records of the Three Kingdoms(san kuo chi), the rapid proliferation of polysyllabic words, with their overwhelming advantage, have replaced the once-dominant monosyllabic words.(See detail in Section5, Chapter2).
     Few studies on polysyllabic words in Wu State Inscribed Bamboo Slips have employed theories of modern linguistics. The study incorporates the related theory of element analysis and cognitive linguistics into the semantic analysis of the vocabulary of the Wu State Inscribed Bamboo Slips. Two conclusions are drawn as follows:First, more accurate meanings are deduced by altering the way of element analysis. The study encapsulates the normative and accurate meanings of Li Type(Official) and Mi Type (Rice) by altering from Theories of Stratification, Clan Theory and Financial management (Public Economics), which is an important tentative attempt at analyzing the unearthed polysyllabic words with element analysis (See detail in Section2, Chapter3).
     Second, this study, by adopting the method of "prototype property listing to property tabulation to prototype sequence arrangement," summarizes the prototype sequence of Li-Type words and illustrates the prototype and category of Mi-Type words, which is one of the few explorations that analyze the vocabulary of the Wu State Inscribed Bamboo Slips within the theoretical framework of cognitive linguistics (See detail in Section3, Chapter3).
     The study covers the following aspects in the applied studies of history of Mandarin Chinese.
     Firstly, new words and also new meanings of the Wu State Inscribed Bamboo Slips are summarized, which can add129new lexical entries to the Chinese Dictionary, with21new meanings supplemented to the existed lexical entries,2mistakes corrected,8accurate interpretations provided, and more than20earlier documentary evidence supplied. Among the above findings, rarely in the literature available are122nouns, which account for71%of the total number of the new polysyllabic words and meanings in the vocabulary of the Wu State Inscribed Bamboo Slips, and further verify the important place and research significance of the proper nouns in the polysyllabic words of the Wu State Inscribed Bamboo Slips (See detail in Chapter4).
     Secondly, the innovations in exploring the vocabulary are illustrated as follows:
     First, other than the simple explanation of Cai Yong Qian("财用钱”,Expenditure for Government Procurement) given by the field, new meanings are explored. We summarize in this study the meaning "Cai Yong"("财用") as "The material of government offices and servicing, belonging to the financial expenditure areas," and further give a normative and accurate interpretation of this proper noun from the angle of financial administration to reconstruct its fiscal revenue procedure. It is further pointed out that the so-called "Cai Yong Qian" is a tax item levied from ordinary people for purchasing ink, paper, lute and other office supplies for official administrative agencies. The levy objects are household adults (belonging to a variant of the poll tax). In the beginning of levy,"Cai Yong Qian" is used exclusively for its designated purpose of government office supplies procurement (See detail in Section2, Chapter5).
     Second, it is rare to see some related discussion of BingMi(禀米)and Bing Hu Mi(禀斛米)in literature."Bing (?)Mi(禀米)”,‘'Bing Hu Mi(禀斛米)”,"LinMi(库米)”,"Lin Hu(库斛)’'and "Bing HuMi(禀斛米)”share the same the meaning, synonymous with Shao Shi (moment food), Yue Shi (monthly food) and Lin Shi(Food Provision), which is grain ration for ordinary people provided by the government on a monthly basis. The ration is100:96compared with the conversion of the ordinary "rice tax", which is still in the scope of financial expenditure. In addition, in the fiscal revenue stage, as an important reserve materials "rice tax","Yan Jia Mi" are stored by warehouse clerks; according to the requirements of early financial management in Wu period, the rice tax and "Yan Jia Mi "should be transferred out in the name of "Bing Hu M" and "Bing Mi"(as the food or salary of officials at all levels, the workers in commission), allocated and distributed to the officials people (See detail in Section3, Chapter5).
     Third, the so-called "Dong Ci Bu"("冬赐布”,'cloth as winter gifts"), which is an almost untouched topic, is another type of real tax which is levied from ordinary people for storage in treasuries, or for the "December gifts"("冬赐”"winter gifts") held regularly every year, or for the salary as a reward for officials. Tax area covers the whole territory of state and the humble people such as big males and men. The rate is fixed and the deadlines generally are from March to November in the year. In addition, in order to meet the needs of the winter gifts,"requisition (provisional), government procurement" will also be used (See detail in Section3, Chapter5).
     Fourth, the essence of "Cong Shi Wei"("从史位,"secondary officials") and "Cong Yuan Wei"(“从掾位”"secondary Yuans") is the same. From the point of view of appointment and qualifications,"Cong Shi Wei" are casual officials who are county made, sharing the status and order of "Yuans" and "officials". Compared with professional officials, as "alternative officials" or assistants, they can bear part of the transactional work for the time being, but they still have the chance to change their identity in the future and to be the formal officials, and also even promoted. In addition, the "Big Men" and "Big Women"(“大男”,“大女”)mean male or female household, while "Little Boy" and "Little Girl"(“小男”、“小女”/“子男”、“子女”)are the unmarried sons and daughters.(See detail in Section4, Chapter5).
     Second, Innovative methods are employed. Except for these cultural linguistic theories, when exploring Zu Mi(“租米’').Xian Mi(‘限米”)etc., the study also follows the related theories about fiscal management with the focus on the taxation elements to generalize the vocabulary elements (See detail in Section3, Chapter5).
引文
①具体记载,可参《长沙走马楼二十二号井发掘报告》一文,载《长沙走马楼三国吴简·嘉禾吏民田家莂》,文物出版社1999年。
    ②翌年更名为长沙市文物考古研究所。
    ③高敏先生《读长沙走马楼简牍劄记之一》(郑州大学学报,2000年第3期)一文,根据简牍中的“建安”、“黄武”、“黄龙”、“嘉禾”年号,将此批简牍定名为“长沙走马楼简牍”,与实际情况不甚符合。简牍中极少的“建安纪年简”、“中平纪年简”等,或为前代竹简羼入,或为孙吴建元前竹简,不能改变其绝大多数为孙吴时代简牍的属性,因此“长沙走马楼三国吴简”之定名应无误。又,本文皆简称“吴简”,下同。
    ④可参长沙文物考古研究所等《长沙走马楼二十二号井发掘报告》以及胡平生《关於长沙走马楼嘉禾田家莂的性质特徵》(《简帛研究》2001,谢桂华等主编,广西教育出版社2001年)等文。
    ①大庭修《木简在世界各国的使用与中国木简向纸的变化》(《出土文献研究》,第四辑,中华书局1998年)、富谷至《木简竹简述说的古代中国》(人民出版社2007年)、钱存训《书於竹帛——中国古代的文字记录》(上海书店出版社2006年)等,对此均有详细论述。
    ②[日]永田英正著,张学锋译:《汉简的古文书学研究》,《简帛研究》,第三辑,广西教育出版社1998年。
    ③根据全国高等院校古籍整理研究工作委员会制定之《高校古籍整理“十一五”规划》,《长沙走马楼三国吴简·竹简》第四至十二卷之整理工作,拟於2009年完成;预计总字数为300万字。至目前为止,竹简第四卷等仍未出版。
    ④文中分别简称“田家莂”、“竹简·壹”、“竹简·贰”、“竹简·参”、“竹简·肆”,下同。
    ⑤《出土文献研究》,第八辑,中国文物研究所编,上海古籍出版社2007年,第182-195页。
    ⑥载卜宪群、杨振红主编:《简帛研究》(2006).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8年,第263-273页。
    ⑦见王素《长沙吴简中的“要簿”,徐畅《走马楼简所见孙吴临湘县廷列曹设置及曹吏》,分载《吴简研究》,第三辑,中华书局2011年,第176-183页、287-352页。
    ⑧王素:《长沙吴简中的“要簿”,《吴简研究》,第三辑,第182页。
    ①日文中,“吴简”作“吴简”。
    ②本表说明:1、本表仅以正式发表年份(部分论文发表於“象牙塔”、“简帛研究”、“简帛纲”等电子网站,亦酌情统计)为准,对有关论文、论著进行统计,新闻报道、简单介绍等暂不统计在内。2,《吴简研究》(第一、二、三辑)为登载吴简研究文章的论文气根据出版时间计入相应年份;《简帛研究》、《简帛》、《出 土文献研究》、《简帛语言文字研究》等论文集所载吴简研究之文章,一并予以统计。3、部分学位论文亦作统计。4,日本学者有关成果,亦酌情予以统计。5,本表格,还先後参阅李进《长沙走马楼吴简研究论著目录》、陈爽《长沙走马楼吴简研究论著目录(续)》、凌文超《长沙走马楼吴简研究论著目录(三编)》等文章(分载《吴简研究》论文集内)。
    ①有关历史学、古文书学方面的学术史回顾文章较多见,典型作品有罗统《走马楼吴简整理工作的新进展》,《北大史学》第7期,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黎石生:《近年来长沙走马楼简牍研究综述》,《中国史研究动态》,2002年第4期;王素:《长沙走马楼三国吴简研究的回顾与展望》,《吴简研究》,第一辑,崇文书局2003年;沈颂金、姜维:《长沙走马楼三国吴简阶段性研究评述》,《二十世纪简帛学研究》,学苑出版社2003年;于振波:《走马楼吴简研究综述——职业、社会身份与阶层》,《湖南大学学报》,2007年第1期;何立民:《湖南长沙走马楼三国吴简研究的回顾与反思》,《江汉考古》,2009年第2期。
    ②以上成果中,硕士学位论文多由西南大学汉语言文献研究所张显成、毛远明等先生指导完成,发表文章多集中於张先生主编的《简帛语言文字研究》(巴蜀书社出版)各辑中。
    ③《古汉语研究》,2011年第1期。
    ④《大众文艺》,2010年第15期。
    ①以高敏、于振波、侯旭东、王素、王子今、蒋福亚、胡平生、黎虎、韩树峰、孟彦弘、沈刚、张荣强等先生的有关成果为代表。
    ②李明龙:《<长沙走马楼三国吴简>账户词语研究》,西南大学硕士论文,毛远明教授指导,2006年。
    ③赵国华:《<长沙走马楼三国吴简·竹简>称谓语研究》,西南大学硕士论文,张显成教授指导,2009年。
    ④陈顺成:《<长沙走马楼三国吴简>亲属称谓词语研究》,载张显成主编:《简帛语言文字研究》,巴蜀书社2010年,第354-378页。
    ⑤另外,赵宠亮《吴简邮驿人员称谓补议》(《吴简研究》,第2辑)一文,亦分析吴简中的称谓现象,可参。
    ⑥黄晓菲:《<长沙走马楼三国吴简·嘉禾吏民田家前>词语通释》,华东师范大学硕士论文徐莉莉教授指导,2009年。
    ⑦作者指出,《田家莂》中共出现字头936个(第10页)。
    ⑧西南大学硕士论文,张显成教授指导,2009年。
    ⑨西南大学硕士论文,张显成教授指导,2011年。
    ①李莉《<嘉禾吏民田家莂>文字构形系统研究》(西南大学硕士论文,张显成教授指导,2009年)一文,则主要讨论《田家莂》中的文字构形问题,可参。
    ②西南大学硕士论文,张显成教授指导,2011年。
    ③郑蓓:《走马楼吴简用字调查》,华东师范大学硕士论文,王平教授指导,2007年。
    ④西南大学硕士论文,张显成教授指导,2011年。
    ⑤除此之外,李明龙《三国吴简中的两个讹变字》(与黄敏合著,《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报》,2007年第4期)、郑捷《魏晋南北朝简牍文字研究》(华东师范大学博士论文,臧克和教授指导,2007年)等文,亦简述吴简文宇的有关情况,可参。
    ⑥典型成果有王元军《新出土三国吴纪年简牍所反映的吏阶层的书法》(《故宫文物月刊》,1999年第5期)、白谦慎《关於长沙走马楼三国吴简书法及其相关问题的一些初步考察》(载巫鸿主编:《汉唐之间的视觉文化与物质文化》,文物出版社2003年,第571-597页)、洪娟《吴简嘉禾吏民田家前书体举隅》(《长沙三国吴简暨百年来简帛发现与研究国际学术研讨会论文集》,中华书局2005年,第133-165页)、周一竹《三国时期吴国书法研究》(南京师范大学硕士论文,常没平副教授指导,2007年)、鹤田一雄《长沙走马楼吴简の书风杂感》(《长沙吴简研究报告·2009年度特刊》,东京,2010年)等,不具引。
    ⑦仅有较少论文,曾集中论述诸如“桓王庙”、“中书典校事吕壹”、“督军粮都尉”、“复人”、“步侯(步惊)”以及孙吴时期的“建安纪年”等问题。
    ①还包括《资治通鉴》等编年体史书,《通典》、《通志》等典章制度史著作,《三国会要》、《东汉会要》、《晋会要》等“会要”体史著;《初学记》、《艺文类聚》、《群书治要》、《太平御览》、《册府元龟》、《太平广记》等类书;《文选》等注释引文系列;《全上古秦汉魏晋南北朝文》(严可均)、《先秦汉魏晋南北朝诗》(逯钦立)等“文学总集”类著作。关於三国志残本,可参萧瑜《〈三国志〉古写本用字研究》(上海教育出版社2011年)等.
    ②安徽教育出版社1996年。
    ③书海出版社2000年.
    ④语文出版社1995年。
    ①与杨世铁合著,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2006年。
    ②主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
    ③向熹:《简明汉语史》,修订本,商务印书馆2010年。
    ④方一新:《20世纪中古汉语词汇研究》,载《中古汉语研究》,第二辑,朱庆之主编,商务印书馆2005年:《中古近代汉语词汇学》,商务印书馆2010年。
    ⑤王云路:《百年中古汉语词汇研究述略》,《浙江大学学报》,2001年第4期:《中古汉语词汇研究综述》,《古汉语研究》,2003年第6期;《中古汉语词汇史》,商务印书馆2010年。
    ⑥蒋绍愚:《20世纪的古汉语词汇研究》,载《汉语词汇语法史论文集》,商务印书馆2000年,346-355页;又载(20世纪中国学术大典·语言学》,福建教育出版社2000年。
    ⑦王启涛:《近五十年来的中古汉语词汇研究》,《四川师范大学学报》,2003年第1期。
    ⑧竺家宁,李昱颖:《日本学者中古汉语词汇语法研究概况》,载《中古汉语研究》,第二辑,朱庆之主编,商务印书馆2005年。
    ⑨史光辉:(20世纪80年代以来中古汉语词汇研究的回顾与反思》,《福州大学学报》,2004年第3期。
    ⑩如佛经、道藏、医书、农书等门类的语料及其词汇研究等等,例多不具引。
    ①王力:《中国语法理论》,中华书局1954年,第55-56页;《词和切语的界限》,《中国语文》,1953年9月号。
    ②详见张世录:《词汇讲话》,《语文知识》,1956年2月号。
    ③周法高:《中国古代语法·构词篇》,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1961年,第308-314页。
    ④马真:《先秦复音词初探》,《北京大学学报》,1980年第5期,1981年第I期。何九盈、蒋绍愚:《古汉语词汇讲话》,北京出版社1980年。程湘清:《汉语史专书复音词研究》,商务印书馆2003年(又,本书修订本由商务印书馆2008年出版。此版增加先生女公子程娟论述《金瓶梅》等文献词汇的文章多篇,馀多未更动).朱广祁:《诗经双音词论稿》,河南人民出版社1985年。张双棣:《吕氏春秋词汇研究》(修订本),商务印书馆2008年。潘允中:《汉语词汇史概要》,上海古籍出版社1989年。史存直:《汉语词汇史纲要》,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89年。向熹:《简明汉语史》(修订本),商务印书馆2010年。赵克勤:《古代汉语词汇学》,商务印书馆1994年。
    ⑤朱广祁:《诗经双音词论稿》,第152页。
    ⑥韩陈其:《〈史记〉复音词》,载《汉语词汇论稿》,江苏古籍出版社2002年,第388-395页。
    ⑦程湘清:《汉语史专书复音词研究》,商务印书馆2008年。
    ⑧程湘清《先秦复音词研究》文中,第二部分即“怎样区分先秦汉语的双音词和双音词组”,见《汉语史专书复音词研究》,第39-59页。
    ①王云路:《中古汉语词汇史》,商务印书馆2010年,第80-94页。
    ②周薦,杨世铁:《汉语词汇研究百年史》,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2006年,第505页。又,杨世铁先生提到:“人们对汉语造词法的研究起步较晚,开始又多和构词法纠缠一起。真正撇开词的结构问题来谈造词方法的研究是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的。”见氏著《构词法与造词法》,载(20世纪中国词汇学》,第127页。葛本仪先生在《汉语的造词与构词》中指出,“‘造词’和‘构词,从性质到内容都是完全不同的两个问题,它们虽然都是对词的形成进行分析和研究,但两者观察分析的角度却不一样”;“造词法指的就是创制新词的方法,也就是给客观事物命名从而产生新词的方法”,“构词法就是词的内部结构规律的情况,也就是语素组合的方式和方法”,转引自周薦主编《20世纪中国词汇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8年,第153页。
    ③杨世铁:《构词法与造词法》,见《20世纪中国词汇学》,第177页。
    ④构词法与造词法、构形法的区别,不同历史时期构词法的发展,不是我们这里要讨论的内容,暂不论列。
    ⑤张志公先生在《汉语语法常识》(上海教育出版社1959年)“词的构成”一节,分析了复音词的结构方式,作者指出:复词构成有结合式、联合式、组合式、叠词、简称等五种方式;崔复爰在《现代汉语构词法例解》(山东人民出版社1957年)中指出“构词法指的是不同的词的构成、不同词的结构关系”,并对汉语构词分成单纯词(八类)、合成词(八类)、固定词组(两类)、兼语等四种。陆志韦先生在《汉语的构词法》(科学出版社1964年)一书中,以北京口语为对象,将四万多条语言小片段,分成了多音根词、并立、重叠、向心(修饰)、後补、动实、主谓、前置成分、後置成分等九类。不管这些分类是否符合语言实际并被认可,从科学研究角度看,他的探索仍有导夫先路的贡献。此外,黎锦熙(《汉语的构词法与词表研究》)、高名凯(《语法理论》以及邢公畹(《现代汉语的构形法与构词法》,《南开大学学报》,1956年第2期)、岑麒祥(《关於汉语构词法的几个问题》,《中国语文》,1956年第12期)等先生,也对构词法进行探讨。
    ⑥周祖谟:《汉语词汇讲话》,人民教育出版社1959年,第5-7页。
    ①如史存直在《汉语词汇史纲要》中谈论“复合词的产生和发展”时,以《诗经》、《左传》、《论语》为例指出,先秦时期联合式、偏正式占据重要地位,支配式、表述式则较少,补充式则未产生;两汉以後,支配、表述二式数量增加很多,补充、表述二式产生;隋唐宋时期,支配、补充、表述三式则为常用结构方式。可见史氏认可并继承了这种说法。见氏著《汉语词汇史纲要》,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89年,第93-95页。②有关评价可参周荐《刘叔新和他的<汉语描写词汇学>》,见《汉语词汇研究百年史》,第392-401页;或者
    周荐:《<汉语描写词汇学>读後》,《中国语文》,1991年第6期。
    ③刘先生自己把词的结构方式(即构词法)称为“词式”。见《汉语描写词汇学》,商务印书馆1990年,第69页。又见《复合词结构的词汇属性——兼论语法学、词汇学同构词法的关系》,载《中国语文》1990年第4期;《词汇研究》,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2006年,第42-53页。
    ④刘叔新:《对准词汇的重要方面——现代汉语词汇研究取向刍议》,载《语义学和词汇学问题新探》,天津人民出版社1993年,第94页。
    ⑤刘先生认为,现代汉语词的结构方式,首先可以分成基本词式、特殊词式两大类。基本词式又可以分成单项式(无成分联结的结构)、复合式(一个结构层次)、派生式(一个结构层次)、重复合式(两个结构层次)三类;特殊词式又分成重派生式(两个结构层次)、类复合式(两个结构层次)、多重式(三个结构层次)、单变式(一个结构层次-语法性的)、复合变式(两个结构层次,语法性、词汇性参半)、派生变式、复合复变式等;并对每一类词汇,都进行了结构层次的划分和语法性抑或是词汇性的划分。“是对现代汉语词汇现象进行静态描写的第一部著作”(周荐语)。
    ⑥周荐:《复合词词素间的意义结构关系》,载《词汇学词典学研究》,商务印书馆2004年,第33-67页。另外在同论文集中,作者还刊有《几种特殊结构类型的复合词》一文(第68-74页),对复音词中的递续、意合、逆序等三类特殊类型进行分析、研究,可参。
    ⑦周荐在另一作品《汉语词汇结构论》(上海辞书出版社2004年,第112、132-159页)中,对此亦有论述,基本观点未改变。
    ⑧如定中格进行二级分类,共分为n+x类(如王后、火星),v+x类(如蛀虫、跑表),a+x类(如陈醋、谬种),n+v类(如水遁、鼻饲),v1+v2类(如点射),a+v类(如长眠、干洗),adv+v类(如休想、不符),逆序类(如冲洗)。
    ⑨如定中格进中n+x类复合词又进一步分成“领有者+加所属者”(如己任、蛛网)、“处所+事物/动物”(如山猫、庐剧)、“人/动物/事物+处所”(如使馆、药铺)、“形状+动物/事物”(如板鸭、剑眉)、“动物/事物+形状”(如鸡冠、屋脊)、“动物/事物+工具”(如鸟枪、球拍)等等。
    ①原是作者在华东师范大学学习期间的博士论文,邵敬敏教授指导,2003年。
    ②南京师范大学博士论文,段业辉教授指导,2006年。
    ③冯胜利:《汉语的韵律、词法与句法》(修订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
    ④Jerome L. Packard.The Morphology of Chinese:A Linguistic and Cognitive Approach.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04.
