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我国悬赏通缉制度之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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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悬赏缉拿犯罪嫌疑人的做法古已有之,但现代意义上的悬赏缉拿最早出现于20世纪30年代的美国,后来在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刑事侦查中慢慢被使用,并逐渐形成了一套有关悬赏缉拿犯罪分子的法律制度。在我国,特别是进入经济和社会转轨时期以来,犯罪形势显得尤为严峻,为了缉拿罪大恶极的犯罪头目,我国政府和公安机关重拳出击,加大打击力度,其中最行之有效的措施之一就是悬赏通缉。悬赏通缉在刑事侦查中的应用,特别是在侦破重特大恶性案件中发挥着其他侦查方式无法比拟的优势。采用“悬赏”缉拿逃犯、获取犯罪线索是近年来公安机关在追缉在逃犯人或犯罪嫌疑人时所采用的惯常作法,也是新时期公安机关在刑侦程序中“走群众路线”的崭新模式。由于我国法律没有关于其的具体规定,理论界关于悬赏的研究又多集中于民商事悬赏的研究,缺乏对刑事悬赏通缉制度方面的研究,没有形成统一的认识,致使实务界在应用悬赏通缉时出现各自为政的局面。因此这就需要我们尽快在法律上加以规范,在制度上加以完善。本文立足于司法实践,综合运用比较分析的方法、利益衡量方法及经济分析方法等,对悬赏通缉有关的法律问题进行了较为全面的研究,并对相关问题加以论证解决,能够给理论研究和司法实务能够作出一点小小的贡献和启示也好。本文分为除综述和结语部分外,共分4个部分,全文共计近四万字。
     第一章主要对悬赏通缉的有关概念进行梳理,这一部分主要界定了本篇论文几个重点基础性概念——悬赏、通缉、悬赏通缉、民事悬赏以及公民个人悬赏缉凶,并对其加以比较、区别,对悬赏通缉的构成、法律性质、特点进行分析,以期理清现实中的混淆。
     第二章主要介绍了我国悬赏通缉的现实状况。从悬赏通缉产生的背景,到我国悬赏通缉的实践对现实的启示,引发对有关“公民举报义务与‘悬赏之下,才有勇夫’的冲突”、以及“悬赏对中国社会赖以维系的亲情、友情关系的冲突”这两个问题的思考。
     第三章从法经济学角度对构建我国悬赏通缉制度的可行性作出评价。首先分别对公安机关和相对人的成本进行分析,再对悬赏通缉中的社会收益以及相对方的个体收益以及悬赏双方的博弈进行分析,以期从法经济学的角度解决一个问题——悬赏通缉是否是一套预期收益大于预期成本的有效制度。
     第四章也是本文的重点部分,在前面几章分析的基础上,认为悬赏通缉必须走上制度化、规范化的道路,并对构建我国的悬赏通缉制度相关问题进行法律思考,明确并解决实践中可能出现的问题。
Offering a reward for the capture of a criminal has been in exsitence from the ancientry, but the modern sense of criminal rewards for the capture a criminal that turned up in America in thel930's was gradually used by western capitalism countries and grew up to a legal system. In china, especially since our country entered into economic and social transition period, the situation of crime seems especially severe. In order to seize extremly sinful criminal head, our government and public security in succession heavy fist launch an sttack , increase to hit intensity , one of the most effective measures is offering a reward for the capture of a criminal. The application of offering a reward for the capture of a criminal has its own incomparable strengths in criminal investigation, especially in many momentous and malignant cases. In our country, using "reward"for the capture of escaped criminals and gaining the criminal clues is customary method for the capture of escaped criminals or suspects in the criminal investigations, and it's aslo a brand-new pattern of our public security to "follow the mass line" in the criminal procedure. However there are no specific legal regulations as to offering criminal reward for the capture a criminal, those theorists usually pay their attention to the research on civil reward-offering advertisement instead of criminal reward-offering caused each department goes his own way when carrying it out. So we must standardize it in law and improve it in the system as soon as possible. Basing itself upon judicial practice, by means of comparative method, historical analytical method, interests measurement method and economic analytical method, this paper makes a comprehensive study on legal problems about offering a reward for the capture of the criminal with the hope of doing some contribution to theories and practices. Besides the overview and the epilogue, this paper falls into four parts, the total word of this paper is about 40'000 words.
