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归责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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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刑事归责是建立在新康德主义价值论哲学基础上的一种实质的构成要件理论,它以康德主义的认识论为基础,强调在构成要件符合性判断中区分事实判断和价值评价。事实判断是价值评价的基础,价值评价是对事实判断的价值补充。刑事归责是一种新的构成要件诠释方式。它通过对行为人-行为-结果之间在刑法规范上归属关系的诠释,说明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所具有的不法本质。刑事归责与犯罪论体系中主客观要件的实质解释具体密切的联系,将刑事归责理论运用于犯罪主客观要件的研究,可以突显出犯罪主客观要件所具有的作用和意义。本文在改造我国犯罪构成理论的基础上,从行为人-行为-结果之间的规范结构入手,将刑事归责作为说理分析工具运用于犯罪主客观要件的诠释,揭示出犯罪构成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所具有的独立意义和价值,实现犯罪构成要件内容的实质化。本文分为总论和分论两部分,总论部分研究刑事归责的理论基础和基本内涵,分论部分研究作为刑事归责两大组成部分的客观归责和主观归责。全文共七章。
     第一章刑事归责的理论源流,主要研究刑事归责理论的哲学伦理学渊源和刑事归责理论产生发展的过程及影响。刑事归责理论发端于德国哲学伦理学上的归责思想。德国哲学家普芬道夫、康德、黑格尔的归责思想对刑法上的归责学说都产生过重大影响。刑事归责理论可以追溯到德国普通法时期。普通法时期的刑法学已经将归责区分为事实归责和法律归责,但未区分出主观归责与客观归责。古典犯罪论体系产生后,归责趋向于主观,并且演变为归责能力这一下位概念。卡尔·拉伦茨将黑格尔的意志归责予以客观化,提出了客观归责的概念。霍尼希将拉伦茨的客观归责思想引入到刑法中来,并将其定位在构成要件阶层。恩吉施的两次相当性判断和威尔策尔的社会相当性理论都对刑事归责理论的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德国现代刑事归责具有不同的理论和学说。其中,克劳斯·罗克辛的刑事归责学说影响最大。现在,德国刑事归责理论已对奥地利、西班牙、葡萄牙、日本、韩国、我国台湾地区等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产生了广泛的影响。
     第二章刑事归责理论比较研究,通过对意志归责与规范归责、不法归责与责任归责、行为归责与结果归责、客观归责与主观归责这几对范畴的比较,从不同的侧面揭示刑事归责的基本内涵。按归责根据的不同,刑事归责可以分为意志归责和规范归责。意志归责将行为人的主观意志或者客观化的意志作为归责的根据;规范归责将法规范作为归责的根据。按照归责的后果是与行为的社会损害性有关,还是与行为的可谴责性有关,刑事归责可以区分为不法归责和责任归责。不法归责强调归责与行为不法的联系,归责关系的成立确证了行为的不法本质。责任归责强调归责与行为人责任的联系,归责关系的成立确证的是行为人的责任。按照归责是与行为的构成要件符合性有关,还是与结果的构成要件符合性有关,刑事归责可以区分为行为归责与结果归责。行为归责与行为的构成要件符合性具有密切联系,行为在客观上可归责于行为人,说明行为是构成要件行为。结果归责与结果的构成要件符合性具有密切联系。实际发生的结果可归责于构成要件行为,说明该结果就是构成要件结果。按照诠释对象的不同,刑事归责可以分为客观归责与主观归责。客观归责是客观构成要件的一种诠释方式,主观归责是主观构成要件的一种诠释方式。但是,客观归责要素并不局限于客观要素,客观归责判断需要考虑主观要素;主观归责要素也不局限于主观要素,主观归责判断也要考虑客观要素。
     第三章刑事归责的基本内涵,主要研究刑事归责的规范基础、刑事归责与犯罪构成要件的联系以及刑事归责的概念和基本特征等。刑事归责的规范基础是评价规范与决定规范、行为规范与结果规范的统一。违法与责任的区分是刑事归责的存在基础。我国犯罪构成理论建立在整体考察和综合判断的思维模式基础之上,犯罪构成各要件不具有独立的意义和作用,构成要件符合性判断具有形式判断和经验判断的特征。在这种整体考察和判断的思维模式之下,刑事归责理论难以为我国犯罪构成理论所吸收和借鉴。在我国犯罪构成理论中引入刑事归责的基本条件是打破整体考察和判断的思维模式,在犯罪构成要件中引入位阶关系,区分不法与责任,并将犯罪客体从犯罪构成中剔除,为犯罪构成其他要件的实质解释扫清障碍。刑事归责是行为人-行为-结果之间在刑法规范上的归属关系。刑事归责是实质的犯罪构成要件理论。它与行为人-行为-结果之间的规范联系作为自己的基本范畴。从内容上说,刑事归责是客观归责与主观归责、行为归责与结果归责的统一。刑事归责关系是行为人-行为-结果三者之间的规范联系。这种规范联系以三者之间的事实联系——因果关系为前提。刑事归责关系分为客观归责关系和主观归责关系。客观归责关系的联结点是风险,主观归责关系的联结点是行为支配和敌视法益的意念。
     第四章客观归责,主要研究因果关系与客观归责的定位、因果关系的实质和判断标准、客观归责的基本判断规则。因果关系和客观归责都不是独立的构成要件,而是构成要件行为与构成要件结果之间的内在联系。因果关系是事实判断,客观归责是价值判断。因果关系是客观归责的前提和基础,客观归责是因果关系的价值补充。因果关系的判断应当遵循符合法则的条件理论。客观归责通过制造风险、实现风险、构成要件效力范围三大判断规则,实质解释了构成要件行为和构成要件结果。构成要件行为是给构成要件结果制造禁止风险的行为;构成要件结果是构成要件行为所制造禁止风险的实现。构成要件的效力范围从反面进一步检验了构成要件行为和构成要件结果。
     第五章客观归责与我国犯罪客观要件,主要研究客观归责与我国犯罪客观要件的融合。我国犯罪客观要件的研究应当区别归因判断与归责判断,归因判断先于归责判断。我国刑法上因果关系的判断缺乏标准,区分必然因果关系和偶然因果关系并不能满足刑法上价值判断的需求,在事实上区分原因与条件也不能为刑法上的价值评价提供一个适当的事实基础。本文认为,因果关系是一种事实判断,应当遵循符合法则的条件理论。原因与结果之间只有符合自然科学上的法则才具有因果关系,因果关系在自然科学上无法加以说明时,是不可能通过条件公式加以解决的。在因果关系判断之后,还存在一个客观归责判断。我国犯罪客观要件在本质上体现了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社会关系的客观危害。这一规范本质决定了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应当是客观归责要素。作为客观归责要素的危害行为包含有危害结果发生的禁止风险;危害结果是危害行为所制造禁止风险的实现。刑法规范的保护目的从反面检验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
     第六章主观归责,主要研究故意犯罪的主观归责问题。故意是行为不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主观的归责要素。故意并不是一种单纯的心理状态,而是主观与客观要素的类型。故意中既具有事实要素,也包含有价值成分,在故意的认定上要区分事实判断和价值评价。故意的价值评价体现于主观归责。主观归责的规范根据是存在行为支配和敌视法益的意念。两者共同制约着故意中的价值判断。结果的故意归责是主观归责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行为人所认识的结果与实际发生的结果发生因果偏离时,实际结果是否能够归责于主观故意,决定着行为人是否对结果承担故意责任。在结果的故意归责上,与法定符合说和具体符合说相比,行为计划实现理论所得出的结论更具有合理性。
     第七章主观归责与我国犯罪故意理论,主要研究主观归责与我国犯罪故意的融合。传统的犯罪故意理论强调故意的心理性特征,本文则在着重阐述了故意的规范性特征。我国犯罪故意的规范内容是主观恶性。这种主观恶性在犯罪故意认识因素中的体现是社会危害性认识;在意志因素中的体现是敌视刑法所保护社会关系的态度。传统犯罪故意理论将故意中的“希望”或“放任”单纯理解为一种心理态度,但是,本文认为,犯罪故意中的“希望”和“放任”不能仅仅理解为心理态度,更应当理解为一种行为态度。这种行为态度是从行为的主客观事实中反映出来的行为人所奉行的行为准则,也可以说是对行为主客观事实的一种整体评价。犯罪故意中“希望”和“放任”的判断,不仅要考虑行为人主观的心理事实,而且也要考虑客观的行为事实。
Criminal Imputation,which is based on the neo-Kantian philosophy, is a theory of realConstitutive Elements. It is based on Kant's epistemology, emphasizing the distinctionbetween fact judgment and value evaluation in judgment of conformity of the constituentelements. Fact judgment is the Premise Conditions of value evaluation and value evaluation isa supplement to fact judgment. Criminal Imputation is a new interpretation of ConstitutiveElements. It shows criminal illegal nature of the Behavior which accord with ConstitutiveElements by interpretation of imputation relationship between actor–behavior-results on theCriminal Legal Norm. Criminal Imputation have close contacted with the interpretation of thesubjective and objective requirements in the Criminal Theory System. By Using theImputation theory in study of the subjective and objective requirements, the criminalsubjective and objective Constitutive Elements will have its independent role and significance.On the basis of transformation of our theory about constitution of crime, this paper useCriminal Imputation as a tool of analysis applied to the interpretation of the criminalsubjective and objective Constitutive Elements, Revealing the independent value and meaningof the Constitutive Elements. This paper is divided into two parts, pandect and sub-pandect.The pandect has discussed theoretical Basis and the Basic Connotation of the CriminalImputation. The sub-pandect has discussed the objective imputation and subjective imputation.This paper has seven Chapters.