    ④王云路《中古汉语词汇史》(上册)第二至第六章,分别从复音词概述、并列式复音词、附加式复音词、其他类型复音词(如主从式、省略式、紧缩式、凝固式复音词等)、单纯式复音词五个方面,详细论述了中古汉语中的复音词,是截止目前学术界论述最全面、最详细的论著。参氏著《中古汉语词汇史》,第72-482页。
    ①此处所说的“综合式复音词”,学术界还有不同看法。
    ②以上两说,见李行健:《从“救火”谈释词》,《辞书研究》,1981年第4期:《汉语构词法研究中的一个问题—关於“养病”、“救火”、“打抱不平”等词语的结构》,《语文研究》,1982年第2辑。
    ③“名;”、“名zn分别代表两个名词性词素,箭头表示修饰方向;即中心词素在前、修饰性词素在後的一类偏正式复音词格式。见戴昭铭:《一种特殊结构的名词》,《复旦学报》,1982年第6期。
    ④所谓使用对比、扩展法,即把所要鉴别的词进行顺、倒两个方向的扩展,再看扩展成的词组意义和原词义是否吻合;如果和倒扩展的意义吻合,即此类偏正式复音词。所谓省称法判定,即此类名词,常常可以省略“名2”,径直称呼“名z’’,而不能省略“名1”。见戴昭铭:《一种特殊结构的名词》。
    ⑤魏德胜还出版有《睡虎地秦墓竹简词汇研究》(华夏出版社2003年)一书,对睡虎地秦简的词汇进行分析,著重与《说文解字》等对比,并对其中的法律词汇、新词语等进行了探索。
    ①杨懷源:《西周金文词汇研究》,巴蜀书社2008年,第72-88页。
    ②又,吴简“壹·九八三一”(文曰:“入□□中平二年□□(?)”)中有“中平”年号,但目前仅见此一例,似难改变吴简主要作为三国孙吴早期语料的事实。
    ③即《长沙走马楼三国吴简·竹简·壹》(文物出版社2003年)中,整理号码为2692的竹简,下同。
    ①程湘清:《汉语史专书复音词研究》,第181、263页。
    ①吕叔湘:《汉语语法论文集》(增订本),商务印书馆1984年,271页。
    ②案:单音词表、双音词表、多音节词表等,均见文後附录。专有名词表部分,因数量庞大,论文篇幅有限,仅登载一小部分。又,竹简[壹]、[贰]、[参]等卷释文之後,均列有人名、地名、纪年的索引表,但通过我们自己的认真统计,这些表格多有疏漏和谬误。限於篇幅,此处不再论列。
    ①如刘叔新:《汉语描写词汇学》(商务印书馆1990年,第74-100页)、《现代汉语理论教程》(高等教育出版社2002年,第64-70页)等。
    ②周荐:《复合词构成的语素选择》,《中国语言学报》,1995年第7期。
    ①周薦:《论词的构成、结构和地位》,《中国语文》,2003年第2期。
    ②周俊勋:《中古汉语研究词汇纲要》,巴蜀书社2009年,第63页。
    ③其中,苏宝荣先生在一篇学术反思的文章中,首先评述了刘叔新、朱彦等先生复合词结构分析的利弊,提到“语义分析与语法分析结合,是汉语复合词结构研究的以简驭繁之路”的观点,值得参阅。参氏著《复合词的内部结构》,载《词的结构、功能与语文辞书释义》,上海辞书出版社2011年,第70-79页。
    ④李均明、宋少华:《<长沙走马楼三国吴简>竹简[四]内容解析八则》,载《出土文献研究》,第八辑,第182-195页。
    ⑤参王素《长沙吴简中的“要簿”》(《吴简研究》,第三辑,中华书局2011年,第176-183页)、徐畅《走马楼简所见孙吴临湘县廷列曹设置及曹吏》(同上书,第287-352页)。
    ①吕叔湘先生曾指出:“在语法分析上,意义不能作为主要的依据,更不能作为唯一的依据,但是不失为重要的参考项。”见《吕叔湘自选集》,上海教育出版社1989年,第100页。
    ②由於吴简皆属於官方文书,语境比较单一,同一文献比较时,我们较少采用“见次频率”的标准。
    ③此处所谓复音词主要是指“双音节词”,下同。至於三音节及三音节以上的复音词,限於篇幅,本文未展开讨论(仅将有关词汇置於第六章及“附录”之内,容後再行讨论)。
    ①案:苏宝荣先生曾将这种“两个语素为同义(近义)关系”进一步细分为“大多数复合词的词义与两个语素的意义相同或相近”、“少数双音复合词的常用词义与其构成语素的意义看上去相距较远,这主要由词义引申发展造成”等两种情况,可参。见氏著《词义最小的切分单位——语素》,载《词的结构、功能与语文辞书释义》,第14-15页。
    ②目前仅有一例,即“参·七二四一”,其文曰:“光、圆肃等隐核□□波唐田顷亩,令光等各列簿。”
    ③乐祖谋:《越绝书》,上海古籍出版社1985年。案:李步嘉先生采信钱培名“‘塘’原误‘塘’”之说,以乐祖谋校本作“溏”为非,可备一说。见氏撰《越绝书校释》,武汉大学出版社1992年,第265, 271页。吴庆峰则以“溏”为是,通“塘”。参吴庆峰点校:《二十五别史·越绝书》,齐鲁书社2000年,第9册,第57页。
    ④陈彭年:《钜宋广韵》,上海古籍出版社1983年,第116页。案:“南宋巾箱本”与此同(《宋本广韵》,江苏教育出版社2002年,第51页)。
    ⑤行均编:《新修龙宠手鉴》,四部丛刊续编本.案:此本据傅增湘双鉴楼所藏宋本影印出版。又案:中华书局据高丽刊本影印之《龙宠手镜》,“上声”部分等阙载,据四部丛刊续编本补充;据此,“溏”字解释相同(中华书局1985年,第227页),不再引述。
    ⑥凌文超:《走马楼吴简采集简“户籍簿”复原整理与研究—兼论吴简“户籍簿”的类型与功能》,载《吴简研究》第三辑,第17页,注⑦。
    ⑦班固著,颜师古注:《汉书》,中华书局1964年,第3686-3687页。案:有关引文出处的小注,皆用“班固:《汉书》,第×页”标示,不再注明注者、出版社、出版年月等信息,下同。
    ⑧参方高峰:《从走马楼吴简看长沙地区的农田水利建设》,《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2010年第2期。
    ①参梁家勉主编:《中国农业科学史稿》,农业出版社1989年,第229-231、285页。
    ②转引自刘志远等:《四川汉代画像砖与汉代社会》,文物出版社1983年,第30页.
    ③另外,日本学者他田雄一《关於中国古代的小陂、小渠、井户灌概》(中央大学《亚洲史研究》,1,1977年)等文,亦可参。
    ④行均:《新修龙宠手鉴》,四部丛刊绩编本;《龙宠手镜》,中华书局1985年,第333页。
    ⑤顾野王撰:《宋本玉篇》,中国书店1983年,第398页.案:此据清张士俊泽存堂本影印出版.
    ⑥所谓“同上”,即同“(?)”。参《宋本玉篇》,第398页。
    ⑦陈彭年:《钜宋广韵》,第119页。“南宋巾箱本”与此同。
    ①阮元等:《十三经注疏·尚书正义》,中华书局1980年,第172页。案:关於“隐”字,顾颉刚、刘起纡等先生,则采黄式三《尚书启蒙》“隐,依也”同音假借之说,可参。参氏著《尚书校释译注》,中华书局2005年,第928页。
    ②黎翔凤撰,梁运华整理:《管子校注》,中华书局2004年,第1013-1015页。案:黎氏引陈奂说,认为尹知章“隐,度也”有误,未知孰是,存疑待考。
    ③王子今:《走马楼简“折咸米”释义》,《国际简牍学会会刊》,第3号,第75-80页。
    ④张弓:《唐朝仓廩制度初探》,中华书局1986年,第73-74页;又参李锦绣:《唐代财政史稿》,上卷第二分册,北京大学出版社1995年,第586-588页。
    ⑤其文曰:“草白理出故(?)吏诸(?)子章抒等四人付典田掾五陵□□□□事。十月有十九日兼□贼曹史蔦口白。”参徐畅《走马楼简所见孙吴临湘县廷列曹设置及曹吏》,第305页。案:下文多引用搽不易此文,不再注明出处。
    ⑥“18·7B”的例证曰,“□叩头叩头□言,前士吏樊卿搏券转家名□□白事,□叩头叩头”。参谢桂华等:《居延汉简合校》,文物出版社1987年,第28页。又,陈槃先生亦提到,“白事”即“以书面有所陈述”之义,并引《後汉书·袁绍传》中“白事”为证,可参。见氏著《汉简剩义再续(增修本)·白事》,载《汉晋遗简识小七种》,第213-214页。
    ⑦“33·6"曰,“叩头白记(?)。”参谢桂华等:《居延汉简合校》,文物出版社1987年,第51页。陈槃:《汉简剩义之续(增修本)·白记》,载《汉晋遗简识小七种》,上海古籍出版社2009年,第176页。
    ①高文:《汉碑集释》,河南大学出版社1997年,第86-87页。案:“被病夭没”原作“被病关没”,高文引《石门颂》、《衡方碑》之证,指出“失”即“夭”字,可参。
    ②参扬雄撰,周祖谟校笺,吴晓铃编:《方言校笺及通检》,科学出版社1956年,第79页。
    ③华学诚汇证,王智群等协编:《扬雄方言校释汇证》,中华书局2006年,第861页。
    ④郝懿行:《尔雅义疏》,上海古籍出版社1983年,第877页。案:郝氏除引《方言》、《诗经》外,还以山东栖霞“意山”得名之由为证,可参。
    ⑤卷十六,文渊阁四库全书,第965册,第697页。
    ⑥慧琳撰:《一切经音义》,卷六十七,载徐时仪等校注《一切经音义三种校本合刊》,上海古籍出版社2008年,第1687页。
    ⑦陆云著,黄葵点校:《陆云集》,中华书局1988年,第151-152页。
    ⑧陆机著,金涛声点校:《陆机集》,中华书局1982年,第113页。
    ①案:苏宝荣先生将此类性质的语素组合,分成“线性组合关系”(即复合词词义与语素义有直接联系)、“整体凝结关系”(即复合词词义与语素义只有深层语源的关系)两种情况,可参。见氏著《词义最小的切分单位——语素》,载《词的结构、功能与语文辞书释义》,第17页。
    ②此处参裘锡圭先生释文。见氏著《谈谈英国国家图书馆所藏的敦煌汉简》,载汪涛、胡平生、吴芳思主编:《英国国家图书馆藏斯坦因所获未刊汉文简牍》,上海辞书出版社2007年,第60页。
    ③黄晓菲将其解释为“吏户与民户”,亦可参。见氏著《<长沙走马楼三国吴简·嘉禾吏民田家前>词语通释》。
    ④参湖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湖南梆州苏仙桥遗址发掘简报》,载《湖南考古辑刊》,第8集,岳麓书社2009年,第99页。
    ①徐畅:《走马楼简所见孙吴临湘县廷列曹设置及曹吏》,《吴简研究》,第三辑,第345页。
    ②范晔撰,李贤等注:《後汉书》,中华书局1965年,第47页。案:有关引文出处的小注,皆用“范晔:《後汉书》,第×页”表示,不再注明注者、出版社、出版年月等信息,下同。
    ③沈约:《宋书》,中华书局1974年,第1616页。
    ④以上内容,见王云路:《中古汉语词汇史》,第208-209页。
    ①司马迁著,裴驷集解,司马贞索隐,张守节正义:《史记》,中华书局1959年,第3261页。案:有关引文出处的小注,皆用“司马迁:《史记》,第×页”表示,不再注明注者、出版社、出版年月等信息,下同。
    ②贾思勰:《齐民要术校释》,农业出版社1998年,第714页;石声汉:《齐民要术今译》,中华书局2009年,第1032页.
    ③参张显成,周群丽:《尹湾汉墓简牍校释》,天津古籍出版社2011年,第5页。又,张、周二先生将“提 封”、“都凡”解释为“大约”、“大概”,似有不妥。
    ①苏宝荣先生将此类性质的语素结合,又细分为“线性组合关系”、“整体凝结关系”、“偏义复合词”等三种情况,可参。见氏著《词义最小的切分单位—语素》,载《词的结构、功能与语文辞书释义》,第15-17页。
    ①“市贾”一词,亦可看作“动+动→名”类型。
    ②“医药”一词与上述“市贾”相近。
    ①班固:《汉书》,第113-114页。
    ②谢桂华等:《居延汉简释文合校》,文物出版社1987年,第18页,整理编号为“10·40”。又,“毋得货卖衣财物大守不遣都吏循行”(213·15,上引书第331页)、“各遣都吏督赋课、蓄积,少不”(213·43,上引书第333页)之例,与此亦同。
    ③陈槃:《汉简剩义之续(增修本)·都吏》,载《汉晋遗简识小七种》,第169页。
    ④转引自凌文超:《走马楼吴简采集简“户籍簿”复原整理与研究——兼论吴简“户籍簿”的类型与功能》,载《吴简研究》,第三辑,第9页。
    ①徐畅:《走马楼简所见孙吴临湘县廷列曹设置及曹吏》,《吴简研究》,第三辑,第324页。
    ②又,凌文超先生亦持此说。见氏著《走马楼吴简采集简“户籍簿”复原整理与研究——兼论吴简“户籍簿”的类型与功能》,第55页。
    ③湖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梆州市文物处:《湖南梆州苏仙桥J4三国吴简》,《出土文献研究》,第七辑,上海古籍出版社2005年,第153页。
    ④其文曰:“今年实得二百五十五户,口一千一百一十三人,收吏口……十一钱。”
    ⑤其文曰:“□迁里领吏民户二百五十五户,口一千一百一十三人,收□□口筭钱,合六万二千一百一十八。”
    ⑥其文曰:“(?)……限佃民廿四户,口□(?)人。
    ①其文曰:“(?)·集凡……簿领吏民合□口八十户,口万四口口十六□”
    ②参刘芳池、何丽敏:《〈长沙走马楼三国吴简·竹简[壹]〉中的数量词》,《大众文艺》,2010年第15期。
    ③其文曰:“口平里新口口口口吏民,合十三口,□(?),
    ④案:此处当为“粟”字,待考。
    ①《宋本玉篇》,第428页.