     Chapter One is to clarify some relevant concepts relating to the criminal rewards for the capture a criminal. In this part, I try to clarify and distinguish somefundamental and confusable concepts in this paper------reward-offering, the ordercircularly the arrest of a criminal at large, offering a reward for the capture of a criminal, the civil reward-offering advertisement and the individual citizen offering a reward. To avoid the confusion in practice, it discusses the the composing, legal nature, characters of the criminal reward for the capture a criminal.
     Chapter Two states the current situation of the criminal reward for. the capture a criminal in our country. From the background of its generating to the revelation of its practice, this stimulates two conversations on "the duty of the offence-reporting and 'there is a brave people because of the existence of a reward'", "the reward-offering whether has a impact on the close affinity or connection of our social."
     Chapter Three is to analyse the feasibility of establishing of the china system of offer a reward for the capture of a criminal from a legal economical standpoint. The primary analysis is performed on the cost of police and informants. And the following discussed the social benefits, informants' individual benefits and the game between the both with a view to solve the problem on whether the this system is a valid system with more expecting benefit than the cost.
     The last chapter is the key of this paper as well. Based on the research of the previous statements, the system of offering a reward for the capture of a criminal has to be placed on a preliminary legal and regular track. And finally it gives considerations of system construction of offering a reward for the capture of a criminal, and is ready to solve problems that may arise in the process.
引文
1 (美)美国司法部缉毒署:《毒品案件侦察》,张鸣、汪丽萍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第9页。
    2 对这一现象的原因分析主要参见了虞浔:《论我国刑事悬赏制度的构建》,硕士学位论文,源自中国优秀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
    3 这里注意公安部发布的规定中所用的是“悬赏通告”一词,笔者认为,悬赏通告与本文中的“悬赏通缉”实质上并无区别,只是命名不同。为何采用悬赏通缉而不采用悬赏通告,是因为实践中,各级公安机关发布的“悬赏通告”都是以通缉这一特定的格式要求向社会发布的。连名字都是“某某通缉令”,只不过悬赏金额加在了通缉令的内容中。见公安部官方网站上的A级、B级悬赏通缉令http://www.mps.gov.cn/tjl/show_tjl.jsp。
    4 据统计,自1999年实施“追逃专项斗争”中,公安部公布悬赏通缉令23份,抓获大案要案疑犯共计18人,效果还是很明显的。转自中国警察网http://www.cpd.com.cn/。
    5 《辞海》,上海辞书出版社,1999年版,第4541页。
    6 《现代汉语词典》,商务印书馆1983年版,第1306页。
    7 参见闵敏:《论悬赏广告的性质及法律效力》,《湖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学报》第六卷第一期。
    8 江平主编:《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41页。
