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末司法改革的社会考察
详细信息    本馆镜像全文|  推荐本文 |  |   获取CNKI官网全文
摘要
20世纪之初的法律变革,是1901年新政开始后清政府制度变革中的重要一环。由于法律制度牵涉到社会的各个阶层,影响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因此,探讨这一时期的法律变革,特别是当时司法制度在社会生活中的实际运作情况,能够最真实地反映出司法改革的实际效果,以及社会对国家法律变革的反映与适应程度。
     为此,笔者选取了在当时的政界、知识界以及下层民众中具有较大影响的新式传媒——《申报》和《大公报》作为本文的基本研究史料,试图通过与官方正史、律令典章等资料的相互印证,从一个新的研究视角,探讨清末司法改革在地方的具体实践,试以弥补学界对清末司法改革研究存在的不足,并力图揭示清末法律改革与近代社会变迁之间的内在联系。
     本文在结构上分为八章,第一章为绪论,主要对本文的选题缘由、学术史回顾以及基本研究思路等问题加以说明。
     第二章主要论述清末的司法改革思潮。鸦片战争后,随着传统司法面临的困境以及西方司法理念的传入,以马建忠、黄遵宪、郑观应、严复等人为代表的清末有识之士提出了具体的司法改革主张,掀起了清末的司法改革思潮。
     第三章主要探讨以废止刑讯为开端的司法改革。传统刑讯制度在近代面临来自现实与理念的双重挑战,清末朝野围绕着废止刑讯问题展开了激烈的论争。在清政府废止刑讯的谕旨颁布之后,由于受到传统法律观念以及封建国家政治体制的影响,废刑讯的实施效果并不尽如人意。
     第四章主要考察清末地方审判机构的改革及其实践。传统行政、司法合一的体制给清代的地方司法审判带来了诸多的弊端。随着官制改革的展开,清政府开始在各地设立审判厅,以此作为专门的地方司法审判机构。本章通过对天津审判厅的个案分析,可以看出,清末的地方审判机构改革,为以后的审判机构改革提供了示范作用,培养了一批近代司法人才,并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人们司法理念的转变。
     第五章主要探讨清末监狱制度的近代化。随着监狱改良思潮的兴起,在清末朝野的推动下,清政府对传统监狱制度进行了改革:设立罪犯习艺所;改建新式监狱;规范监狱管理;储备监狱管理人才等。这一改革推动了西方近代监狱管理思想在中国的传播,为中国监狱的近代转型奠定了基础,同时培养出大批新式监狱的管理人才。但由于其在执行过程中缺乏应有的力度,传统监狱管理观念的影响仍然如幽灵般地存在。
     第六章主要分析清末法律教育的近代转型。鸦片战争后,中西文化的冲突和交融,使传统的法律教育也面临着一场新的变革。纵观清末的法律教育改革,可以分为两个阶段:一是走出国门学习西方的法律文化,即法政留学;二是广泛传播近代的法律文化,即国内的法政教育。从其产生的实际效果来看,吸收了近代西方的法律文化,促进了近代法政知识的普及,也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近代的司法改革。但在具体的运作过程中,也暴露出不少问题,如各类法政教育带有较明显的功利性因素,各类法政教育机构在管理上存在诸多弊端等。
     第七章主要探讨传统法律职业的近代变迁。在20世纪初,人们从业观念的变化以及法律改革的开展为近代法律职业的兴起创造了条件。清末法律职业教育的开展以及法律职业准入制度的确立,标志着具有近代意义的法律职业在中国的诞生。它为中国法律职业阶层的出现奠定了基础,促进了近代法律职业教育的发展,对近代中国的司法改革进程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第八章为结语,主要对全文进行总结。对清末司法改革的成就、司法改革存在的不足及原因、司法改革的历史借鉴作了简要归纳。
Legal reform, in the early 20~(th) century, is a vital part of the system revolution after the New Deal began from 1901 in Qing Dynasty. Due to its connections with all the classes and its influence on every aspects of social life, the exploration of the legal innovation of that time, especially the actual operation of judiciary in social life, can have a real reflection of realistic effects of judicial reform, and social responds and adaptation to national legal innovation.
     So the author, takes a new research angle by selecting new media Shen Bao, Dagong Bao as basic historical materials, which have had a relatively large influence on the circles of politics, intelligence and the common people, and probes the concrete operation of judicial reform in locals by depending on official history, laws, rules and regulations, in an attempt to make up the deficiencies of research for the judicial reform in the late Qing Dynasty and reveal the internal links between it and modern social transition
     The paper is divided into eight chapters. The first chapter is an introduction to the thesis decision, the review of academic history and basic research thoughts, etc.
     Chapter 2 mainly discusses the trends of judicial reform in the late Qing Dynasty. After the Opium War, open-minded people such as Ma Jianzhong, Huang Zunxian, Zheng Guanying and Yanfu put forward concrete viewpoints of judicial reform and set off the trend in the late Qing Dynasty. This chapter also tells about the difficulties of traditional justice and the introduction of western judicial ideas.
     Chapter 3 is a discussion of the judicial reform beginning with the abolition of inquisition by torture. The traditional torture system was faced with double-challenge from reality and thoughts, so its abolition aroused fierce controversy within and without the court. However, the Imperial Order of Abolition was poorly implemented due to traditional legal ideas and feudal countries' political system.
     Chapter 4 looks into the reform and practice of local trial agencies in the late Qing Dynasty. The traditional integration of administration and justice systems brought about lots of abuses at local judicial trial. Based on the analysis of cases in Tianjin Trial Chamber, it can be observed the reform of local trial system set up a model for the future trial system reform and cultivated lots of contemporary judicial talents, and to some extent, promoted the changes of judicial ideas.
     Chapter 5 discusses the modernization of Prison System in the late Qing Dynasty. As the upsurge of prison innovation trend, the Qing government changed traditional prison system under the motivation of the government and the public, including setting up agencies for prisoners to learn, reforming new prisons, standardizing the prison administration, storing talents for prison administration, etc. It promoted the spread of the modern Western trend of prison administration, laid a foundation for the modern changes of Chinese prison, and cultivated lots of new talents for prison administration. Due to the lack of dynamism in the operation, there were still traces of traditional ideas of prison administration.
     Chapter 6 is an analysis of the changes in legal education in modern times. After the Opium War, traditional legal education also needed a new reform under the clash and blend of the Western and Eastern cultures. The reform can be divided into two stages: at the first stage, Chinese went abroad to learn Western legal systems; at the second stage, modern legal culture was spread at home. As for its effects, it absorbed the modern western legal cultures, promoted the widespread of modern legal and political knowledge, and to some extent, pushed the modern judicial reform. But there are problems in the operating process, such as utilitarian factors in law and politics educations, shortcomings in the administration of law and politics education agencies.
     Chapter 7 discusses the modern changes of traditional legal vocation. In the early 20~(th) century, changes of vocational thoughts and the operation of legal reform provide conditions for modern legal vocation. The operation of the legal vocational education and the establishment of the admittance system of legal vocation, which symbolized the birth of the modern legal vocation in China, lay a foundation for the birth of the legal vocational class, promoted the development of the legal vocational education, and left a positive influence on Chinese judicial reform.
     Chapter 8 is conclusion. It generalizes the whole paper and briefly sums up the achievement of judicial reform, its deficiencies and causes, as well as the historical lessons in the late Qing Dynasty.
