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二元司法模式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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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文以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法律观为指导,运用政治学、宪法学、刑法学、民法学、经济法学、行政法学、诉讼法学多学科知识,立足于中国国情,从政治理论基础、文化历史源流、司法实践传承和改革发展进路等方面,阐明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审判机关与检察机关分享司法权的二元司法模式之科学性和合理性。从组织架构、权力结构、运行方式和完善路径等方面,厘清了中国一元宪政体制下二元司法模式,与西方三权分立宪政体制下审判中心司法模式的结构性差异;通过回应二元司法体制质疑的学术观点,在对司法权配置模式和实践状况进行深入考量的基础上,系统回答了什么是中国特色的二元司法模式,怎样建设完善二元司法模式的问题。
     第一,中国二元司法模式的概念与基础。主要阐明二元司法模式的概念与内涵,并从马克思列宁主义的人民主权学说和法律监督思想,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关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等基本理论和中国的国情基础及历史文化基础等方面,论证该模式的合理性、必要性。
     第二,中国二元司法模式的形成与发展。主要阐述该模式是建国初期社会主义制度的必然选择,形成于域外借鉴,巩固于实践传承,发展于改革开放,并对这一过程中有关审检并列司法体制和检察权的属性等学术争论进行梳理和回应。
     第三,中国二元司法模式的组织架构。从二元司法架构的域比较入手,揭示中西司法不同的宪政定位和中西司法机关概念与内涵的差异。从审检并列的宪政依据,审检对应的机构设置,法官检察官管理制度及审检并列的制度价值等方面,论证审检并列的司法体制架构是中国特色的二元司法模式的组织基础。
     第四,中国二元司法模式的职权配置。从审检职权配置的历史演进入手,对刑事诉讼中的审检职权、民事行政诉讼中的审检职权、非诉讼活动中的审检职权配置进行阐述和分析,论证以实体裁判为特征的审判权和以程序控制为特征的检察权,是中国特色的二元司法模式的两个核心。
     第五,中国二元司法模式的运行方式。从刑事诉讼之司法运行,民事行政诉讼之司法运行和中国特色的司法运行规律等方面,分析论证以协调配合与监督制约并行、诉讼与诉讼监督同步为特征的司法方式,是中国特色的二元司法模式的价值体现。
     第六,中国二元司法的模式改革完善。在阐明否定推行审判中心主义学术观点的基础上,对二元司法改革的目标、原则、总体设想和具体对策进行分析阐述,旨在实现二元司法模式的理论研究与司法实践特别是当前正在开展的司法改革对接,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建设与完善建言献策。
This paper uses the legal concept of Marxism in China as a guide, uses multi-disciplinary knowledge of political science, constitutional law, Criminal Law, Civil Law, Economic Law, Administrative Law, Litigation Law. Based on Chinese national conditions, From political theory, cultural and historical origins, the judicial practice of heritage and the reform and development approach, and so on, clarify the science and rationality of the procuratorial organs and the Judicial organs share the judicial power of binary justice model under the people's Congress system. From the aspect of organizational structure, power structure, operation mode and perfect path, it is clarifying the structural differences of binary justice model under the Chinese constitutional system and the trial center judicial mode of Western constitutional system of the three powers separation. Based on the in-depth consideration and objective evaluation of judicial allocation mode and practice status, it is answer what is binary justice model of Chinese characteristics, and how to perfect the binary justice mode.
     The first:The basis and concept of Chinese binary justice mode. It is illustrative the concept and meaning of the binary justice model, From the aspect of Marxist-Leninism doctrine of pepole's sovereignty and the legal supervision ideology, on the basic theory of the People's Congress system of the theoretical system of socialism with Chinese characteristics and Chinese national conditions and the basis and historical and cultural demonstrate the rationality and necessity of the mode.
     The second:The formation and development of Chinese binary mode of Justice. It is the inevitable choice of Primary stage of socialism, Formed in the extra-territorial draw, consolidated in the practice of heritage, and developing in the reform and opening up, and to sort out and respond of academic debate in this process.
     The third:The Organizational structure of the binary mode of Justice. It is Start from the compare the structure of binary mode of Justice of the extra-territorial, discoved the differences of the concept and connotation of Chinese and Western judicial organs and the differences of the constitutional position of Chinese and Western. From the constitutional basis for the Parallel of procuratorial and Judicial, the institutional settings correspond to the procuratorial and Judicial, judges and prosecutors management system and the value of procuratorial and Judicial system, to demonstrate the judicial system is the organizational foundation of the dual justice model with Chinese characteristics.