    ②陈彭年:《钜宋广韵》,第252页。
    ③石声汉:《齐民要术校释》,第384页.石先生注曰:“‘特’是母牛母马的名称(‘字’就是‘孳’,即生殖)作‘特’是正确的.”参石声汉:《齐民要术今译》,第494页。
    ④石声汉先生注释《齐民要卫序》“欲速富,畜五特”条时,提到:“‘特’是能生产幼儿的母畜(‘字’字本身,也便是‘孳乳’的‘孳’的一个写法,现在湖南江西一带方言中,婴孩哺乳叫‘吃字’—读作zi)’。”参氏著《齐民要卫今译》,第6-8页。
    ①其文曰:“男子陈受,斗赤乌二年七月卅日,畜水特牛一头,齿十岁,角长二尺九寸。”湖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梆州市文物处:《湖南梆州苏仙桥J4三国吴简》,《出土文献研究》,第七辑,第152页。
    ②蒋福亚:《魏晋南北朝社会经济史》,天津古籍出版社2005年,第46页。
    ①侯旭东:《吴简所见“折咸米”补释——兼论仓米的转运与吏的职务行为过失补偿》,《吴简研究》,第二辑,第179-182页。
    ②魏斌:《走马楼所出孙吴贷食简初探》,《魏晋南北朝隋唐史资料》,第23辑,2006年,第31、32、45页。
    ③谷口建速:《长沙走马楼吴简における穀仓关系簿初探》,《民众史研究》,第72号,2006年。
    ④关於这个问题,永田英正《居延汉简研究》,有详细探讨。又何立民《“简牍古文书学”研究的扛鼎之作——读日本学者永田英正氏<居延汉简研究>》(《南方文物》,2011年第3期)、《东汉晚期民事诉讼与调解制度之考察——以“光和六年自相和从书”为例》(载谷中信一编《出土资料と汉字文化圈》)等,亦有简单评述。
    ⑤陈明光:《走马楼吴简所见孙吴官府仓库账簿体系试探》,《中华文史论丛》,2009年第1期。
    ⑥王素:《长沙吴简中的“要簿”》,《吴简研究》,第三辑,第176-183页。
    ⑦许慎:《说文解字》,中华书局1963年,第156页。
    ①王念孙:《广雅疏证》,中华书局1983年,第170页。
    ②孟彦弘:《吴简所见的“子弟”与孙吴的吏户制——兼论魏晋的以户为役之制》。
    ③徐畅:《走马楼简所见孙吴临湘县廷列曹设置及曹吏》,《吴简研究》,第三辑,第292页。
    ①案:湖南梆州苏仙桥西晋简中,亦有例证。典型的有:“凡丁男二干六百七”(1-21)。参湖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湖南梆州苏仙桥遗址发掘简报》,载《湖南考古辑刊》,第8集,第99页。
    ①案:凌文超氏认为,吴简中“帐”、“粮”、“粮”等三者混用,帐多用来指代种子。如果凌氏所论不误的话,则“种帐”似为联合式双音词,两语素为同义联合,亦备一说。参氏著《走马楼吴简“隐核波田簿”复原整理与研究》,未刊稿。转引自徐畅《走马楼简所见孙吴临湘县廷列曹设置及曹吏》(载《吴简研究》,第三辑,第311页)。
    ②吴任臣:《字汇补》,续修四库全书,第233册,第574页。
    ③龙伯坚编著,龙式昭整理:《黄帝内经集解》,天津科学技术出版社2004年,第532页。案:据伯坚先生按语,“漯漯”二字,《灵枢》中出现三次,皆当如俞正燮《癸巳类稿·持素证篇》中之说,作“湿”解,可参。
    ④吴文英:《吴下方言考》,绩修四库全书,第195册,第103页。
    ⑤徐畅:《走马楼简所见孙吴临湘县廷列曹设置及曹吏》,《吴简研究》,第三辑,第308页。
    ①而碓病(壹·七六八六)、风病(壹·四四七七)、狂病(壹·九七四O ),痕病(参·一七八九)、絮病(贰·一五九三)等双音词,我们认为,这些双音词中的偏语素,皆表示某种疾病的性质。
    ②(题)明宋濂撰,屠隆订正,张嘉和辑:《篇海类编》,续修四库全书,第230册,第192页。
    ③张连科,管淑珍:《诸葛亮集校注》,天津古籍出版社2008年,第316-317页。案:关於“枪”字,张、管二先生校注曰:“枪,枪的异体字……武器名。在长干上装有尖头用於刺杀的冷兵器。”可参。又,李伯勋先生将上引文字,归入《新书·地形篇》中(作者还详细论述了定名《新书》,而非《心书》、《将苑》的缘由,可备一说),将“枪”直接改为“枪”,未出笺注。参氏著《诸葛亮集笺论》,陕西人民出版社1997年,第489-490页。
    ④吴任臣:《字汇补》,续修四库全书,第233册,第692页。
    ⑤丁度:《集韵》,文物出版社。案:述古堂影宋抄本(上海古籍出版社1985年,第549页)中,“绅”作“纤”,未知孰是,存疑待考。
    ①常璩撰,刘琳校注:《华阳国志校注》,巴蜀书社1984年,第877页。
    ②徐畅:《走马楼简所见孙吴临湘县廷列曹设置及曹吏》,《吴简研究》,第三辑,第313页。
    ③案:吴简中有“调役,一词。如“参·六三二七。曰:“(?)其卅四户,各穷老,及刑踵女户,下品之下,不任调役。”此处我们将其归入“偏语素表动作”的偏正式双音词。不过,这个观点是建立在高敏先生等学者认可的“孙吴不实行户调制”的前提下的。
    ④案:蒋福亚先生将“作部”理解为“隶属军方的”、“管理作坊的机构”,可从。参氏著《走马楼吴简所见盐铁官营和酒类专卖》,《史学月刊》,2011年第12期。又案:邱敏先生认为,“作部”当为地方政府中、隶属於兵曹的官营手工业机构,可参。见氏著《走马楼吴简与孙吴时期的工商业》,《南京晓庄学院学报》,2011年第3期(及氏著《六朝官营手工业的管理和劳动者地位的变化》〈《南京社会科学》,1992第4期〉、《六朝“作部”<《江海学刊》,1992年第6期>等文章)。又,《简帛研究(2009)》(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1年)所载凌文超先生《走马楼昊简两套作部工师簿比对复原整理与研究》一文,亦可参。
    ①李昉等编:《太平御览》,中华书局1960年,第2726页。
    ②参傅克辉:《魏晋南北朝籍帐研究·魏晋南朝黄籍之研究》,齐鲁书社2001年,第1-5页。又,傅氏根据有关材料,推断出的户籍籍注内容,应当包括姓名、年龄、籍贯、家庭成员情况、健康及服役情况、官职、爵位、乡里清议、士庶门第等方面,这也为诸多出土资料所佐证。就吴简来说,前七项皆有记载;稍有差异之处在於:户籍文书为先户主,再家庭成员:户主户籍记载中,变通汉代常见“名县爵里”等形式,变为“县里爵名+年龄+口算+健康及服役情况”的通行格式。
    ①据我们初步统计,共有六十二例。参王明:《太平经合校》中华书局1960年。
    ②陈槃:《汉晋遗简偶述(增修本)·枸校》,载《汉晋遗简识小七种》,第9-10页。
    ③陈槃:《汉晋遗简偶述(增修本)·校勘诏令文书》,载《汉晋遗简识小七种》,第7-8页。
    ①徐畅:《走马楼简所见孙吴临湘县廷列曹设置及曹吏》,《吴简研究》,第三辑,第326页。
    ①司马迁:《史记·平准书》集解所引。
    ②《晋书·食货志》杜预奏疏。
    ③黄葵点校:《陆云集》,第175页。
    ④贾思勰:《齐民要术校释》,第138页。
    ⑤石声汉:《齐民要卫今释》,第160页。
    ⑥李昉等编:《太平御览》,第271页。
    ⑦杜甫著,仇兆鳖注:《杜诗详注》,中华书局1999年,第1794页。
    ⑧徐畅:《走马楼简所见孙吴临湘县廷列曹设置及曹吏》,《吴简研究》,第三辑,第293页。
    ⑨王云路先生称之为“语素义相关的并列式”复音词。见氏著《中古汉语词汇史》,第190页。
    ⑩王云路:《中古汉语词汇史》,第190页。
    11侯旭东先生认为:监运缘、监运兵曹可能有不同分工,前者可能属於掌管军粮的节度系统,後者则隶属军队系统。但未提供证据。见氏著《吴简所见“折咸米”补释》,《吴简研究》,第二辑,第183页。
    ①整理号码为“1-14”。参湖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湖南梆州苏仙桥遗址发掘简报》,载《湖南考古辑刊》,第8集,第99页。
    ②整理号码为“1-19”。参湖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湖南梆州苏仙桥遗址发掘简报》,第99页。
    ③根据本章第一节“复音词辨识尺度宽,对於一些有争议的语词,一般划入复音词”等表述,我们将“新占”、“新入”、“新住”等划入复音词范畴,将其当作词组亦有道理;下文中“悉毕”与此相近。
    ①魏收撰:《魏书》,中华书局1974年,第1472-1473页。
    ②范晔:《後汉书》,第1527页。
    ③范晔:《後汉书》,第2501页。
    ④班固:《汉书》,第291页。
    ⑤杨伯峻编著:《春秋左传注》,中华书局1990年,第807页。
    ⑥竹添进一郎:《左氏会笺》(上),《成公上第十二》,富山房,昭和五十三年(公元1978年),第30页。
    ①班固:《汉书》,第1132页。
    ②参陈槃:《汉晋剩义再绩(增修本)·责、债古今字》,载《汉晋遗简识小七种》,第219页。
    ③湖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湖南梆州苏仙桥遗址发掘简报》,载《湖南考古辑刊》,第8集,第99页。
    ④其文曰:“图前言,部诸乡吏谢韶、五训、文烬、刘平等督责(?)”。
    ⑤其文曰:“临湘言,部吏潘嘉督责三年(?)”。
    ⑥徐畅:《走马楼简所见孙吴临湘县廷列曹设置及曹吏》,《吴简研究》,第三辑,第299页。
    ①司马迁:《史记》,第414页。
    ②整理号为“J22-2695”。
    ③范晔:《後汉书》,第1430页。
    ④姚思廉:《梁书》,中华书局1973年,第533页。
    ⑤范晔:《後汉书》,第2897页。
    ⑥陈寿撰、裴松之注:《三国志》,中华书局1959年,第189页。
    ⑦沈约:《宋书》,第1941页。
    ⑧湖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梆州市文物处:《湖南梆州苏仙桥J4三国吴简》,《出土文献研究》,第七辑,第153页。
    ①沈约:《宋书》,第1734页。
    ②案:谷先生论述“差品”的逻辑思路是:两汉时期赋税共有租、赋两种,租即田租(徵收标准基於地,又基於户,基於户为实,基於地不一定属实),此处不论。而所谓“赋”则包括口算、资赋、横徵之赋、力役转变之更赋等,根据研究,赋的一部分基於户,另一部分基於丁,基於丁的部分又必然归总到户,由此形成为户的“差品”,以便於徵赋。参氏著《论汉唐间赋税制度的变化—封建社会前期赋税制度中地、资、丁、户之间的关系研究》,载《中国古代经济史论文集》,江西人民出版社1980年,第146=148页。
    ③参上引于振波之文。又,张荣强《吴简中的“户品”问题》(载《汉唐籍帐制度研究》,商务印书馆2010年,第170页)亦有探讨,可参。
    ①班固:《汉书》,第2623页。
    ②范晔:《後汉书》,第1611页。
    ③陈寿:《三国志》,第930页。
    ④王力曾提到:“後一种行为,是要待前一种行为完成之後,才能实现的,所以必须按著顺序相联接。”参氏著《中国现代语法》,商务印书馆1985年,第101-102页。周荐先生曾以现代汉语词汇为例,提到这种“两个语素多是谓词性语素,它们所代表的动作行为,是一个接一个地递接发生的。语素与语素之间,不存在述宾、补充、并列等结构关系”的情况。参氏著《几种特殊类型的复合词》,《世界汉语教学》,1992年第2期。
    ⑤与戴浩一先生所谓“时间顺序原则”(《时间顺序和汉语的语序》,《当代语言学》1988年第1期)、李亚非先生“连动式语序-时序对应”(《语言科学》,2007年第6期)等相类。
    ⑥唐子恒:《<三国志〉双音词研究》,《文史哲》,1998年第1期。
    ⑦周荐先生提到:“两个语素分别代表两个动作行为,一个动作行为首先发生,另一个动作行为跟随发生, 而且两个动作行为均由隐含的一个主体发出。”参氏著《几种特殊类型的复合词》,《世界汉语教学》,1992年第2期。
    ①此处参考了刘利新、欧阳国亮《古汉语的连动式结构特徵概要》(《语文学刊》,2009年第4期)一文。
    ②或如杨伯峻、何乐士先生分析“连动结构”时,所提到的“有手段与目的的关系”。参氏著《古汉语语法及其发展》(修订本),下册,语文出版社2001年,第575页。
    ③凌文超:《走马楼吴简采集简“户籍簿”复原整理与研究——兼论吴简“户籍簿”的类型与功能》,载《吴简研究》,第三辑,第9页。
    ①班固:《汉书》,第248页。
    ②范晔:《後汉书》,第111页。
    ③参王继如:《<神乌赋〉“随起击耳”试释》,《古汉语研究》,2004年第3期。
    ①孙东波、姜望来:《走马楼吴简所见“胄毕”及相关用语试释》,《船山学刊》,2008年第6期。
    ①资料或数据来源:张双棣:《吕氏春秋词汇研究》(修订本),商务印书馆2008年,第273页:程湘清:《汉语史专书词汇研究》,第105页、182页;吕志峰:《东汉石刻砖陶等民俗性文字资料词汇研究》,上海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76页:阎玉文:《〈三国志〉复音词研究》,复旦大学博士论文,吴金华教授指导,2006年:柴红梅:《<摩诃僧只律〉复音词研究》,浙江大学博士论文,方一新教授指导,2009年:万久富:《〈宋书〉复音词研究》,凤凰出版社2006年,第100页:周日健等主编:《<颜氏家训〉词汇语法研究》,广东人民出版社1998年,第3页。
    ②以上数字,皆据附录统计而来。
    ③表格数据来源:参马莲《先秦至魏晋南北朝时期若干文献复音词的数量》统计表(见氏著《〈扬雄集〉词汇研究》,高等教育出版社2011年,第82-83页)、李仕春《从复音词数据看中古汉语构词法的发展》(《宁夏大学学报》,2007年第3期)、周生亚《搜神记语言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及本章吴简词汇统计表等。
    ①周俊勋:《中古汉语词汇研究纲要》,巴蜀书社2009年,第124-125页。
    ②程湘清:《汉语史专书复音词研究》,第181、263页。
    ①三音节及以上词汇暂未统计在内。
    ②周俊勋称之为“复合”。见氏著《中古汉语词汇研究纲要》,第101-108页。
    ③程湘清:《先秦双音词研究——对<尚书>、<诗经>、<论语>、<韩非子>的双音词考察》,《汉语史专书复音词研究》,第78页。
    ④程湘清:《论衡复音词研究》,《汉语史专书复音词研究》,第144-146页。
    ⑤程湘清:《世说新语复音词研究》,《汉语史专书复音词研究》,第211-217页。
    ①其文曰:“乞就医药归郃者□□(?)。”
    ①参董秀芳:《论句法结构的词汇化》,《语言研究》,2002年第3期。
    ②朱德熙:《自指和转指——汉语名词化标记的“的、者、所、之”的语法功能和语义功能》,《方言》,1983年第1期;董秀芳:《论句法结构的词汇化》等。
    ③案:吴简中有大量“所”字结构的记载,我们初始的想法认为,其中较少数似当与此“者”字相同,亦为名词化标记之一;後来,经过仔细思考,这些“所”字结构在句子中的性质没有发生改变,应仍将其当做词组,利用句法分析较为妥当。
    ①参王云路:《中古汉语词汇史》,第104页。
    ①司马迁:《史记》,第1442页.
    ②班固:《汉书》,第2849页.
    ③王云路先生将此种造词法,归入所阐述的“中古复音词产生的基本原因”之六“认知心理促使新词产生”中,加以论述;另外,除借代造词法外,属於“认知心理产生新词”的,还有比喻法、委婉法、讹误法等方式。见氏著《中古汉语词汇史》,第139-154页。
    ④刘谧辰:《义素分析综述》,《外国语(上海外国语学院学报)》,1988年第2期;贾彦德:《汉语语义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邹玉华:《语义场研究述评》,《湘潭大学学报》,1987年第S1期:徐烈炯:《语义学》,语文出版社1995年;王军:《汉语词义系统研究》,山东人民出版社2005年。
    ⑤又名“语义成分分析法”,参贾彦德:《语义成分分析法的程序问题》,《新疆大学学报》,1982年第3期;王军:《汉语词义系统研究》,山东人民出版社2005年,第5页。
    ①需要说明的是,国内学者对义素分析法、语义场理论有不同的看法。石安石、王德春、蒋绍愚、贾彦德、刘叔新等先生对此理论评价较高,并根据汉语的实际情况,积极展开研究:而黄建华、符淮青等先生对此则持保留态度。符先生更是提出,“若从分析总结释义的扩展性词语的规律入手,根据一定目的的要求,在一定范围内,调整词义成分和词义构成模式,有可能探讨出一种合理的词义分析的形式化的方法”。见氏著《词典学词汇学语义学文集》,商务印书馆2004年,第326页,而《词义的分析与描写》即此种观点的最终成果,值得参考。
    ②可参蒋绍愚《怎样掌握古汉语的词义——兼谈“义位”和“义素”》(《语文研究》,1981年第2辑)、《古汉语词汇纲要》(商务印书馆2005年)、以及《汉语词汇语法史论文集》(商务印书馆2001年)所收有关文章。
    ③案:“列入图表进行比较”、“比较词典中有关义位的释义”,作者分别用“(一)”、“(二)”表示,而作为第二种比较法的“通过上下文进行比较”,作者又用“B”表示,当有讹误。应当按照顺序,用(一)、(二)、(三)分别表示。
    ④案:李瑞华等翻译《语义学》(弗里·利奇著,上海外语教育出版社1987年,第127页)一书,则将“这些公式称为有关词项的成分定义,事实上可以把它们看作为形式化的词典意义。”
    ①黄伯荣等《现代汉语》(高等教育出版社2001年第3版,第278-279页)与此相似,可参。
    ②邢公畹:《评贾彦德<汉语语义学>》,载贾彦德《汉语语义学》(第422-431页)。案:此文发表於《中国语文》1995年第1期中。与贾书所载邢文比较,《中国语文》刊文少第一与最後一段。
    ③邱震强氏《汉语语义研究》(中南大学出版社2006年)一书,借鉴贾彦德义素分析的程序、方法、观点,继续分析亲属关系词以及分类义场、部分义场、顺序义场有关词语的义素与义位情况。另外,邱氏在分析义位结构式子时,采用了一些自创的符号,作者虽在脚注中做了一些说明,一些式子似仍不易理解且易产生歧义,应引起作者的注意。
    ④载《词汇学理论与应用(四)》(《词汇学理论与应用》编委会编,商务印书馆2008年),第180-194页.
    ⑤如王振昆《词义的义素分析》是义素理论的探索之作;王艾录《语义干涉和义素脱落》运用义素分析法,讨论了语义干涉的成因、类型和结果等;周一民《义素的类型及其分析》则重点对义素的种类进行归纳、概括与分析;苏宝荣的《词义的层次与义素的类型》总结了词义层次与义素类型之间的关系;张福德《谈词义引申中的义素遗传和突破》则利用义素理论,总结词义引申的深层原因;黄易青《同源词义素分析法》则利用义素分析之法剖析同源词;杨振兰《色彩意义义素分析刍议》利用义素分析法,系统揭示色彩词的义位关系、语义结构等。除此之外,尚有许多成果,此处不再论列。又,苏宝荣先生还结合学术界的有关研究成果及汉语词汇的实际情况,集中评述义素分析法的利弊。参氏著《词义最小的分析单位——义素》,载《词的结构、功能与语文辞书释义》,第29-42页。
    ①以上分见《古汉语词汇纲要》(商务印书馆2005年),第47-54页、74-81页。
    ②《中国语文》,2003年第6期。
    ③王德春:《论义素和语义场》,《山东外语教学》,1983年第1期。王氏还指出:“语义场根据某一个共同的义素就可以组成。”见氏著《词汇学研究》,山东教育出版社1983年,第155页。
    ④刘伶、黄智显、陈秀珠主编:《语言学概要》,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1984年。
    ⑤贾彦德:《汉语语义学》,第149页。又,本书第59页作者还给出一近似的定义,即“语义中固有的完整的义位的集合(set)。”
    ⑥贾彦德:《汉语语义学》,第152-175页。又,贾氏发表於《新疆大学学报》(1982年第1期)上的文章《语义场词义间的几种聚合关系》,仅列举“分类”、“顺序’,、“关系”、“反义”、“两极”、“否定”等六类。相比《汉语语义学》中的论述,少“部分义场”、“同义义场”、“枝干义场”、“描绘义场”四类,将“否定”更正为“部分否定”。
    ①请注意这里主要强调了共时层面的“系统性”及历时层面的“发展变化性”。
    ②《古汉语研究》,1993年第4期。
    ③北京大学博士论文,蒋绍愚教授指导,2002年。
    ④《语言学论丛》,2001年第24辑,151-193页。
    ⑤北京大学硕士论文,张联荣教授指导,2003年。
    ⑥以上内容,参考了方一新先生《中古近代汉语词汇学》(商务印书馆2010年,第1213-1215页)第十五章“中古近代汉语词汇研究简史·现代期(下)·概论类”中第二节(名为“理论阐发:词汇演变及词义理论探讨”)的有关内容。另外,谭代龙《试论“以人为本”的汉语历史词汇研究》(《西南大学学报》,2007年第3期)一文,亦有参阅价值。
    ⑦弗里·利奇在《语义学》(上海外语教育出版社1987年,第127-128页)一书中,将“意义的各个平面本身”称为“语义对立”,并提到“表示一个语义对立的各种特徵是相互有限定作用的”。又,戚雨村先生似借鉴了利奇的说法,将其称为“对立的语义成分”,通过“词义对比,,加腊提取,并“用一组语义成分来描写某个词或义项的意义”。见氏著《语义学说略》,载《现代语言学的特点和发展趋势》,上海外语教育出版社1997年,第130-131页。
    ⑧又参方一新《中古近代汉语词汇学》(第63页)第二章《中古近代汉语词汇研究与相关学科的板系》中“中古近代汉语词汇研究和语义学”部分。
    ⑨戚雨村先生专门提到了义素分析注意的几个要点,“要与同一类别的词进行比较:要找出词义的本质特徵;要找出共同义素和区分义素”。见氏著《语义学说略》,载《现代语言学的特点和发展趋势》,第130-131页。
    ①刘祖云先生《生活资源与社会分层:一项对中国中部城市的社会分层研究》、《再论社会分层的依据》、《权力资源与社会分层:一项对中国中部城市的社会分层研究》以及《社会转型与社会分层》系列论文,结合中国的实际情况,深入探索社会分层理论。另外,李路路、李强、孙立平等先生,均有重要成果面世。部分青年学者,如邓晓臻(《社会分层论》,中国人民大学博士论文,郝立新教授指导,2006年)、渠桂萍(《华北乡村民众视野中的社会分层及其变动<1900-1949>》,南开大学博士论文,王先明教授指导,2007年)、杨力(《社会分层与法律秩序》,南京师范大学博士论文,刘旺洪教授指导,2005年)等亦有成果集中讨论社会分层的有关话题。
    ②关於论述“主观”方面界定社会分层或阶层的作品,主要有马克思。韦伯所指出的“等级地位的社会评价”(《经济与社会》,第337-339页)以及w·劳埃德·沃纳、玛西亚·米克、肯尼思·伊尔斯等学者的成果。
    ③参Vii祖云:《社会转型与社会分层-20世纪末中国社会的阶层分化》,《华中师范大学学报》,1999年第4期。
    ④参埃里克·欧林·赖特:《阶级结构与收入决定》(1979) (Class Structure and Income Determination)。转引自刘祖云《社会转型与社会分层——20世纪末中国社会的阶层分化》一文。案:此文後又入作者所编之《阶级》(Classes,1985)一书中:而《阶级》一书,刘磊、吕梁山二先生译为中文,由高等教育出版社1996年出版发行。
    ⑤所谓身份制,按照刘祖云先生的观点,也就是“根据一定标准,将社会成员划分为地位或身份不同的阶层,并将其固定化的一种制度”。参氏著《社会转型与社会分层—20世纪末中国社会的阶层分化》,《华中师范大学学报》,1999年第4期。
    ⑥所谓“身份等级制”即对人们处於不同社会地位和角色的制度性确认:由於古代特殊的分户析产制、无完整意义的产权制度、土地较难自由流转、官僚的任期制等方面的原因,传统中国并未形成法国大革命前法国独特的、稳定的身份等级制度(参徐勇《对阶级阶层划分的玲思考》,《探索与争呜》,2003年第1期)。又,部分学者认为,以唐代中叶为分水岭,中国社会逐渐由身份等级制社会,向以契约、财务为准的方向发展。参葛金芳《唐宋之际农民阶级内部构成的变动》(《历史研究》,1983年第1期)、李伯重《<唐律疏议>中所见的社会等级》(《云南社会科学》,1988年第5期)、曹端波《唐代社会阶层结构变革:由贵贱到贫富》(《湖南文理学院学报》,2008年第3期)、何伟福《唐代农民的身份地位变迁》(《贵州财经学院学报》,2008年第4期)等。
    ⑦代表作品有帕森斯的《Equality and Inequality in Modern Society))等。当然,仁井田升、David Johnson等人,曾借鉴法律中地位、权利、义务、户籍等要素,作为分析“士”的重要标准,亦可参阅。仁井田升:《中国法制史研究》,东京大学出版会,1962年;David Johnson, The Medieval Oligarchy:A Study of Great Families in Their Social.Political Instituational Setting,University of California,Berkeley,1970.