引文
1 黄建武:《法的实现》,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207页。
    2 董番舆:《日本司法制度》,中国检察出版社1992年版,第192页。
    3 夏锦文:《社会变迁与中国司法改革:从传统走向现代》,《法学评论》2003年第1期。
    4 杨一平:《司法正义论》,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24-26页。
    5 夏锦文:《社会变迁与中国司法改革:从传统走向现代》,《法学评论》2003年第1期。
    1 瞿同祖:《瞿同祖法学论著集·导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2 夏锦文:《21世纪中国法律史学研究的基本思路》,《学习与探索》2001年第1期。
    1 D·布迪、C·莫里斯:《中华帝国的法律》,朱勇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
    2 黄宗智:《民事审判与民间调解:清代的表达与实践》,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版。
    3 滋贺秀三等:《明清时期的民事审判与民间契约》,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
    1 为了保证封建法典能够适应社会发展变化的需要,乾隆十一年(1746),清政府规定了“五年一小修、十年一大修”的修例原则。见《大清会典事例》第740卷,台北文海出版社影印本。
    2 薛允升:《读例存疑·自序》,黄静嘉编校,台北成文出版社1970年版。
    1 爱德华:《清朝对外国人的司法管辖》,高道蕴等主编:《美国学者论中国法律传统》,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
    2 王铁崖:《中外旧约章汇编》,北京三联书店1962年版,第42页。
    3 爱德华:《清朝对外国人的司法管辖》,高道蕴等主编:《美国学者论中国法律传统》,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
    1 1903年发生的《苏报》案即是一个典型的例子。创办于上海公共租界的《苏报》由于刊登了不少宣传革命的文章,引起清政府的不满。清廷向租界当局施加压力,将报馆查封,章炳麟、邹容等人也被逮捕。《苏报》案发生后,清政府极力活动,要求将该案人犯引渡,交由清政府司法机关审判。但由于该案发生在上海公共租界,按领事裁判权的规定应由租界内的会审公廨审理,租界当局驳回了清政府的要求。最后,清政府被迫接受西方的司法程序,聘请律师为其提起诉讼、出庭辩护。该案表明,在领事裁判权的面前,传统司法已丧失了其应有的权威,这是对中国司法主权的极大挑战。
    2 《译民主国与各国章程及会议堂解》,《万国公报》第340卷,第554页,台湾华文书局影印本。
    3 花之安:《国政要论·省刑罚》,《万国公报》第642卷,第372页,台湾华文书局影印本。
    1 王健:《西法东渐--外国人与中国法的近代变革》,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6-19页。
    2 马建忠:《上李相伯言出洋工课书》,《适可斋记言记行》,中华书局1960年版。
    3 严复:《法意》,载《严复集》(第四册),中华书局1986年版。
    4 郑观应:《盛世危言》,中州古籍出版社1998年版。
    1 马建忠:《上李相伯言出洋工课书》,《适可斋记言记行》,中华书局1960年版。
    2 黄遵宪:《日本国志》(卷27),上海古籍出版社2001年版。
    3 严复:《法意》,载《严复集》(第四册),中华书局1986年版。
    1 夏东元:《郑观应集》(上册),上海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第500页。
    2 夏东元:《郑观应集》(上册),上海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第501页。
    3 夏东元:《郑观应集》(上册),上海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第501页。
    4 夏东元:《郑观应集》(上册),上海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第443-444页。
    5 夏东元:《郑观应集》(上册),上海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第444页。
    6 夏东元:《郑观应集》(上册),上海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第501页。
    7 夏东元:《郑观应集》(上册),上海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第505页。
    8 夏东元:《郑观应集》(上册),上海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第506页。
    1 夏东元:《郑观应集》(上册),上海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第510页。
    2 夏东元:《郑观应集》(上册),上海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第499页。
    3 夏东元:《郑观应集》(上册),上海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第330页。
    4 夏东元:《郑观应集》(上册),上海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第302-303页。
    5 张晋藩:《中国法制走向现代化的思考》,张生主编《中国法律近代化论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1 “讯囚察辞理”条,《唐律疏议·断狱》。
    2 “故禁故勘平人”条,《大清律例·刑律·断狱》。
    3 有关刑讯的最早文字记载,可以追溯到西周时期。见《周礼·秋官司寇》,《中国法律思想史资料选编》,法律出版社1983年版,第33页。沈家本也认为:“考囚之事始于何时,书传未详,《月令》乃周末儒生所纂,疑周时即有之也。”见沈家本《历代刑法考》,中华书局1985年版,第502页。
    4 《睡虎地秦墓竹简》,北京文物出版社1978年版,第245页。
    5 《唐律·断狱》“决罚不如法”条疏议所引《狱官令》。
    1 《历代刑法志》,群众出版社1988年版,第589页。
    2 《旧唐书·刑法志》
    3 有关中国传统司法理念的具体分析,请参阅张晋藩先生的《中国法律的传统与近代转型》(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3-286页。
    4[美]爱德华:《清朝对外国人的司法管辖》,高道蕴等主编:《美国学者论中国法律传统》,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
    1 何启、胡礼垣:《新政真诠》,上海格致新报馆1901年铅印本,第14页。
    2 夏东元:郑观应集(上),上海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第499页。
    3 夏东元:郑观应集(上),上海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第500页。
    4 《严复集》(四),北京中华书局1986年版,第954页。
    5 《申报》,1874年12月10日。
    1 《申报》,1875年4月1日。
    2 《申报》,1893年4月18日
    3 朱寿彭编,张静庐等校点:《光绪朝东华录》(四),中华书局1984年版,第4744页。
    4 朱寿彭编,张静庐等校点:《光绪朝东华录》(四),中华书局1984年版,第4743-4747页。
    5 朱寿彭编,张静庐等校点:《光绪朝东华录》(五),中华书局1984年版,第5329页。
    1 朱寿彭编,张静庐等校点:《光绪朝东华录》(五),中华书局1984年版,第5330页。
    2 朱寿彭编,张静庐等校点:《光绪朝东华录》(五),中华书局1984年版,第5332页。
    3 朱寿彭编,张静庐等校点:《光绪朝东华录》(五),中华书局1984年版,第5361页。
    4 《伍廷芳集》(上),北京中华书局1993年版,第268页。
    1 《伍廷芳集》(上),北京中华书局1993年版,第269页。
    2 《伍廷芳集》(上),北京中华书局1993年版,第270页。
    3 《伍廷芳集》(上),北京中华书局1993年版,第269页。
    4 《废止刑讯必要之方法》,《大公报》1909年4月13日。
    5 《实行停止刑讯之不可缓》,《大公报》1910年5月17日。
    6 《决不可再用刑讯(续)》,《大公报》1909年3月31日。
    1 《论法部严禁各省州县滥用非刑事》,《申报》1907年8月10日。
    2 《法部严禁各省州县滥用非刑》,《申报》1907年8月6日。
    3 《节译西报论中国停免刑讯事》,《大公报》1905年6月8日。