     First chapter the origin and development of the Criminal Imputation, has discussed thephilosophic and ethical origin and the birth, development and effects of the criminalimputation. The criminal imputation originated from imputation thought of philosophy andEthics in Germany. German philosopher Pufendorf, Kant, Hegel's thought on the imputationhad a significant impact on the criminal imputation. Imputation theory can be traced back tothe German common law period. During the common law period, criminal imputation hasbeen divided into the fact imputation and the law imputation, but criminal jurist in that timedid not distinguish between subjective imputation and objective imputation. After theappearance of classical the Criminal Theory System, imputation inclined to the Subjective andimputation turn into imputation ability. Karl Larenz interpreted Hegel’will imputation asobjective concept and put forward the concept of objective imputation. The objectiveimputation is introduced into Criminal Law and located in the class of Constitutive Elements by Honig. The two judgments on correspondence theory of Engisch and the socialcorrespondence theory of Welzel has made important contributions on the criminalimputation. German modern criminal imputation has different theories and doctrine. Amongthem, Claus·Roxin’s criminal imputation doctrine has biggest influence. German criminalimputation theory produces an extensive influence on continental law system country andregion such as Austria, Spain, Portugal, Japan, Korea, Taiwan, etc.
     The second chapter the comparative study of criminal imputation, through comparisonbetween will imputation and normative imputation, lawless imputation and liabilityimputation, behavior imputation and results imputation, objective imputation and subjectiveimputation, reveal the basic connotation of criminal imputation. According to the differentimputation criteria, the criminal imputation can be divided into will imputation and normativethe imputation. Will imputation depend upon the subjective wills or objective will. Normativeimputation use legal norms as imputation Standard. Under the different meaning of Criminalimputation, it can be divided into illegal imputation and liability imputation. Illegalimputation emphasizes relationship between imputation and illegal acts, establishment of theimputation relationship can corroborate the illegal nature of acts. Liability imputationemphasizes relationship between imputation and actor’s Liability, establishment of theimputation relationship can corroborate actor’s Liability. Criminal imputation can be dividedinto behavior imputation and results imputation. Behavior imputation has closed cooperationwith the conformance of behavior. Behavior can be imputed to actor at the objective, meanthat behavior accord with the Constitutive Elements. Results imputation have close contactwith the conformance of results. Actual results can be imputed to the behavior, indicating thatthe result accord with the Constitutive Elements. Under different interpretative object,criminal imputation can be divided into objective imputation and subjective imputation. Theobjective imputation is a kind of interpretation of objective constitutive elements; thesubjective imputation is a kind of interpretation of subjective constitutive elements. However,the objective imputation is not limited to the objective elements, subjective factors should beconsidered when judging of objective imputation. The subjective imputation is not limited tothe subjective elements, objective factors should be considered when judging of subjectiveimputation.
     The third chapter the basic meaning of criminal imputation, has discussed the normativebasis of criminal imputation,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criminal imputation and constitutive elements, the concept and basic characteristics of criminal imputation. The normative basis ofcriminal imputation is the uniform of evaluation norm and determination norm, BehaviorNorms and results norm. The distinction between illegal and liability is the existencefoundation of criminal imputation. Our constitution of crime theory is established on the basisof holistic and comprehensive thinking mode. The elements of constitution of crime do nothave an independent significance and role. The judgment of constitutive elements hascharacteristics of formal judgment and experience judgment. On the overall mode of thinking,it is difficult that the criminal imputation theory be absorbed and used for reference.Introducing relationship of position and distinguishing between illegal and liability is theprerequisite that criminal imputation theory can be introduced into our constitution of crime.Criminal imputation is the ownership relation between actor-behavior-the result on thecriminal norm. Criminal imputation is substantial crime constitution theory. This normrelationship is based on causality relationship between actor-behavior-the result. Criminalimputation relations are divided into objective imputation relations and subjective imputationrelationship. The attaching point of objective imputation is risk; the attaching point ofsubjective imputation is behavior domination and the will of being hostile to Legal Interest.
     The forth chapter objective imputation, has discussed the position of causality andobjective imputation, the essence and judgment standard of causality, basic judge rules ofobjective imputation. Causality and objective imputation are not independent constitutiveelements, but the internal Relations between behavior and results. Causality is fact judgment,objective imputation is value judgment. Causality is the premise and foundation of objectiveimputation. Objective imputation is the value supplement of causal relationship. Causalityjudgment shall abide by the condition theory according with rule. By making risk, realizingrisk, effect scope of constitutive elements, three judgment rules, behavior and results havebeen explained. Behavior according with constitutive elements is a banned risk behaviorwhich giving rise to results according with constitutive elements. The result according withconstitutive elements is the realization of banned risk which is made by behavior. Effectscope of constitutive elements has proved the behavior and results according with constitutiveelements from opposite side.
     The fifth chapter objective imputation and the objective element in china, has discussedthe integration of objective imputation and the objective element. Our objective elements ofcrime should be judged on the basis of distinguishing between attribution and imputation. The judgment of attribution precede the judgment of imputation. China's criminal law theory islack of standards to judge the causal relationship and distinguishing between necessarycausality and accidental causality can not meet the demands of the value judgments. In fact,distinguishing between causes and conditions, can not provide a proper basis for the valuejudgments of criminal law. The condition theory according with rule should be adopted at thejudgment of causality. Objective element of crime, in essence, reflects criminal offenceobjectively hazarding social relations protected by criminal law. This essence of normdetermines the behavior and results according with constitutive elements should be theobjective imputation factor. As an objective imputation factor, the behavior contains theinhibitory risk against the results occurring. The harmful result is reality of the risk that ismade by harmful behavior. Conservation purposes of Criminal Law have examined thebehavior and results according with constitutive elements from opposite side.