    ①典型代表为马克斯·韦伯在《经济与社会》中提出的社会分层理论。韦伯社会分层理论的基点是对资源的拥有、掌控与支配情况,而这里的资源包括经济资源、权力资源、声望资源等三个方面;据此,其社会分层的标准则是多元化的—经济(收入、财富、雇佣关系等,表明经济地位)、权力(对他人责施控制与施加影响的能力,表明人的政治地位)、声望(身份特色、消费模式、生活方式等,来自社会他人的评价与认可度,表明人的社会地位)等。另外,埃米尔·涂尔干、弗兰克·帕金、约翰·戈德索普等学者的有关成果,亦值得参考。
    ②这里我们参考了大卫。格伦斯基总结出的《八种典型理想分层体系的基本参数》统计表及所附说明.见氏编《社会分层》2006年,华夏出版社2006年,第7-11页
    ③所谓“中等层次的重要标准”,我们吸收了阁步克先生分析“官阶制度”时的一些观点。先生曾提到,“中国政治制度史的研究,往往由社会形态理论直接进入具体官制,多少给人‘大而无当’之感;似有必要围绕‘中等层次的理论’进行各种建构”。参氏著《中国官阶制度引论·後记》(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513-514页)及译作《〈帝国的政治体系·译者序》(贵州人民出版社1991年,序言第6页)。
    ④案:上迷微观层面的归纳,我们参考了马克斯。韦伯、埃里克。欧林。赖特、皮埃尔。布迪厄以及刘祖云、李路路、李强等学者的观点。又,大卫·格伦斯基在主编的《社会分层》一书《导论》部分,给出两个统计表,用来总结社会分层体系的基本类型和参数,有重要参考价值.见氏编《社会分层》第3, 7页.
    ⑤又,许馀龙先生还从语言对比的角度讨论这一话题,并以亲属场、果品场、家畜场等为例证,进行详细分析,亦有借鉴意义。见氏著《对比语言学》,上海外语教育出版社2002年,第130-137页.
    ⑥其中,後两个义项又参考汪徵鲁先生的看法。见氏著《魏晋南北朝选官制度研究》,福建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85-101页。又,蒋福亚还提到“世代为吏的吏户”为官府依附民之一种,属贱民范畴(不属“良”之范畴),包括吴简中的县吏、郡吏、州吏等。据此,蒋氏将吴简中这些吏当成世代服役的吏户和贱民看待。见氏著(魏晋南北朝社会经济史》,第370页。
    ⑦当然第二、第三个语义场有交叉之处,容後再行探讨。
    ①又,问步克先生在分析古代中国官员(指的是“人”,而不是“事”——职位)的“品秩”(或称“品位”用以实施身份等级管理)时,提出了“权责”、“资格”、“薪俸”、“特权”和“礼遇”五要素,在此基础上,还提出了历时考察“品位结构”变迁的五个线索——即“贵-贱”、“士-吏”、“文-武”、“宫-趄”、“胡-汉”,还有品秩四个效力的观察点等。这些要素、线索或观察点,为我们借鉴社会分层理论,分析诸“吏”时所作的分析与总结,提供借鉴。见氏著《中国古在官階制度驉论》,第15、16、23、24、44、270-273页。
    ②此项目的分析,我们参考了程念祺先生的骄究成果。参氏著《中国历史上的小農经济——生产与生活)(《国家力量与中国经济的历史变迁》,新星田版社2006年,第201-234页。
    ③此处地位“较高”,主要是从“吏役制度下服役的各类底层人民身份的称呼”的语义场出发、此类称谓词所代表的身份等方面,进行简单比较而概括出的。
    ④“J22-2543"有言曰:“东乡劝农掾殷连被书条列州吏父兄人名年纪为簿……州咧三人,父兄二人刑踵叛走。以下户民自代。”此为“州吏”及箕家属(父兄等人)姓名、年纪方面基本信息统计的简牘。其中,“父兄二人刑踵叛走”的记载,似说明州吏家属中,有刑踵、叛走两方面(疾病伤痛情况、叛逃情况)不能服役纳税的特殊情况;而“以下户民自代”的则说明,州吏家属既然有疾病伤痛或叛逃的情况,其服役纳税则通过让“下户民”代为解决的办法,这似说明了“州吏”属于“良”的范疇,而地位亦略高于“于户民”之“民”的范畴。
    ⑤案:吴简中有许多关於郡吏“子弟限米”的记载,典型例证是“壹·三九○二”,其文曰:“入中乡嘉禾二年郡吏郑□子弟限米十五斛,胄。嘉禾二年十月廿七日,监沱丘口□、关邸阁董基,付三州仓吏鄭黑受。”前面第三章,我们曾简单略述指出,所谓“子弟”者,分属于郡吏等人之门下。由此,亦见“郡吏”地位是不低的。
    ⑥与“郡吏”相似,据“参·五七九二”所示,“入中乡嘉禾元年县吏潘阿子弟限米一斛斗,胄毕。嘉禾二年正月十日,上俗丘潘、关邸阁董基付三州仓吏谷汉受”,则部分县吏有门下子弟,亦说明其身份与地位。
    ①虽然如“壹·六八三七”所示,乡吏亦有门下子弟的记载,但如“壹·一三七三”所示(“未毕三万…鞭杖乡吏五训,各卅五”),则“乡吏”地位极低,未按要求完成经办事务时,需要接受鞭杖三十次的惩罚。
    ②案:吴简所代表的三国时期诸人之身份,何兹全先生曾概括为良、贱、奴三类,很有道理。另外,瞿同祖先生则将时段拉长至整个古代中国(但侧重宋元明清时期),似将诸人身份概括为贵、良、贱,亦有价值。参氏著《瞿同祖法学论著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第241页。
    ③第四章论述“军吏”时,我们认同“军吏”作为特殊吏役制的体现,或设有特殊的“吏户”(或即“律·四一四六”中“兵户”欤?此简文曰:“私学长沙黑果,年卅,状噪,白衣。居临湘东乡口丘,帅蒸□主□,送兵户”),并迥异於普通编户齐民的“户籍”(吴简中有许多“户籍简”,其户主身份皆书为“军吏”)。
    ④以“己身”为中心。据冯汉骥著、徐志诚译:《中国亲属称谓指南》,上海文艺出版社1989年,第63页。又,此书英文版名为《The Chinese Kinship System》,由Harvard Journal of Asiatic Studies(《哈佛亚洲研究学报》)(vol.2,1937 )出版。
    ⑤案:此处“血亲与姻亲关系之特性”及前面的“血亲姻亲关系”等区别性义素特徵,参考了《中国亲属称谓指南》(冯汉骥著、徐志诚译)第63-64页的内容。
    ⑥案:张积家先生在分析汉语亲属词概念结构的组织纬度时,通过试验测算,共得出“亲属的亲密程度”、“姻亲/非姻亲”、“辈分”、“对象性别”等四个纬度,颇有参考意义.参氏著《语言认知新论——一种相对论的探讨》,广东高等教育出版社2010年,第303-314页。
    ①案:所谓“一等亲属关系”,表示父、母、子、女之间的亲属关系,这是从亲等角度,来划分亲属关系远近的一种方法。见贾彦德:《现代汉语常用亲属词的语义特点》,《世界汉语教学》,1994年第1期。
    ②案:关於“三等亲属关系”,我们采用了贾彦德先生的观点,并做了简单变通。贾先生所谓“三等亲属关系”,主要指姑父、姨夫、伯母、婶母、舅母、堂兄、堂弟、堂姐、堂妹、表哥、表弟、表姐、表妹这些亲属称谓词。见氏著《现代汉语常用亲属词的语义特点》,《世界汉语教学》,1994年第1期。又,张积家先生在引述贾先生观点时,将其划分为“近亲属-与个体直接发生联系的亲属”、“经由某一层关系亲属和个体发生间接关系的亲属”、“经由某个二层关系亲属和自己发生联系的亲属”。参氏著《语言认知新论——一种相对论的探讨》,第297页。
    ③案:孙闻博曾提到“大父、大母、叔父、叔母,季父、季母等都呈对应关系,‘小母’从字义上与‘小父’对应而指‘小父’之妻是可能的”的观点,值得参考。参氏著《走马楼简“吏民簿”所见孙吴家庭结构研究》,载卜宪群、杨振红主编:《简帛研究》(2007),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0年。
    ①案:如此表所示,吴简中出现了指称义基本相同的“从子”、“侄子”、“男侄”等称谓词,可正赵翼《该馀丛考·侄》(商务印书馆1957年,第792页)中“俗称兄弟之子曰侄,非也……侄乃兄弟之女也”等说之讹。
    ②案:吴简中“妻”、“大妻”、“中妻”、“小妻”等称谓词,除表格所列义素之外,还当以家庭身份或地位的“正嫡”作为义素之一。参杨树达(汉代婚丧礼俗考》(第55-58页)、赵宠亮(试论走马楼吴简所见“中妻”》《吴简研究》,第三辑,第137页)、王琪《上古称谓研究》(中华书局2008年,第11、96, 97页)等。
    ③案:“族孙”即称呼同族兄弟之孙,与祖、父、己、子、孙辈之家庭关系而言,亲属关系较远,且为泛称,因此,我们将其置於“四等亲属关系”,不知当否,请方家不吝正之。
    ④贾彦德:《汉语语义学》,第55-57页。
    ①第六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
    ②王国清:《论税制诸要素的相互关系》,《财政研究》,2010年第4期。
    ③需要注意自然人纳税人/法人纳税人、居民纳税人/非居民纳税人、纳税人/负税人等方面的区别。
    oap课税的课体,即对什麽东西徵税;目前而言,所得、商品、财产、我国税制中特定目的和行为等四个方面,是课税的课体。
    ①如“地位”之义素,细分为“较高”、“略高”、“一般”、“低”等不同情况;“社会分工”中,细分为“吏”、“农”、“军”等。这种切分是否符合历史实际,是否符合义素分析法的精神,尚待继绩探讨.
    ②案:苏宝荣先生亦曾提到,“多数词语的‘区别性特徵’并非简单的正反对立,很难用上述对比的形式化的公式进行分析,而需进行分析描述”,还列表分析描述了有关例证,可参。参氏著《词义最小的分析单位——义素》,载《词的结构、功能与语文辞书释义》,第43-45页.
    ①参王红卫《百科知识语义观及其对英语词汇教学的啟示》(《辽宁工业大学学报》,2010年第3期)等。
    ②黄金贵:《古汉语同义词辨释论》,上海古籍出版社2002年,第320页。
    ①黄金贵:《古汉语同义词辨释论》,第162页注释部分。
    ②符淮青:《构成成分分析和词的释义》,载《词典学词汇学语义学文集》,第308, 311页.
    ②Rene Dirven:Major strands in cognitive linguistics,In Cognitive Linguistics:Internal Dynamics and Interdisciplinary Interaciton(Ruiz de Mendoza Ib nez,Francisco J.,and M.Sandra Pena Cervel),2005,17-18.
    ④沈家灯:《<语言的认知研究>序》,载束定芳主编:《语言的认知研究——认知语言学论文精选》,上海外语教育出版社2004年,第3页。
    ⑤李福印:《认知语言学概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第14页。
    ⑥王寅:《认知语言学探索》,重庆出版社2004年,第8页。又,包括广义、狭义的认知语言学,王寅则将认知语言学分成四个层次。见《探索》,第6页。
    ⑦虽然国内学术界大都将其称之为“学科”,但是否属於典范意义上的“学科”,则仍有讨论的必要。
    ⑧沈家灯:《<语言的认知研究>序》,载束定芳主编:《语言的认知研究——认知语言学论文精选》,第3页。
    ⑨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
    ⑩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
    11蓝纯先生亦持此观点,见《语言中的范畴化:语言学理论中的类典型(Linguistic Categorizaiton:Prototypes in Linguistic Theeory)·导读》,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2001年,第F24页。
    ①束定芳等先生曾撰写《中国认知语言学20年》(发表於《现代外语》2009年第3期)一文,後又作为“中国认知语言学研究论文集系列”丛书(上海外语教育出版社2011年陆续出版)的序言,对中国认知语言学的研究做了较详细的评述,可参。
    ②参拙稿《浅论认知语言学研究的“中国化”问题——以湖南长沙走马楼三国吴简词汇为中心》(未刊稿)。
    ③王寅先生在《认知语言学》(上海外语教育出版社2007年)一书中,专列一章(第八章)讨论“认知语义学”,并将认知语义学的“一些基本观点和方法”,总结为体验观、概念化、互动观、百科观、原型观、意象图式观、隐喻观、寓比观、象似观、认知模型观、联想观、激活观、整合观等十三个方面,可参。束定芳先生则提到认知语义学关心的重要话题包括范畴化、概念化、隐喻与经验主义、推理等方面。参氏著《认知语义学》,第35-36页。张辉先生认同束定芳的总结,并将国内认知语义学研究的成果,分成“原型理论”、“范畴化理论”、“非范畴化理论”、“多义现象的认知研究”、“认知事件”、“概念语义学”、“框架语义学”等多个方面,亦可参考。见张辉主编:《认知语义学研究·前言》,上海外语教育出版社2011年。
    ④见氏著《认知语言学》,第95页。
    ①王寅先生《认知语言学》、《认知语言学探索》等著作。束定芳:《认知语义学》,上海外语教育出版社2008年。张辉主编:《认知语义学研究》,上海外语教育出版社2011年。张再红:《词汇文化语义的认知研究》。吴为善:《认知语言学与汉语研究》,复旦大学出版社2011年。除此之外,关於原型范畴的研究,还有许多典型作品,此处不再论列.
    ②关於“最好样本”,我们主要参考了EUngerer&H.-J.Schmid在《An Introdution to Cognitive Linguistics》(2006)中引述Brent Berlin与Paul Kay的实验情况。另外,U&S还指出:“後来所称为‘原型’的东西,在他们第二个问题的措辞中已显露端倪。”(中文版,第11页)。
    ③参见Taylor,Linguistic Categorization:Prototypes in Linguistic Theory.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2003年,第63-64页;王寅《认知语言学》,第113-117页。
    ④转引自蓝纯:《语言中的范畴化:语言学理论中的类典型》,第F30页。另外,赵艳芳也提到:“从认知的角度看,所有范畴都是模糊范畴(Fuzzy Categories)。其含义有二:(1)、同一笋畴的成员是由家族相似性决定,即范畴成员之间总是享有某些共同特性;这样,有的成员比其他成员享有更多的共同特性,即模糊的相似性。(2)、我们可以根据其享有的共同特性来决定其成员的身份,与其他成员享有更多共性的成员为该范畴的典型的和中心的成员,即原型,其他成员为非典型成员或边缘成员。因此,范畴的边界是不明确的,在边缘上与其他范畴相互交叉。”见氏著《认知语言学概论》,第58页。又,蓝纯《认知语言学与隐喻研究》(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2005年,第30页)一书中,亦有类似观点。
    ⑤EUngerer&H.-J.Schmid《An Introdution to Cognitive Linguistics》(中文版),复旦大学出版社2009年,第24、33-35页。
    ①F.Ungerer & H.-J.Schmid:《An Introdution to Cognitive Linguistics》(中文版),第35页。
    ②F.Ungerer & H.-J.Schmid:《An Introdution to Cognitive Linguistics》(中文版),第21页。
    ③3edition, Oxford University Press,USA,2004.
    ④兰纯:《语言中的范畴化:语言学理论中的类典型·导读》,第F29页。
    ⑤而第八至第十二章为应用部分之二,主要是从词法、句法和音位角度,探讨原型理论对语言结构研究的重要应用价值;第十三章则主要介绍了原型理论对范畴习得研究的影响;此书第二版出版时,作者增补第十四章,主要介绍了范畴化理论在认知语言学(特别是认知语义学)研究中的最新进展。
    ⑥罗纳德·沃德华著,雷红波译:《社会语言学引论》,第五版,复旦大学出版社2009年,第281页。
    ⑦王寅《认知语言学》(第141页)中层引用F.Ungerer & H.-J.Schmid《An Introdution to Cognitive Linguistics》(第一版)中所制作的表格,明确总结了三者之间的异同,值得参考。
    ⑧RP人们的分类与客观主义的自然分类最为接近。
    ⑨也就是F. Ungerer & H.-J.Schmid在《An Introdution to Cognitive Linguistics》一书中,所指出的“认知经济学”概念("Cognitive Econmy"),见中文版77页。
    ⑩.Ungerer & H.-J.Schmid提到:“在基本层次范畴层面,可得到最多的、分类所需的自然地相互联系的属性集束……这些属性集束,己被预先分类,并且己经被很方便地连接起来,因而更易於理解。”见《An Introdution to Cognitive Linguistics》(中文版),第76-77页。
    ①见George Lakoff,Woman,Fire and Dangerous Things:What Categories Reveal about the World,The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1987,46中文译本,见吴为善《认知语言学与汉语研究》,第42-43页。又,吴先生将畎上十条重新概括为四个方面,亦有参考价值。
    ②又被翻译成“上义范畴”、“下义范畴”等。
    ③即突出所属成员的共有属性,是上位范畴非中重要的功能.