     The fourth:The terms of allocation of the binary justice model, It is start from the historical evolution of the configuration from the court and prosecutorial powers. to elaborate and analysis the power of procuratorial and Judicial in the criminal Litigation, the power of procuratorial and Judicial in the civil and administrative Litigation, the power of procuratorial and Judicial in the the non-litigation activities, demonstrate the entity for the characteristics of the judicial power and process control features of prosecutorial power,is a binary justice mode of two core with Chinese characteristics.
     The fifth:Operation mode of the binary justice. From the operation of criminal Litigation, the operation of civil and administrative litigation, and the rule of judicial operation with Chinese characteristics,with the features of coordinate and supervision,litigation and litigation supervision,is a value of binary justice model with Chinese characteristics.
     The sixth:Reform and perfect the binary judicial mode. From the basis of negate the trial centered academic view,it is illustrative the goal of judicial reform, the basic principles the overall vision and specific measures of the dual judicial reform, aimed at achieving conform with the binary justice model theory and judicial practice, in particular with currently being judicial reform.It is to improve the advice and suggestionsfor the construction of the judicial system of socialism with Chinese characteristics.
引文
①参见孙长永:《审判中心主义及其对刑事程序的影响》,载《现代法学》1999年第4期。
    ①参见刘向文:《俄罗斯联邦检察制度研究》,《中国检察》第18卷。中国检察出版社2009年版,第453页。
    ②参见[俄]巴格拉依:《俄罗斯联邦宪法法》,莫斯科规范出版社2005年俄文版,第629-695页。
    ③参见[意]卡利亚:《论犯罪与刑罚》,黄风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2年版第9页。
    ①参见周本顺:《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载《新华文摘》2007年笫5期。
    ①参见陈光中、崔洁:《司法,司法机关的中国式解读》,载《中国法学》2007年第2期。
    ①参见沈德咏:《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论纲》,人民法院出版社2009年版,第186页。
    ①参见《马克思恩格斯集》第1卷,第316页。
    ①参见《马克思恩格斯集》第1卷,第279页。
    ②恩格斯在《(刑法报)停刊》一文中写道:“司法权是国民的直接所有物,国民通过自己的陪审员来实现这一权力,这一点不仅从原则本身,而且从历史上来看都是早已证明了的。”
    ③1918年苏俄宪法规定:全俄苏维埃代表大会及其常设机关——中央执行委员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人民委员会是行使行政权的最高行政机关,中央执行委员会委员在人民委员会所属各部(各人民委员会)中工作,并执行中央执行委员会的各项特别委托。
    ④近代意义的三权分立理论是由法国思想家孟德斯鸠提出的。他继承和发展了洛克的分权思想,在其1748年出版的法学名著《论法的精神》中,将三权分立说进一步完备。孟德斯鸠认为:“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他将国家权力划分为立法、行政、司法三种权力。主张议会行使立法权,政府行使行政权,司法权则由独立的审判机关行使。孟德斯鸠认为:“如果司法权不同立法权和行政权分立,自由也就不存在了。如果司法权同立法权合二为一,则将有对公民的生命和自由施行专断的权力,因为法官就是立法者。如果司法权同行政权合二为一,法官便拥有了压迫者的力量。”“如果同一个人或是由重要人物、贵族和平民组成的同一个机关行使这三种权力,即制定法律权,执行公共决议权和裁判私人犯罪或争诉权,则一切都完了。”这一学说为资产阶级革命后建立的政治制度提供了模式和奠定了基本原则。
    ⑤参见[美]潘恩:《潘恩选集》,商务印书馆1989年版,第22页。
    ①列宁:《论双重领导体制和法制》,《列宁全集》第43卷,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195页
    ②参见邱学强:《论检察体制改革》,载《中国法学》2003年第3期。
    ①毛泽东:《论人民民主专政》《毛泽东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1480页。
    ②周恩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政府工作报告》,《新华月报》1954年10号第86页。