     The sixth chapter subjective imputation, has discussed the problem of the subjectiveimputation in intentional crime. Intention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illegal act and is subjectiveimputation elements. Intention is not a simple psychological state, but the type of subjectiveand objective factors. In fact, intention not only has fact elements, also contains valuablecomponents. We should discriminate fact judgment and value evaluation at the judgment ofintention. Intention’s value evaluation reflected in subjective imputation. The will foundationof subjective imputation is behavior domination; the norm foundation is the will of beinghostile to Legal Interest. They together determine the value judgment of Intention. Intentionalimputation of results in intentional crime is an important component of the subjectiveimputation. Whether actual results can imputed to intention decided whether actor bear theresponsibility of intentional crime. Compared with theory of statutory conformation andtheory of concrete conformation, theory of Behavior plan is more reasonable at processing thecognition errors of facts.
     The seventh chapter subjective imputation and our criminal intention theory, hasdiscussed the integration of subjective imputation and our criminal intention theory. Thevalue content of our criminal intention is subjective evil. This subjective evil is embodied inthe consciousness of social harmfulness at the aspects of cognition factor and in the attitude ofbeing hostile to social relationship protected by the criminal law. The "knowledge" in thecriminal intention shall include the understanding of risk relationship between harm behaviorand harmful results. The "hope" and "indifference" in the criminal intention simply cannot understand for mental attitude, and should be regarded as a kind of behavior attitude. Thisbehavior attitude is manifested from the subjective and objective factors of behavior. Not onlysubjective psychological facts, but also objective behavior facts should be considered at thejudgment of "hope" and "indulge". Intentional imputation of the results can provide a newidea at processing the cognition errors of facts.
引文
1赵秉志主编:《犯罪总论问题探索》,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367页。
    2周光权:《犯罪论体系的改造》,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9年版,第63页。
    3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室词典编辑室:《现代汉语词典》,北京:商务印书馆,1983年版,第417-418页。
    4陈兴良:“从归因到归责:客观归责理论研究”,《法学研究》2006年第2期,第70页。
    5李圣杰:“过失犯罪行为的检验——评台湾板桥地方法院92年瞩诉字第1号刑事判决”,国际刑法学会台湾分会主编:《民主·人权·正义——苏俊雄教授七秩华诞祝寿论文集》,台北:元照出版公司,2005年版,第115页。
    6吴玉梅:《德国刑法中的客观归责研究》,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0页。
    7[德]康德:《法的形而上学原理——权利的科学》,沈叔平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1年版,第10,13页。
    8吴玉梅:《德国刑法中的客观归责研究》,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1页。
    9[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范扬、张企泰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第110-111页。
    10[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范扬、张企泰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第118-119页。
    11许玉秀:《当代刑法思潮》,北京: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5年版,第378页。
    12许玉秀:《当代刑法思潮》,北京: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5年版,第385-386页。
    13刘建伟:《新康德主义法学》,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43页。
    14刘建伟:《新康德主义法学》,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59-60页。
    15[德]克劳斯·罗克辛:《德国刑法学总论(第1卷)》,王世洲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244页。
    16许玉秀:《当代刑法思潮》,北京: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5年版,第131-132页。
    17[德]汉斯·海因里希·耶赛克、托马斯·魏根特:《德国刑法教科书》,徐久生译,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509页。
    18蔡圣伟:“客观可归责性与故意”,《刑事法杂志》第39卷第3期,第65页。
    19[德]弗朗克:“论责任的构造”,冯军译,冯军主编:《比较刑法研究》,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29页。
    20马克昌:《比较刑法原理:外国刑法总论》,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428页。
    21许玉秀:《当代刑法思潮》,北京: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5年版,第388页。
    22王扬、丁芝华:《客观归责理论研究》,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200-202页。
    23许玉秀:《主观与客观主观之间——主观理论与客观归责》,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180-181页。
    24王扬、丁芝华:《客观归责理论研究》,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202-203页。
    25[日]大谷实:《刑法总论(新版第2版)》,黎宏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196页。
    26吴玉梅:《德国刑法中的客观归责研究》,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56页。
    27王扬、丁芝华:《客观归责理论研究》,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205页。
    28许玉秀:《主观与客观主观之间——主观理论与客观归责》,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183-184页。
    29王扬、丁芝华:《客观归责理论研究》,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206页。
    30[德]许乃曼:“关于客观归责”,陈志辉译,许玉秀、陈志辉合编:《不移不惑献身法与正义》,台北:公益信托春风煦日学术基金,2006年版,第545页。
    31吴玉梅:《德国刑法中的客观归责研究》,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27-28页。
    32王扬、丁芝华:《客观归责理论研究》,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206页。
    33吴玉梅:《德国刑法中的客观归责研究》,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27-28页。
    34[德]汉斯·海因里希·耶赛克,托马斯·魏根特,前注[17],第310-311页。
    35[德]许乃曼:“关于客观归责”,陈志辉译,许玉秀、陈志辉合编:《不移不惑献身法与正义》,台北:公益信托春风煦日学术基金,2006年版,第547页。
    36马克昌主编:《近代西方刑法学说史略》,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1996年版,第329页。
    37马克昌主编:《近代西方刑法学说史略》,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1996年版,第336-337页。
    38许玉秀:《当代刑法思潮》,北京: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5年版,第447页。
    39[德]许乃曼:“关于客观归责”,陈志辉译,许玉秀、陈志辉合编:《不移不惑献身法与正义》,台北:公益信托春风煦日学术基金,2006年版,第547页。
    40罗克辛:“客观归责理论”,许玉秀译,《政大法学评论》第50期,第19页。
    41刘磊:“主观主义的反思与客观归咎理论的抬头——评德国刑法中的客观归咎理论》,陈兴良主编:《刑事法评论》2005年第16卷,第203页。
    42许玉秀:《当代刑法思潮》,北京: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5年版,第389-390页。
    43王扬、丁芝华:《客观归责理论研究》,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5页。
    44[德]克劳斯·罗克辛:《德国刑法学总论(第1卷)》,王世洲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252页。
    45[德]克劳斯·罗克辛:《德国刑法学总论(第1卷)》,王世洲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286页。
    46王扬、丁芝华:《客观归责理论研究》,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16页。
    47[德]雅科布斯:《行为责任刑法》,冯军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92页。
    48Gunther Jakobs,“Imputation in Criminal Law and the Conditions for Norm Validity”,Buffalo Criminal LawReview2004,7Buff. Crim. L. R.491.
    49Gunther Jakobs,“Imputation in Criminal Law and the Conditions for Norm Validity”,Buffalo Criminal LawReview2004,7Buff. Crim. L. R.500,505.
    50许玉秀:《当代刑法思潮》,北京: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5年版,第389-390页。
    51Gunther Jakobs,“Imputation in Criminal Law and the Conditions for Norm Validity”,Buffalo Criminal LawReview2004,7Buff. Crim. L. R.505,508.