    ④李福印说:“上位范畴的最大特徵就是缺乏具有普遍特徵的整体形象,所以对於上位范畴的成员,我们很难通过完型结构来把握。”见《认知语言学概论》,第11页。
    ⑥ F.Ungerer & H.-J.Schmid:《An Introdution to Cognitive Linguistics》(中文版),第90-91页。
    ⑥曾建彬:《下义关系的认知语义研究》,复旦大学出版社2011年;《下义关系中的下义词》,《复旦外国语言文学论丛》,2009年秋季号;《上下义和上下文》,《外国语文》,2009年第4期。
    ⑦ F.Ungerer & H.-J.Schmid:《An Introdution to Cognitive Linguistics》(中文版),第95-96页。
    ⑧李福印:《认知语言学概论》,第117-118页。
    ①案:在这里,我们虽然主要以认知语义学中的家族相似性、原型及范畴层次理论等引介为主,但束定芳先生提到的“双重结构理论”,亦契合本文的研究要求;所谓“双重结构理论”即承认范畴受到原型效应的影响,同时又承认存在一种适合全体成员的特徵组合。参氏著《认知语义学》,第58-59页。
    ①鷲尾佑子即持此说,见氏著《长沙走马楼吴简连记式名籍简的探讨》,载《吴简研究》,第三辑,中华书局2011年,第71页。
    ②此处参考了熊学亮先生在《语言学新解·语言的意义·对词汇概念的认知思考》(第二版,第118-122页)、《语言学导论“语义学·词义的内涵·原型》(复旦大学出版社2010年,第106-109页)中的有关论述,谨致谢意。
    ①下面第五章有详细分析。
    ②参王天翼、王寅《从“意义用法论”到“基於用法的模型”(《外语教学》,2010年第6期)、安礼艳《基於用法模型构建的英语词汇学习策略》(西南大学硕士论文,匡芳涛副教授指导,2009年)等成果。
    ①吕叔湘:《大家来关心新词新义》,《辞书研究》,1984年第I期。本期《辞书研究》褊者按语曾提到,所谓“新词新义”,即“现有的语文词典未收的词目或义项”。
    ②赵金铭:《新词新义与社会风貌》,《语文研究》,1985年第4期。
    ③王德春先生还强调指出:“新词是新产生的词,一般没有形成多义词体系,但也会有义项的分化。”见氏著《<新词·新语·新义>简评》,《辞书研究》,1988年第6期。
    ④关於新义,李行健先生提到,“依附於原有的词语,采用扩大原有词义的办法来实现”(《新词新义”仍需要关注》,《山西师大学报》,2002年第4期)。刘向军先生则提到“已有的词在使用中被赋予新的意义”(见氏著《新词新义与语文词典的收词》,《辞书研究》,1984年第6期)的观点。谭永祥先生亦有此说(《词汇研究的新成果——<新词·新语·新义>》,《南京师大学报》,1988年第3期)。而方仁杰则以法语词汇为例,从“隐喻、借代等修辞手段构成旧词新义”、“词义引申或扩大而产生旧词新义”、“古词生新义”、“词义色彩和所属语级、语域的演变产生旧词新义”、“词类转换产生新词新义”等多个方面,梳理了法语中的新义。见氏著《试论法语新词新义的生成和分类》,《外语与外语教学》,1992年第1期。
    ⑤万久富:《<宋书>复音词研究》,凤凰出版社2006年,第128-142、148-168页。
    ⑥张双棣:《<吕氏春秋>词汇研究》(修订本),商务印书馆2008年,第135-156页;汪维辉:《<齐民要术>词汇语法研究》,上海教育出版社2007年,第75-80页;董志翘:《<入唐求法巡礼记>词汇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0年,第90-149页;朱庆之:《佛典与中古汉语词汇研究》,文津出版社1992年,第57-101页;王云路:《六朝诗歌语词研究》,黑龙江教育出版社1999年;王颖:《包山楚简词汇研究》,厦门大学出版社2008年,第234-251 页;吕志峰:《东汉石刻砖陶等民俗性文字资料词汇研究》,上海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122-169页。除此之外,杨小平《<後汉书〉语言研究》、张振德等《<世说新语>语言研究》、周日建《<颜氏家训>词汇语法研究》、化振红《<洛阳伽蓝记>词汇研究》等著作中,亦有新词新义的论述。
    ①王云路:《中古汉语词汇史》,商务印书馆2010年,第523一页。
    ②王云路:《试说翻译佛典新词新义的产生理据》,《语言研究》,2006年第2期:《再论汉译佛经新词新义的产生途径》,《汉语史学报》,第九辑。
    ③见氏著《论简帛的汉语史研究价值》,载《简帛文献论集》,巴蜀书社2008年,第232-244页。又,此五方面的总结,又见氏著《先秦两汉医学用语汇释》(巴蜀书社2002年)的《前言》第九部分《先秦两汉医学用语在历史词汇学上的价值》(第59-60页)。
    ④方一新先生以中古汉语词汇为基础,从反映新事物、旧事物等两个方面分析新词,从历时(上古旧义基础上产生新义)与共时(中古新词中的一词多义)两个层面阐释新义。参氏著《中古近代汉语词汇学》,第531-544页。又,疑难词、俗语词考释类文章,以及近年来完成的出土文献词汇研究方面的学位论文,多有新词新义方面的探讨,例多不具引。
    ⑤下简称“《大词典》”。
    ⑥加藤繁:《汉代国家财政和帝室财政的区别以及帝室财政的一斑·第二帝室财室财政·市井税》,载《中国经济史考证》第一卷,第43页。又,纸屋正和先生《两汉时代的商业和市场》(《东洋史研究》,52卷4号,1990年)亦可参。
    ⑦高敏:《从长沙走马楼三国吴简看孙权时期的商品经济状况》,《长沙走马楼简牍研究》,第121-122页。
    ①王子今:《长沙走马楼竹简“地僦钱”的市场史考察》,《吴简研究》,第二辑,崇文书局2006年。
    ②苏颂著,王同策等点校:《苏魏公文集》,中华书局1988年,第195页。
    ③司马迁:《史记》,第2758-2759页。又,《史记》本文亦载班固《汉书·张冯汲郑传》中,文辞略同。见氏著《汉书》,第2314页。
    ④沈约:《宋书》,第1251页。
    ⑤房玄龄等撰:《晋书》,中华书局1974年,第2354页。有关引文出处的小注,皆用“房玄龄:《晋书》,第×页”表示,不再注明出版社、出版年月等信息,下同。
    @高敏:《从长沙走马楼三国吴简看孙权时期的商品经济状况》,《长沙走马楼简牍研究》,第121-122页。又,两汉时期已经实行这样的制度,见林甘泉主编《中国经济通史·秦汉经济卷》(经济日报出版社1999年)第694页。
    ①以上文书,分别提到了“十二月”、“正月”、“二月”文书中市租钱的库存及统计情况。
    ②即拥有户籍并取得市场经营权(即“市籍”)的商贾之人,官方多采用定期或不定期所徵之税:而所谓交易税,即“市”管理人员—如市吏等—根据流动商贩实际交易额所徵之税。蒋福亚认为“市租(钱)”当属後者,又称之为营业税。参氏著《魏晋南北朝社会经济史》,第517页。另外,山田胜芳《中国古代的商人和市籍》(《加贺博士退官纪念中国文史哲学论集》,讲谈社1979年)一文,亦讨论此问题,可参。
    ③参孙毓棠:《孙毓棠学术论文集·两汉国家财政与帝室财政》,中华书局1995年,第88-89页。
    ④案:下皆简称《说文》.
    ⑤参唐智燕:《汉语商贸词汇演变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0年,第30, 35, 36页。
    ⑥唐司马贞《索隐》引服虔说曰:“雇载云仪,言所输物不足偿其雇载之费也。”司马迁:《史记》,第1441页。
    ⑦甘肃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编:《居延新简》,文物出版社1990年,第366页。
    ①案:此处小四号字部分为《九章算术》之正文,小五号字为刘徽之注文,唐李淳风之注则标有“淳风等谨案按”字样。此处参李继闵:《九章算术导读与译注》,陕西科学技术出版社1998年,第508-517页。
    ②参李继闵:《九章算术导读与译注》,第507-508页。
    ③宋超:《吴简所见“何黑钱”、“僦钱”与“地僦钱”考》,《吴简研究》,第一辑。高敏先生同意宋说,见氏著《从长沙走马楼三国吴简看孙权时期的商品经济状况》,第126页。李均明:《走马楼吴简“地僦钱”考》,载卜宪群等主编:《简帛研究》(2004),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6年。蒋福亚:《昊简中的“士,,和军屯》,《许昌学院学报》,2007年第3期。王子今:《长沙走马楼竹简“地僦钱”的市场史考察》,《吴简研究》,第二辑。《〈长沙走马楼三国吴简〉第二卷释文校正》,《出土文献研究》,第七辑上海古籍出版社2005年。朱德贵:《长沙走马楼吴简“僦钱”、“地僦钱”献疑》,简帛网站。
    ①王子今:《走马楼简“折咸米”释义》,《国际简牍学会会刊》,第3号,兰台出版社,2001年,第79-80页。
    ①“叁·四五一七”、“叁·四五四二中”的“郡吏”、“司马”因例证较少,暂未统计在内。
    ②“壹·二三三九”中的“东部烝口仓吏孙陵”、“壹·二二七七”中的“吏番观”两人,与谷汉之职责相同。
    ③既可能有督促船师认真工作的用意,又可能如侯旭东先生所述与“追究吏的职务过失行为”等有关。
    ④下文论述屯田司马时,再谈谈我们的粗浅认识。我们感觉:屯田司马是负责屯田事务的机构(或职官)之一,主要负责实物租税的收纳、入库及放贷等方面的工作。
    ⑤罗新:《吴简中的督军粮都尉》,《历史研究》,2001年第4期。案:《晋书·职官志》原文曰:“及魏,又置治书执法,掌奏劾,而治书侍御史掌律令,二官俱置。”(第738页)罗新先生提到,“督军粮执法,是由督军粮治 书侍御史改名而来”,并引《三国志·魏志·高柔传》为证,认为“文帝践阼,以柔为治书侍御史,赐爵关内侯,转加治书执法”之“加”字衍,不知何据。愚以为,治书执法脱胎於侍御史,二者职责略异,前者掌奏劾,後者掌律令,泾渭分明。至於《高柔传》所说,意即高荣本担任主管律令的治书侍御史,後加官治书执法,兼管百官奏劾事务。洪饴孙《三国职官表》亦提到:“督军粮执法,一人,出征则置,第六品。蜀、吴无.”见洪饴孙:《三国志职官表》,载《後汉书三国志补表三十种》,1481页。
    ①陈寿:《三国志》,第1097页。
    ②陈寿:《三国志》,第1276页。
    ③欧阳修著,李逸安点校:《欧阳修全集》,中华书局2001年,第1008页。
    ④戴卫红先生己提出“督军粮都尉”属於“节度府”系统,亦或是“御史台系统”的疑问,但尚未圆满解答。参氏著《长沙走马楼吴简中军粮调配问题初探》,《简帛研究》(2008),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0年,第 207页。
    ⑤司马迁:《史记》,第3277页.案:《汉书·货殖传·巴寡妇清传》亦有近似记载。颜师古注曰:“侩者,合会二家交易者也……侩音工外反。”
    ⑥司马迁:《史记》,第2098-2099页.
    ⑦范晔:《後汉书》,第2760-2761页。
    ⑧段玉裁:《说文解字注》,上海古籍出版社1998年,第“468上”页。
    ①许慎:《说文解字》,第53页。
    ②桂馥:《说文解字义证》,上海古籍出版社1987年,第199页。案:此据连筠簃丛书本影印出版。
    ③参陈明光《驭侩、牙人、经纪、掮客——中国古代交易中介人主要称谓演变试说》(《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98年第4期)、曾昭聪《“有请的”、“经纪人”的称谓义》(《辞书研究》,2002年第4期)、高叶华《明代“牙人”、“牙行”考略》(《重庆师范大学学报》,2007年第2期)、杨观《从“驵”“侩”到“经纪人”——经纪人称谓述略》(《绵阳师范学院学报》,2008年第3期)、滕华英《古代经纪人称谓之演变》(《长江大学学报》,2011年第10期)等。
    ①参何立民:《湖南长沙走马楼三国吴简研究的回顾与反思》,《江汉考古》,2009年第2期。
    ①或名“动宾结构”。参王云路《中古汉语词汇史》,第797页。
    ②文献中多称之为“算赋”等,见《汉语大词典》“算”条.
    ③案:此处的“集凡”、“凡为”及下面论述的“通合”等,皆为近义词。
    ④陈寿:《三国志》,第676页。
    ①具体见拙稿《略论走马换笑简中典粮食管理有关的社会称谓词》(未刊稿)。
    ②综合侯旭东、契石生、关尾史郎说。但契石生认马劝农掾为縣属吏,而非乡吏。分见侯旭东:《长沙走马模三国笑简所见“乡”与典“乡吏”),《吴简研究》,第一辑;契石生:《长沙走马袄简绩所见户籍检核制度及其相关问题》,《东南文化》,2002年第9期;关尾史郎:《吏民田家前の性格と机能に关する一试论》,《长沙吴简研究报告》,第一集,2001年。男外,ト宪群《从简吊看秦汉乡里组织的经济职能问题》(《史季月刊》,2008年第3期)、张智慧《汉代乡官研究》(华东师范大学硕士论文,2006),亦可多阅。
    ①王子今:《走马楼筒牍所见“吏”在城多联系中的特殊作用》,《浙江社会科学》,2005年第5期。
    ②伊藤敏雄:《从嘉禾吏民田家莂看米的缴纳状况与乡、丘》,《吴简研究》,第二辑,崇文书局2006年,第99-100页。
    ③第三章第二节中的《“吏”类词汇义素统计表》,亦以此处特指义之“乡吏”,为统计对象。
    ④“入乡吏五训二年布三匹……”。
    ⑤年龄30岁,嘉禾三年十一月九日,叛逃在外。
    ⑥其文曰:“(?)王督责,己入毕,案文书口(?)”
    ①见氏著《从汉代“部”的概念释县乡亭里制度》,《历史研究》,1995年第5期。《中国地方行政制度史》一书,延续此说。见氏著《中国地方行政制度史》,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第145页。
    ②作者将有关论述,总结成以冈崎文夫、王毓铨、日比野丈夫为代表的三派,通过仔细例证,分别指出三派的成果及其不足.据研究,周先生认为,“十里一亭”,即每十里路设有一亭,即此处之“里”是道里之里。“十亭一乡”即亭部是乡以下之行政区划,十个亭部组成一乡,完全是地域概念而没有任何户籍的意义(乡以下的“里”作为居民点,位於某亭部之内,表示户籍概念)。以上内容对於我们正确理解吴简中的乡、丘、里等概念,具有重要启发作用。
    ③我们参照周先生文中之表,略作变通而成此表。又,周先生表格下注曰:“郡县乡里有统辖关系,故用实线连接;各部之问并无统辖关系,故么虚线维系。,,其中,“部之问无统辖关系”,值得注意。
    ④如“参四九四”(草言,府乞□□□刘阳□□□□□□□大男莫鱼诣宫,并关□刘阳部吏将送□……事)所示,吴简中还提到了“刘阳”县之部吏。
    ⑤至於是否如《後汉书·百官五》(“其监属县有五部督邮曹掾一人……五官为廷掾,监乡五部,春夏为劝农掾,秋冬为制度缘。”)所示皆分五部,则未必竟然。我们赞同周先生的观点,他指出:“五部恐怕也是虚词,与五部督邮一样,不必尽有其实,只表示有分部监察的做法而己(因为五是表示东、南、西、北、中各方位都占全)。”见氏著《从汉代“部”的概念释县乡亭里制度》。
    ⑥另外,徐畅先生曾提到,“吴简中的乡吏,本是县下派驻诸乡之廷掾,有时要分部,又称为部吏,在本质上,还是县吏。”据此,徐氏将乡吏、部吏等同。其文中己提到“乡之廷掾有时要分部”,则说明乡吏、部吏非一个层面上的吏(似为“乡吏一部吏”的等次关系),不知何故。见氏著《走马楼简所见孙吴临湘县廷列曹设置及曹吏》,《吴简研究》,第三辑,第335页。
    ①关於“故吏”,《汉语大词典》所列义项之一为“曾经担任官吏的人”,解释略显笼统,其仅提到“曾经担任”之义,至於後来的具体情况(原来担任某职、现在担任另职,原担任某职、後来不再居官)则未指明。
    ②《後汉书·邓训传》有“六年,迁护乌桓校尉,黎阳故人多携将老幼,乐随训徙边”之文,李贤引《东观汉记》曰:“训故吏最贫赢者举国,念训常所服药北州少乏……。”(第608-609页)
    ③如《汉书·昭帝纪》曰:“冬,发习战射士诣朔方,调故吏将屯田张掖郡。”颜师古注曰:“故吏,前为官职者。”(第221页)
    ④《说“军吏”——从长沙走马楼吴简谈起》,《文史哲》,2005年第2期:《汉唐时期的“军吏”》,《阴山学刊》,2006年第6期;《魏晋南北朝“吏户”问题再献疑——“吏”与“军吏”辨析》,《史学月刊》,2007年第3期。
    ①根据吴简记录,黎氏将所涉各色人等分成如上六种,是否符合历史实际,不得而知。另外,吏与军吏是否有截然区分的必要,士与军吏是何种关系,都应再行探讨。
    ②另外,作者还从多个方面否定了高敏先生所谓“‘军假吏’(汉)→‘军吏’(孙吴)→‘大田武吏’(刘宋)”的演变顺序(见氏著《从〈嘉禾吏民田家前〉中的“诸吏”状况看吏役制的形成与演变》,《鄭州大学学报》,2001年第1期),详细讲解了文献中“文吏”、“武吏”的具体情况。
    ③分见“田家莂·一一○五”、“田家莂·一○○九”等。
    ④见《长沙走马楼二十二号井发掘报告》,载《长沙走马楼三国吴简·嘉禾吏民田家莂》,文物出版社1999年,第32页。虽然此例属於“州吏”之统计类文书,但军吏与此类似,仍有借鉴意义。其原文曰:“广成乡劝农掾区光言:被书条列州吏父兄子弟伏处人名年纪为簿。辄隐核乡界,州吏七人,父兄子弟合廿三人。其四人刑踵聋欧病;人被病物故;四人其身己送及,随本主在官;十二人细小;一人限佃:一人先出给县吏。隐核人名、年纪相应,无有遗脱,若後为他官所觉,光自坐.嘉禾四年八月廿六日破莂保据。”
    ①《汉语大词典》给出的第二义项是“谓使度量标准统一,民众交易公平”,引《左传·昭公十七年》为例,此不具引。
    ①范晔:《後汉书》,第1396页。又,《东观汉记·第五伦传》亦曰:“京兆尹阎兴召伦为主簿。时长安市未有秩,又铸钱官奸宂所集,无能整齐理之者。兴署伦督铸钱掾,领长安市.伦平铨衡,正斗斛。其後小人争讼,皆云:‘第 五掾所平,市无阿枉。’”见刘珍等著,吴树平校注:《东观汉记校注》,中州古籍出版社1987年,第664页。
    ①范晔:《後汉书》,第1397页.
    ②范晔:《後汉书》,第2743页。
    ③《文选·西京赋》有“旗亭五重”之文,注曰:‘旗亭,市楼也。”
    ④《三辅黄图》卷二《长安九市》分别有“长安市有九,各方二百六十六步……夹横桥大道,市楼皆重屋”、“旗亭楼在杜门大道南”的记迷。参何清谷:《三辅黄图校释》,中华书局,第93-95页.关於这里的“旗亭楼”,何清谷先生释日:“由於管理市场的机构市亭设在市楼上,以旗为号指挥市场的敌闭,所以又称旗亭。”
    ⑤严耕望:《中国地方行政制度史·秦汉地方行政制度》,上海古籍出版社2007年,第133页。
    ⑥严耕望:《中国地方行政制度史·魏晋南北朝地方行政制度》,上海古籍出版社2007年,第281页。
    ⑦又,清梁章钜《称谓录·牙人》指出:“市掾。《後汉书·费长房传》长房为市掾。”见氏著,吴道勤、邱运华点校:《称谓录》,岳麓书社1991年,第549页.换言之,梁氏将“市掾”等同於居间人性质的“牙人”(即旧时居於买卖双方之间,从中撮合,以获取佣金的人)。另外,吴简中的“市掾”是否有居间人之能,限於材料,仍不得而知。
    ⑧安作璋先生认为“市吏之职掌,据上述有催缴租课之责……又有主物价之责。但其主要职责当是掌都市治安。”见安作璋、熊铁基:《秦汉官制史稿》,齐鲁书社1984年,第181页。
    ①关於“市吏”,下有专文论述,此处从略。
    ②强汝询:《汉州郡县吏制考》,刘履芬抄本,续修四库全书,第746册,第591页。
    ③孙闻博先生在讨论吴简乡官里吏时,曾引侯旭东及个人论文,提到“简文除涉及乡劝农掾、典田掾、市掾等乡吏外,还有‘魁’、‘闾长’等里吏。”据此,孙氏将“市掾”作为乡吏看待。见氏著《走马楼吴简所见乡官里吏》,《吴简研究》,第三辑,中华书局2011年,第272页。
    ④案:据严耕望先生研究,县分职诸曹中,有集曹一名,见《仓颉庙碑》;如《洪范五行传》所述,其职责为“共纳输”,即负责物资纳入、转运业务等。见氏著《中国地方行政制度史·秦汉地方行政制度》,第231-232页。则此处所谓“集所”,似与“集曹”有关,或即“集曹”之驻地欤?待查。
    ⑤唐封演亦曰:“又以六体试之,郡太守课最者,以为书史。”参封演撰,赵贞信校注:《封氏闻见记校注》,中华书局2005年,第6页。
    ①陈寿:《三国志》,第742页。
    ②见湖南省博物馆:《长沙两晋南朝隋唐墓发掘报告》,《考古学报》,1959年第3期,“图版拾X: 1”。
    ①李剑农:《中国古代经济史稿》第二卷《魏晋南北朝隋唐部分》,武汉大学出版社2005年,第27页。
    ②唐长孺:《魏晋南北朝史论丛》,三联书店1955年,第25页。
    ③唐长孺:《魏晋南北朝史论拾遗》,中华书局1983年,第4页。
    ④唐长孺:《魏晋南北朝隋唐史三论——中国封建社会的形成和前期的变化》,武汉大学出版社1993年,第38页。
    ⑤高敏:《东吴屯田制略论》,《魏晋南北朝社会经济史探讨》,第101页。
    ⑥蒋福亚:《魏晋南北朝社会经济史》,第300页。
    ⑦两处出现的“麦租”以及吴简中的“租米”,所涉及到的课税对象,具体是私有土地,还是国有土地;其纳税主体到底是土地所有者,还是国有土地租佃者,都是非常关键的问题,值得仔细思考,认真探索.
    ①陈寿:《三国志》,第1237页.