    4 《奉省裁判实行停止刑讯》,《申报》1908年5月14日。
    5 朱寿彭编,张静庐等校点:《光绪朝东华录》(五),中华书局1984年版,第5330页。
    6 《论刑讯不停之害》,《大公报》1909年9月10日。
    1 《废止刑讯必要之方法(续)》,《大公报》1909年4月14日。
    2 康有为:《上清帝第六书》,中国史学会编:《戊戌变法》(二),上海人民出版社1957年版。
    3 严复:《法意》(第19卷·按语),上海商务印书馆1930年版。
    4 《论问官违旨刑讯之罪》,《申报》1908年8月7日。
    5 《法部奏酌核御史俾寿奏请停止刑讯折》,《大公报》1908年9月27日。
    1 《实行检查停止刑讯》,《大公报》1911年4月13日。
    2 《谘议局呈揭官吏刑讯之违章》,《大公报》1910年6月27日。
    3 《闽谘议局对于非刑之质问》,《申报》1911年1月25日。
    4 《皖商会请办违法滥刑之县令》,《申报》1911年1月2日。
    5 《论问官违旨刑讯之罪》,《申报》1908年8月7日。
    6 《实行停止刑讯之不可缓》,《大公报》1910年5月17日。
    7 朱寿彭编,张静庐等校点:《光绪朝东华录》(五),中华书局1984年版,第5361页。
    8 《论法部严禁各省州县滥用非刑事》,《申报》1907年8月10日。
    9 沈家本:《历代刑法考·刑制总考三》,北京中华书局1985年版,第47页。
    1 《东方杂志》,1908年2月26日。
    2 朱寿彭编,张静庐等校点:《光绪朝东华录》(五),中华书局1984年版,第5367页。
    3 朱寿彭编,张静庐等校点:《光绪朝东华录》(五),中华书局1984年版,第5385页。
    4 《鲁抚孙宝琦奏审明滥刑斃命之濮州牧蒋兹等定拟折(续)》,《申报》1911年2月11日。
    5 《鲁抚孙宝琦奏审明滥刑斃命之濮州牧蒋兹等定拟折(续)》,《申报》1911年2月11日。
    1 朱寿彭编,张静庐等校点:《光绪朝东华录》(五),中华书局1984年版,第5361页。
    2 《修律大臣奏申明轻罪禁刑笞杖改罚新章请旨饬遵折》,《申报》1905年11月13日。
    3 《论刑讯不停之害》,《大公报》1909年9月10日。
    4 《实行停止刑讯之不可缓》,《申报》1910年5月17日。
    5 《论刑讯不易废之原因与革除之要点(续)》,《申报》1910年6月23日。
    1 朱寿彭编,张静庐等校点:《光绪朝东华录》(五),中华书局1984年版,第5361页。
    2 《法部奏酌核(掌云南道监察)御史俾寿奏请停止刑讯折》,《大公报》1908年9月27日。
    3 《法部奏覆俾御史请停刑讯》,《申报》1908年9月29日。
    4 《大理院奏覆俾御史停止刑讯之辩辞》,《申报》1908年8月16日。
    5 《论刑讯不易废之原因与革除之要点(续)》,《申报》1910年6月23日。
    1 《论奏请缓行新律》,《申报》1906年5月13日。
    1 参见张晋藩:《中国司法制度史》(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版),第400-403页;那思陆:《清代州县衙门审判制度》(台湾文史哲出版社1992年版)。
    2 吉尔伯特·罗兹曼:《中国的现代化》,江苏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120-121页。
    1 故宫博物院明清档案部编:《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下册),中华书局1979年版,第823页。
    2 李启成对晚清司法改革的原因作了较为具体的分析,认为领事裁判权对清政府的刺激是改革的主因,晚清的就地正法制度对传统司法体系的破坏加速了改革的发生。对传统司法体系内部不合理性的揭露和批判构成了晚清司法改革、筹设各级审判厅的一个重要因素。见《晚清各级审判厅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32-57页。
    1 朱寿彭编,张静庐等校点:《光绪朝东华录》(五),中华书局1984年版,第5686-5687页。
    2 该章程第一章为总纲:第二章为审判通则,分审级、管辖、回避、厅票、预审、公判和判决之执行七节;第三章为诉讼,分起诉、上诉、证人及鉴定人、管收、保释、讼费六节;第四章为各级检察厅通则;第五章为附则。
    3 其内容包括审判衙门通则、初级审判厅、地方审判厅、高等审判厅、大理院、司法年度及分配事务、法庭之开闭及秩序、审判衙门之用语、判断之评议及决议、庭丁、检察厅、推事及检察官之任用、书记官及翻译官、承发吏、法律上之辅助、司法行政之职务及监督权。
    1 袁世凯:《奏报天津地方试办审判情形折》,《袁世凯奏议》(下),天津古籍出版社1987年版,第1493页。
    2 袁世凯:《奏报天津地方试办审判情形折》,《袁世凯奏议》(下),天津古籍出版社1987年版,第1493页。
    3 袁世凯:《奏报天津地方试办审判情形折》,《袁世凯奏议》(下),天津古籍出版社1987年版,第1493页。
    4 有学者认为,在天津审判厅内部的机构设置上,没有明确的民庭和刑庭的划分。(参见李启成《晚清各级审判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63页)笔者认为,天津地方各级审判厅开办之初,已经有了较 为明确的民事庭和刑事庭的划分。《天津府属试办审判厅章程》第三条不仅将审判案件分为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在有关厅局官制的第九条还明确规定高等审判分厅设刑事部长一员,民事部长一员,第十条规定地方审判厅设刑事部长兼承审官一员,民事部长兼承审官一员。(见沈云龙:《袁世凯史料汇刊:七》,《北洋公牍类纂》卷四,P278,台湾文海出版社)此外,1906年12月28日出版的《申报》中,有“天津高等审判分厅民刑部之部长已蒙督宪派定戚刺史朝卿、李刺史兆珍,地方审判厅之民刑部长则为张太守良暹、阮司马国桢云”的报道,1910年6月19日《大公报》发表的梁公是《天津审判厅简明历史并就见闻所及拟表十二》一文中,有“以天津府县暂权两厅厅长,民刑分部,各设部长,统审判、预审及书记各员”的记载,亦可作为佐证。
    1 《天津府属试办审判厅章程》第四条规定,凡叛逆、谋杀、故杀、伪造货币印信、强劫并他项应遵刑律裁判之案为刑事案件:第五条规定,凡因婚姻、承继、钱债、房屋、地亩契约及索取赔偿等事涉讼为民事案件。见沈云龙:《袁世凯史料汇刊:七》,《北洋公牍类纂》卷四,台湾文海出版社影印本,第277页。
    2 袁世凯:《奏报天津地方试办审判情形折》,《袁世凯奏议》(下),天津古籍出版社1987年版,第1493-1494页。
    3 沈云龙:《袁世凯史料汇刊:七》,《北洋公牍类纂》卷四,台湾文海出版社影印本,第278-280页。
    1 袁世凯:《奏报天津地方试办审判情形折》,《袁世凯奏议》(下),天津古籍出版社1987年版,第1492页。
    2 袁世凯:《奏报天津地方试办审判情形折》,《袁世凯奏议》(下),天津古籍出版社1987年版,第1494页。
    3 梁公是:《天津审判厅简明历史并就见闻所及拟表十二》,《大公报》1910年6月19日。
    4 梁公是:《天津审判厅简明历史并就见闻所及拟表十二》,《大公报》1910年6月19日。
    5 朱寿彭编,张静庐等校点:《光绪朝东华录》(五),中华书局1984年版,第5686页。
    6 由知府、知县兼任地方各级审判厅厅长,其原因,一方面可能是由于人才的缺乏而导致的“法官既少专家,布置亦难藉手”(见袁世凯:《奏报天津地方试办审判情形折》,《袁世凯奏议》(下)P1492,天津古籍出版社1987年);另一方面则可能如时人所分析的,“非此不足以全府县之体面而调和旧日之官权。”(见《论州县官不宜再兼裁判》,《大公报》1909年5月15日)
    1 《论州县官不宜再兼裁判》,《大公报》1909年5月15日。
    2 夏奇云:《论天津审判厅之组织》,《大公报》1909年3月20日。
    3 《论州县官不宜再兼裁判》,《大公报》1909年5月15日。
    1 《论天津审判厅应行改良之点》,《大公报》1909年9月12日。
    2 夏奇云:《论天津审判厅之组织》,《大公报》1909年3月20日。
    3 夏奇云:《论天津审判厅之组织》,《大公报》1909年3月20日。
    4 夏奇云:《天津审判厅关乎立宪之前途》,《大公报》1909年8月1日。
    5 夏奇云:《天津审判厅关乎立宪之前途》,《大公报》1909年8月1日。
    1 夏奇云:《天津审判厅关乎立宪之前途》,《大公报》1909年8月1日。
    2 《赣藩臬遵饬筹设省城浔埠两处各级审判检察厅拟定办法呈督抚文》,《申报》1909年7月22日。
    3 《黑省筹设各级审判厅情形》,《申报》1909年12月3日。
    4 《黔抚庞鸿书奏筹办各级审判厅并设司法讲习所折》,《申报》1910年3月7日。
    5 俞江:《清末奉天各级审判厅考论》,《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6年第1期。
    6 《汉埠市判厅不完全之司法权》,《申报》1911年2月27日。
    1 袁世凯:《奏报天津地方试办审判情形折》,《袁世凯奏议》(下),天津古籍出版社1987年版,第1493页。
    2 夏奇云:《天津审判厅关乎立宪之前途》(续),《大公报》1909年8月2日。
    3 夏奇云:《天津审判厅关乎立宪之前途》(续),《大公报》1909年8月2日。