    52[德]约翰内斯·韦赛尔斯:《德国刑法总论》,李昌珂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105-106页。
    53[德]约翰内斯·韦赛尔斯:《德国刑法总论》,李昌珂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106-107页。
    54[德]约翰内斯·韦赛尔斯:《德国刑法总论》,李昌珂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120页。
    55[德]约翰内斯·韦赛尔斯:《德国刑法总论》,李昌珂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140-141页。
    56[德]许乃曼:“关于客观归责”,陈志辉译,许玉秀、陈志辉合编:《不移不惑献身法与正义》,台北:公益信托春风煦日学术基金,2006年版,第553页。
    57[德]许乃曼:“关于客观归责”,陈志辉译,许玉秀、陈志辉合编:《不移不惑献身法与正义》,台北:公益信托春风煦日学术基金,2006年版,第556-557页。
    58[德]许乃曼:“刑法上故意与罪责之客观化”,郑昆山、许玉秀译,许玉秀、陈志辉合编:《不移不惑献身法与正义》,台北:公益信托春风煦日学术基金,2006年版,第482页。
    59[德]许乃曼:“刑法上故意与罪责之客观化”,郑昆山、许玉秀译,许玉秀、陈志辉合编:《不移不惑献身法与正义》,台北:公益信托春风煦日学术基金,2006年版,第486页。
    60[德]克劳斯·罗克辛:《德国刑法学总论(第1卷)》,王世洲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246-247页。
    61[日]大谷实:《刑法总论(新版第2版)》,黎宏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281页。
    62[日]大谷实:《刑法总论(新版第2版)》,黎宏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195-196页。
    63[日]大塚仁:《刑法概说(总论)》(第三版),冯军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64页。
    64张亚军:《刑法中的客观归属论》,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35页。
    65[日]山中敬一:《刑法中的客观归属论》,成文堂1997年版,第432-456页。转引自张亚军著,《刑法中的客观归属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35-36页。
    66[日]大塚仁:《刑法概说(总论)》(第三版),冯军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80页。
    67[日]大谷实:《刑法总论(新版第2版)》,黎宏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154页。
    68[韩]李在祥:《韩国刑法总论》,韩相敦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20页。
    69[韩]李在祥:《韩国刑法总论》,韩相敦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32-133页。
    70[韩]李在祥:《韩国刑法总论》,韩相敦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33页。
    71[韩]李在祥:《韩国刑法总论》,韩相敦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39页。
    72[韩]李在祥:《韩国刑法总论》,韩相敦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54页。
    73张丽卿:“客观归责理论对台湾地区实务判断因果关系的影响”,《北方法学》2009年第5期,第13页。
    74许玉秀:《当代刑法思潮》,北京: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5年版,第481-482页。
    75许玉秀:《当代刑法思潮》,北京: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5年版,第483-484页。
    76黄荣坚:《刑法的极限》,台北:元照出版公司,2000年初版,第139-166页。
    77林东茂:“从客观归责理论判断交通事故的刑事责任”,《刑事法杂志》第39卷第3期,第58页。
    78张丽卿:“客观归责理论对台湾地区实务判断因果关系的影响”,《北方法学》2009年第5期,第13页。
    79黄荣坚:《刑法的极限》,台北:元照出版公司,2000年初版,第139-166页。
    80林山田:《刑法通论(上册)》台北:作者自版,1999年增订六版,第163页。
    81林山田:《刑法通论(上册)》台北:作者自版,1999年增订六版,第163页。
    82林钰雄:《新刑法总则》,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64页。
    83冯军:《刑事责任论》,北京: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18页。
    84张杰:《刑事归责论》,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7页。
    85苏俊雄:“从刑法因果关系说到新客观归责理论之巡历”,《法学家》,1997年第3期,第68-81页。
    86李海东:《刑法原理入门(犯罪论基础)》,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49-57页。
    87许永安:“客观归责理论其及对我国犯罪构成的意义”,陈兴良主编:《刑事法评论》,第8卷,第69-103页。
    88陈兴良:“从归因到归责:客观归责理论研究”,《法学研究》,2006年第2期,第70-86页;童德华:“刑法理论中的客观归属论”,《现代法学》,2002年第6期,第104-108页。
    89周光权:“刑法中的因果关系和客观归责论”,《江海学刊》,2005年第3期,第119-124页;“结果假定发生与过失犯——履行注意义务损害仍可能发生时的归责”,《法学研究》,2005年第2期,第57-65页。
    90马克昌主编:《犯罪通论》,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316页。
    91冯军:《刑事责任论》,北京: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17-18页。
    92吴玉梅:《德国刑法中的客观归责研究》,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32页。
    93[德]汉斯·海因里希·耶赛克、托马斯·魏根特:《德国刑法教科书》,徐久生译,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503页。
    94[德]汉斯·海因里希·耶赛克、托马斯·魏根特:《德国刑法教科书》,徐久生译,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491页。
    95[德]李斯特:《德国刑法教科书》,徐久生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259页。
    96[德]汉斯·海因里希·耶赛克、托马斯·魏根特:《德国刑法教科书》,徐久生译,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504页。
    97吴玉梅:《德国刑法中的客观归责研究》,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24-25页。
    98吴玉梅:《德国刑法中的客观归责研究》,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25-26页。
    99许玉秀:《当代刑法思潮》,北京: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5年版,第387页。
    100王充:“论目的行为论犯罪论体系”,陈兴良主编:《刑事法评论》,第17卷,第173页。
    101许玉秀:《当代刑法思潮》,北京: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5年版,第387页。
    102Max Ludwig Müller:“Die Bedeutung des Kausalzusammenhangs im straf und Schadensersatzrecht”, Tübingen1912,S.25.转引自吴玉梅:《德国刑法中的客观归责研究》,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7版,第56页。
    103吴玉梅:《德国刑法中的客观归责研究》,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57页。
    104Karl Engisch:“Die Kausalit t als Merkmal der strafrechtlichen Tatbest nde”,Tübingen1931,S.53.转引自吴玉梅:《德国刑法中的客观归责研究》,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7版,第60页。
    105吴玉梅:《德国刑法中的客观归责研究》,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62页。
    106王扬、丁芝华:《客观归责理论研究》,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5页。
    107王扬、丁芝华:《客观归责理论研究》,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6-17页。
    108[德]罗克辛:《客观归责理论》,许玉秀译,《政大法学评论》,第50期。
    109[德]许乃曼:“区分不法与罪责的功能”,彭文茂译,许玉秀、陈志辉合编,《不移不惑献身-法与正义》,公益信托春风煦日学术基金,2006年版版,第416页。
    110李海东:《刑法原理入门——犯罪论基础》,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72页。
    111李海东:《刑法原理入门——犯罪论基础》,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72页。
    112许玉秀:《当代刑法思潮》,北京: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5年版,第374-375页。
    113[德]施特拉腾·韦特:《刑法总论I——犯罪论》,杨萌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203页。
    114李海东:《刑法原理入门——犯罪论基础》,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102页。
    115[德]施特拉腾·韦特:《刑法总论I——犯罪论》,杨萌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203页。
    116[德]施特拉腾·韦特:《刑法总论I——犯罪论》,杨萌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203页。
    117许玉秀:《当代刑法思潮》,北京: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5年版,第387页。
    118[德]金德霍伊泽尔:“故意犯的客观和主观归责”,樊文译,《刑事法评论》,第23卷,第219页。
    119王扬、丁芝华:《客观归责理论研究》,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1页。
    120王扬、丁芝华:《客观归责理论研究》,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20页。
    121许玉秀:《当代刑法思潮》,北京: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5年版,第385-386页。
    122许玉秀:《当代刑法思潮》,北京: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5年版,第386页。
    123[德]约翰内斯·韦赛尔斯:《德国刑法总论》,李昌珂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69页。
    124马克昌主编,《近代西方刑法学说史略》,中国检察出版社1996年版,第334页。
    125马克昌主编,《近代西方刑法学说史略》,中国检察出版社1996年版,第335页。
    126许玉秀:《当代刑法思潮》,北京: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5年版,第387页。