    9 这一部分对理清现实中有关刑事悬赏“民事行为说”和“刑事司法行为说”的争论也有着重要意义。有学者认为“悬赏通缉从法理的角度看同民事悬赏相同”,刑事悬赏是本质上侦查机关私法上的法律行为,行为的目的就是与举报者即刑事悬赏的相对人就犯罪信息进行交易,这意味着公安机关和刑事悬赏的相对人将处于相对平等的法律地位,而并非是完全居高临下的执法者,这也要求公安机关在使用刑事悬赏时,要首先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解决有关问题。一旦发生纠纷,相对方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进行起诉。(见栾时春:《刑事悬赏问题探析》,载《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2年第5期)而笔者不同意此种观点,认为刑事悬赏本质上不同于民事悬赏,二者有着本质上的重大区别,也就是说笔者赞成“刑事司法行为说”——认为侦查是指由特定的司法机关为收集、查明、证实犯罪和缉获犯罪人而依法采取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侦查权是国家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侦查机关依法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采取有关强制措施的权力。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8条第1款规定了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的原则,悬赏公告制作、发布、兑现赏金的主体都是公安机关,是公安机关侦查行为的一部分,故刑事悬赏是一种刑事司法行为。
    10 《刑事诉讼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198页。
    17 对于这一观点的分类整理主要参见了颜林波:《悬赏广告制度探究》,载《安徽师范大学学报》2000年1期。
    18 参见马俊驹、余延满著:《民法原论》(上),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240页。
    19 颜林波:《悬赏广告制度探究》,载《安徽师范大学学报》2000年1期。
    20 区别对待说是将悬赏广告分为普通和特殊两种。象寻人寻物广告、刑事悬赏广告之类称之为普通悬赏广告,在这类广告中非拾得者、非知情者、非目击者不可能完成广告指定的行为,并且相对人完成该行为一般不需要创造性劳动,因而以“单独行为”定性。而像悬赏征求企业商标,设计图等等称为特殊悬赏广告,这类广告指定行为的完成要求有创造性劳动,因而被认为是一种契约行为。赵宁:《刑事悬赏问题探究》,载《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05年3月。
    21 澳大利亚有一则典型的判例:1927年的皇家代表诉克拉克案中,克拉克在提供追捕罪犯线索时表示他已经忘了有悬赏之事。而他之所以这样说仅为了顾全面子,实际上他并不知道有此悬赏。此后原、被告因赏金1000磅给付而涉诉。法庭裁定克拉克无权获得赏金,因为忘却有悬赏之事与不知有悬赏之事具有同等的意义,也就是说,法庭认为相对主体克拉克此时并未接受要约,因此无权接受赏金。转自黄嵩:《刑事悬赏广告研究》,载《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第10卷第6期。
    22 参见杨秋霞:《论悬赏广告的法律性质——兼评鲁瑞庚诉东港市公安局悬赏广告纠纷案》载《山东工商学院学报》,2004年第4期。
    23 王泽鉴著:《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57页。
    24 孟德平:《浅议公民个人悬赏缉凶》,载《云南警官学院学报》2004年第1期。
    25 如:美国驻巴基斯坦大使馆2月4日在巴阿边境城市白沙瓦出版的乌尔都语日报《东方报》刊登了半个整版的通缉广告。广告称,抓获本拉登和他的副手扎瓦希里将获得2500万美元的奖金,抓获阿富汗前塔利班政权头目奥马尔的奖金则为1000万美元。在通缉广告的下面则标有免费电话号码、电邮和网上地址。它还承诺将那些提供重要信息的人和他的家人安排到第三国居住。
    26 http://www.cnhubei.corn/aa/ca69522.htm,最后访问时间2007年3月28日。
    27 http://www.hwcc.com.cn,最后访问时间2007年3月28日。
    28 www.chinacourt.org/public/detail.php?id=1,最后访问时间2007年3月28日。
    29 http://www.chinanews.com.cn/news/2005/2005-03-07/26/547683.shtml,最后访问时间2007年3月28日。
    30 http://news.xinhuanet.com/legal/2006-05/07/content_4517042.htm,最后访问时间2007年3月28日。
    31 2000年2月,公安部的通缉令首次分为“A级”“B级”。其中“A级”主要适用于情况紧急、案情重大或突发的恶性案件,是公安部认为应该通缉的在逃人员而发布的;“B级”是公安部应各省级公安机关的请求而发布的。只要登陆在公安部网站www.mps.gov.cn上专门设置的“公安部通缉令”的版块就能查阅重大在逃犯罪嫌疑人的名单及其案情。目前,该网站上“A级”通缉令有32个,“B级”通缉令145个。
    32 中央电视台:东方时空节目,《解读“A级通缉令”》,2005年3月17日。