    4 马明芝:《裁判感言》,《大公报》1909年4月26日。
    5 《忠告天津审判厅》,《大公报》1909年7月13日。
    6 沈云龙:《袁世凯史料汇刊:七》,《北洋公牍类纂》卷四,台湾文海出版社影印本,第279页。
    1 《忠告天津审判厅》,《大公报》1909年7月13日。
    2 沈云龙:《袁世凯史料汇刊:七》,《北洋公牍类纂》卷四,台湾文海出版社影印本,第280页。
    3 《忠告天津审判厅》,《大公报》1909年7月13日。
    4 沈云龙:《袁世凯史料汇刊:七》,《北洋公牍类纂》卷四,台湾文海出版社影印本,第277-290页。
    5 沈云龙:《袁世凯史料汇刊:七》,《北洋公牍类纂》卷四,台湾文海出版社影印本,第291-296页。
    6 沈云龙:《袁世凯史料汇刊:七》,《北洋公牍类纂》卷四,台湾文海出版社影印本,第293页。
    7 沈云龙:《袁世凯史料汇刊:七》,《北洋公牍类纂》卷四,台湾文海出版社影印本,第295页。
    8 《论天津审判厅应行改良之点》,《大公报》1909年9月12日。
    1 《论天津审判厅应行改良之点》,《大公报》1909年9月12日。
    2 《呜呼审判厅之前途》,《申报》1910年6月28日。
    3 《山西审判厅之怪状》,《申报》1911年3月11日。
    4 《山西审判厅之怪状》,《申报》1911年3月11日。
    1 《天津审判厅关乎立宪之前途》,《大公报》1909年8月1日。
    2 《忠告天津审判厅》,《大公报》1909年7月13日。
    1 《调取天津审判成案》,《申报》1907年7月2日。
    2 《苏省筹办审判厅情形》,《申报》1909年4月8日。
    3 《札委审判厅筹办处人员》,《申报》1909年6月1日。
    4 《论州县官不宜再兼裁判》,《大公报》1909年5月15日。
    5 朱寿彭编,张静庐等校点:《光绪朝东华录》(五),中华书局1984年版,第5784页。
    6 朱寿彭编,张静庐等校点:《光绪朝东华录》(五),中华书局1984年版,第5785页。
    1 梁公是:《天津审判厅简明历史并就见闻所及拟表十二》,《大公报》1910年6月19日。
    2 湖南省各级审判厅由于民众动乱、暴雨拖延厅署建设工程等原因,截至1911年(宣统三年)8月仍未开庭。(见《审判厅暂缓开庭之原因》,《申报》1911年8月7日)据此推测,该省的审判厅可能并没有正式成立。
    3 赵尔巽等撰:《清史稿·职官志三》,北京中华书局1976年版。
    4 此类情况见之各省,如广东臬司龚心湛对于两造词讼到案跪讯之事疾首痛心,通饬各属如有滥行跪堂刑讯者,“一经访闻及委查得实即行详参按办”(《东方杂志》2008年2月26日);京师内城地方审判厅订定审判章程,将刑民二事分堂审讯,“其审讯形式悉仿文明国办法,承审员在台上立讯,原被告于审讯之时亦立而不跪”(《东方杂志》2008年4月25日);福建省厦门鼓浪屿会审公堂及洋务局会审华洋交涉案件,“为尊重国体,敬重人格,……凡此后公堂案件,……一概免跪”(《申报》1910年1月22口)
    5 湖北省是较早采用这一审判方式的省份,1907年底,汉口地方审判厅--夏口厅为改良裁判,要求“案件须随到随审,并宜任人旁观,责成地方官填注词讼日记等”(《申报》1907年11月11日);1911年初,湖北高等审判厅根据《法院编制法》的要求,厘定旁听规则六条,并公之于众。“第一条,公开法庭除由本厅认为不准旁听者外,许人入庭旁听以示判断之公允;第二条,凡旁听人虽有旁听券而号满时,仍停止入庭旁听;第三条,凡旁听人有违背审判章程及庭规者,审判官得即时命其退出;第四条,凡妇女幼童或衣履不正及有心疾或酒醉并与本案有违碍者,概行禁止旁听;第五条,旁听人均坐于栏外,不得入栏与诉讼及有关系人交谈并起立、越坐、言笑、吃烟、唾痰、私吵、讯问,违者照《法院编制法》第六十一条办理。
    1 《法部会奏遵议御史陈善同奏各省审判检察等厅遇事冲突受诉推诿请饬严切考核妥拟章程折》,《申报》1911年8月1日。
    1 《审判谈》,《申报》1911年3月21日。
    2 《平安公司上高等审判分厅禀并粘单》,《大公报》1908年10月8日。
    3 朱寿彭编,张静庐等校点:《光绪朝东华录》(五),中华书局1984年版,第5357页。
    4 朱寿彭编,张静庐等校点:《光绪朝东华录》(五),中华书局1984年版,第5746页。
    1 《法部奏筹办外省省城商埠各级审判厅补订章程办法折》,《申报》1909年9月9日。
    2 《改良裁判与民刑诉讼法关系》,《申报》1909年9月21日。
    1 赵晓华从监狱建筑与人犯居住条件、衣食条件、医疗条件等方面,对作为“人间地狱”的晚清监狱作了较为详尽的考察。参见赵晓华:《晚清讼狱制度的社会考察》(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52-164页。
    1 《郑观应集》,上海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第505页。
    2 抱膝庐主:《论中国讼狱之黑暗》,《大公报》1903年12月30日。
    3 韩兆藩:《考察监狱记》,上海商务印书馆1907年版,第45页。
    4 韩兆藩:《考察监狱记》,上海商务印书馆1907年版,第8页。
    5 刘坤一、张之洞的《江楚会奏变法三折》对“恤刑狱”的主张作了详尽的阐发。其中涉及监狱方面的包括:“五曰修监羁。州县监狱之外,又有羁所,又有交差押带等名目,狭隘污秽,凌虐多端,暑疫传染,多致瘐毙,仁人不忍睹闻,等之于地狱,外人尤为痛诋,比之以番蛮。夫监狱不能无而酷虐不可有,宜令各省设法筹款,将臬司府厅州县各衙门内监外监大加改修,地面务须宽厂,屋宇务须整洁,优给口食及冬夏调理各费,禁卒凌虐,随时严惩。至羁所一项,所以管押窃贼地痞,及案情干涉甚重,而供情未确、罪名未定、保人未到者,定律虽无明文,而各省州县无处无之。盖此等案犯,若取保则什九潜逃,断不能行,若令还往客店交差看守,则勒虐更甚,无从稽考,故羁所一项,其势不能不设。查雍正三年,刑部尚书励廷仪奏监禁宜分内外,内监以居重要人犯,外监以居见羁轻犯并案内听审人犯,部议从之。是今之羁所,即本励廷仪所奏外监之意。拟请明定章程,各处羁所,务须整洁宽敞,不准虐待,亦不准多押,至传质者归入候审所,各省多已设立,其余差带官店等事,务须禁绝。此事之实办与否,有房屋可验,不能掩饰”;“六曰教工艺。近年各省多有设立迁善所、改过所者,亦简教以工艺等事,然行之不广,且教之亦不认真,应令天下各州县有狱地方,均于内监、外监中必留一宽大空院,修工艺房一区,令其学习,将来释放者可以谋生改行。禁系者亦可自给农履”;“九曰派专官。监羁一事,固须屋宇广洁,尤须随时体恤,禁绝凌虐,必有专管司之,方有实济。吏目典史,卑于州县,不能考察。查各府皆有同知通判,所司清军盐捕水利等事,久成具文,一无事事,按今之通判,宋亦名曰通判,或名签判,明名曰推官,皆兼管狱囚诉讼,故文人称为司李,俗人称为刑厅。拟请著为定章,每府即派实缺同知,专司稽察各属监狱之事。同知不同城者,派同城通判,每两个月内遍赴所属外县稽察一次,同城兼有同通者,两员分往,一月稽察一次,同城县监,十日稽察一次。监狱不善、凌虐未禁者,准其据实禀明督抚臬司,比照滥刑例参处。稽察府监,责成本道,司监由督抚随时委员稽察。”见《光绪朝东华录》(四),第4745-4747页。
    1 王韬:《漫游随录》,长沙岳麓书社1985年版,第149页。
    2 《观西牢记》,《申报》,1906年6月18日。
    3 《修订法律人臣沈家本等奏实行改良监狱宜注意四事折》,《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下),中华书局1979年版,第831页。
    1 沈家本:《寄簃文存六·监狱访问录序》。
    2 《上法部大理院书(为改良监狱事)》,《申报》,1908年5月16日。
    3 《拟上直隶各宪改良监狱条陈(四续)》,《大公报》1908年8月2日。
    1 《郑观应集》(上),上海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第510页。
    2 《上袁宫保改良直隶监狱条陈(续)》,《大公报》1907年8月31日。
    3 《上列宪改良直隶监狱禀(五续)》,《大公报》1908年6月21日。
    4 《监狱改良两大纲(续)》,《大公报》1906年7月15日。
    5 《上列宪改良直隶监狱禀(续昨稿)》,《大公报》1908年6月17日。
    1 《监狱改良两大纲(再续)》,《大公报》1906年7月16日。
    2 《法部咨筹办模范监狱将预算成立之期报部札提法司分行文》,《大清法规大全·法律部》。
    3 薛梅卿:《中国监狱史知识》,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133页。
    4 《三续刑部奏覆各省通设罪犯习艺所折》,《申报》1903年7月26日。
    5 《札行新政》,《申报》1902年3月18日。
    1 《再续直隶天津府知府凌太守福彭禀陈日本监狱规制及罪犯习艺事宜》,《申报》1903年12月30日。
    2 《天津习艺所详酌增应办各事情形文附清折》,甘厚慈辑:《北洋公牍类纂》(一),台北文海出版社影印本,第397页。
    1 《天津罪犯习艺所章程》,甘厚慈辑:《北洋公牍类纂》(一),台北文海出版社影印本,第400-401页。
    2 《天津罪犯习艺所章程》,甘厚慈辑:《北洋公牍类纂》(一),台北文海出版社影印本,第401-402页。
    3 《护赣抚沈奏改建罪犯习艺所折》,《申报》1908年7月30日。
    4 《罪犯习艺所之成绩》,《申报》1909年3月1日。
    5 《札催改良监狱兴办习艺所》,《申报》1908年6月29日。