    127许玉秀:《当代刑法思潮》,北京: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5年版,第365页。
    128[德]克劳斯·罗克辛:《德国刑法学总论(第1卷)》,王世洲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245页。
    129[德]克劳斯·罗克辛:《德国刑法学总论(第1卷)》,王世洲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245页。
    130许玉秀等译:《问题研讨》,《政大法学评论》,第50期,第28-29页。
    131张明楷编著:《外国刑法纲要》,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13页。
    132周光权:《法治视野中的刑法客观主义》,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5页。
    133转引自陈赝方:《刑法上客观归责理论之目的与适用疑义》,《刑事科学》,第43期,第82页。
    134许玉秀:《当代刑法思潮》,北京: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5年版,第367-368页。
    135许玉秀:《当代刑法思潮》,北京: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5年版,第367-368页。
    136[德]沃德·金德霍伊泽尔:“故意犯的客观和主观归责”,樊文译,《刑事法评论》,第23卷,第220页。
    137转引自吴玉梅:《德国刑法中的客观归责研究》,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7版,第32页。
    138张明楷编著:《外国刑法纲要》,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41页。
    139李斯特:《德国刑法教科书》,徐久生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198-199页。
    140[日]大塚仁:《刑法概说(总论)》(第三版),冯军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64页。
    141张明楷编著:《外国刑法纲要》,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40页。
    142张明楷编著:《外国刑法纲要》,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45-147页。
    143张明楷:《犯罪构成体系与构成要件要素》,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52页。
    144张明楷:《犯罪构成体系与构成要件要素》,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87-88页。
    145吴玉梅:《德国刑法中的客观归责研究》,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56页。
    146[德]克劳斯·罗克辛:《德国刑法学总论(第1卷)》,王世洲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23页。
    147吴玉梅:《德国刑法中的客观归责研究》,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57页。
    148[德]许乃曼:“刑法上故意与罪责之客观化”,郑昆山、许玉秀译,许玉秀、陈志辉合编:《不移不惑献身法与正义》,台北:公益信托春风煦日学术基金,2006年版,第503页。
    149[德]许乃曼:“刑法上故意与罪责之客观化”,郑昆山、许玉秀译,许玉秀、陈志辉合编:《不移不惑献身法与正义》,台北:公益信托春风煦日学术基金,2006年版,第503页。
    150张明楷:《犯罪构成体系与构成要件要素》,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23页。
    151张明楷:《犯罪构成体系与构成要件要素》,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26页。
    152张明楷:《犯罪构成体系与构成要件要素》,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41页。
    153张明楷:《罪刑法定与刑法解释》,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03页。
    154陈兴良:《教义刑法学》,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128-129页。
    155[日]曾根威彦:《刑法总论》(第4版),弘文堂2008年版,第45页。转引自周光权:《犯罪论体系的改造》,中国法制出版社,2009年版,第119-120页。
    156[日]大谷实:《刑法总论(新版第2版)》,黎宏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88页。
    157[日]前田雅英:《现代社会と实质の犯罪论》,东京大学出版会1992年版,第21页。转引自周光权著:《犯罪论体系的改造》,中国法制出版社,2009年版,第117页。
    158[德]汉斯·海因里希·耶赛克、托马斯·魏根特:《德国刑法教科书》,徐久生译,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310-311页。
    159[德]许乃曼:“法益保护原则—刑法构成要件及其解释之宪法界限之汇集点”,何赖杰译,许玉秀、陈志辉合编:《不移不惑献身法与正义》,公益信托春风煦日学术基金,2006年版,第244-247页。
    160[日]大谷实:《刑法总论(新版第2版)》,黎宏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125页。
    161[德]许乃曼:“法益保护原则—刑法构成要件及其解释之宪法界限之汇集点”,何赖杰译,许玉秀、陈志辉合编:《不移不惑献身法与正义》,公益信托春风煦日学术基金,2006年版,第227,244页。
    162[德]汉斯·海因里希·耶赛克、托马斯·魏根特:《德国刑法教科书》,徐久生译,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193页。
    163[德]沃德·金德霍伊泽尔:“故意犯的客观和主观归责”,樊文译,《刑事法评论》,第23卷,第229页。
    164当然,在我国犯罪构成中并不是全无价值判断,犯罪客体的判断就是一种典型的价值判断,但是,这个价值判断的意义和作用何在,也是不明确的。犯罪客体的判断并不能说明行为的违法性,也不能说明行为人的责任,只有四个要件的整体才能说明。——作者注。
    165张明楷:“犯罪构成理论的课题”,《环球法律评论》2003年秋季号,第262-274页。
    166黎宏:“我国犯罪构成体系不必重构”,《法学研究》,2006年第1期,第49页。
    167李海东:“社会危害性与危险性:中、德、日刑法学的一个比较”,陈兴良主编:《刑事法评论》第4卷,第64页。
    168[德]施特拉腾·韦特:《刑法总论I——犯罪论》,杨萌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108页。
    169[德]汉斯·海因里希·耶赛克、托马斯·魏根特:《德国刑法教科书》,徐久生译,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516页。
    170黎宏:“我国犯罪构成体系不必重构”,《法学研究》,2006年第1期,第32页。
    171张明楷:《犯罪构成体系与构成要件要素》,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26页。
    172朱建华:“论犯罪客体不是犯罪构成要件”,《广东社会科学》,2005年第3期,179页。
    173周光权:《犯罪论体系的改造》,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9年版,第86页。
    174张明楷:《犯罪构成体系与构成要件要素》,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87页。
    175张明楷:《犯罪构成体系与构成要件要素》,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82页。
    176[德]汉斯·海因里希·耶赛克、托马斯·魏根特:《德国刑法教科书》,徐久生译,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354页。
    177黎宏:“行为无价值论与结果无价值论的现状与展望”,曾根威彦:《刑法学基础》,黎宏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译者序第4页。
    178许玉秀:《当代刑法思潮》,北京: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5年版,第458页。
    179许玉秀:《当代刑法思潮》,北京: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5年版,第367页。
    180[德]克劳斯·罗克辛:《德国刑法学总论(第1卷)》,王世洲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244页。
    181[德]许乃曼:“刑法上故意与罪责之客观化”,郑昆山、许玉秀译,许玉秀、陈志辉合编:《不移不惑献身法与正义》,台北:公益信托春风煦日学术基金,2006年版,第499-500页。
    182高铭暄、马克昌主编:《刑法学》(上编),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年版,第121-122页。
    183高铭暄、马克昌主编:《刑法学》(上编),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年版,第136页。
    184[德]汉斯·海因里希·耶赛克、托马斯·魏根特:《德国刑法教科书》,徐久生译,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676-677页。
    185杜里奥·帕多瓦尼:《意大利刑法学原理(注评版)》,陈忠林译评,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
    194-195页。
    186[德]克劳斯·罗克辛:《德国刑法学总论(第1卷)》,王世洲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729-730页。
    187高铭暄、马克昌主编:《刑法学(最新修订)》,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年版,第131页。
    188高铭暄、马克昌主编:《刑法学(最新修订)》,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年版,第133-134页。
    189马克昌主编:《犯罪通论》,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378页。
    190高铭暄、马克昌主编:《刑法学(最新修订)》,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年版,第151页。
    191高铭暄主编:《刑法专论(上编)》,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2年版,第261页。
    192[德]克劳斯·罗克辛:《德国刑法学总论(第1卷)》,王世洲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338页。
    193王扬、丁芝华:《客观归责理论研究》,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80页。
    194王扬、丁芝华:《客观归责理论研究》,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80-81页。
    195王扬、丁芝华:《客观归责理论研究》,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92页。
    196[德]克劳斯·罗克辛:《德国刑法学总论(第1卷)》,王世洲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245页。
    197[德]克劳斯·罗克辛:《德国刑法学总论(第1卷)》,王世洲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245页。
    198[德]克劳斯·罗克辛:《德国刑法学总论(第1卷)》,王世洲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232页。