    ①毛泽东:《论联合政府》,《毛泽东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1057页。
    ①参见蒲坚主编:《中国法制通史》(第一卷—夏、商、周),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330-331页。
    ②参见孟德斯鸠著:《论法的精神》,张雁深译,商务出版社1997年版,第185页。
    ①那时,公社首领兼行基层司法审判权,国王则享有最高司法审判权,对判决不服可向国王提出上诉,国王也亲自审理一些重大刑事案件。参见何勤华主编:《外国法制史》,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34页。
    ②参见:美)伯尔曼著:《法律与革命》,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版,第396页。
    ①参见乔伟:《中国法制通史》(第三卷),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474页。
    ①参见监察院监察制度编纂处编:《监察制度史要》,南京汉又正楷印书局1935年版,第30页。
    ②参见陈光中、沈国锋:《中国古代司法制度》,群众出版社1984年版,第30页。
    ③《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一卷第18页
    ①参见何勤华:《关于新中国移植苏联司法制度的反思》,载《中外法学》2002年第3期。
    ②参见张培田、张华著:《近现代中国审判检察制度的演变》,中国政法大学出版2004年版,第302页。
    ①参见何勤华:《关于新中国移植苏联司法制度的反思》,载《中外法学》2002年第3期。
    ②参见王桂五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1991年版,第25-26页。
    ③参见张培田、张华著:《近现代中国审判检察制度的演变》,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302-305页。
    ①参见何勤华:《关于新中国移植苏联司法制度的反思》,载《中外法学》2002年第3期。
    ①两“条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是全国最高审判机关,与各级法院的关系为领导及监督和被领导及被监督的关系;最高人民检察署是最高法律监督机关,与下级人民检察署的关系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参见:1981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转引自沈德咏:《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论纲》,人民法院出版社2009年版,第124页。
    ②参见《政务院关于加强人民司法工作的指示》(1950年11月3日),载上引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书,第452页。
    ③参见李六如:《人民检察的任务及工作报告大纲——在全国司法会议上的报告》(1950年8月6日),载闵钐编:《中国检察史资料选编》,中国检察出版社2008年版,第508页。
    ④参见刘少奇:《在中国共产党第八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政治报告》(1956年9月15日)。
    ⑤参见韩大元、于文豪:《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的宪法关系》,载《法学研究》2011年第3期。
    ①参见沈德咏:《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论纲》,人民法院出版社2009年版,第114页。
    ②数据来源:“两高”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工作报告,载1990年3月29日《人民日报》第2版。
    ③同②
    ①孙谦:《人民检察的光辉历程》载《检察日报》2008年版6月3日。
    ②数据来源:“两高”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工作报告,载2000年3月10日《人民日报》第2版。
    ①数据来源:“两高”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工作报告,载于2000年3月10日《人民日报》第2版。
    ②同①
    ①沈德咏:《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论纲》,人民法院出版社2009年版,第124-125页。
    ②参见孙谦:《人民检察的光辉历程》,载2008年6月3日《检察日报》
    ②数据来源:2010年“两高”工作报告,载2010年3月19日《人民日报》第2版。
    ①资料来源:2010年“两高”工作报告,载《人民日报》2010年3月1日。
    ②参见崔敏:《论司法权力的配置》,载信春鹰、李林主编:《依法治国与司法改革》,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年版,第368页。
    ③参见郝银忠:《评“检诉合一”诉讼机制》,《法制日报》2006年8月3日第7版。
    ①参见陈瑞华:《从“流水作业”走向从以审判为中心》,载《法学》2000年第3期。
    ②参见韩大元、于文豪:《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的宪法关系》,载《法学研究》2011年第3期。
    ③参见孙谦主编:《检察理论研究综述(1999-2009)》,中国检察出版社2009年版,第45页。
    ④参见沈德咏主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论纲》,人民法院出版社2009年版,第153页。
    ⑤参见韩大元、于文豪:《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的宪法关系》,载《法学研究》2011年第3期。
    ①参见陈光中崔洁:《司法,司法机关的中国式解读》,载《中国法学》2007年第2期。