    6 《修订法律人臣沈家本等奏实行改良监狱宜注意四事折》,《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下),中华书局1979年版,第832页。
    1 《升任湖广总督张奏陈省城模仿监狱开办情形折》,《东方杂志》第四年第十期(1907年11月30日)。
    1 《广东南海县改良监狱试办简章》,《东方杂志》第四年第五期(1907年7月5日)。
    2 《监狱改良之形式》,《申报》1907年4月22日。
    3 《法部咨筹办模范监狱成立之期招部札提法司分行文》,《大清法规大全》卷九。
    1 《监狱改良两大纲》,《大公报》1906年7月14日。
    2 《法部奏编订提法司办事划一章程折并单》,《政治官报》宣统三年三月二十七日。
    3 《模范监狱定期开办》,《申报》1909年11月6日。
    4 《督宪杨准东抚咨派员赴天津保定调查监狱并习艺所规章分别札饬遵照文》,《大公报》1909年7月2日。
    1 《上列宪改良直隶监狱察(附条陈)》,《大公报》1908年6月19日。
    2 《法部奏议覆实行改良监狱折》,《东方杂志》第四年第十二期(1908年1月28日)。
    3 《法部奏议覆实行改良监狱折》,《东方杂志》第四年第十二期(1908年1月28日)。
    4 《云贵总督锡良奏改良省城监狱折》,《政治官报》,1907年11月19日。
    5 《山东巡抚袁树勋奏筹设模范监狱并设看守养成所片》,《政治官报》,1909年7月27日。
    6 《院司对于改良监狱之政见》,《申报》1909年10月22日。
    7 《闽浙总督松寿奏筹办模范监狱并设监狱学堂折》,《政治官报》,1910年5月17日。
    8 《筹办女子监狱养成所》,《申报》1910年10月18日。
    1 《桂抚奏报改良监狱情形》,《申报》1909年11月14日。
    2 《直隶临时法官养成所招考监狱专修科学员广告》,《大公报》1911年10月13日。
    3 《考试毕业》,《大公报》1909年1月3日。
    1 《修订法律人臣沈家本等奏实行改良监狱宜注意四事折》,《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下),中华书局1979年版,第832页。
    2 《上列宪改良直隶监狱禀(附条陈)(续)》,《大公报》1908年6月17日。
    3 《院司对于改良监狱之政见》,《申报》1909年10月22日。
    1 戴鸿慈:《出使九国日记》,岳麓书社1986年版,第344页。
    2 《直隶天津府知府凌太守福彭禀陈考察日本监狱及罪犯习艺情形稿》,《申报》1903年12月25日。
    3 《修订法律人臣沈家本等奏实行改良监狱宜注意四事折》,《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下),中华书局1979年版,第831页。
    4 《法部奏议复实行改良监狱折》,《东方杂志》第四年第二期(1908年1月28日)。
    5 《大清监狱律草案》,《清末民初改良监狱专辑》,中国监狱学会印行,1997年版,第73页。
    1 《论改良监狱之要点》,《申报》1910年1月17日。
    2 《论各省设立模范监狱之必要》,《申报》1910年3月4日。
    1 《监狱学堂行开校礼》,《申报》1909年10月10日。
    2 《续办监狱学堂》,《申报》1910年10月18日。
    3 《法部奏变通提牢章程酌加奖叙折》,《申报》1908年10月1日。
    4 《法部奏酌拟监狱专修科毕业员生分别委用办法折》,《政治官报》,1910年10月24日。
    1 《通饬改良监狱》,《大公报》1908年7月1日。
    2 《浙抚通电各属改良监狱》,《申报》1908年4月27日。
    3 《札催改良监狱兴办习艺所》,《申报》1908年6月29日。
    4 《各省协济京师习艺所银两数目》,《申报》1905年8月27日。
    5 《鄂督饬司议减模范监狱经费》,《申报》1910年8月11日。
    6 《监狱官吏养成所经费无著》,《申报》1908年10月29日。
    1 《升任湖广总督张奏陈省城模仿监狱开办情形折》,《东方杂志》第四年第十期(1907年11月30日)。
    2 《汴抚林奏臬司捐裁公费创设模范监狱折》,《申报》1908年9月27日。
    3 《护滇督沈秉堃奏模范监狱竣工拟章开办折(续)》,《申报》1909年10月2日。
    4 《桂抚奏报改良监狱情形》,《申报》1909年11月14日。
    5 刘锦藻:《清朝续文献通考》(3),浙江古籍出版社2000年版,卷247(刑六)。
    6 樊增祥:《批罪犯习艺所龙令云藻禀》,《樊山政书》卷十七,台北文海出版社印行,第1410-1412页。
    1 《天津习艺所之惨酷》,《大公报》1908年2月10日(增刊)。
    2 《所谓改良监狱者如是》,《申报》1911年1月24日。
    3 《异哉今日之所谓改良监狱者》,《申报》1911年4月12日。
    1 张伟仁的《清代的法学教育》一文(台湾大学法律系《法学论丛》1988年第18卷,第1期),就清代的法律教育情况作了极为详尽的论述。
    2 王健:《中国近代的法律教育》,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50页。
    3 《盛宣怀拟设天津中西学堂禀》,《皇朝经世文新编》第六册,学校(上),第26-36页。
    1 舒新城:中国近代教育史资料(上册),北京:人民出版社1981年版,第161页。
    2 吴赞成:《光绪四年二月十六日奏续选闽厂生徒随恭塞格赴法国习艺法》,《洋务运动》(五),第206-207页。
    3 有关福建船政学堂学员在英法学习法律的情况,请参见王健:《中国近代的法律教育》,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64-76页。
    4 《李盛铎请调主事夏偕复充管理学生总监督片》,《清光绪朝中日交涉史料》卷五十二,第31页。
    1 朱寿彭编,张静庐等校点:《光绪朝东华录》(四),中华书局1984年版,第4720页。
    2 舒新城:中国近代教育史资料(上册),北京:人民出版社1981年版,第184页。
    3 学部总务司编:《学部奏咨辑要》卷二,台北:文海出版社1986年影印本。
    4 根据实藤惠秀《中国人留学日本史》(北京三联书店1983年版)第451页附录三的统计表得出。
    1 实藤惠秀著,谭汝谦、林启彦译:《中国人留学日本史》,北京三联书店1983年版,第40页。
    2 根据实藤惠秀《中国人留学日本史》(北京三联书店1983年版)第451页附录三的统计表得出。
    3 李喜所:《清末民初的留美学生》,《史学月刊》1982年第4期,第49页。
    4 有关留日学生人数的统计,学术界有多种不同的说法。实藤惠秀对1906年中国的留日学生人数所作的保守估计为8 000人左右,而汪向荣、李喜所等人的统计人数则为12 000-13 000人左右。
    5 王健:《中国近代的法律教育》,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06-107页。
    6 根据实藤惠秀《中国人留学日本史》(北京三联书店1983年版)第451页附录三的统计表得出。
    7 柳诒徵:《中国文化史》(下),上海古籍出版社2001年版,第893页。
    1 任达:《新政革命与日本》,江苏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62-63页。
    2 朱寿彭编,张静庐等校点:《光绪朝东华录》(五),中华书局1984年版,第4972页。
    3 蔡元培:《〈法政学报〉周年纪念会演说词》,《蔡元培全集》第三卷,中华书局1984年版,第460页。
    4 有关清末国内的法政教育,学术界已有不少研究成果,代表作如王健的《中国近代的法律教育》、程燎原的《清末法政人的世界》(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等。王健在其书中的第三章专门回顾了近代法律学院的创办及发展过程,对清末北洋大学、南洋公学、京师大学堂等高校的法科以及法政学堂的情况作了介绍。程燎原在其书中的四、五、六章分别对清末的综合性学堂与大学法政(法律)科、法政(泫律)学堂、其他法政教育形式作了较为深入的探讨。但是,他们的研究仍然存在着一些不足之处。王健著作的着眼点在整个近代,对清末的法律教育情况显得较为简略;程燎原的著作虽然对各类法政教育的情况作了极为详尽的考察,但缺乏对法政教育具体运作情况的社会分析。
    1 王健:《中国近代的法律教育》,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268页。
    2 朱有瓛:《中国近代学制史料》(第二辑下册),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第475页。
    3 《学部通行各省御史乔树枬奏请各省添设法政学堂文》,朱有瓛:《中国近代学制史料》(第二辑下册),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第476页。
    1 朱有瓛:《中国近代学制史料》(第二辑下册),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第480页。
    2 朱有瓛:《中国近代学制史料》(第二辑下册),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第469页。