    33 邹小凡:《“悬赏举报”的法经济学分析》,载《经济论坛》2005年8月。
    34 粱治平,《法辨》,载《中国社会科学》1988年2期。
    35 《论语·子路》篇记载:“叶公语孔子曰:吾党有直躬者,其父攘羊,而子证之。孔子曰:吾党之直者异于是,父为子隐,予为父隐,直在其中矣”。在孔子的心目中,提俱父子相隐,是其构造的一条通过伦理的力量求得家庭的和谐,并通过这种和谐进而求得社会稳定的途径。
    36 贝卡利亚著:《论犯罪与刑罚》,黄风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版。
    37 (美)科斯,诺恩等:《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217页。转引自闫召华:《制度经济学视角下的刑事悬赏》,载《法学研究》2005年第2期。
    38 罗宾·保罗·麦乐怡:《法与经济学》,浙江人民出版社,1999.2
    39 闫召华:《制度经济学视角下的刑事悬赏》,载《法学研究》2005年第2期。
    40 见公安部刑侦局缉捕行动处副处长龚志勇在2005年3月18日中央电视台“东方时空”节目中所说。
    41 王萌、刘纯银:《扑克牌通缉令,何以钓到“大鱼”》,载《警察时评》2006年04月。
    42 王萌、刘纯银:《扑克牌通缉令,何以钓到“大鱼”》,载《警察时评》2006年04月。
    43 风云:《巨额悬赏:美国抓了多少人?》,载《环球军事》。
    44 李冬莉:《政府有赏》,载《新周刊》2002年4月。
    45 《日益大众化的悬赏通缉》,载《人民公安》2003年第15期。
    46 参见王学军:《刑事悬赏定价模型的研究》,载《学术研究》,2005年7月。
    47 闫召华:《制度经济学视角下的刑事悬赏》,载《法学研究》2005年第2期。
    48 闫召华:《制度经济学视角下的刑事悬赏》,载《法学研究》2005年第2期。
    49 张建英:《博弈论的发展及其在现实中的应用》,载《理论探索》2005年第2期。
    50 道格拉斯·拜尔、罗伯特·格特纳、兰德尔·皮克著,严旭阳译:《法律的博弈分析》,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3页。
    51 吕世伦、文正邦著:《法哲学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802页。
    52 由于笔者资料的匮乏,在这里不能以真实案例的实际数据来对悬赏双方的博弈情况进行分析(实际上即使拥有这些真实的数据,也不可能完全能把实际中的情况通过如此简单的矩阵表现出来)。为了能简单的表明实际的情况,笔者用预设的抽象数字来简化实践中的复杂情况,以期对双方的博弈情况有个大致的明晰。
    54 参见于虞浔:《论我国刑事悬赏制度的构建》,硕士学位论文,源自中国优秀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
    55 李贤华:《褒贬不一的美国刑事悬赏政策》,载《人民公安》1997年第10期。
    56 “权力寻租理论”是20世纪70年代由美国公共选择学派主要代表人物J·布坎南(J.Buchanan)和著名经济学家A·克鲁格提出。所谓“寻租”就是寻求“直接的非生产性利润”,即“寻租”只创造利润而不创造任何财富,它的直接后果是资源的浪费。在这里,权力实际上扮演双重角色:一方面向寻租者“出租”权力以获得租金;另一方面又通过权力处处“设租”,以创造新的租金。寻租活动本身既是社会腐败的突出表现,同时也是加剧腐败蔓延的催化剂。参见张帆、陆艺:《试析“悬赏办案”的危险性——从“马加爵案”悬赏想到的》,载《河北法学》2004年10月。
    57 栾时春:《刑事悬赏问题探析》,载《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2年第5期。
    63 参见周道鸾主编《法律文书格式及实例点评》,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27—28页。
    64 参见赫凛冽:《通缉令制作浅说》,载《辽宁警专学报》,2001年6月。
    65 最高人民检察院曾有一项统计显示:自上世纪90年代开始,全国每年发生的对包括举报人在内的证人报复致残致死案件由每年不足500件上升到现在的每年1200多件。见张韩,邱格磊:《由台湾地区“证人保护法”引发的思考》,载《台法研究论坛》2006年第2期。
    66 应飞虎:《我国悬赏举报制度建立之探讨》,载《社会科学研究》,2003年第1期。
    67 应飞虎:《我国悬赏举报制度建立之探讨》,载《社会科学研究》,2003年第1期。
    68 重庆市2002年10月1日实施的《公民提供和举报案件及逃犯线索奖励办法》中即有采用,据重庆市公安局副局长文强介绍,充分考虑到了举报人的安全和保密问题,举报人在实施举报过程中,可以通过自行设置的六位阿拉伯数字组成的密码替代自己的姓名、住址等信息,各级警方在受理举报、查证办理、兑付奖金、宣传报道等环节,都要替举报人保密。见搜狐http://news.sohu.com/45/81/news203398145.shtml。最后访问时间2007年2月28日。
    69 其实对举报人的保护可以参照证人保护制度,理论上讲证人中包含举报人。因此,举报人和证人有法律意义上的相通之处,司法程序启动后,举报人常常转化为证人,且是典型的控方证人,亦即证人中最危险的一种。在美国,保护证人的安全是联邦总检察长的职责。检察长决定必要时对证人提供保护,以免证人受到身体伤害,保证证人的财产、安全、福利,包括良好的心理状态和社会关系的调整。检察长可以采取的保护措施包括以下几种:①为证人建立新的身份文件;②为证人提供住房;③负责将证人的家庭财产转移到证人的新住所;④为证人提供基本的生活条件;⑤帮助证人获得工作;⑥为帮助证人自立提供其它必要条件;⑦在权衡利弊的基础上决定披露或者拒绝披露证人的身份、住所和其它有关该证人保护计划的信息。参见童海保、岳一兵:《论我国举报人保护制度的完善》,载《江东论坛》,2006年第4期。