    199[德]汉斯·海因里希·耶赛克、托马斯·魏根特:《德国刑法教科书》,徐久生译,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337页。
    200[意]杜里奥·帕多瓦尼:《意大利刑法学原理》,陈忠林译,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125页。
    201[德]汉斯·海因里希·耶赛克、托马斯·魏根特:《德国刑法教科书》,徐久生译,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341,345页。
    202[德]克劳斯·罗克辛:《德国刑法学总论(第1卷)》,王世洲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235页。
    203[日]大谷实:《刑法总论(新版第2版)》,黎宏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203页。
    204[日]大塚仁:《刑法概说(总论)》(第三版),冯军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67-168页。
    205[日]西田典之:《日本刑法总论》,刘明祥,王昭武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69页。
    206吴玉梅:《德国刑法中的客观归责研究》,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46-147页。
    207[德]克劳斯·罗克辛:《德国刑法学总论(第1卷)》,王世洲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240页。
    208[德]克劳斯·罗克辛:《德国刑法学总论(第1卷)》,王世洲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242页。
    209吴玉梅:《德国刑法中的客观归责研究》,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73页。
    210[日]西田典之:《日本刑法总论》,刘明祥,王昭武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61页。
    211许玉秀:《主观与客观主观之间——主观理论与客观归责》,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371-372页。
    212这实际上与疫学因果关系是同一问题。疫学因果关系本身就是依据行为导致结果的较大可能性(盖然性)为判断依据的,在本质上应当是相当因果关系问题,而不应当是条件理论的问题。——作者注。
    213[德]汉斯·海因里希·耶赛克、托马斯·魏根特:《德国刑法教科书》,徐久生译,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348页。
    214[德]克劳斯·罗克辛:《德国刑法学总论(第1卷)》,王世洲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244页。
    215王扬、丁芝华:《客观归责理论研究》,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89页。
    216[德]许乃曼:“关于客观归责”,陈志辉译,许玉秀、陈志辉合编:《不移不惑献身法与正义》,台北:公益信托春风煦日学术基金,2006年版,第551页。
    217陈兴良:《本体刑法学》,北京:商务印书馆,2001年版,第294页。
    218林山田:《刑法通论(上册)》台北:作者自版,1999年增订六版,第161-162页。
    219[日]大谷实:《刑法总论(新版第2版)》,黎宏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125页。
    220张亚军:《刑法中的客观归属论》,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139-140页。
    221[德]许乃曼:“关于客观归责”,陈志辉译,许玉秀、陈志辉合编:《不移不惑献身法与正义》,台北:公益信托春风煦日学术基金,2006年版,第553页。
    222[德]克劳斯·罗克辛:《德国刑法学总论(第1卷)》,王世洲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250页。
    223[德]克劳斯·罗克辛:《德国刑法学总论(第1卷)》,王世洲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248页。
    224[德]克劳斯·罗克辛:《德国刑法学总论(第1卷)》,王世洲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248页。
    225[德]克劳斯·罗克辛:《德国刑法学总论(第1卷)》,王世洲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252-253页。
    226[德]许乃曼:“关于客观归责”,陈志辉译,许玉秀、陈志辉合编:《不移不惑献身法与正义》,台北:公益信托春风煦日学术基金,2006年版,第557-558页。
    227黄荣坚:《刑法的极限》,台北:元照出版公司,2000年初版,第143页。
    228黄荣坚:《刑法的极限》,台北:元照出版公司,2000年初版,第141-143页。
    229黄荣坚:《刑法的极限》,台北:元照出版公司,2000年初版,第145-146页。
    230[德]克劳斯·罗克辛:《德国刑法学总论(第1卷)》,王世洲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252-253页。
    231黄荣坚:《刑法的极限》,台北:元照出版公司,2000年初版,第145页。
    232许玉秀:《当代刑法思潮》,北京: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5年版,第513页。
    233黄荣坚:《刑法的极限》,台北:元照出版公司,2000年初版,第158页。
    234许玉秀:《当代刑法思潮》,北京: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5年版,第455页。
    235[德]克劳斯·罗克辛:《德国刑法学总论(第1卷)》,王世洲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257-258页。
    236这里所说的“风险提高”不同于在制造风险中所说的“风险升高”。在制造法所不允许的风险判断中,所说的风险升高是针对构成要件结果的一种事前的判断,它要说明的是行为给构成要件结果制造了风险。而“风险提高”理论中所说的风险是针对具体发生的结果而言所作的一种事后判断,它要说明的是刑法上的行为规范(禁止规范)对于防止结果的发生是有效的,因此,具体结果要看成是风险的实现。——作者注。
    237[德]许乃曼:“关于客观归责”,陈志辉译,许玉秀、陈志辉合编:《不移不惑献身法与正义》,台北:公益信托春风煦日学术基金,2006年版,第553页。
    238[德]许乃曼:“关于客观归责”,陈志辉译,许玉秀、陈志辉合编:《不移不惑献身法与正义》,台北:公益信托春风煦日学术基金,2006年版,第552-553页。
    239王扬、丁芝华:《客观归责理论研究》,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37-38页。
    240王扬、丁芝华:《客观归责理论研究》,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38页。
    241许玉秀:《主观与客观主观之间——主观理论与客观归责》,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198页。
    242[德]克劳斯·罗克辛:《德国刑法学总论(第1卷)》,王世洲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263页。
    243[德]克劳斯·罗克辛:《德国刑法学总论(第1卷)》,王世洲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268-269页。
    244[德]克劳斯·罗克辛:《德国刑法学总论(第1卷)》,王世洲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272-273页。
    245[德]克劳斯·罗克辛:《德国刑法学总论(第1卷)》,王世洲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273页。
    246笔者认为,用犯罪客观要件更加准确。在我国刑法学界将犯罪构成要件与犯罪构成的方面等同起来的做法很普遍,许多刑法学教科书将犯罪客观方面等同于犯罪客观要件,将犯罪主观方面等同于犯罪主观要件。将要件与方面不加区分的作法,使得两者的联系与区分无法廓清,犯罪论体系的矛盾在所难免。犯罪构成要件是对行为成立犯罪所必需的各个方面事实特征的抽象、提炼的实体,而犯罪构成要件寓居的方面则是这些事实特征所寓居或存在的空间,两者不可混为一谈。以上内容参见赵秉志主编:《犯罪总论问题探索》,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38页。
    247高铭暄、马克昌主编:《刑法学》,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年版,第69页;苏惠渔主编:《刑法学》,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112页;陈忠林主编:《刑法学(上)》,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135页。
    248赵秉志主编:《犯罪总论问题探索》,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347页。
    249侯国云:《刑法因果新论》,南宁:广西人民出版社2000年第1版,第7-12页。
    250侯国云:《刑法因果新论》,南宁:广西人民出版社2000年第1版,第13页。
    251侯国云:《刑法因果新论》,南宁:广西人民出版社2000年第1版,第14-15页。
    252陈忠林主编:《刑法学(上)》,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135,147页。
    253李光灿等:《刑法因果关系论》,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86年版,第19页。
    254李光灿等:《刑法因果关系论》,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86年版,第19-20页。
    255侯国云:《刑法因果新论》,南宁:广西人民出版社2000年第1版,第22页。
    256苏惠渔主编:《刑法学》,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128-129页。
    257龚明礼:“论犯罪的因果关系”,《法学研究》,1981年第5期。
    258苏惠渔主编:《犯罪与刑罚理论专题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145页。
    259陈兴良:《刑法哲学》,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89-91页。
    260张绍谦:《刑法因果关系研究》,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1998年版,第6-8页。
    261储槐植:《美国刑法》,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46页。
    262[日]大塚仁:《刑法概说(总论)》(第三版),冯军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65页。
    263陈忠林主编:《刑法学(上)》,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147页。
    264马克昌主编:《犯罪通论》,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16-217页。
    265马克昌主编:《犯罪通论》,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16-217页。
    266高铭暄、马克昌主编:《刑法学(最新修订)》,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年版,第102页。
    267高铭暄主编:《刑法学原理(第1卷)》,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578页。
    268高铭暄主编:《新中国刑法学研究综述(1949-1985)》,郑州:河南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173-174页。
    269高铭暄主编:《刑法学原理(第1卷)》,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581页。