    ②陈寿:《三国志》,第1062-1063页。
    ③“J22-2561,文曰:“主记史谭超省。”“参·七○四五”文曰:“(?)同嘉禾□年□月口日国记史陈口古(?)。”“壹·三二○”文曰:“(?)日,□丘陈选关主纪史梅(?)。”
    ④范晔:《後汉书》,第1527页。
    ⑤沈约:《宋书》,第1257页。
    ⑥范晔:《後汉书》,第3621页。
    ⑦房玄龄:《晋书》,第746页。
    ⑧严先生还认为“主记、记室皆‘主记室’之省称”。上引谢承《後汉书》中,有“主记史丁子嗣、记室史张仲然”的记载。文中“主记史”、“记室史”并举,说明二者或为两职。以上观点看似与严说有出入,仔细分析仍可明白。严氏概述的是汉魏时期将“主记”、“记室”省称的一种现象,而实际情况则是主记史、记室各司其职,皆当存在。这也印证了强汝询在《汉州郡县吏制考》中“主记与记室当为二职,而《续志》合为一,朱知孰是”的疑惑。而 谢承《後汉书》中同时存在“主记史”、“记室史”之吏员,即为证明。又,尹湾汉简所记“郡都尉”吏员中,除有“书佐”外,还有“用算佐,,之人。张显成先生提到“书佐与用算佐职能各有分工:前者当如今之文秘,後者当如今之会计”(氏著《尹湾汉墓简牍校释》,天津古籍出版社2011年,第7页),可备一说。据此,县中可能亦有用算佐身份之人,或者至少有独立负责此事务的吏员。
    ①吴金华:《三国志校诂》,江苏古籍出版社1990年,第209页。
    ②湖南郴州苏仙桥三国吴简“17”号简曰:“主薄料白,主记掾刘温,使到建口。”参湖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郴州市文物处:《湖南郴州苏仙桥J4三国吴简》,《出土文献研究》,第七辑,第153页。
    ③参惠楝《後汉书补注》卷十八《文苑传·傅毅传》部分。转引自王先谦:《後汉书集解》,中华书局1984年,第913页。《後汉书》原文曰:“永元元年,车骑将军实宪复请毅为主记室,崔骃为主簿。”据此,既然崔驷担任主簿,则傅毅所袒任的“主记室”,必然是“主记室”机枸之长——主记室掾之职。惠楝指出:“《毅集》云‘记室掾’。”则其职又可简称为“记室掾”。
    ①案:本论文将吴简材料中梳理出的数量庞大的词汇,冠以“专有名词”之名,还借鉴了何凌霞(见氏著《三国志专名研究》,复旦大学博士论文,吴金华教授指导,2009年)、黄金贵等先生的研究成果。未採用化振红先生研究中古汉语词汇扩展规律时,所提到的“专门词汇”一说(见氏著《中古汉语专门词语扩散规律研究》,复旦大学博士後出站报告,2005年8月);未采用符淮青先生使用的“名物词”之名(见氏著《名物词的释义》、(“词义成分——模式”分析(表名物的词)》,载《词典学词汇学语义学文集》,商务印书馆2004年,第1-11、341-351页);未探用黄金贵、张再红等先生提出的“文化词”之名;亦未采用高森、陈楚祥、黄玉云先生所探讨的“术语词”(见高森:《为普通语词地点挑选术语词汇》,《辞书研究》,1981年第1期;陈楚祥:《术语术语学与术语词典》,《外语与外语教学》,1994年第4期:《术语与术语词典》,《术语标准化与资讯技术》,2005年第3期:黄玉云:《德语术语词汇的词法结构和变化特徵》,《武汉科技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1992年第2期)。
    ①长沙市文物考古研究所等:《长沙走马楼三国吴简·竹简·壹》,文物出版社2003年。
    ②盂彦弘:《释“财用钱”》,载《吴简研究》,第一辑,崇文书局2004年。又,高敏先生同意此说,参氏著《长沙走马楼简牍研究》,第124页。
    ③编号为“99ES17SH1:2”,其文曰:“出三月财用钱四百,入两行二百、檄廿三、尺劄百……居摄二年正月壬戌,省卒王书付门卒蔡
    ④赵宠亮:《说“财用钱”》,《历史研究》,2006年第2期.
    ①阮元等:《十三经注疏·周礼注疏》,第843页;赵伯雄整理、王文锦审订之《周礼注疏》(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第937-938页。
    ②加藤繁、马大英、田人隆等先生,均将汉代的财政支出分成“皇室支出”(加藤氏称之为“帝室财政”)、“国家支出”(田氏称之为“政府支出”)。加藤氏观点,见氏著《中国经济史考证》,第一卷,第25-26页;马氏观点,见《汉代财政史》,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83年,第159页;田氏论说,见林甘泉主编:《中国经济通史·秦汉经济卷》,第776页。加藤氏还将“国家财政”称为“统治天下的财政”、“天子的公财政”、“府中的财政”(案:所谓“府中”当指“政府”中)等,亦有参考价值。另外,加藤氏注意历时的比较,他明确指出,西汉明确分成帝室、国家财政两种;而“後汉以後,这两种财政就完全混同起来。”见氏著《中国经济史考证》(第一卷),第26页。
    ③此处借鉴马大英先生的观点,见氏著《汉代财政史》,第160页。
    ④班固:《汉书》,第3391页。
    ⑤桓宽著,王利器校注:《盐铁论校注(定本)》,中华书局1992年,第429页。
    ⑥魏收撰:《魏书》,第1998页。
    ⑦马大英先生首先强调“保持一个庞大官僚群及“官吏俸禄支出”的重要性,随後,先生认为:“此庞大官僚群行使职权之时,当然也要有一些办公费用和事务费用。”见氏著《汉代财政史》,第159-160页。而田人隆氏则直接将“政府支出”,概括为“官俸、军费和宫廷消费”等三种主要的名目,似未提到“办公、事务费用”的情况。见林甘泉主编:《中国经济通史。秦汉经济卷》,第776页。
    ①案:此表充分吸取了日本学者伊藤敏雄先生的研究方法。伊藤氏在分析田家莂材料米类租税缴纳及乡、丘关系时,正文有12页,但所附各类图表有14个。与仅采用典型(或有利於个人论点的)例证相比,这种全面梳理材料、认真予以统计、制作不同图表的做法,值得我们借鉴。参伊藤敏雄:《从嘉禾吏民田家莂看米的交纳状况与乡、丘》,《吴简研究》,第二辑,崇文书局2006年,第91-138页。又,部分残断过甚、内容不全的竹简,未统计在内。
    ①孙吴嘉禾时期的边境屯田区域,是否包括在内,尚有探讨的必要。
    ①吴简中有诸多“入”米、钱、布等记录,其中“入”字即财政收支中收入(纳入)之义,是重要的财政术语。当然,吴简中绝大部分的“入”,不是纳税主体的直接纳入,而是租税经办人会同仓库吏等人,收纳入库。
    ②“田家莂·九八○”是“於上丘男子潘牒”佃田纳税的记录,其具体时间是“嘉禾五年”。“三·三三○九”中涉及时间为“二年”(可能就是“嘉禾二年”),且有“平乡於上口”的记录;据此,可以推定两例所涉及当为同一人,其来自于“平乡於上丘”,身份是“男子”。
    ,据此例,则“贰·七八三一中“(?)□丘男子张利(?)二年财口(?)”,当可补正为“(?)下爽丘男子张利二年财用钱(?)”。
    ④见中村威也:《从兽皮纳入简看古代长沙之环境》,《吴简研究》,第二辑,崇文书局2006年,第246页。又,中村氏还将格式为“入+乡名+皮种+枚数+年月日+丘名+人名+‘付库吏’+(人名+‘受’)”的文书,概括为“Ⅱ式”;将“年月日+丘名+人名”所涉之人名,当做纳税主体。还提到“缴纳人的丘名和姓名写前节的属於Ⅰ式、放在後节的属於Ⅱ式”。见上引文,第246-247页。
    ⑤下面还有详细叙述。
    ⑥如吴简所示,每户口数分别有2.77人(壹·八六七七)、4.1人(三·六○七三)、4.36人(壹·九四○七)、4.7人(壹·一○二二九)、4.8人(壹·一○三九七)、5人(肆·四二八)、5.14人(“三·四四六○”、“肆·五六八”)、5.2人(壹·五五七六)、5.78人(肆·三八○)、5.9人(贰·一六七一)、6.8人(贰·一九四七)。根据以上例证以及吴简中“右××家口食××人”、“凡口××事××,筭××事,訾××”的记录,平均来看,一户为4-5人(户下奴、户下婢是否统计在内,尚不得而知),基本符合事实。
    ⑦“壹·四八○一文曰:“右广成乡领吏民二百一十六(?)。”此简虽有残断,但仍可大致判断出广成乡有吏民二百一十六户。“壹·四九八五”曰:“(?)右小武陵乡领西年吏民一百九十四口,民口九百五十一人,吏口□□, □筭千三百卅四钱。”据文义,“一百九十四”後之“口”,似即“户,字;换言之,小武陵乡四年共有一百九十四户。“肆·八九九”则曰:“集凡中乡领民三百册九户,口食一千七十一人。”即中乡有349户,1071人,而以“里”为统计单位,则分别有11户(三·六○七三)、27户(壹·八六七七)、32户(贰·三二一二)、36户(“壹·一○二四八”、“壹·一○三九七”)、38户(“壹·八一六二”、“壹·一○二二九”), 50户(“贰·一六七一”、“贰·一九四七”、“三·四四六○”、“肆·三八○”、“肆·五六八”)、55户(律·四二八)、58户(壹·五五七六)、255户(壹·九四○七)等等。以上举例中,除去11户、255户之最小、最大值,平均一里约有20-60户、一乡约有二三百户,当基本符合历史事实。
    ①壹一六五一中有。入中乡嘉禾元年财用钱八千,嘉禾元年二月十日,湛龙丘蛔,的记载,嘉禾元年的财用钱,在嘉禾元年二月十日缴纳,疑有误,因图版不甚清晰,较难核对,此处存疑。
    ②案:我们认为,主持各类货币租税收支管理的县级机构当为金曹,其负责人分别是金曹掾、金曹史.据此,“壹·九九○”中,“□□□□□白”当为“金曹掾(或史)□□白”之脱。
    ③“壹·五三五九”文曰:“出具钱八万一千,为行钱八万五千二百因十五钱,市嘉禾二年调布。嘉禾三年正月卅。”“壹·八七二三,文曰:“(?)□付市吏潘羚,市所调布廿三匹二尺。”三·二七九”文曰:“入中乡所市中赐布二匹·嘉禾元年八月廿六日,唐丘男子□□口(?)。”
    ①案:此处有误。首先,我们仔细核对了第231页的图版(《田家莂·下》),虽然图版不甚清晰,但释文当无误。其次,我们己经了解税米的每亩缴纳额度为1斛2升,则50斛4升之数额,当是文中所示42亩土地的缴纳总额。再次,既然图版、释文无误,这里出现的问题,当是吏员抄写之误——或者衍—“亩”字(当为“其册二亩税田,收税米五十斛四斗……”),或者漏掉“亩收米一斛二斗”七字。
    ①我们这里的概括,主要根据《田家莂》一书中的资料。《竹简》(壹、贰、参、肆)中虽然也有“税米”之名,但大多数或为某人某年纳入数额的记录,或为某乡某年纳入(或“支出”)的总额统计,或为某年数乡收支情况的统计等等。
    ②王国清将税制要素分成多个层级,其中,税制一级构成要素包括纳税人(纳税主体)、课税对象(课税客体)、税率、纳税期限、减兔税、违章处理等六部分;与此相对应,二级构成要素包括如下几种:扣缴人、负税人(纳税人范畴),税目、税源、徵税范围、计税依据、税基(课税对象范畴),比例税率、累进税率、定额税率(税率范畴),直接(问接)减免(减免税范畴)。虽然王氏主要论述的是现代财政管理范畴下的税制与税务管理,对於我们研究吴简的有关材料,仍有借鉴意义。因此,这里略作引述,以便於分析。见氏著《论税制诸要素的相互关系》,《财政研究》,2010年第4期。
    ③如“其斛九斗八升七合黄龙佃吏税米”(贰·一一二三)。
    ④如“领邮卒黄龙二年税米……”(贰·一一三七)。
    ⑤案:“田家莂·二九”文曰:“龙丘男子何高,佃田册町,凡一顷册二亩,其一顷卅二亩二年常限。其八十二亩早败不收布。其十亩馀力田,为米四斛。定收税田五十亩,为米六十斛,凡为米六十四斛。其米六十四斛。五年十二月九日付仓吏张曼、周楝··…。”其中,“其十亩馀力田,为米四斛”一句,穿插於“二年常限田”有关记录之中,极易引起误解。另外,嘉禾五年期间,“旱败”者多免收米、钱、布,与嘉禾四年之法有较大差异,值得注意。其土地构成及租税情况,如下表所示: 注:加“*”者,皆据文中推算而来。又,文中“凡为布三匹”,即表格中100尺、20尺之和。
    ①“田家莂·一○八八有“佃田九十六畝,具六十四畝二年常限。其册二畝税田,畝收税米五十斛四斗”的记录,“田家莂·二九”中,则直接出现了“定收税田五十亩”的字样。“参·七六三二”亦有“十四亩九十四步,民税田,收米三百卅一斛二斗七”的记录。
    ②关於“税米”徵之於何类土地,高敏先生认为当是“二年常限田内的定收田”、“常限田之外馀力田”两种(见《长沙走马楼简牍研究》,第13页)。根据田家莂中的有关论述,“二年常限田内的定收田”後,多直接有“税米”及缴纳数量的记录:而“常限田之外馀力田”则仅提到“亩收米四斗五升六合,为米……”。高先生似根据上述记录,将“亩收米四斗五升六合”中的“米”认定为“税米”,因此得出如上结论。是否妥当,当继续探讨。
    ③属於王国清所提到的所得课税的范围。案:王氏根据课税对象的性质,将税收分成:流转课税(商品的流转额和非商品营业额为课税对象)、所得课税(以纳税人的纯收入为对象)、财产课税(财产数量或价值为对象)。参氏著《论税制诸要素的相互关系》,《财政研究》,2010年第4期。又,这里的“所得课税”,又名“收益课税兀
    ④高敏先生提出税米的税率有1斛2斗、4斗5升6合两种。见氏著《长沙走马楼简牍研究》,第13页。亦存疑待考。高先生(同书第25页)又提到:“按每亩收米一斛二斗的‘二年常限田’所缴纳之米曰‘税米’,按其他税率缴纳的米,有可能叫‘租米,.”与上说有矛盾之处,不知何故。
    ⑤根据《田家莂》中的记载,当时的纳税时间有2月10日(一○二四)、10月5日(二一三七)、10月8日(二一一三)、11月6日(二二八二)、11月7日(二一四二)、11月8日(二一二二)、11月15日(二二九○)、11月16日(二一五九)、11月17日(二一二六)、11月20日(二一三四)、11月28日(一七O五+一五四七)、12月1日(一六七四+一九○九)、12月3日(二一三九)、12月5日(九○一+七九八)、12月17日(二一一六)、12月20日(二二七七)等等。由上得知,最早的纳税时间是10月5日,最晚的纳税时间是当年的12月20日——也就是说正常的纳税时间是当年10月至12月;至於一○二四号简牍标示为“五年二月十日”,也就是次年2月10日,目前仅见此例,似为特殊情况。
    ⑥如《隋书·食货志》:“其田,亩税米二斗。盖大率如此。”(魏徵等撰:《隋书》,中华书局1973年,第674页)《旧唐书·职官二》:“凡岭南诸州税米,及天下诸州税钱,各有准常。”(刘晌等撰:中华书局1975年,第1826页)又,《旧唐书·食货志》:“若岭南诸州则税米,上户一石二斗,次户八斗,下户六斗。”(同上,第2088页)
    ⑦房玄龄:《晋书》,第227-228, 232页。案:《晋书·食货志》、唐许嵩《建康实录·晋中下·王坦之传》(张忱石点校,中华书局1986年,262页)及《资治通鉴·晋纪二十六》等文献,均有类似记载。又,姚鼎云:“此说极不分明,读之,大可骇。据《食货志》,成帝时,度田亩税三升。孝武时,除度田收租之制。王公以下,口税三斛,惟镯在役者。至八年,增至五石。然则此皆言王公以下有田,而不供役之人,岂汛及百姓哉?”参氏著《惜抱轩全集·惜抱轩笔记·晋书》,中国书店1991年,第583-584页.
    ⑧房玄龄:《晋书》,第180页。
    ①我们这里的概括主要根据《田家莂》一书中的资料,《竹简》(壹、贰、参、肆)中虽然也有“租米”之名,但大多数或为或某人某年纳入数额的记录,或为某乡某年纳入(或“支出”)的总额统计,或为某年数乡收支情况的统计等等。
    ②如“参·一四一七”曰:出黄龙三年郡士租米七十二斛九斗五升,被县嘉禾元年八月廿日甲辰书,付大男邓真运诣。又如“参·四九O三”曰:其七十二斛九斗五升黄龙二年郡士租米。
    ③如“贰·五八一”曰:其四百五十四斛六(?)斗九升黄龙四年佃卒租米。
    ④如“参·一九八三”曰:入四年复民租米十四斛三斗五升。
    ⑤如“壹·三一二七”:领黄龙二年士租米六斛六斗,黄龙三年民贷食,付吏郑黑中。案:此处之“士”,可能如上面所述指“郡士”,也可能指其他。因例证有限,无法确指,特此注明。
    ⑥如“贰·七一九一”曰:“·其二千册一斛八斗四升嘉禾元年吏民租米中。”又,“参·一二二八”之例曰:“斛九斗……上者‘民’,误名‘吏’租米。”则在统计类文书中,“吏民”多合称;在单独缴纳“租米”之记录文书中,则明确表明“吏”或“民”之身份,不得混淆(如有混淆,则如“参·一二二八”所载,需要纠正并注明)。
    ⑦据上表,可以看到“租米”所涉及的土地主要是“馀力(火种)田”,“二年常限租田”亦涉及,但数量不是很多。高敏先生则直接提到,租米由“租田,,亩数而来。见氏著《长沙走马楼简牍研究》,第13页。
    ⑧需要说明的是:这三种定额税率中,“四斗五升六合”、“五斗八升五合”两种,为文中有明确记载的、嘉禾四年的税率。“四斗”为根据文意推算出的、嘉禾五年的定额税率;另外,嘉禾五年定额税率中还可以推算出“五斗入升八合”、“五斗八升二合”两种税率,我们认为,考虑到粮食损耗以及四舍五入的情况,这两个税率应当与嘉禾四年“五斗八升五合”相同。当然,这仅仅是推测,尚未得到直接证据的支持。
    ⑨这种附加税额,当为横徵之现象,非国家正税。
    ⑩范晔:《後汉书》,第220页。
    11姚思廉撰:《梁书》,中华书局1973年,第301页。
    ①案:此处“伍”似有讹误,当为“五”,存疑待考。
    ①我们这里的概括主要根据《田家莂》一书中的资料,《竹简》(壹、贰、参、肆)中虽然也有“限米,,之名,但大多数或为或某人某年纳入数额的记录,或为某乡某年纳入(或“支出”)的总额统计,或为某年数乡收支情况的统计等等。
    ②分见5-1669,壹一五三四、壹一六三五等。又,侯旭东先生根据租米、税米的不同,多与“田”的性质有关。因此,“竹简中出现的‘邮卒限米’、‘卫士限米’与‘佃卒限米’,是对应於郵卒田、卫士田与佃卒田,换言之,三种田的收成交纳给官府就是三种限米。”见氏著《走马楼竹简的限米与田亩记录—从“田”的类型与纳“米”类型的关系说起》,《吴简研究》,第二辑,第160-168页.