    3 朱有瓛:《中国近代学制史料》(第二辑下册),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第470页。
    4 在此之前,部分地区已对法政学堂的设立作了一些尝试。如直隶臬署法政学堂(1904年)、直隶法政学堂(1905年)、广东法政学堂(1905年)等。
    5 陈学恂:《中国近代教育史教学参考资料》(上册),人民教育出版社1986年版,第540页。
    1 朱有瓛:《中国近代学制史料》(第二辑下册),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第490页。
    2 陈学恂:《中国近代教育史教学参考资料》(上册),人民教育出版社1986年版,第763页。
    1 《饬设法政讲习所》,《大公报》1908年6月14日。
    1 《天津法政讲习所公启、天津法政讲习所简章》,《大公报》1911年4月1日。
    2 《法政讲习所行毕业礼演说词》,《大公报》1911年10月15日。
    3 《广设司法研究所以养成审判人才议》,《申报》,1910年4月22日。
    1 有些省份在筹办审判厅之际,并没有沿用司法(审判)研究所的名称。如云南、山东等省在筹办审判厅时,则是在法政学堂内专设司法讲习科,考选本省谳局委员及曾任地方官候补道府以下各员入堂学习并考试,以此作为储备审判人才的办法。(见《护理滇督沈秉垫奏筹办各级审判厅折》,《申报》1909年8月7日;《山东巡抚孙宝琦奏拟设省城商埠各级审判厅并酌计各项经费折》,《申报》1910年4月18日)
    2 《陕甘总督长庚奏设立审判厅筹办处研究所等拟定章程折并单》,《申报》1910年4月25日。
    1 《陕甘审判研究所章程》,《申报》1910年5月1-2日。
    2 此系笔者根据田涛、李祝环的《清末翻译外国法学书籍评述》一文(《中外法学》2000年第3期)附录(清末外国法学引进书目)统计得出。
    1 朱有瓛:《中国近代学制史料》(第二辑下册),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第482页。
    2 《法律学堂奏请颁发书籍》,《申报》,1906年11月14日。
    3 《商务印书馆新出政法之书》,《申报》,1907年2月23日。
    1 《江苏学务总会附设法政讲习所广告》,《申报》,1906年8月2日。
    2 《法政讲习所之组织》,《申报》,1907年3月4日。
    3 《江苏学会法政讲习所开会纪事》,《申报》,1906年9月9日。
    4 江苏教育总会附设法政讲习所又于1907年3月8日、1908年2月11日及7月12日刊登了招生广告。
    5 宋方青:《中国近代法律教育探析》,《中国法学》2001年第5期。
    1 《光绪朝东华录》,第5384页。
    2 《学部奏定法政各科奖励章程》,《申报》,1908年9月16日。
    3 《法政法律学堂风潮纪略》,《申报》,1908年10月3日。
    4 《法律学员请奖之暗潮》,《申报》,1910年7月2日。
    5 《法律学堂乙班生可以无憾》,《申报》,1910年9月30日。
    6 《法律学员会议给奖问题》,《申报》,1910年7月4日。
    1 《书吏法政学堂之复活》,《申报》,1910年7月29日。
    2 《法律学堂监督之训词》,《申报》,1909年4月7日。
    3 《直绅对于法政学堂监督之意见》,《申报》,1909年11月11日。
    4 《覆核北洋法政学堂账目第一次报告书》,《大公报》,1909年1月6日。
    5 《覆核北洋法政学堂账目第二次报告书(再续)》,《大公报》,1909年4月15日。
    6 《法政监督吞款案之发觉》,《申报》,1909年10月9日。
    7 《顺直谘议局预备议案·扩充法政学堂》,《大公报》,1909年11月10日。
    1 《法政讲习所敛财新法》,《申报》,1908年5月11日。
    2 《拟查各省法政学堂》,《大公报》,1909年6月4日。
    3 《法政监督已萌退志》,《大公报》,1909年11月20日。
    4 《法政学生复试冲突》,《申报》,1908年6月2日。
    5 《法政学堂琐志》,《大公报》,1908年10月23日。
    6 《查究法政学生》,《申报》,1908年11月30日。
    7 《学部通咨各省饬令各官立公立私立法政学堂应延聘专门毕业人员充当教员文》,《大公报》,1911年9月20日。
    1 《法政学生与教员之意见》,《大公报》,1908年7月7日。
    2 《法政学堂琐志》,《大公报》,1908年10月23日。
    3 《学部通咨各省饬令各官立公立私立法政学堂应延聘专门毕业人员充当教员文》,《大公报》,1911年9月20日。
    4 《呈请批答司法研究所质问案》,《申报》,1910年5月3日。
    5 《法政学堂之冲突》,《大公报》,1909年10月17日。
    6 《法政学员与教习之冲突》,《申报》,1908年6月18日。
    7 《法政学堂膳费之风潮》,《申报》,1910年5月6日。
    8 《杭州法政学堂之风潮》,《申报》,1908年9月28日。
    1 《曾纪泽遗集》,岳麓书社1983年版,第365页。
    2 转引自任达:《新政革命与日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61-62页。
    1 《东方杂志》1906年第10期。
    2 《江苏教育总会咨呈江督文(附设法政讲习所)》,《申报》,1908年7月28日。
    3 学部总务司编:《宣统元年分第三次教育统计图表》,宣统元年,第331-332页。
    4 这一数字是笔者根据1906年9月9日、1908年7月15日、1909年1月7日的《申报》登载的学员及毕业生名单统计得出的。
    5 《学部改订法政学堂章程》,《申报》,1911年1月13日。
    6 《私立宣南法政学堂章程》,《大公报》,1911年3月16日。
    7 《天津法政讲习所简章》,《大公报》,1911年4月1日。
    1 《陕甘总督长庚奏设立审判厅筹办处研究所等拟定章程折并单》,《大公报》,1910年4月25日。
    2 《苏抚招考法政学堂绅班示》,《申报》,1906年6月10日。
    3 程燎原:《清末法政人的世界》,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242-251页。
    1 《苏省书吏组织法政学堂》,《申报》,1906年11月21日。
    2 《批奖设立书吏讲习所》,《申报》,1909年6月18日。
    3 《皖抚设立书吏法政讲习所》,《申报》,1909年6月3日。
    1 胡玉鸿主编:《法的原理与技术》,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33页。
    2 贺卫方:《中国法律职业:迟到的兴起和早来的危机》,《社会科学》2005年第9期。
    3 瞿同祖:《瞿同祖法学论著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466页。
    4 滋贺秀三等:《明清时期的民事审判与民间契约》,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415页。
    1 讼师在封建社会所处的地位,与传统法律观念有很大关系。在中国传统的法文化中,官方所倡导的是“息讼”,诉讼被认为是道德败坏的结果,而讼师的活动导致词讼大增,由此而来的大量积案令州县衙门承受了巨大压力,讼师的非法行为还会破坏宗族与邻里问的关系,侵夺当事人的财产。因此,讼师往往受到各级衙门的严厉规制。详见邓建鹏:《清代讼师的官方规制》(《法商研究》2005年第3期);日本学者夫马进也曾对讼师这一社会群体作了专门分析。在《明清时期的讼师与诉讼制度》(滋贺秀三等编:《明清时期的民事审判与民间契约》,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389430页)一文中,他通过对明清时期诉讼程序和审判过程的考察,认为在当时“健讼之风”普遍存在的情况下,请讼师代写诉状、打点衙门是诉讼活动中所必要的,因此可以说,“对讼师的需要只能是出自于诉讼制度本身”。
    2 田涛、郑秦:《大清律例·刑律·诉讼》(卷三十),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
    3 瞿同祖:《瞿同祖法学论著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413页。
    4 李约瑟:《中国科学技术史》(卷2),何兆武等译,科学出版社、上海古籍出版社1990年版,第555页。
    1 朱寿彭编,张静庐等校点:《光绪朝东华录》(五),中华书局1984年版,第4864页。
    2 《法部奏酌拟临时法官养成所暨附设监狱专修科各项章程折并单》,《政治官报》宣统三年三月十七日。
    1 贺卫方:《中国法律职业:迟到的兴起和早来的危机》,《社会科学》2005年第9期。
    2 有关当时的国立大学如北洋大学、南洋公学、京师大学堂等开设法律学科的情况,请参阅王健:《中国近代的法律教育》,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53-187页。
    3 《外务部右侍郎伍刑部左侍郎沈奏请设立法律学堂折(附章程)》,朱有瓛:《中国近代学制史料》(第二辑下册),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第471页。
    4 《桂省筹办司法独立》,《申报》1909年5月30日。