    71 (美)卡多佐著:《法律的成长法律科学的悖论》,董炯、彭冰译,中国法制出版社,第37页。
    1.谢佑平、万毅:《刑事侦查制度原理》,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2.徐静村编:《刑事诉讼法学》,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
    3.陈卫东主编:《刑事诉讼实施问题调研报告》,中国方正出版社,2001年版。
    4.左为民:《刑事诉讼基本问题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5.左为民,周长军:《刑事诉讼的理念》,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
    6.孙长久:《侦查制度与人权》,中国方正出版社,2000年版。
    7.陈瑞华:《问题与主义之间——刑事诉讼基本问题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8.唐磊主编:《犯罪学》,四川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9.樊崇义:《诉讼原理》,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10.张玉镶、文盛堂著:《当代侦查学》,中国检察出版社,1999年版。
    11.何家宏编著:《外国侦查制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
    12.任惠华主编:《侦查学原理》,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
    13.周欣主编:《中外刑事侦查概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14.顾培东:《社会冲突与诉讼机制——诉讼程序的法哲学研究》,四川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
    15.胡锡庆:《诉讼法专论》,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
    16.(意)恩里科·菲利:《实证派犯罪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17.(美)波斯纳:《法律的经济分析》,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
    18.(日)谷口安平:《程序正义与诉讼》,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
    19.(美)卡多佐:《法律的生长法律科学的悖论》,董炯、彭冰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3年版。
    20.(意)贝卡利亚:《论犯罪与刑罚》,黄风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版。
    21.弗里德曼:《经济学语境下的法律规则》,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22.(美)道格拉斯·拜尔、罗伯特·格特纳、兰德尔·皮克著,严旭阳译:《法律的博弈分析》,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
    23.梁慧星:《自由心证与自由裁量》,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
    24.梁慧星:《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
    25.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26.王泽鉴:《民法总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27.马俊驹、余延满著:《民法原论》,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
    28.刘国祥,崔欣:《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释疑与新版法律文书制作指南》,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29.梁治平:《法辨》,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30.吕世伦、文正邦著:《法哲学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31.苏力:《送法下乡——中国基层司法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32.周道鸾主编:《法律文书格式及实例点评》,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1.虞浔:《论我国刑事悬赏制度的构建》,硕士学位论文,源自中国优秀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