    ②参见王玄玮:《论检察权对行政权的法律监督》,载《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1年第3期。
    ③参见吕涛:《论我国检察职能的转型发展》,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10年第5期。
    ④参见柯汉民等:《法律监督的内涵和特征》,载《中国检察》(第18卷),中国检察出版社2009年版,第3页。
    ①参见孙谦:《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中国检察出版社2009年版,第170页。
    ②参见朱孝清、张智辉:《检察学》,中国检察出版社2010年版,第377页。
    ①参见肖扬:《当代司法体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30页。
    ②杨蓉、高峻记录整理:《国际司法对话:法国司法制度和检法及检警关系》,刘偌生、姚蒙定,载《中国检察官》2008年第1期。
    ③法国最高司法会议是按照法国宪法第64条规定成立的,由总统担任主席,司法部长为副主席,由9名委员构成,主要职责有:(1)总统根据其建议任命最高法院法官和上诉法院的首席法官;(2)对特赦向总统提出意见;(3)作为法官纪律委员会监督各级法院遵守法律,对法官进行惩戒。
    ④参见韩大元主编:《外国宪法》(第二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81页。
    ⑤不同于美国的是,法国的司法权不包括违宪审查之权力,对立法制约几乎不存在。在法国,违宪审查权并不属于司法机关,而是归属于专门成立的宪法委员会。⑤尽管法国的很多学者认为,宪法委员会具有司法审判权,是一种具有司法性质的司法机关,但是根据法国宪法,宪法委员会是法国的第四大机构,在宪法文本中排在共和国总统、政府、议会之后,位列司法机关之前。
    ⑥(德)克劳斯罗科信著:《刑事诉讼法》,吴丽琪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66页。
    ①参见《胡锦涛同志强调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新华社2005年1月12日。
    ②西方国家实行三权分立和两党制、多党制,强调分权制衡和审判独立;我国实行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强调民主集中制,强调国家机关之间的分工制约和专门的监督机制。分权制衡与分工制约是两种不同的权力结构。在西方国家的分权制衡体制中,各项权力都有明确的范围,没有处于超越其他权力之上的权力。立法权与行政权之间的冲突和制约比较突出,关系往往比较紧张;而司法权相对弱小的,它裁判的根据来自立法,裁判的执行依靠行政,但是它比较超脱,可以独立地发挥裁判的功能,不仅享有对社会经济纠纷的终极裁判权,而且对政治纠纷包括立法与行政之间的纠纷享有最终的裁判权。西方国家监督制约机制蕴涵于权力的分配与运行之中,这是资本主义宪政的根基和主要特点。它的问题往往不是监督制约不够,而是制约过度而容易导致议而不决,缺乏效率。
    ①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是社会主义监督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我国,对法律实施的监督是通过多种途径实现的,除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以外,还包括党的监督、人大监督、行政监察监督、民主党派监督、舆论监督、群众监督以及其他形式的监督,构成了一个完整的监督体系。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与其他形式的监督相比,具有以下特点:一是国家性,即法律监督权作为国家权力的一部分,是通过立法的形式,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授权人民检察院行使的。二是专门性,即法律监督权由人民检察院专门行使,人民检察院以法律监督为专职专责。三是规范性,法律监督的对象、范围、程序、手段等由法律规定。四是强制性,即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具有法律效力,以国家强制力为保证。首先,法律监督的性质、功能和定位,综合起来构成了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与其他监督形式的区别,反映了它所具有的独特的性质,表明了它他具有与其监督形式不能相互替代的功能和地位。其次,法律监督只是监督体系中的一部分,与其他监督形式具有一定的联系,既要发挥其独特的监督职能,又要与其他监督形式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便发挥出我国监督体系的整体效能。最后,我们既要认识到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具有重要的作用,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中不可缺少的环节,同时也要注意到它的作用是有限度的,既受法律的限制,也受主观和客观条件的限制。五是程序性,即检察机关实行法律监督必须遵循法定的程序,同时监督的效力也主要是启动相应的司程法序。
    ②参见沈德咏:《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论纲》,人民法院出版社2009年版,第202页。
    ①雷铣、张培田:《新中国检察审判制度演进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1995年版,第234页。
    ①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均规定,奖励的条件之一是“勇于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事迹突出”
    ②参见李国明等:《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权的法理基础》,《当代法学》2011年第6期。
    ③参见徐益初:《从我国检察机关的发展变化看检察机关的定位》,《人民检察》2000年第6期
    ④参见林钰雄:《检察官论》,台北学林文化事业有限公司1999年版第26页。