    1 《护理滇督沈秉垫奏筹办各级审判厅折》,《申报》1909年8月7日。
    2 《司法研究所变通详情》,《申报》1909年12月5日。
    3 《司法研究所酌定课程》,《申报》1909年12月26日。
    4 《司法研究所聘定教员》,《申报》1910年2月25日。
    5 根据法部拟定的章程,进入临时法官养成所须参加入学考试。其报考资格,除年龄25岁以上,品行端正这一条件外,还需具有下列资格之一:甲、中学堂以上毕业生;乙、京外候补候选人员,不论品级惟以实官为限;丙、生员以上出身者;丁、旧充及现充刑幕者。其考试科目有国文一题,历史、地理各二问,算数一题。临时法官养成所的课程包括宪法大纲(附比较宪法)、现行刑律、新刑律、民事诉讼草案(暂行章 程)、刑事诉讼草案(暂行章程)、民法、商法、破产律、国际公法、国际私法、行政法要论、法院编制法、监狱法、登记法、法学通论、诉讼实习等。学制为一年半。学员毕业领有文凭者,准予参加法官考试。见《法部奏酌拟临时法官养成所暨附设监狱专修科各项章程折并单》,《政治官报》宣统三年三月十七日。台北:文海出版社1965年影印本。
    1 《直隶临时法官养成所招考广告》,《大公报》1911年5月18日。
    2 直隶临时法官养成所于1911年5月21日举行入学考试,该场考试题目如下。国文:法行则知恩论;历史:(一)周瑜赤壁之战、谢元淝水之战、虞允文采石之战,试详言其制胜之所在。(二)齐桓九合诸侯,何者为衣裳之会,何者为兵车之会,试各举其地名以对:地理:(一)直隶舆图广袤若干里,与何省毗连,试详言之。(二)中国沿海省份共有几省,试详言之。见《法官养成所考试纪题》,《大公报》1911年5月27日。
    3 《法官养成所之课程》,《大公报》1911年6月9日。
    4 《法部奏酌拟考核私立临时法官养成所暨附设监狱专修科章程折并单》,《大公报》1911年7月1日。
    5 《法部奏酌拟考核私立临时法官养成所暨附设监狱专修科章程折并单》,《大公报》1911年7月1日。
    1 《通饬预备律师人材》,《申报》1910年6月27日。
    2 《法部议设辩护士研究所》,《大公报》1910年9月27日。
    3 《粤督奏请养成中国律师》,《申报》1910年4月20日。
    4 《湖北开办辩护士养成所》,《大公报》1911年2月6日。
    5 《苏法司定期试验律师》,《申报》1911年7月6日。
    6 有关清末监狱管理人员的职业化教育情况,请参阅前章。
    1 《奏报天津地方试办审判情形折》,《袁世凯奏议》(下),天津古籍出版社1987年版,第1492页。
    2 《粤省筹办各级审判厅之预备》,《申报》1909年9月13日。
    3 《宪政编查馆奏核订法院编制法并另拟各项暂行章程折并单》,《政治官报》宣统元年正月初九,
    4 《法官考试任用暂行章程施行细则目录》,《大公报》1910年5月16日、17日、18日、19日。
    1 根据《法官考试任用暂行章程施行细则》的规定,部分边远省份的法官考试在本省举行,包括四川、广西、云南、贵州、甘肃和新疆(原章程规定新疆会考于甘肃,由于路途遥远、天气寒冷,后改为在本省考试),其余各省一律赴京应试。
    2 《法部推广考试法官之资格》,《申报》1910年9月2日。
    3 在此之前,广西省已经于1910年6月21日举行了本省的法官资格考试。
    4 《法部考试法官之示文》,《大公报》1910年9月26日。
    5 《考试法官最优等名单》,《申报》1910年10月29日。
    6 外省的法官录取情况,广西省录取32人(见《广西录取法官咨部核准》,《申报》1910年9月25日),四川省录取130人(见《四川考试法官业已竣事》,《申报》1910年11月27日),贵州省录取42人(见《贵州巡抚庞鸿书奏考试法官事竣折》,《政治官报》宣统二年十月初三日),云南省录取26人(见《云贵总督李经羲奏法官考试事竣折》,《政治官报》宣统二年十一月三十日),新疆录取8人(《法部奏甘新滇三省考试法官授职任用折》,《政治官报》宣统三年二月十四日),甘肃省录取42人(《陕甘总督长庚奏考试法官事竣折》,《政治官报》宣统二年十月十二日),共计280人。
    7 《法部奏筹办外省省城商埠各级审判厅补订章程办法折(续)》,《申报》1909年9月10日。
    1 《法院编制法》第十二章“推事及检察官之任用”、《法官考试任用暂行章程》第十一至十三条以及《法官考试任用暂行章程施行细则》第九章“授职”、第十章“学习”对法官的任用作了初步的规定。
    2 《法院编制法》第107条规定,“凡在法政法律学堂三年以上领有毕业文凭者,得应第一次考试;其在京师法科大学毕业及在外国法政大学或法政专门学堂毕业,经学部考试给予进士举人出身者,以经第一次考试合格论。”
    3 《法院编制法》第112条规定,“领有第一百七条所载之文凭,充京师及各省法政学堂教习或律师历三年以上者,得免其考试作为候补推事、候补检察官”
    4 《法官分发到省之位置》,《申报》1911年3月29日。
    5 《法部规定法官分发专章》,《申报》1910年9月21日。
    1 《法部奏厘定法院书记官承发吏考试任用章程折并单》,《申报》1911年3月4日。
    2 费孝通:《乡土中国 生育制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54页。
    3 《法部奏酌拟考核私立临时法官养成所暨附设监狱专修科章程折并单》,《大公报》1911年7月1日。
    1 陈景良:《讼师与律师:中西司法传统的差异及其意义--立足于中英两国12-13世纪的考察》,《中国法学》,2001年第3期。
    1 《审判研究生请与考法官》,《申报》1910年5月20日。
    2 《法部推广考试法官之资格》,《申报》1910年9月2日。
    3 《法部推广考试法官之资格》,《申报》1910年9月2日。
    4 故宫博物院明清档案部编:《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下册),中华书局1979年版,第884页。
    5 《对于法部告诫法官之感言》,《大公报》1911年6月19日。
    1 贺卫方:《中国法律职业:迟到的兴起和早来的危机》,《社会科学》2005年第9期。
    2 沈家本:《寄簃文存》(卷三),北京:中华书局1985年版。
    3 《法部酌拟法律学员改用法官办法》,《申报》1910年9月28日。
    1 《贵州巡抚庞鸿书奏考试法官事竣折》,《政治官报》宣统二年十月初三日。
    2 《法部奏甘新滇三省考试法官授职任用折》,《政治官报》宣统三年二月十四日。
    1 《法官遇事推诿之一斑》,《申报》1911年3月2日。
    2 《鄂谘议局纠举法官之先声》,《申报》1911年4月29日。
    3 《法官之不法行为》,《申报》1911年8月13日。
    4 《宁波审判厅大风潮之尾声》,《申报》1911年6月7日。
    1 《临时公报》第1辑,北京临时政府出版,1912年3月11日。
    1 朱寿彭编,张静庐等校点:《光绪朝东华录》(五),中华书局1984年版,第5732页。
    2 雪堂:《司法独立之缺点》,《法政杂志》1911年6月25日。
    3 《法政杂志》,1911年2月25日。
    4 沈家本:《奏刑律分则草案告成由》,《寄簃文存》,修订法律馆1909年铅印本。
    1 费孝通:《乡土中国生育制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57页。
    2 《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上),中华书局1979年版,第349页。
    [1]申报
    [2]大公报
    [3]东方杂志
    [4]万国公报
    [5]政治官报
    [6]法政杂志
    [7]唐律疏议·断狱[M].北京:中华书局,1983.
    [8]旧唐书·刑法志[M].北京:中华书局,1975.
    [9]大清法规大全·法律部[M].台北:考正出版社影印本,1972.
    [10]大清律例[M].田涛,郑秦点校.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
    [11]睡虎地秦墓竹简[M].北京:文物出版社,1978.
    [12]刘锦藻.清朝续文献通考:三[M].杭州:浙江古籍出版社2000.
    [13]樊增祥.樊山政书[M].台北:文海出版社印行.
    [14]赵尔巽,等.清史稿:职官志三[M].北京:中华书局1976.
    [15]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下[M].北京:中华书局,1979.
    [16]中国史学会.洋务运动:五[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57.
    [17]清光绪朝中日交涉史料[M].北京:故宫博物院编,1932.
    [18]皇朝经世文新编:第六册[M].台北:文海出版社印行.
    [19]舒新城.中国近代教育史资料[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1.
    [20]中国史学会.戊戌变法:二[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57.
    [21]甘厚慈.北洋公牍类纂[M].台北:文海出版社影印本.
    [22]朱有瓛.中国近代学制史料:第二辑下册[M].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89.