    270侯国云:《刑法因果新论》,南宁:广西人民出版社2000年第1版,第398-399页。
    271[德]克劳斯·罗克辛:《德国刑法学总论(第1卷)》,王世洲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231页。
    272侯国云:《刑法因果新论》,南宁:广西人民出版社2000年第1版,前言第4页,第169页。
    273[德]约翰内斯·韦赛尔斯:《德国刑法总论》,李昌珂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95页。
    274张明楷编著:《外国刑法纲要》,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22-123页。
    275[德]克劳斯·罗克辛:《德国刑法学总论(第1卷)》,王世洲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232页。
    276侯国云:《刑法因果新论》,南宁:广西人民出版社2000年第1版,第291页。
    277高铭暄主编:《刑法学原理(第1卷)》,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584页。
    278侯国云:《刑法因果新论》,南宁:广西人民出版社2000年第1版,第291页。
    279苏惠渔主编,《刑法学》,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254页。
    280在德日刑法学界,对于这类案例,一般认为是未遂犯与不能犯的区别问题,即行为是否具有实行行为性的问题,存在很大的争论。参见张明楷编著,《外国刑法纲要》(第二版),清华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276-280页。
    281周光权:《犯罪论体系的改造》,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9年版,第51页。
    282高铭暄主编:《刑法学原理(第1卷)》,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506页。
    283陈兴良:《本体刑法学》,北京:商务印书馆,2001年版,第386页。
    284李海东:“社会危害性与危险性:中、德、日刑法学的一个比较”,陈兴良主编:《刑事法评论》第4卷,第3页。
    285王扬、丁芝华:《客观归责理论研究》,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42页。
    286[德]许乃曼:“关于客观归责”,陈志辉译,许玉秀、陈志辉合编:《不移不惑献身法与正义》,台北:公益信托春风煦日学术基金,2006年版,第552-553页。
    287王扬、丁芝华:《客观归责理论研究》,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86页。
    288柯耀程:《变动中的刑法思想》,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7页。
    289许乃曼:“刑法体系思想导论”,许玉秀译,许玉秀、陈志辉合编:《不移不惑献身法与正义》,公益信托春风煦日学术基金,2006年版,296页。
    290周光权:《犯罪论体系的改造》,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9年版,第280-284页。
    291王扬、丁芝华:《客观归责理论研究》,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05页。
    292柯耀程:《变动中的刑法思想》,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37页。
    293陈忠林主编:《刑法学(上)》,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138页。
    294马克昌主编:《犯罪通论》,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56-157页。
    295高铭暄、马克昌主编:《刑法学(最新修订)》,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年版,第83-84页。
    296高铭暄主编:《刑法专论(上编)》,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2年版,第157-158页。
    297高铭暄主编:《刑法学原理(第1卷)》,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552-553页。
    298马克昌主编:《犯罪通论》,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91页。
    299陈忠林主编:《刑法学(上)》,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208页。
    300高铭暄主编:《刑法学原理(第1卷)》,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555-556页。
    301高铭暄、马克昌主编:《刑法学(第三版)》,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年版,第82-83页。
    302高铭暄主编:《刑法学原理(第1卷)》,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474-475页。
    303王扬、丁芝华:《客观归责理论研究》,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38页。
    304林钰雄:《新刑法总则》,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31页。
    305陈忠林主编:《刑法学(上)》,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218-219页;高铭暄、马克昌主编:《刑法学(最新修订)》,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年版,第217页。
    306许玉秀:《当代刑法思潮》,北京: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5年版,第368页。
    307许玉秀:《当代刑法思潮》,北京: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5年版,第32-33页。
    308[德]汉斯·海因里希·耶赛克、托马斯·魏根特:《德国刑法教科书》,徐久生译,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297-298页。
    309[德]施特拉腾·韦特:《刑法总论I——犯罪论》,杨萌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106页。
    310[德]汉斯·海因里希·耶赛克、托马斯·魏根特:《德国刑法教科书》,徐久生译,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298页。
    311许玉秀:《主观与客观主观之间——主观理论与客观归责》,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47页。
    312[日]大塚仁:《刑法概说(总论)》(第三版),冯军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309-310页。
    313曾根威彦:《刑法学基础》,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99页。
    314[德]汉斯·海因里希·耶赛克、托马斯·魏根特:《德国刑法教科书》,徐久生译,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354页。
    315[德]约翰内斯·韦赛尔斯:《德国刑法总论》,李昌珂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120页。
    316[德]许乃曼:“刑法上故意与罪责之客观化”,郑昆山、许玉秀译,许玉秀、陈志辉合编:《不移不惑献身法与正义》,台北:公益信托春风煦日学术基金,2006年版,第482页。
    317德国刑法上存在着将故意客观化的思潮,试图用可以把握的认识因素完全取代不可捉摸的意志状态,即将意志因素纳入了认识因素中,用“认识到了应当认真对待的风险”、“真的认为结果有发生的可能”等来统一说明故意的本质。参见许玉秀著:“客观的故意概念?——评德国的间接故意理论”,载《主观与客观之间——主观理论与客观归责》,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
    318[德]许乃曼:“刑法上故意与罪责之客观化”,郑昆山、许玉秀译,许玉秀、陈志辉合编:《不移不惑献身法与正义》,台北:公益信托春风煦日学术基金,2006年版,第483,486页。
    319[德]许乃曼:“由语言学到类型学的故意概念”,林立译,载许玉秀、陈志辉合编,《不移不惑献身法与正义》,公益信托春风煦日学术基金,2006年版,第469页。
    320[德]许乃曼:“刑法上故意与罪责之客观化”,郑昆山、许玉秀译,许玉秀、陈志辉合编:《不移不惑献身法与正义》,台北:公益信托春风煦日学术基金,2006年版,第487页。
    321[德]约翰内斯·韦赛尔斯:《德国刑法总论》,李昌珂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289页。
    322许玉秀:《当代刑法思潮》,北京: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5年版,第573页。
    323许玉秀:《当代刑法思潮》,北京: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5年版,第574页。
    324许玉秀:《当代刑法思潮》,北京: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5年版,第365页。
    325[德]约翰内斯·韦赛尔斯:《德国刑法总论》,李昌珂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288页。
    326许玉秀:《当代刑法思潮》,北京: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5年版,第264页。
    327[德]施特拉腾·韦特:《刑法总论I——犯罪论》,杨萌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113页。
    328[德]施特拉腾·韦特:《刑法总论I——犯罪论》,杨萌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108页。
    329[德]许乃曼:“刑法上故意与罪责之客观化”,郑昆山、许玉秀译,许玉秀、陈志辉合编:《不移不惑献身法与正义》,台北:公益信托春风煦日学术基金,2006年版,第486页。
    330[德]许乃曼:“刑法上故意与罪责之客观化”,郑昆山、许玉秀译,许玉秀、陈志辉合编:《不移不惑献身法与正义》,台北:公益信托春风煦日学术基金,2006年版,第483页。
    331[德]许乃曼:“刑法上故意与罪责之客观化”,郑昆山、许玉秀译,许玉秀、陈志辉合编:《不移不惑献身法与正义》,台北:公益信托春风煦日学术基金,2006年版,第487-488页。
    332[日]大谷实:《刑法总论(新版第2版)》,黎宏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164页。
    333马克昌:《比较刑法原理:外国刑法总论》,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83页。
    334木村龟二主编:《刑法学词典》,上海:上海翻译出版公司,1991年版,第262页。
    335[日]西田典之:《日本刑法总论》,刘明祥,王昭武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86页。
    336[德]克劳斯·罗克辛:《德国刑法学总论(第1卷)》,王世洲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338页。
    337[德]克劳斯·罗克辛:《德国刑法学总论(第1卷)》,王世洲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286页。
    338木村龟二主编:《刑法学词典》,上海:上海翻译出版公司,1991年版,第265页。
    339[日]大谷实:《刑法总论(新版第2版)》,黎宏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170页。
    340[德]施特拉腾·韦特:《刑法总论I——犯罪论》,杨萌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120页。