    ①参见孙谦:《检察官论》评介(二)”,载《人民检察》2004年第3期。
    ②参见谢佑平、万毅:“检察官当事人化与客观公正义务”,载《人民检察》2002年第5期。
    ①参见封丽霞:《政党与司法:关联与距离——对美国司法独立的另外一种解读》,载《中外法学》2005年第4期。
    ②参见梁琴、钟德涛:《中外政党制度比较研究》,商务印书馆2001年版,第239页。
    ③值得一提的是,总统总是选择顺从其政治阵营政治主张的人选担任法官职务。而且个人对党派的忠诚程度也是及其重要的选任标准。日本等国也大致如此。日本学者小林直树曾直言,日本最高法院法官的任命不可能摆脱政党的影响,而是强烈反映出执政党的意向,因此,司法裁判一般不会造成政府以及执政党的难堪。参见封丽霞:《政党与司法:关联与距离——对美国司法独立的另外一种解读》,载《中外法学》2005年第4期。
    ④参见封丽霞:《政党与司法:关联与距离——对美国司法独立的另外一种解读》,载《中外法学》2005年第4期。
    ①参见王帮佐等:《中外政党制度的杜会生态分析》,上海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182页。
    ②参见徐显明:《司法改革二十题》,载《法学》1999年第9期。
    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规定:中央人民政府设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署、公安部和司法部,分别行使国家的审判、检察、侦查和司法行政职权。1951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暂行组织条例》第10条又充分肯定了司法从属政府的做法。
    ①求是杂志政治编辑部编:《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辅导读本》,红旗出版社2006年版,第5页。
    ②参见王胜俊:《始终坚持“三个至上”实现人民法院工作指导思想的与时俱进》(2008年8月在全国大法官大学习大讨论研讨班上的讲话)。
    ③参见沈德咏:《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论纲》,人民法院出版社2009年版,第465页。
    ④参见周本顺:《从中国实际出发,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载《今日中国论坛》2006年第12期。
    ⑤参见张雪妲:《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与坚持党的领导》,载《检察日报》2004年2月26日。
    ①参见最高人民检察院政治部编:《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辅助读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6年版,第114页。
    ①参见熊先觉:《中国司法制度简史》,山西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90页。
    ②参见张晋藩主编:《中国司法制度史》,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版,第566页。
    ③参见沈德咏:《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论纲》,人民法院出版社2009年版,第74页。
    ④同前注
    ⑤具体体现为:第一,司法审判被植根于群众立场之上。司法必须倾听群众的声音,为群众排忧解难,为保障抗日军民的根本利益服务。第二,建立便利群众的公诉制度。第三,司法工作相信群众,依靠群众。毛泽东在1944年指出:“司法也该大家动手,不要只靠专问案子的推事、审判员。依靠群众调查、揭发、检举犯罪,监督执行和改造犯罪,吸收群众参与审判等制度,都在实践中运用自如”参见张晋藩主编:《中国司法制度史》,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版,第586页。
    ①参见万鄂湘:《从中西方政治制度比较看我国司法制度的人民性》,《人民法院报》2008年9月16日理论版。
    ①美国学者范德比特指出,“在法院而不是在立法部门,我们的公民最初接触到了冷峻的法律边缘,假如他们尊重法院的工作,他们对法律的尊重将可以克服其他政府部门的缺陷,但是如果他们失去了对法院工作的尊重,则他们对法律和秩序的尊重将会消失,从而会对社会构成极大的危害”。参见Arthur T,The Challenge of LamReform,Princeton,NJ,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1995,P4-5.
    ② Henry J.Abraham, Judicial Process, 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98, P1.
    ③ 参见庞德:《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法律的任务》,沈宗灵等译,商务印书馆1998年版,第91页。
    ①同前注
    ②参见庞德:《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法律的任务》,沈宗灵等译,商务印书馆1998年版,第91页。
    ①参见孙谦:《检察:理念、制度与改革》,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172-173页。
    ②参见何家弘主编:《中外司法体制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04年版,第251页。
    ①李喜春:“检察官精英化”,载王少峰主编:《检察制度理论与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05年版,第454页。
    ②马明林:“检察官职业化研究——以统一司法考试为基点的分析”,载张智辉、谢鹏程主编:《中国检察》(第三卷),中国检察出版社2003年版,第700页。
    ③苗勇、张忠浩:“试论检察官职业化建设”,http://Www.sXsz.jcy.gov.cn.
    ④参见贺卫方:《司法的理念与制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9页。