    ③唐长孺先生很早就注意到各类“吏”缴纳“限米”的情况,值得重视。参氏著《唐长孺文集·讲义三种·魏晋南北朝史(三章)}),中华书局2011年,第61页。
    ④通过查阅已出版的吴简(四卷本)材料,目前仅见5-1669,壹一五三四、壹一六三五、壹一六六九等四例,有明确“收限米二斛”的记录。其他有关“限米”的简牍,绝大部分皆为收支记录、收支统计等方面的材料。
    ⑤仅具目前统计所得。
    ⑥值得注意的是:当年缴纳“限米”者,多在本年的下半年(如表格所示,多集中在本年九月、十月)完成纳税任务。
    ⑦次年缴纳“限米”者,多在次年的上半年(如表格所示,多集中在次年正月、二月、三月)完成,值得我们注意。
    ○例证主要包括:壹·三九○二,壹·四七二三,壹·四七七六,壹·五○七九,壹·六八一九,壹·六八四三,壹·七四六一,壹,九九八四,贰。四七二一,参·五○七,参·-o八一等等。
    ②例证主要包括:壹。三七○二,壹·四五四六,壹·四八三九,壹·四八四○,壹·四八六六,参。五○一,参·五七三七,参·五七九二等等。
    ③例证有壹·六八三七。
    ④例证主要包括壹·五八五一,壹·六九一○等等。
    ⑤例证主要包括壹·四六四○,壹·四八五九。
    ⑥孟彦弘:《吴简所见的“子弟”与孙吴的吏户制——兼论魏晋的以户为役之制》,《魏晋南北朝隋唐史资料》,第24辑,2008年,第1-22页。
    ⑦例证有壹·四四二三等。
    ⑧清杨晨《三国会要》、清严可均《全三国文》、清章陶之《季汉书》等文献,虽亦有记载,但似皆本之《三国志》。
    ⑨陈寿:《三国志》,第1157页.
    ⑨吴金华:《历史学界误读的“五人三人”》,《语言研究集刊》,第六辑,上海辞书出版社2009年.
    11在文中,先生首先列举了学术界关於此问题的多种看法,并指出了唐长孺等先生将之归为“分数”的讹误。随後从语言学(特别是汉语发展史)角度不仅找到与“五人三人”相似的一些例证—“五里三里”、“五日三日”,又归纳出六朝时期“五”“三”连用而“五”在前的习惯用法,还进一步揭示出上古汉语中存在与之类似的“四三”(《尚书·无逸篇》)、“兆亿”(《墨子·明鬼篇》)等格式,而中古汉语中也有与之类似的“三二”(见古诗《为焦仲卿作》、《宋书·殷琰传》、《北史·毛鸿宾传》等等)。最後,先生提到:“五人三人”与近现代汉语中“三五人”相同,皆为表示约数的概念。
    12引自《长沙走马楼三国吴简·嘉禾吏民田家前·长沙走马楼二十二号井发掘报告》“例九”,见该书第32页。
    ①当然,如果我们认真分析句义的话,我们也可得出这个观点。
    ②根据表格所统计,吴简中限米涉及的时间段,是黄武、黄龙、嘉禾年间(约公元226-236年),而《吴志·三嗣主传·孙休传》则是在公元258年。
    ③见《长沙走马楼三国吴简·嘉禾吏民田家前》,第31页,例六。
    ①孙东波先生曾提到:吴简米簿中,除“榫(杂)米”外,还有租、税襍(杂)米,限襍(杂)米,襍(杂)吴平斛米,襍(杂)僦米……这几种米簿如果除去“襍(杂)”字後,本身都是一个单独的徵收项目,它们都可能是当时地方官府在正税之外,巧立名目而设的苛捐杂税。参氏著《长沙走马楼吴简中“杂”字简摭谈》,《唐都学刊》,2011年第5期。案:“襍(杂)吴平斛米”是否属於单独的微收项目,当存疑.我们认为,其中的“吴平斛”仅为量制,“襍吴平斛米”似仅为采用吴平斛量制的“襍米”罢了。许多名目的“襍”米是否皆属苛捐杂税,亦有仔细探讨的必要.又,束定芳先生在研究“词义的认知分析与词汇化”时,引用Croft等学者的观点,从区分词义内容的角度,将这种既表达一般意义、又表达特殊语义(具体语境中)情况,称为“微型义”(Microsenses),可参。见氏著《认知语义学》,上海外语教育出版社2008年,第83-94页。
    ②王素:《长沙吴简中的“要簿”》,《吴简研究》,第三辑,第182页.
    ③其内容为:“入吏李广二年盐米十斛,黄龙四年五月廿日,关邸阁郭据。”
    ①蒋福亚先生亦持此观点。参氏著《走马楼吴简所见盐铁官营和酒类专卖》,《史学月刊》,2011年第12期。
    ②下面再详细分析。
    ③如壹·九六一二,壹·九六一七,参·三七三七,参·二六六○所示。
    ④如贰·八九○五所示。
    ⑤“贰·六二二八”中“潘有”之名,此人曾担任过仓吏(田家莂·六三一,田家莂一四四○)、库吏(壹·五五一八,田家莂·二一二二)、主库吏(壹·六一三二)之职。因此,“贰·六二二八”中,徵收人将百姓所纳襍米等租税物资,交至潘有处(其担任仓吏之职),以便於管理与支出。
    ⑥壹·九六一二中,就提到了三州仓吏谷汉“出用”、“付授”襍米——也就是行使管理权的具体情况。
    ⑦如壹·二三五九,壹·二二一八,壹·六五二二所示。
    ⑧关於“八亿钱”,可参杨小亮《“八亿钱”臆说》(中国文化遗产研究院编:《出土文献研究》,第十辑,中华书局2011年)一文。
    ⑨或称为“下义范畴”,参曾建彬:《下义关系的认知语义研究》,复旦大学出版社2011年。至於“杂米”的上义范畴,是否仍是“租税杂限米”、“租税襍米”、“租税米”等,囿於见闻,无法准确推断。
    ①“壹·二四五三”中,有“为廩斛米四斛,被督军粮”的记载。
    ②史游著,颜师古注,王应麟补注,曾忠珊校点:《急就篇》,岳麓书社1989年,第158页。
    ③许慎:《说文解字》,第111页。
    ④王念孙:《广雅疏证》,第120页。
    ⑤《读书杂志·晏子春秋·内篇问下》(道光十二年刻本)之“公掌”条。见王念孙;《读书杂志》,江苏古籍出版社1985年,第539页。又,《读书杂志·史记·田敬仲完世家》“粟予民”条曰:“库与禀,古同声而通用。”见同书第109页.
    ⑥文渊阁四库全书,第493册,第420-421页。案:此文又载明钱榖《吴都文粹续集·公廨仓场》中,标题定为《重建长洲簿厅记》。见文渊阁四库全书,第1385册,第226页。
    ⑦明万历刻本。案:此文又载明钱谷《吴都文粹绩集·学校》(文渊阁四库全书,第1385册,第154册)中,标题改为《嘉定县学记》。
    ⑧清道光二年刻本。案:此文又载清欧诞华编纂之《(同治)韶州府志·建置略·学校》(同治年问刊本)。
    ⑨朱啟新根据古代官员的部分俸给以粮食计(被称为库入、库给、糜禄等)的情况,说:“若再细分之,仓都可以藏谷、藏米,而廩专指藏米之设。”见氏著《古代的粮食储藏》,《文史知识》,2001年第12期。
    ⑩韩愈撰,马其昶校注,马茂元整理:《韩昌黎文集校注》,上海古籍出版社1986年,第491页。
    ①王钦若等编:《宋本册府元龟》,中华书局1989年,第239页。
    ②上述表格有明确纪年的11个例证中,折算比例为0.96的有7个。因此,我们假设,黄龙三年至嘉禾二年的三年时间内,其比例皆为0.96。
    ①如上表“壹一九○一”、“壹·二二四二”、“贰·六六九九”、“贰·七五二八”等例证。
    ①如上表“壹一九三○”、“壹·二四○四”、“三·二六三五”等例证。
    ②即上表中的“壹·二○一六”、“壹·二一六九”、“贰·六七○四”。
    ③以“壹·二○一六”为例,我们仔细核对图版,感觉释文中的“册”,可能是“廿”,也可能是“卅”。因图版清晰度差一些,以上仅为推测;在无可靠证据的情况下,我们仍暂时以整理者释文为准。另外,“廿”、“卅”“册”等字,因形近极易释错,表格中“三·二四九一”似即犯了这样的错误。
    ④其文曰:“出仓吏黄讳、潘虑所领黄龙三年税吴平斛米五十七斛圄,为禀斛米六十斛,被督”
    ⑤案:孙谙让《周礼正义》曾提到:“稍食者,禀食也。士庶子即众庶,皆有禀食而无禄,贾说非。详《宫正》疏。”见孙饴让撰,王文锦等点校:《周礼正义》,第2403页。
    ⑥参问步克:《品位与职位:秦汉魏晋南北朝官阶制度研究》,中华书局2002年,第127-146页;《乐师与史官:传统政治文化与政治制度论集》,三联书店2001年,第131-169页。
    ⑦案:“壹·三○八五”例中,有“□口入都尉陈勃口士还黄龙元年小月禀米二百廿六斛四升”之鹉因比疑“禀斛米”等类口粮,当按月发放。又,杨联升先生根据《流沙坠简》的有关记载,提到“士兵的饷银象在汉代一样是按照天计算”的观点,值得参考。吴简所代表的孙吴时期,是否有按天发放的口粮、奉米或者饷银的政策,仍需研讨。参杨联升著,彭刚、程钢译:《中国经济史上的蚊目与单位》,载《中国制度史研究》,江苏人民出版社2007年,第74页。
    ⑧裘锡圭:《啬夫初探》,载《古代文史研究新探》,江苏古籍出版社1992年,第446页。
    ⑨又,罗新先生亦注意到“禀斛”与“吴平斛”连袂出现皆有折算比例的情况,但是他从当时的量制角度出发,提出禀斛是传统量制,吴平斛则是新量制;前者用於收纳米谷,後者用於出付米谷等——这种大斛进、小斛出的办法,有利於开拓财源,解决财政困难。亦备一说。见氏著《也说吴平斛》,《崇文书局》,第二辑,崇文书局2006年,第197-200页。我们认为,还是从“口粮”角度理解“禀斛米”为善,二者的折算辟系,似说明了“口粮”要求比较严格,如普通税米的品质或有好坏,则统一采用折算之法加以平衡.
    ①此文中所引例证中有“税吴平斛米”与“禀斛米”折算的记载,所谓“税吴平斛米”也就是“税米”,此处的“税米”,当以孙吴早期通行的新量器——吴平斛——来衡量、计算。
    ②其文曰:“出郡吏雷济黄龙三年盐贾米四百一十九斛二斗,准稟斛米四百……”
    ③可参谷口建速《长沙走马楼吴简所见孙吴政权的地方财政机构》(载“简帛网”,网址:www.bsm.org.cn,即武汉大学简帛研究中心网站);侯旭东《长沙三国吴简三州仓吏“入米簿”复原的初步研究》(《吴简研究》,第二辑)等有关研究成果。另外,佐原康夫《关於汉代郡县的财政机构》(《东方学报》,62,1990年)一文,虽然主要讨论汉代,亦有参考价值。
    ①即“三一六二五”、“壹一七八二”等例证中,常出现的。被督军量都尉……书付(或“给”)……”等记述,其义为:根据督军粮都尉某年某月某日下达文书的精神,将(徵之於民)存於仓中的、固定数额的米交付给某人,某人或转运(吴简中多用“运诣”)、或送达至某机构。又,谷口建速先生将“被督军粮图尉……书”之内容概括为“搬出的理由”,将“付(给)……运诣”等内容,概括为“搬出的目的”,亦有借鉴意义。
    ②《田家莂》中,绝大部分都有纳布的记录,这种布一般被称为“田畝布”(吴简竹简部分,亦有记载。不过,多以“田亩布贾准入米”<壹·六六六>、“田亩贾准米”<贰·八二一二>、“田亩布贾米”<贰·八二八八>、“田亩布米”的形式出现);因租佃土地性质之不同、有否收成之不同,共有“六寸六分”、“二尺”、“二尺六寸六分”等三种不同的定额税率:可以纳定量的布,亦可以折算为米缴纳等。另外,讨论“税米”时,我们己列表注明米、布、钱的基本情况,此处不再单独讨论。
    ③仅有数个汉字的残断简,不在统计之列。
    ①唐长孺先生在讨论汉代田租、口算钱转变为曹魏时期户调时,专门提到了绢布徵纳依据的问题。参氏著《唐长孺文集·讲义三种·魏晋南北朝史(三章)》,第35页。
    ①仔细分析“壹·四四五一”,其文义为:将“南乡口丘男子廖酉”所纳之“(冬)赐布”,由府库调拨,以便支用。
    ②陈寿:《三国志》,第950页。
    ③权德舆:《权载之文集》,四部丛刊,第8册,清嘉庆刻本。
    ④中华书局编辑部点校:《全唐诗续拾·蜀下·宋光嗣诗》,载《全唐诗》(增订本),第十五册,中华书局1999年,第11729页。
    ⑤日本元和七年活字印本。
    ⑥马端临:《文献通考》,中华书局1986年,第“考1357中”页。
    ⑦胡三省注曰:“以前所赐布,折充冬赐。”参司马光编著,胡三省注,“标点《资治通鉴》小组”校点:《资治通鉴》中华书局1956年,第8006页。案:下引文皆以“司马光:《资治通鉴》,第×页”格式出注,下同。明严衍《资治通鉴补·唐纪六十四·武宗至道昭肃孝皇帝下》(清光绪二年盛氏思补楼活宇印本)亦节引此文。
    ⑧阎步克先生从薪俸形态的角度,提出“魏晋以下,薪俸形态明显多样化,项目也随之增加:货币与谷禄之外,还有春绢、秋绢:实物之外,还有力役、禄田”的看法.据此,阎先生认为,官员受赐的“春绢”等,是以俸禄的名目所赐。又,阎氏论述汉代赏赐制度时,据桓谭《新论·遣非》“少府所领园地作务之八十三万万,以给宫室供养、诸赏赐”,又借鉴加藤繁《中国经济史考证》、李剑农《中国古代经济史稿,先秦两汉卷》之观点,提到赏赐之物、源自皇帝本人的私房钱(即非出自国库,而出自少府)的情况.而後文中,他又提到“东汉的春赐与腊赐规范化”、“视其为岗位津贴”等观点,但东汉时期的这种规范化赏赐源自少府,还是源自国库,他则没有明确 说明。分见氏著《中国古代官阶制度引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第144, 158-163页。
    ①我们初步推断,国家依附民性质的屯田民等身份的贱民,可能不属於此纳税范围。限於资料,此推断存疑待考。
    ②阎步克先生曰:“汉朝的赏赐数额巨大,赏赐内容包括金钱、缯帛、器物、酒肉、奴婢、住宅、车马、衣服等。西汉畎黄金、钱币为主,东汉以布帛为主。”见氏著《中国古代官阶制度引论》,第158页。
    ③阎步克:《中国古代官阶制度引论》,第158-163页。
    ④见《长沙走马楼三国吴简·竹简[三]·下》,第722页。
    ⑤见《长沙走马楼三国吴简·竹简[三]·下》,第728页。
    ⑥马丽:《三国志称谓词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0年,第21-28页。
    ⑦马丽:《三国志称谓词研究》,第32页。
    ⑧黄金贵:《<上古汉语称谓研究>序》,载王琪:《上古汉语称谓研究》,中华书局2008年。
    ①如亲属称谓部分,作者结合冯汉骥等先生的有关成果,分成血亲亲属(父系、母系)、姻亲亲属(夫系、妻系)等。社会称谓部分,则根据语料的实际情况,分成社会关系交际称谓、帝王诸侯称谓、年龄称谓、情感称谓、性别称谓等;社会关系交际称谓,按照内容的不同,又细分为表关系、表职业、表身份。这些分类皆有启发意义,我们在第六章中多有参考。
    ②商务印书馆2007年。
    ③赵国华:《<长沙走马楼三国吴简·竹简>称谓语研究》。
    ④案:以上二例,转引自孙正军《走马楼吴简中的左、右郎中》(载《吴简研究》,第三辑,中华书局2011年,第264页)。
    ①孙正军:《汉唐储官制度研究》,北京大学博士论文,2010年。
    ②孙正军:《走马楼吴简中的左、右郎中》,《吴简研究》,第三辑,第266-269页。
    ③同上文,第269页。
    ④王素:《长沙走马楼三国孙吴简牍三文书新探》,《文物》,1999年第9期。
    ⑤另外,吴简中的“左郎中”、“右郎中”似还有等级、职权高低之别,存疑待考。
    ⑥三州仓为粮食仓库之名,没有问题。而关於“邸阁”作为粮仓,则亦有权威观点。如唐长孺先生在《南朝的屯、邸、别墅及山泽占领》一文中,即专门探讨过作为粮仓、形同阁状的“邸阁”.见氏著《山居存稿》,中华书局1989年,第4-8页。佐久间吉也《关於晋代的邸阁》(国书刊行会:《佐藤博士还历纪念中国水利史论集》,1981年)一文,亦有参阅价值。又,作为“仓库”的“邸阁”,又作“氏阁”。如梆州苏仙桥西晋简中,“1-32”文曰:“一斗二升五合,别收责输付耒阳氏阁。”见湖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湖南梆州苏仙桥遗址发掘简报》,载《湖南考古辑刊》,第8集第99页。
    ⑦毋庸置疑的是:吴简中还有大量“邸阁”、“关邸阁”作为官职名出现的例证,伊藤敏雄、王素、宋少华均有探索。另外,我们再补充一例,即:“草言,移州中、三州李、董二邸阁四年所白入租税、样米事。十二月四日,仓曹史赵野白.”(柒·总52291)案:“州中”、“三州”当即州中仓、三州仓:“李”、“董”似即李嵩、董基之简称;“二邸阁”似即两位邸阁之义,此处“邸阁”当即官职名。
    ①案:作为机构名,“三州仓”之名较易理解。而“三州仓运”则似为“三州仓”机构(亦可为地名,即三州仓所在地方的代称)中,专门负责物资转运事务的分支机构。吴简中还有“三州仓运司马”(壹·九五四一)、“三州仓运船师”(壹·九五一四)、“三州仓运新吏”(壹·九五三四)等不同社会称谓词,似亦说明“三州仓运”当为处理三州仓钱粮转运业务的机构名.