    2.《论悬赏广告的性质及法律效力》,《湖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学报》第六卷第_期。
    3.袁彬:《招安“民间刑事悬赏”,整合刑事悬赏制度》,《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5年第3期。
    4.颜林波:《悬赏广告制度探究》,载《安徽师范大学学报》2000年1期。
    5.赵宁:《刑事悬赏问题探究》,载《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05年3月。
    6.黄嵩:《刑事悬赏广告研究》,载《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第10卷第6期。
    7.杨秋霞:《论悬赏广告的法律性质——兼评鲁瑞庚诉东港市公安局悬赏广告纠纷案》载《山东工商学院学报》,2004年第4期。
    8.孟德平:《浅议公民个人悬赏缉凶》,载《云南警官学院学报》2004年第1期。
    9.邹小凡:《“悬赏举报”的法经济学分析》,载《经济论坛》2005年8月。
    10.闫召华:《制度经济学视角下的刑事悬赏》,载《法学研究》2005年第2期。
    11.王倩:《对悬赏广告行为的法律探讨》,载《政法学刊》第22卷第2期。
    12.鲍明辉:《论悬赏广告》,载《理论与现代化》2005年第7期。
    13.彭熙海:《论悬赏广告的法律效力》,载《学海》2005年第4期。
    14.王学军:《刑事悬赏定价模型的研究》,载《学术研究》,2005年7月。
    15.于恩忠:《悬赏广告问题再研究》,载《政法论丛》,2005年第2期。
    16.张建英:《博弈论的发展及其在现实中的应用》,载《理论探索》2005年第2期。
    17.李贤华:《褒贬不一的美国刑事悬赏政策》,载《人民公安》1997年第10期。
    18.张帆、陆艺:《试析“悬赏办案”的危险性——从“马加爵案”悬赏想到的》,载《河北法学》2004年10月。
    19.栾时春:《刑事悬赏问题探析》,载《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2年第5期。
    20.马洪根:《试论侦查活动中的悬赏》,载《云南警官学院学报》2005年第1期。
    21.赫凛冽:《通缉令制作浅说》,载《辽宁警专学报》,2001年6月。
    22.张莉丽:《辨析悬赏广告的法律性质》,载《白城师范学院学报》,19卷第一期。
    23.徐双喜:《悬赏广告纠纷的法律适用》,载《平顶山师专学报》2003年8月。
    24.张韩,邱格磊:《由台湾地区“证人保护法”引发的思考》,载《台法研究论坛》2006年第2期。
    25.刘军:《论个人悬赏缉凶与刑事侦查权的冲突》,载《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2003年第6期。
    26.应飞虎:《我国悬赏举报制度建立之探讨》,载《社会科学研究》,2003年第1期。
    27.刁兴才:《完善我国证人保护制度的构想》,载《理论学习》2006年第9期。
    28.王艳梅:《浅谈完善举报工作制度》,载《当代法学》1999年增刊。
    29.童海保、岳一兵:《论我国举报人保护制度的完善》,载《江东论坛》,2006年第4期。
    30.郑孟望:《关于公安举报制度的思考》,载《湖南行政学院学报》,2002年第3期。
    31.赖彩明、赖德亮:《加强公民举报权的制度保障》,载《法学》2006年第7期。
    32.邓平辉:《谁来保护举报人》,载《学习月刊》2006年第6期。
    33.黄立军:《法经济学及其在中国的应用》,载《经济经纬》2005年第6期。
    34.钱鲲,赵辉:《论法律经济学方法论》,载《重庆邮电学院学报》2000年第6期。
    35.彭定安:《中国当代的社会文化演变与文化整合》,载《社会科学辑刊》1990年第2期。
    36.董根洪:《儒家社会和谐模式论初探》,载《学习与探索》2006年第5期。
    37.张含宇:《中国社会转轨时期失信与败德现象的制度分析》,载《社会科学家》2006年第5期。
    38.刘清:《试论儒家学说中人际关系思想》,载《社科纵横》2006年5月。
    39.刘俊:《道德本体论与中国传统社会心理》,载《湖南师大社会科学学报》1993年第6期。
    40.谢川豫:《刑讯逼供的经济学解析——以刑事侦查为视角》,载《法学论坛》2005年第20卷第5期。
    41.周林彬,黄健梅:《行为法经济学与法律经济学:聚焦经济理性》,载《学术研究》2004年第12期。
    42.王清坤:《犯罪经济学初探》,载《江西公安专科学报》1999年第3期。
    43.仇婷婷:《法经济学视野下的严格责任》,载《岱宗学刊》2005年12月。
    44.宁海峰:《警务公开困境的经济学分析及对策》,载《新疆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4年10月。
    45.王清坤:《犯罪经济学初探》,载《江西公安专科学校学报》,1999年第3期。
    1.李冬莉:《政府有赏》,载《新周刊》2002年4月。
    2.风云:《巨额悬赏:美国抓了多少人?》,载《环球军事》。
    3.王萌、刘纯银:《扑克牌通缉令,何以钓到“大鱼”》,载《警察时评》2006年04月。
    4.辛言:《16年后网上通缉犯变身人大代表》,载《新文化报》,2005年4月4日。
    5.《日益大众化的悬赏通缉》,载《人民公安》2003年第1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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