    ①参见张德主编:《人力资源开发与管理》,清华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75页。
    ②农中校:“论检察官绩效考核机制”,载张智辉、谢鹏程主编:《中国检察》(第五卷),中国检察出版社2007年版,第574页。
    ①广义上的司法消极(克制)主义,不仅仅限于在法律适用方面是否与现有法律严格一致,而不突破、不改变这种法律适用结果意义上的自我克制(避免司法权对立法权、行政权的侵犯),包括在程序、行为意义上的保守与克制,包括严格恪守程序中立原则,在当事人的诉权和司法权关系的处理上,把前者置于制约后者的优先地位。在司法权的行使上,司法官固守最核心的裁判权,在司法权的延伸(如诉讼指挥权、管理权等)与细化上,都要注意其行使的必要限度和被动因应性,避免过于主动而影响程序的中立。
    ②[美]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上册)董果良译,商务印书馆1991年版,第110页。
    ③ Lonl·Fuller, "The Forms and Limits of Adjudication",in American Court System,1978By W·H·Freman & company
    ①参见雷铣、张培田著:《新中国检察审判制度演进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1995年版,第206页。
    ②参见许德珩:《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暂行组织条例>的说明》,载《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组织程序参考资料》,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93-97页。
    ③参见傅郁林:《审级制度的建构原理——从民事程序视角的比较分析》,载《中国社会科学》2002年第4期。
    ①在检警分立型国家,检察官是政府的公诉律师或者王室法律顾问。在刑事诉讼中,检察官和警察一起,充当“一方当事人”的角色。逮捕措施的审查决定权只能赋予法官。在检察官指挥侦查型国家警察接受检察官的领导或者是检察官的附属官员,为了防止警察侦查中的不当行为,同时也是为了防止检察官对警察的监督不力,防止检察官在侦查中的不当行为,有必要建立由法院进行的司法审查的机制,通过法院对一些强制性侦查行为包括逮捕进行审查,保证侦查的正当性、合法性。
    ②参见孙谦:《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中国检察出版社2009年版,笫170页。
    ①参见朱孝清:《中国检察制度的几个问题》,《中国法学》2007年第3期。
    ②参见谢鹏程:《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中国社会科学》2006年第1期。
    ②参见周永康同志2007年12月24日在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②值得注意的是,我国审检并列的司法架构,至今仍是一个受到质疑和争论的话题,司法权只能是审判权和裁判权,司法机关即为审判机关,检察权是行政权或准司法权等观点颇具影响。有学者指出,司法权的特征在于被动性、公开性、透明性、独立性,实际上是指法院裁判权,因此检察机关不能算司法部门,检察权不是司法权。也有学者认为,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权是法律监督权,在履行检察职能中应慎用司法权的概念。连最高审判机关在规范性文件中也自觉或不自觉地将审判工作概念与司法工作概念混用等等。对我国司法权和司法机关的误读,实际上是受西方司法话语体系特别是司法即审判观念的影响。
    ①在裁判明显不公的情况下,当事人的权利因审判权的错误行使而受到侵害,使得法律监督权的介入成为必要。检察机关之所以提出抗诉,并不是站在当事人一方反对另一方,而是出于维护司法公正,在一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或体权利受到侵犯,诉讼中的平等地位和权利没有依法得到审判机关保障的前提下,启动再审程序,促使当事人的平等地位和权利依法得到保障。
    ②实际上,检察机关在监督工作中比较重视维护裁判的稳定性,对错误不明显或生效时间长的裁判一般不提出抗诉。即使检察机关提出抗诉的案件,只要法院及时审结,裁判效力待定的状态将随之消除。实践中,法院审理民事抗诉案件周期长的问题突出,有的长达数年之久,这也是导致民事裁判的效力长时间处于不定状态的一个重要原因。
    ③参见孙谦:《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中国检察出版社2009年版,第219页。
    ①参见游伟、赵剑峰:《论我国刑法司法解释权的归属问题》,载《法学研究》1993年第1期。
    ②参见李希慧:“刑法解释论”,载赵秉志、张军主编:《中国刑法学年会文集第一卷:刑法解释问题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297-298页。
    ①参见龙宗智:《构建和谐社会与行使检察权》,载《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7年第4期。
    ①参见龚佳禾:《检察官客观义务研究》,《新华文摘》2008年第5期。
    ①参见[法]基佐:《欧洲文明史》,程洪逵、沅芷译,商务印书馆1998年版,第7页。
    ①参见张明楷:《刑法分则的解释原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6页。
    ①本案例选自最高人民检察院研究室编《刑事司法与刑事法理》2008年第3期。
    ①本案例选自最高人民检察院研究室编《刑事司法与刑事法理》2005年第3期。
    ①本案例选自最高人民检察院研究室编《刑事司法与刑事法理》2008年第5期。
    ①这类犯罪的社会危害性隐伏期较长,不会立即暴露,暴力色彩淡薄,不直接涉及公众个人利益,有关当事人作证的主动性、积极性不高,而公安机关查处刑事案件所侵犯的客体大部分是与人民群众直接联系的生命权、健康权和财产权,容易得到人民群众和有关单位的积极支持和大力配合。
    ②同时,检察机关侦查的案件,侵害的客体和对象的特点,使得此类犯罪一般在立案时就有具体的犯罪嫌疑人,侦查对象明确,特别是有关部门或单位先行调查后移送检察机关立案侦查的案件,犯罪事实与犯罪嫌疑人在一定程度上是明确的,立案后的侦查工作,主要不是排查犯罪嫌疑人,重点在于依照法律程序发现和收集证据,认定犯罪事实。