    [23]陈学恂.中国近代教育史教学参考资料:上册[M].北京:人民教育出版社,1986.
    [24]历代刑法志[M].北京:群众出版社,1988.
    [25]王铁崖.中外旧约章汇编[M].北京:三联书店,1962.
    [26]袁世凯奏议:下[M].天津:天津古籍出版社,1987.
    [27]夏东元.郑观应集:上[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82.
    [28]朱寿彭,张静庐,等.光绪朝东华录[M].北京:中华书局,1984.
    [29]何启,胡礼垣.新政真诠[M].上海:格致新报馆,清光绪27年(1901)铅印本.
    [30]伍廷芳集:上[M].北京:中华书局,1993.
    [31]严复集:第四册[M].北京:中华书局,1986.
    [32]郑观应.盛世危言[M].石家庄:中州古籍出版社,1998.
    [33]黄遵宪.日本国志[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1.
    [34]沈家本.历代刑法考[M].北京:中华书局,1985.
    [35]马建忠.适可斋记言记行[M].北京:中华书局,1960.
    [36]沈家本.寄簃文存·监狱访问录序[M].北京:中华书局,1985.
    [37]韩兆藩.考察监狱记[M].上海:商务印书馆,1907.
    [38]蔡元培全集:第三卷[M].北京:中华书局,1984.
    [39]黄建武.法的实现[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7.
    [40]董番舆.日本司法制度[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1992.
    [41]杨一平.司法正义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
    [42]胡玉鸿.法的原理与技术[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
    [43]黄宗智.民事审判与民间调解:清代的表达与实践[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
    [44]滋贺秀三,等.明清时期的民事审判与民间契约[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
    [45]薛允升.读例存疑[M].台北:成文出版社,1970.
    [46]高道蕴,等.美国学者论中国法律传统[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1994.
    [47]张生.中国法律近代化论集[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
    [48]D·布迪,C·莫里斯.中华帝国的法律[M].朱勇,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3.
    [49]王健.西法东渐--外国人与中国法的近代变革[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
    [50]张晋藩.中国司法制度史[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
    [51]那思陆.清代州县衙门审判制度[M].台北:文史哲出版社,1992.
    [52]吉尔伯特·罗兹曼.中国的现代化[M].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1998.
    [53]李启成.晚清各级审判厅研究[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
    [54]吴永明.理念、制度与实践:中国司法现代化研究1912-1928[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
    [55]刘伟.晚清督抚政治--中央与地方关系研究[M].武汉:湖北教育出版社,2003.
    [56]费孝通.乡土中国生育制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
    [57]张晋藩.中国法律的传统与近代转型[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
    [58]薛梅卿.中国监狱史知识[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
    [59]戴鸿慈.出使九国日记[M].长沙:岳麓书社,1986.
    [60]赵晓华.晚清讼狱制度的社会考察[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
    [61]王韬.漫游随录[M].长沙:岳麓书社,1985.
    [62]柳诒徵.中国文化史:下[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1.
    [63]任达.新政革命与日本[M].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1998.
    [64]瞿同祖法学论著集[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
    [65]李约瑟.中国科学技术史[M].何兆武,等译.北京:科学出版社,1990.
    [66]王健.中国近代的法律教育[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
    [67]实藤惠秀.中国人留学日本史[M].谭汝谦,林启彦,译.北京:三联书店,1983.
    [68]程燎原.清末法政人的世界[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
    [69]韩秀桃.司法独立与近代中国[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3.
    [70]张仁善.礼·法·社会--清代法律转型与社会变迁[M].天津:天津古籍出版社,2001.
    [71]黄宗智.法典、习俗与司法实践:清代与民国的比较[M].上海:上海书店出版社,2003.
    [72]夏锦文.社会变迁与中国司法改革:从传统走向现代[J].法学评论,2003,(1).
    [73]夏锦文.21世纪中国法律史学研究的基本思路[J].学习与探索,2001,(1).
    [74]张伟仁.清代的法学教育[J].法学论丛,1988,(1).
    [75]李喜所.清末民初的留美学生[J].史学月刊,1982,(4).
    [76]田涛、李祝环.清末翻译外国法学书籍评述[J].中外法学,2000,(3).
    [77]贺卫方.中国法律职业:迟到的兴起和早来的危机[J].社会科学,2005,(9).
    [78]陈景良.讼师与律师:中西司法传统的差异及其意义--立足于中英两国12-13世纪的考察[J].中国法学,2001,(3).
    [79]黄源盛.民初大理院(1912-1928)[J].政大法学评论,1998,(60).
    [80]俞江.清末奉天各级审判厅考论[J].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6,(1).
    [81]夏锦文.世纪沉浮:司法独立的思想与制度变迁--以司法现代化为视角的考察[J].政法论坛,2004,(1).
    [82]柴荣.浅析清末司法制度之变革[J].内蒙古大学学报:哲社版,1999,(5).
    [83]张瑞泉、朱伟东.清末民初陕西司法改革初探[J].唐都学刊,2003,(1).
    [84]王先明.袁世凯与晚清地方司法体制的转型[J].社会科学研究,2005,(3).
    [85]张勤.清末民初奉天省的司法变革[J].辽宁大学学报:哲社版,2006,(4).
    [86]张从容.晚清官员的司法独立观[J].比较法研究,2003,(4).
    [87]郭志祥.清末与民国时期的司法独立研究:上[J].环球法律评论,2002,(春季号).
    [88]罗昶、高其才.近代中国的司法改革思想[J].现代法学,1999,(6).
    [89]张从容.晚清中央司法机关的近代转型[J].政法论坛,2004,(1).
    [90]王立民.论清末审判方式的改革[J].法制与社会发展,1999,(4).
    [91]徐彪.论清末新式法学教育的经验[J].法制与社会发展,2003,(3).
    [92]周少元.清末法学教育的多样性特点[J].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1,(3).
    [93]徐黎明.沈家本监狱改良思想探析[J].山东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2002,(4).
    [94]赵连稳.论清末监狱改良[J].青海师范大学学报:哲社版,2004,(6).
    [95]张玉法.民国初年山东省的司法改革[J].社会科学战线,1997,(3).
    [96]朱浤源.我国司法现代化的个案研究:广西司法的初期现代化(1907-1937)[J].科际整合学报,1991,(1).
    [97]林明德.清末民初的司法改革[J].台湾师范大学历史学报,1998,(26).
    [98]徐忠明.活地狱与晚清州县司法研究[J].比较法研究,1995,(3).
    [99]邱澎生.禁止把持与保护专利:试析清末商事立法中的苏州金箔业讼案[J].中外法学,2000,(3).
    [100]邓学文.论伍廷芳与刑讯制度的废除[J].广东史志,2003,(3).
    [101]王先明.袁世凯与晚清地方司法体制的转型[J].社会科学研究,2005,(3).
    [102]柳岳武,赵鉴军.清末奉天新式审判制度的社会运作及评价[J].唐都学刊,2005,(5).
    [103]徐黎明.近代监狱改良思想的兴起[J].山东工商学院学报,2004,(4).
    [104]柳岳武.清末地方司法改革中的法官制度[J].天府新论,2005,(2).
    [105]刘宝东.职业法学家群体与近代中国法制转型[J].山西师大学报:哲社版,2005,(1).
    [106]何勤华.中国近代法律教育与中国近代法学[J].法学,2003,(12).
    [107]宋方青.中国近代法律教育探析[J].中国法学,2001,(5).
    [108]田东奎.论中国近代法观念的转变[J].政法学刊,2001,(5).
    [109]张本顺.论伍廷芳的司法独立思想[J].河南大学学报:哲社版,2003,(1).
    [110]徐家力.论中国传统法律观念与律师制度之冲突[J].河北法学,1998,(1).
    [111]马小红.中国近代法观念的演变[J].金陵法律评论,2003,(春季号).
    [112]李青.洋务派法律思想探析[J].中国法学,2004,(4).
    [113]袁敏殊.西方法律、法学的输入与中国法制的近代化[J].安徽大学学报:哲社版,2001,(4).
    [114]王霞.地方督抚与清末法制变革[J].人文杂志,2001,(4).
    [115]林明.清末“新政”与近代法学教育[J].山东大学学报:哲社版,2001,(6).
    [116]何勤华.鸦片战争后外国法对中国的影响[J].河南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2,(4).
    [117]里赞.试论清末法律变革中的思想论争[J].中外法学,2001,(5).
NGLC 2004-2010.National Geological Library of China All Rights Reserved.
Add:29 Xueyuan Rd,Haidian District,Beijing,PRC. Mail Add: 8324 mailbox 100083
For exchange or info please contact us via emai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