    ②参阎步克:《中国古代官阶制度引论》,第328-330页。
    ③案:王子今、张荣强先生在分析“举私学”之“举”时,罗列了工素先生的“没入”说,胡平生、侯旭东的“举荐”、“步入仕途”说,王、张本人的“承认其身份地位”说。“J22-2695”有“被曹敕,发遣吏陈晶所举私学番倚诣廷言”之载,其中,“陈晶所举私学番倚,,中的“举私学番倚”明显为动宾结构,“举”为动词,“私学番倚”为对象。“发遣吏陈晶所举私学番倚诣廷”亦为复杂的动宾结构,“发遣,,为动词,即发配、派遣之意,对象“番倚’、“番倚诣廷”则又是另一层面的主谓结构,主语为番倚,谓语是“诣”(即前往),实语是“廷”(可能是县廷)。如果按照“承认其身份地位”解释的话,从语法意义上讲,较难解释。另外,“参·三八二八,,亦有类似记载,其文曰:“府前言,部乡吏番琬发遣待事史陈晶所举私学潘奇诣(?)。”其结构与上述“发遣吏陈晶所举私学番倚诣廷”的结构完全相同。据此,“举”之义仍以释为“举荐”为优,至於是否“步入仕途’,、“承认其身份地位”则是“举荐”义的後果。参王子今、张荣强:《走马楼吴简“私学”考议》,《吴简研究》,第二辑,第66-72页。
    ①见上引史云贵、于海平之文。
    ②陈寿:《三国志》,第1169页。
    ③欧阳询撰,汪绍楹校:《艺文类聚》,中华书局1965年,第1243页。
    ④陈寿:《三国志》,第739-740页。
    ⑤房玄龄:《晋书》,第785页.案:《晋书·明帝纪》亦同,而《晋书·宣帝纪》作“南安监冶”。
    ⑥范晔:《後汉书》,第3597页。
    ⑦此据“壹·一七一七”。其文曰:“其十斛五斗,司马邓邵黄龙临居米。”此例中有“司马邓召中的记录,则此“司马”当即“监池司马”之省称。
    ①汉应劭著,王利器校注:《风俗通义校注》,中华书局1981年,第427-433页。又,晋干宝《搜神记·到伯夷》曰:“北部督邮西平到伯夷……日哺时到亭,敕前导人且止。录事掾曰:‘今尚早,可至前亭。’曰:‘欲作文书,便留。’吏卒惶怖,言当解去。”参汪绍楹校注:《搜神记》,中华书局1979年,第224页。
    ②案:洪氏原文所载为上“工”下“羽”之字,因无法录入,暂用“口”标示,待另制字後,再行补入。
    ③洪适:《隶释》,第63页。
    ④周广业:《季汉官爵考》,清周氏种松书塾钞本,上海图书馆未刊稿本,第十四册,复旦大学出版社2008年,第327页。
    ⑤或由录事掾下之书吏制作、录事掾潘琬审阅并以潘琬的名义发出的汇报文书。
    ⑥参何立民、吕静:《东汉晚期民事诉讼与调解制度之考察——以“光和六年自相和从书”为例》,载《出土资料と汉字文化圈》(谷中信一主编,日本汲古书院2011年)。又参永田英正著,张学锋译:《居延汉简研究》,第266页。
    ①一般而言,罪犯许迪的供词,亦附在此“呈送状”後面,一并呈送上级审核。
    ②文曰:“兼录事据潘校。”
    ③我们受“贰·七二三九”竹简启发,得出这样的观点。其中,“贰·七二三九”文曰:“(?)录事掾番碗校”关於这枚竹简,整理者注曰:‘琬’字笔画粗大,似为签署时有意而为。”
    ④文曰:“文曹期会掾(?)。”
    ⑤严耕望:《中国地方行政制度史·魏晋南北朝地方行政制度》,第275页。
    ⑥先生作品中,主要将郡县佐吏分成佐官(上佐)、属吏二种。其中,属吏下又分成纲纪、门下、分职列曹及其他等门类。见氏著《中国地方行政制度史》之《秦汉地方行政制度》、《魏晋南北朝地方行政制度》之目录页。其中,录事掾属於“属吏”之“门下”类。
    ①范晔:《後汉书》,第1483页。
    ②徐畅:《走马楼简所见孙吴临湘县廷列曹设置及曹吏》,《吴简研究》,第三辑,第319页。
    ③潘羜是市掾、李珠是市吏。见“参·八三九六。(“(?)口己出五十万一百四钱,付市据潘羚、吏李珠市嘉禾二年布”)、“参·三三九”等。
    ④前者如。参一五一三”(“七日,关主者史熙堂付吏区光口□□民……”)、“参·二四三三甲”等,所谓“关主者史”似即关吏之长,也就是管理某关的吏员。後者如“壹·二○三九”、“参·四六一二”(“右仓曹史烝堂白:三州仓吏谷汉列,起嘉禾元年正月一”)等。
    ⑤据“参·三八四四”(“闰月十九日,户曹史张惕”)、“参·六五八二”(“五月十四日,领中贼曹史张惕”),张惕还任户曹史、中贼曹史之职。据“贰·六八一六”(“廿四日,司虞史陈通”、“参·二五三”(“嘉禾二年闰月十二日,关经用曹史陈通付库吏”),陈通则曾司虞史、阕经用曹史等吏职。
    ①即“238号正”。参林梅村,李均明:《楼兰尼雅出土文书》,文物出版社1985年,第53页。
    ②洪适:《隶续》,第396页。
    ③洪适:《隶释》,第66, 67、108页。
    ④梁章钜,杨耀坤校订:《三国志旁证·时校事放横》,福建人民出版社2000年,第742页。案:节引时,标点稍有差异.
    ⑤王先谦注《後汉书·胡广传》“长大,随辈入郡,为散吏”时,亦引用沈氏此文,其注文曰:“散吏,《隶续》碑阴所谓从掾位、从史位者是也。”参氏著《後汉书集解》,中华书局1984年,第527页。案:中华书局据1915年虚受堂刊本影印出版。则“散吏”与“职吏”相对。
    ⑥所谓“编任资格”,阎步克先生认为,即“指称与编制、员额及任职的正式化程度相关的等级身份问题”。见氏著《中国古代官阶制度引论》,第118页。
    ⑦即“比若干石”(参照或给予“若干石”的俸禄、赏赐、待遇或地位)之义。参阎步克:《从爵本位到官本位——秦汉官僚品位结构研究》,三联书店2009年,第408, 443-451、461页。
    ①这也就是阎步克先生所提到的“无秩→比秩→正秩”的情况:当然,也存在诸如“军吏”等自成系统的职官,由“正秩→比秩”的情况。参《从爵本位到官本位—秦汉官僚品位结构研究》,第409, 459, 460页。
    ②上二条内容,分见阮元等:《十三经注疏·周礼注疏》,第697, 720, 721页;孙诒让撰,王文锦等点校:《周礼正义》,第650, 898-910页。
    ③陈寿:《三国志》,第312页。
    ④陈寿:《三国志》,第1318页。
    ⑤范晔:《後汉书》,第3624页。
    ⑥即“壹·二○一四”所提到的“禀”。其文曰:“士四人禀。起嘉禾元年四月,讫七月。其一人,二斛口□。三人,人二斛.··一”
    ⑦据“壹·一九九三”。其文曰:“都尉儿福、仓曹掾阮父所领师士九十人。嘉禾元年六月直。其卒六人,人三斛。廿二人(?)。”又,“参·五八三九”中,亦有。人三斛。之载,其文曰:“……百□三人。嘉禾二年正月直。其四人,文至而鸟。百口(?)”则此处“其四人,可能亦是“士卒,之类身份的百姓。
    ⑧据“贰·四○六八”,但其身份不明。其文曰:“,……人。嘉禾二年六月食。其九人,人二斛五斗。廿一人,人二斛。其(?)。”
    ⑨据“参·二一六九”。其文曰:“夷新兵五十六人,人二斛。起嘉禾二年正月,讫二月卅日。其年四月十六日,付杝师市。”
    ①“贰·九○七九,文曰:“嘉禾元年四月全残口口。其一人全直(?),四斛。六十人凌人,一斛。十人鼓史,人五斗。嘉禾元”据此,“鼓史”口粮又似五斗,而非上文所谓一斛五斗。存疑待考。
    ②据“参·四二三”,但其身份不明。其文曰:“(?)起嘉禾园年口月,讫口月。其十人,人一斛。其一百一十二人,人二斛(?)”
    ③庄小霞:《走马楼吴简中所见“奉鲑钱”试解——兼论走马楼吴简所反映的孙吴官俸制度》,载卜宪群、杨振红主编:《简帛研究》(2008),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0年,第270页。
    ④转引自王建中:《汉代画像石通论》,紫禁城出版社2001年,第403-404页。
    ⑤此图转引自刘志远等:《四川汉代画像砖与汉代社会》,第4页。
    ⑥此墓壁画中不仅有击鼓之图,还直接榜题为“鼓吏”。参内蒙古文物工作队等:《和林格尔发现一座重要的东汉壁画墓》,《文物》,1974年第1期。
    ①此表简要说明如下:①、即40亩二年常限田,16亩馀力田,下同。②、此據文义推算而来,因此用()表示,下同。③、“4.12.20”即嘉禾四年12月20日,“5.闰.20”即嘉禾五年闰月20日,下同;又,四个时间,分别表示缴纳米、布、钱及田户曹史校核之时间.④、“一四○六”即《田家莂》第一四○六号(出土号)木牘。⑤、据释文“50”之数字有讹误,当为“30”。⑥、表示二年常限田、馀力田中的定收部分的标准均为“4斗5升6合”,下同。⑦、此为缀合复原之木牍。⑧、此据文义,推算出的折算比例,下同。⑨、据文义推算出的米价,下同。
    ①高敏:《关於<嘉禾吏民田家莂>中“州吏”问题的剖析》,《走马楼简牍研究》,第55-66页。
    ②部分以“二年常限租田”名目出现的例证,其微收标准亦为“4斗5升6合”,如“田家莂·一○八四”(原文曰:“佃田八町,凡六十亩,其册亩二年常限租田。为米十八斛二斗四升……”)。
    ③案:“田家莂·七三一”中“定收册亩,亩收米五斗八升·…”,“亩收米”後,释文不全.据文义,我们推算为“五斗八升六合”。与上述类似部分“二年常限租田”者,徵收标准又有此"5升8斗6合”者,如“田家莂· 九二二”(原文曰:“弦丘州吏陈康,佃田八町,凡廿亩,皆二年常限。租田亩收米五斗八升六合,凡为米十一斛七斗二升……”)。同一名目标准不同的原因,仍有探讨的必要。
    ①如“田家莂·一一二三”、“田家莂·一一七七”所示,文中皆有“定收××亩,亩收米一斛二斗”之记录。
    ②根据推算,“田家莂·五三五”、“田家莂·1864+1789+1893”中的标准分别为“5斗8升2合’,、“5斗8升5合”其与“5升8斗6合”的标准并不矛盾,可能损耗或四舍五入等是导致差异的原因。“田家莂·二二三一”标准为"1斛1斗7升2合”,其与“1斛2斗”的标准之差异,当亦作此理解.
    ③其中“田家莂·二三三二”,有文曰:“湛丘州吏黄杨,租田册亩。亩收米五斗八升六合凡为米廿三斛四斗四升”。则其徵收土地是“租田”,至於其性质如何,需认真分析。“田家莂·二六七二”、“田家莂·二三二五”与此同。另外,值得注意的是“田家莂·五三五”所展示的情况,其文曰“佃田十三町,凡六十七亩二百一十步,皆二年常限。其十四亩册步早败不收布。其册亩为米廿三斛四斗。定收十三亩百七十步税,为米十六斛四斗五升,亩收布二尺。”文中明确指出所佃土地全部为“二年常限”,但“其册亩”的标准是5斗8升5合;而“定收十三亩百七十步”其标准又是“1斛2斗”,这里的“税”字,整理者认为“税田”之漏,但未给出依据。
    ④这也就是高敏先生所谓“嘉禾五年改革”的举措与影响。见氏著《阕於<嘉禾吏民田家莂>中“州吏”问题的剖析》。
    ①其文曰:“入东乡税米四斛五斗胄毕,嘉禾元年十一月八日,音溲丘州吏何息付三州仓吏谷汉受中。”
    ②其文曰:“集凡平乡领州吏三人,父子兄弟合五人.”
    ③其文曰:“平乡领州吏田一顷册四亩,收米十四斛二斗四升。”
    ④如“壹·三五六五”所示,州吏黑成经手纳入的是“广成乡”的税米,而其所在地是“捞丘”。如“壹·七九二六”(入都乡捞丘男子区布一匹三丈九尺,嘉禾二年十一月日,)所示,捞丘又是都乡下面的地名。“贰·四二一八”文曰:“乡捞丘邓冯嘉禾二年口算钱二千,嘉禾三年二月廿。”整理者指出,“乡”前之字无法释读,据上述分析,我们认为就是“都乡”之阙。
    ⑤如“J22-2499”等所示,平乡、广成乡的劝农掾殷连、区光等吏,於嘉禾四年八月二十六日,核查本乡州吏及其家人情况,制作了完整簿书。
    ①黄晓菲则将州吏解释为“州署中的官员”,似有讹误。见氏著《<长沙走马楼三国吴简·嘉禾吏民田家莂>词语通释》,华东师范大学硕士论文,徐莉莉教授指导,2009年,第256页。
    ②张氏论述此问题的基本逻辑思路如下:首先,一般而言,户籍文书登载信息多有滞後性的特点;其次,因为户籍文书的这一特点,临时性加派的徭役,则很难在户籍文书中充分体现;再次,既然户籍文书中频繁出现“真吏”的信息,则“真吏”当非临时性加派之役,必为固定徭役,或者如张氏所说,变为“身份”。
    ③何元庆先生曾认真比较“壹·九○九○”中提到的“夏隆”、《长沙耆旧传》中的“夏隆”,认为当为同一人。见氏著《走马楼吴简所见孙吴初期临湘社会》(复旦大学硕士论文,韩昇教授指导,2004年)。黎虎先生认同此观点,又根据《长沙耆旧传》所载的“郡吏”、吴简中的“真吏”,认为其身份或职务为郡吏,而其任用性质则为真吏。
    ④黎虎:《说“真吏”——从长沙走马楼吴简谈起》,《史学月刊》,2009年第5期。
    ⑤如“壹·九三六○”所示,此人即81岁。
    ①载《吴简研究》,第三辑,中华书局2011年,第239-242页。
    ②前者即编号为“贰·五一九”(内容为“右岁伍卒□领吏民八十八户”)的竹简,後者即“贰·一一○五”简。
    ①池田雄一:《汉代と地方少吏》,载《中国古代の聚落と地方行政》,汲古书院2002年,第593-596页。
    ②阿部幸信著,付晨晨译:《长沙走马楼吴简所见的“调”——以出纳记录的检讨为中心》,《吴简研究》,第三辑,第242页。
    ③阿部先生吸收中村威也、杨际平等先生的分类,根据“入调简”中不同文书体式,所作出的划分。其中,“格式甲”与中村氏之“Ⅱ”、杨际平之第一种相似,其格式为“入+乡名+年度+调+品类+数量年月日+丘名+身份+姓名+付库吏殷连受”;“格式乙”则与中村氏“Ⅰ”、杨氏第二种相似,其格式为“入+乡名+丘名+身份+姓名+年度+调+品类+数量+年月日+烝弁+付库吏殷连受”。这种分类,对於吴简文书研究、甚至本论文的汉语史研究等,都有重要的参考价值。参中村威也:《兽皮纳入简かり见た长沙の环境》,《长沙吴简研究报告》,第二集,长沙吴简研究会2004年,第60页;中文译文名《从兽皮纳入简看古代长沙之环境》,《吴简研究》,第二辑,第245-248页。杨际平:《析长沙走马楼三国吴简中的“调”——兼谈户调制的起源》,《历史研究》 2006年第3期。
    ④除此之外,沈刚先生则提出,当从“职能角度入手”分析岁伍、月伍的观点。根据吴简中的有关例证,得出“岁伍、月伍是新出现的丘的管理者,二者分工不同。岁伍主要管理丘中民户,月伍则负责土地管理,并且有时还要负责代缴本丘居民赋税”的观点,可参。见氏著《走马楼吴简所见“岁伍”、“月伍”新解》,《鲁东大学学报》,2011年第5期。
    ⑤其文曰:“入中乡嘉禾元年租米卅斛。嘉禾元年十一月二日,男子潘苌、关邸阁郭据付仓吏黄讳、史潘虑受。”
    ⑥其文分别为,“(?)……。嘉禾元年十一月十一日,小赤丘男子潘苌、关邸阁郭据付(?)”,“(?)嘉禾□年十一月十一日,小赤丘大男潘长、关邸阁郭据(?)”等。
    ⑦而“田家莂·五三三”、“贰·五三二五”、“参·四一”等竹简中,所提到的“潘苌”是否为同一人,限於材料,尚不能确定。
    ①孙闻博将“岁伍”、“月伍”归纳为“政府将居在丘上民户也以‘伍’编制後的具体事务负责者”,亦备一说.见氏著《走马楼吴简所见乡官里吏》,载《吴简研究》,第三辑,第285页.
    ②原载《国学季刊》七卷一号,1950年;又录於《中国语文MAE》(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
    ③前文载《郑州大学学报》,1978年第2期,後收录於《云梦秦简初探》(河南人民出版社1981年);中文载《魏晋南北朝社会经济史探讨》,第330-342页;後文原载《新乡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6年第3期,後收录於《长沙走马楼简牍研究》一书中。
    ④上二文,原分别载於《中国古史论集》(吉林人民出版社1981年)、《魏晋隋唐史论集》(第二辑,1983年):後录於《晋唐史论集》(中华书局2008年)一书中。
    ⑤湖北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
    ⑥载《江西师范大学学报》,1987年第2期。
    ⑦载《上海师范大学学报》,2003年第4期。
    ⑧载《简牍学报》,1980年,第7期,第249-274页。
    ⑨载《历史研究》,2010年第2期。
    ⑩于先生之文,均载《走马楼吴简续探》,文津出版社2007年。
    ①关於这一情况,高敏先生曾给出“吴简中十五岁成丁的例证”(换言之,十五岁以上之男女,皆称为大男、大女)、99十四岁以下的男女为子男、子女”、“六十一岁以上的男女为老男、老女”的论断,见氏著《吴简中所见“丁中老小”之制》,载《长沙走马楼简牍研究》,第104-108页。
    ②徐畅等曾提出“‘大’、‘小’之界限,似乎不在年龄,而在婚姻状况”、“孙吴早期严格遵守汉代户籍书写之例程”等看法,用来解释年龄小於十五岁称“大女”、十五岁以上称“小女”的情况,是值得重视的观点。参徐畅:《走马楼简中的成年待嫁女和未成年己嫁女》,载卜宪群、杨振红主编《简帛研究》(2007),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0年,第265-267页(此文又载宁欣主编《新材料、新方法、新视野:中国古代国家和社会变迁》,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11年,第52-63页)。案:上述徐氏关於两种情况的说明,我们认为,结婚与否只是重点之一,关键点仍在於我们这里所说的是否独立门户、以便於微收赋税、徵教摇役,从这个意义上讲,“户主”之义似更有参考价值。
    ③陈盘先生在论述“使男”等称谓时,曾引夏凤之说。据引迷之文,夏先生坚持“使男”纳口赋、“大男”纳算赋的观点,简牍中之所以有九岁“大男”的情况,“似皆由於误书或误释,,而致。转引自陈槃:《汉晋遗简偶述(增修本)·使男使女》,载《汉晋遗简识小七种》,第58-59页。
    ④参程念祺:《国家力量与中国经济的历史变迁。中国古代国家规模及其组织形式》,第23页。
    ⑤当然,值得注意的是:吴简中许多“户籍简”多登载户主身份,且名之为“××里户人公乘××”,其中“户人”(有的後面还有“公乘”民爵表示身份)之称,直接指明了这种户主的身份。
    ①高敏:《吴简中所见“丁中老小”之制》,载《长沙走马楼简牍研究》,第106-107页。
    ①即“三·四三三二”。
    ②也就是以六十一岁为界、是否注明“复”字的各类证据材料。
    ③高敏:《吴简中所见“丁中老小”之制》,载《长沙走马楼简牍研究》,第106-108页。
    ④高敏:《吴简中所见“丁中老小”之制》,载《长沙走马楼简牍研究》,第105-106页。
    ①徐畅:《走马楼简中的成年待嫁女和未成年己嫁女》,卜宪群、杨振红主编:《简帛研究》(2007),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0年,第266页.
    ②典型例证有,“敦煌郡敦煌县西右乡高昌里兵裴保,年六十六,妻袁年六十三,息男金年卅六,金男弟隆年四……”、“敦煌郡敦煌县西宕乡高昌里散唐黄,年廿四,妻昌年廿六,息女皇年六。”转引自陈垣:《跋西凉户籍残卷》,《北京师范大学学报》,1963年第2期。
    ①这些语料的具体情况如下:首先,睡虎地秦简、尹湾汉简、张家山汉简等出土简牍中,很大一部分材料亦为官文书,性质与吴简接近,并且具有数量较大、名目较多、较成系统的特点,假以时日,可开展历时的分析与研究;只不过,这些简牍文书所代表的时间,与吴简相比,仍有数百年时差,缺环较多,研究难度不小。其次,与吴简相比,出土地点、时代均接近的材料,仅有长沙东牌楼东汉简、走马楼西汉简、长沙九如斋东汉简牍、郴州苏仙桥吴晋简等。但是这些材料或数量不丰,或残断过甚,或文字较少,或图录、释文未见面世,只能留待他日,再行探讨。再砍,敦煌汉简、居延汉简以及楼兰、尼雅文书等材料,多与边疆屯戍事务有关,但毕竟属於官文书,并且这些材料出土时间较久,研究亦充分,与吴简专有名词对比研究的空间较大,可以尝试开展;可能存在的问题在於:敦煌、居延等简牍材料,多出土於甘肃、新疆等西北地区,且时间跨度达数百年(自两汉,历魏晋,直至十六国等),这与时间集中在二三十年、出土地远在湘江地区的吴简相比,时空差异仍较大。再次,里耶秦简、凤凰山汉简、额齐纳汉简、悬泉置汉简、武威汉简等出土材料,内容与性质皆与吴简性质接近,但亦受制於出土地点有别、时间相差较远、图版释文发表滞後、研究成果不丰等方面的原因,研究难度较大,只待他日再行探讨。
    ②吕叔湘、周一良、徐复、郭在贻、吴金华、方一新、王云路、朱庆之、董志翘、江蓝生、柳士镇、蔡镜浩、汪维辉、苏杰、王彤伟、王文晖等先生的成果可为代表。
    ①案:如王云路先生将部分“相+X”看成是偏正式复音词,具体属於“动词性偏正结构”类型。见氏著《中古汉语词汇史》,第371-372页。而周俊勋等先生则将这类“相+X”看成前加式派生词,属於复音词范畴;其中,“X”是动词,表示动作。见氏著《中古汉语词汇研究纲要》,第134页。从宽迂确定复音词的标准来看,我们认为,上述吴简中的这些结构都己成词,可以归入双音词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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