    ③此案选自“湖南省检察机关2010年优秀案件汇编”第一辑,第52页。
    ①参见宋楠:《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视角下的反贪侦查工作》,载《中国检察官》2009年第5期,第23页。
    ②现代心理学认为人的心理结构分为三部分,即知、情、意。其中情即为人的情感,它对人的心理状态及其具体认知具有极为重要的影响,为人的整个心理状态提供了一个大的背景。情感的变化会引起人认知内容的变化,可以说情感是人心理结构中比较脆弱、易受影响的一部分。
    ④现代刑事司法中,被告人的主体地位得到确认,依法享有不被肉体和精神强制获取有罪供述的权利,但被告人如果是被追诉行为的实施者,又因其最了解案件情况而成为最重要的证据来源,在被告享有最低限度的不受强制保障的情况下,为争取被告认罪,为获取证据信息,在一定情况下,除了其他的司法手段与策略外,将不可避免地采用协商性司法方法。我国长期实行的“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刑事政策,实际上为这种协商创造了重要的制度性前提。而在实际的司法过程中,由于控辩双方的关系实际上是一种博弈性互动关系,因此这种政策感召、政策实现的过程可能加入协商性因素,也就是将“从宽”、“从严”的内容相对地具体化,出现“要约”与“承诺”协商过程。就协商范围,应禁止罪质协商,国家不能在犯罪性质的确认上让步,原则上禁止罪数协商,即对已查明的犯罪事实原则上均应追诉,但在侦查未完结时可以协商同意对嫌疑人的某些涉嫌事实不再追查;允许量刑协商,对被告予以从轻、减轻,甚至免除处罚。在此基础上,要求协商的过程与内容采用可监督、可检查、可被相关方提出异议的方式进行。
    ①此案选自“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处编《民事行政检察指导案例汇编》2010第一辑,第12页。
    ①我国《民事诉讼法》专门列有“审理前的准备”,共有7条(第113条至119条),规定了四项审理前的准备工作:(1)发送起诉状和答辩状副本;(2)向当事人告知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3)向当事人告知合议庭的组成人员:(4)审核诉讼材料和调查收集必要的证据。从这几项规定的内容看,《民事诉讼法》“审理前的准备”还保留着“纠问式”审理模式“重调查、轻举证”的特点。
    ②参见赵晋山:《论审前准备程序》,载《诉讼法论丛》(第6卷),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515页。
    ③首先,从参与人的地位上说,当事人双方是相对方,处于相对的地位。调解法官处于两者之间,是一个中间人,充当调和者的角色。这一角色决定了他不应是争议的裁判者,也不是协议内容的决定者。其次,从程序上来看,法院调解的启动、进行是双方当事人的意思一致。法律明确规定了法院调解的自愿原则,即是否进行调解,要双方当事人自愿,有一方当事人拒绝调解,法官就不能强行调解;在调解过程中,有一方当事人不愿继续调解,调解即告终止。再次,从达成协议上看,完全是当事人权利自治的结果。参见常怡主编:《民事诉讼法学》(修订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00页。
    ①引自2009年全国检察机关侦查监督工作会议资料
    ①参见韩大元、于文豪:《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的宪法关系》《法学研究》2011年第3期。
    ②有关案情,参见《人民日报》2005年4月8日,《瞭望东方周刊》2005年4月14日;《新京报》2010年5月11日,《法制日报》2010年5月13日。
    ③参见韩大元、于文豪:《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的宪法关系》《法学研究》2011年第3期。
    ④参见沈德咏主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论纲》,人民法院出版社2009年版,第153页。
    ⑤参见何家弘:《美国刑事错案一瞥》,载《法制日报》2011年05月04日。
    ①参见曹建明:《在全国第十三次检察工作会议上的报告》,载《检察日报》2011年07年19日。
    ②2010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发布《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简称两个《证据规定》。
    ③参见朱孝清:《中国检察制度的几个问题》,载《中国法学》2007年第2期。
    ①参见万毅:《历史与现实交困中的案件请示制度》,载《法学》2005年第2期。
    ①重庆等地在检察人员类管理改革试点过程中探索了“三局两部”或“三局两部一办”模式,后者指将内设机构调整为刑事检察局、职务犯罪侦查局、诉讼监督局、政治部、检察事务部、检察长办公室。这种模式适用于地县级人民检察院。
    ②参见徐鹤喃、张步洪:《检察机关内设机构设置的改革与立法完善》,《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7年第1期。
    ①参见徐哲劲:《检察队伍专业化探析》,载龚佳禾主编:《潇湘检察论坛》,检察出版社2006年版,第79-80页。
    ②参见刘剑刚:《构建检察机关巡视监督机制》,载龚佳禾主编:《潇湘检察论坛》,检察出版社2006年版,第75-78页。
    ①其他社会主义国家虽也实行类似的司法制度,但由于其国情不同,其司法制度也有一些不同之处。
    ②《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三卷,第70页。
    ①王振川:《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促进构建和谐社会》,载《人民检察》2007年第1期。
    ②朱孝清:《中国检察制度的几个问题》,载《中国法学》2007年第2期。
    ①中国法学会诉讼法学会研究会编:《诉讼法学理论与实践》1996年卷,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317页。
    ②参见樊崇义主编:《刑事诉讼法专论》,中国方正出版社1998年版,第338-339页。