    341[德]克劳斯·罗克辛:《德国刑法学总论(第1卷)》,王世洲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336页。
    342[日]西田典之:《日本刑法总论》,刘明祥,王昭武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80-182页。
    343[德]克劳斯·罗克辛:《德国刑法学总论(第1卷)》,王世洲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343页。
    344张明楷编著:《外国刑法纲要》,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226页。
    345[日]大塚仁:《刑法概说(总论)》(第三版),冯军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91-192页。
    346张明楷编著:《外国刑法纲要》,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227页。
    347[德]克劳斯·罗克辛:《德国刑法学总论(第1卷)》,王世洲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344页。
    348张明楷编著:《外国刑法纲要》,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231页。
    349刘明祥:《刑法中的错误论》,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1999年版,第149页。
    350[德]汉斯·海因里希·耶赛克、托马斯·魏根特:《德国刑法教科书》,徐久生译,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376页;[德]约翰内斯·韦赛尔斯:《德国刑法总论》,李昌珂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144-145页。
    351[日]西田典之:《日本刑法总论》,刘明祥,王昭武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74-175页。
    352[德]约翰内斯·韦赛尔斯:《德国刑法总论》,李昌珂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145-146页。
    353[德]约翰内斯·韦赛尔斯:《德国刑法总论》,李昌珂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146页。
    354[德]汉斯·海因里希·耶赛克、托马斯·魏根特:《德国刑法教科书》,徐久生译,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373页。
    355[德]克劳斯·罗克辛:《德国刑法学总论(第1卷)》,王世洲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347-348页。
    356陈兴良:《刑法哲学》,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31页。
    357高铭暄、马克昌主编:《刑法学(第三版)》,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年版,第116页。
    358黎宏:《日本刑法精义(第二版)》,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188页。
    359[日]大塚仁:《刑法概说(总论)》(第三版),冯军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336页。
    360[德]克劳斯·罗克辛:《德国刑法学总论(第1卷)》,王世洲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322-323页。
    361赵秉志主编:《犯罪总论问题探索》,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198-202页。
    362赵秉志主编:《犯罪总论问题探索》,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201页。
    363赵秉志主编:《犯罪总论问题探索》,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201-202页。
    364陈兴良:《本体刑法学》,北京:商务印书馆,2001年版,第342页。
    365高铭暄、马克昌主编:《刑法学(最新修订)》,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年版,第52页。
    366高铭暄主编:《刑法学原理(第1卷)》,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391页。
    367赵秉志主编:《犯罪总论问题探索》,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213页。
    368马克昌主编:《犯罪通论》,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331页。
    369高铭暄、马克昌主编:《刑法学(最新修订)》,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年版,第72页。
    370高铭暄主编:《刑法专论(上编)》,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2年版,第261页。
    371陈兴良:《刑法适用总论(上卷)》,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150页。
    372高铭暄、马克昌主编:《刑法学(最新修订)》,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年版,第133页;陈忠林主编,《刑法
    374高铭暄主编:《刑法学》,北京:法律出版社,1982年版,第152-153页。
    375冯军:《刑事责任论》,北京: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166页。
    376高铭暄主编:《刑法专论(上编)》,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2年版,第274-275页。
    377马克昌主编:《犯罪通论》,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332页。
    378高铭暄、马克昌主编:《刑法学(最新修订)》,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年版,第133页。
    379马克昌主编:《犯罪通论》,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337页。
    380陈忠林主编:《刑法总论》,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年版,第138页。
    381高铭暄主编:《刑法学原理(第2卷)》,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53页。
    382高铭暄、马克昌主编:《刑法学(最新修订)》,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年版,第133页。
    383陈忠林主编:《刑法总论》,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年版,第142-143页。
    384[德]克劳斯·罗克辛:《德国刑法学总论(第1卷)》,王世洲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291-292页。
    385高铭暄、马克昌主编:《刑法学(第三版)》,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年版,第126页。
    386陈忠林主编:《刑法学(上)》,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207-208页。
    387陈忠林主编:《刑法总论》,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年版,第213页。
    388陈忠林主编:《刑法总论》,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年版,第213-214页。
    389刘明祥:《刑法中的错误论》,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1999年版,第86页。
    390张明楷:《刑法学(第三版)》,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225页。
    391张明楷:《刑法学(第三版)》,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226页。
    392刘明祥:《刑法中的错误论》,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1999年版,第157-159页。
    393高铭暄、马克昌主编:《刑法学(第三版)》,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年版,第126-127页;陈忠林主编:《刑法学(上)》,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208页。
    394高铭暄、马克昌主编:《刑法学(第三版)》,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年版,第126-127页;陈忠林主编:《刑法学(上)》,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208-209页。
    395刘明祥:《刑法中的错误论》,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1999年版,第165页。
    396高铭暄、马克昌主编:《刑法学(第三版)》,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年版,第127页。
    397刘明祥:《刑法中的错误论》,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1999年版,第169页。
    398张明楷:《刑法学(第三版)》,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227页。
    399[德]克劳斯·罗克辛:《德国刑法学总论(第1卷)》,王世洲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338页。
    400[日]大谷实:《刑法总论(新版第2版)》,黎宏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171页。
    401[日]大谷实:《刑法总论(新版第2版)》,黎宏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170页。
    402赵秉志主编:《刑法新教程》,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42页。
    403何秉松主编:《刑法教程》,法律出版社1987年版,第93-94页。转引自刘明祥:《刑法中错误论》,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1999年版,第169页。
    [1]赵秉志主编:《犯罪总论问题探索》,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
    [2]冯军:《刑事责任论》,北京: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
    [3]张杰:《刑事归责论》,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
    [4]许玉秀、陈志辉合编:《不移不惑献身法与正义》,台北:公益信托春风煦日学术基金,2006年版。
    [5]吴玉梅:《德国刑法中的客观归责研究》,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6][德]康德:《法的形而上学原理——权利的科学》,沈叔平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1年版。
    [7][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范扬、张企泰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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