    ①顾培东:《社会冲突与诉讼机制》,四川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178页。
    ①参见陈光中、崔洁:《司法、司法机关的中国式解读》,载《中国法学》2008年第2期。
    ②汉典:http://www.zdic.net/cd/ci/11/ZdicE5Zdic9FZdicBA295101.htm
    ③《法学辞典(增订版)》,上海辞书出版社1984年版,第914页。
    ④[美]W.道格拉斯《美国高等法院报告》,转引自季卫东:《法律程序的意义——对中国法制建设的另一种思考》,载《中国社会科学》1993年第1期。
    ①王勇飞、刘金国:《反腐法治论》,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年版,第144页。
    ②参见周本顺:《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载《新华文摘》2007年第5期。
    ③引自周永康同志2007年12月24日在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①参见周本顺:《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载《新华文摘》2007年第5期。
    ②1980年1月24日,中共中央发出《关于成立中央政法委员会的通知》,中央政法委员会在中央领导下,研究处理全国政法工作中的重大问题。1999年4月.中共中央又发出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政法干部队伍建设的决定》,明确指出:”政法委员会是各级党委羲导、管理政法工作的职能部门。”政法委是党领导和管理政法工作的综合职能部门,肩负着领导、监督、协调、管理、指导、服务政法工作的职能。
    ③参见党的十六大工作报告。
    ④参见朱孝清:《中国检察制度的几个问题》,载《中国法学》2007年第3期。
    ⑤参见中央政法委编:《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读本》,“党的领导”一节,中国长安出版社2006年版,第65-69页。
    ①如近年来开展的集中处理涉法上访,在党委统一部暑下,行政管理、执法和司法机关协调配合,一批因司法处理不当而缠访多年、仅靠司法机关难以解决的案件得到妥善处理和救济,有效化解和消除了社会矛盾,保障了司法公正。
    ②参见姜伟:《和谐语境下的检察功能与检察理念》,载《人民检察》2006年第15期。
    ①参见周永康:《坚定不移地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捍卫者》,载《求是》2008年第15期。
    ②参见张雪樵:《科学执法的本源:朴素正义》,载《检察日报》2009年6月18日。
    ①参见公丕祥:《走进为人民司法的时代》,载《人民法院报》2010年3月3日。
    ②曹建明:《在全国检察机关电视电话会议上的讲话》,正义网,2009-12-31。
    ③检察机关以监督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维护其他国家权利依法行使为基本职能,对政府行使国家行政权的行为和法院行使国家审判权的行为依法进行法律监督。这样的权力制约关系体现到刑事诉讼中,就形成了以法律监督关系为依托的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审判机关之间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
    ①指中央政法委1998年发布的“四条禁令”:一、绝对禁止政法干警接受案件当事人请吃喝、送钱物;二、绝对禁止对告诉求助群众采取冷漠、生硬、蛮横、推诿等官老爷态度;三、绝对禁止政法干警打人、骂人、刑讯逼供等违法乱纪行为;四、绝对禁止政法干警参与经营娱乐场所或为非法经营活动提供保护。
    ⑦参见周永康在深入贯彻十七大精神全面加强和改进检察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载《检察日报》2008年7月8日。
    ③参见朱孝清:《检察官客观公正义务》,载《中国法学》2009年第2期。
    ①曹建明:《在学习贯彻全国政法工作会议精神电视电话会议上的讲话》,正义网,2009-12-24。
    ②刑事和解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被害人和加害人以认罪、赔偿、道歉等方式达成谅解之后,国家专门机关不再追究加害人刑事责任或者对其从轻处罚的一种案件处理方式。
    ①参见孙谦:《深刻认识中国检察制度的特色》,载《求是》2009年第23期。
    ①如湖南省检察机关实行“五个一”的办案模式,即“一名包案领导、一个工作班子、一套处置方案、一个办理期限、—本息诉息访档案”,并采取“五挂钩”的责任倒查制,即将“涉检信访与每个办案干警的执法档案挂钩,与干警的岗位责任及其目标考核挂钩,与干部任用提拔挂钩,与年度的执法质量考评挂钩,与先进市州院、基层院的评比挂钩”,取得明显成效,涉检重信重访案件办结率、息诉率100%。汤维骏:《化解涉检重信重访案件各有绝招》,载《检察日报》2008年9月8日。
    ②参见《周永康在深入贯彻十七大精神全面加强和改进检察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载《检察日报》2008年7月8日。
    ④参见曹建明在全国检察机关内部监督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载《检察日报》2009年7月8日。
    ①引自周永康《在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上的讲话》,载2007年12月24日正义网。
    40引自周永康《在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上的讲话》,载2007年12月24日正义网。
    ①引自周永康《在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全面加强和改进检察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载检察日报2008年9月8日正义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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